第二節 宋元明時期的火葬
火葬作為一種葬法,在歷史上爭論頗多,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火葬在五代兩宋流行開前,從人們對火葬的恐懼和對於土葬的虔誠,可知它產生的不易,所以我們不妨從唐以前的兩個孝子葬親的事實談起。
廉範,東漢京兆杜陵人,官至太守。他父親在兩漢之際的大亂中客死四川,廉範15歲辭別母親,赴川給父親收屍。蜀郡太守張穆是乃父的屬吏,要資助他,他不接受,與雇的人背著屍首步行返裏,途中乘船,船觸石沈沒,廉範抱著棺材不放,眾人為他的孝行所感動,設法把他救上來,他終於將乃父埋在家鄉的土壤裏(《後漢書·廉範傳》)。他不顧生命危險迎還父屍埋葬,除了孝順思想,還受安葬故土和完屍觀念的支配。
會稽諸暨人賈恩,劉宋元嘉三年(426)母親故世,還沒有安葬,忽然鄰居家著火,延及賈家,賈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屍燒化,一邊哭泣,一邊搶救,鄰人也趕來幫助,遂使母親的屍體棺槨完整保存,但是賈恩夫婦卻燒死了。地方官把這件事報告中央,皇帝下令將賈恩的鄉裏改名孝義裏,免除他家三代的賦稅,追贈賈恩天水郡顯親縣左尉,以示表彰(《宋書·賈恩傳》)。賈恩夫婦以死保護母親屍體,是怕母屍火化,鄰人那樣救助也是怕火化,政府給賈恩的恩榮是旌其孝義,是讚揚他保護母屍。這件事情充分表明南北朝時漢人是多麽懼怕火化。
然而後世發生了變化。建隆三年(962)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續通典·禮典》)這一年是北宋建國的第三年,宋太祖就說民間火葬現象很普遍,說明火葬至遲在五代時期就流行開來了,北宋初年的火葬應是這種風俗的沿襲,不過政府持反對的態度。開寶三年(970)宋太祖詔令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宋史·禮誌》)。佛教上層人士中流行火化,建舍利塔,宋太祖禁效釋家的詔書,應當包含反對民間火葬的內容。北宋政府禁止火化,有些地方官建立義塚,令人土葬。但火葬仍舊流行,如山西人普遍實行火葬,有的地方人把屍體火化後,將骨灰撒於水中,毫不保存。到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監登聞鼓院範同上奏,說『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建議地方官設立義地令貧民葬親,宋高宗批準了他的請求。次年(1158)戶部侍郎榮儗上言,置義塚確為善政,但仍有窮人葬不起,客死他鄉者的後人也難於盡使親屍返裏,因而建議『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宋高宗考慮到實際情況,同意他的看法,於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對另一部分人就聽其自便(《宋史·禮誌》)。有些地區,富人、貧人都不遵守政府禁令,實行火葬,在吳縣,有個通濟寺,內設焚化亭,供民間火化親人,骨骸燒不成灰的,投入深淵,絕不埋葬。景定二年(1216),亭子為風雨摧毀,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引起吳縣尉黃震的反對,寫出《乞免再起化人亭狀》,給我們留下關於該地火葬流行的情況(顧炎武《日知錄·火葬》)。
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亡,往往置於柴薪之上以火焚燒。順帝至正十五年(1355),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對,禮部討論,認為四方風俗不一,民族習慣不同,不能強行一致,建議把從軍應役、遠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土著漢人一律土葬(《續通典·禮典》)。《鄭氏規範》記載一條鄭氏家規,講勸人『勿用火葬』,無地的人允許埋在他家的義塚裏,反映元代浙江窮人火葬的事實。
明太祖於洪武三年(1370)下令,禁止浙江等處民人水葬和火葬,如若違犯,治以重罪。這個條令並未完全實行,終明之世火葬仍在不少地方流行,明末清初江南崑山人顧炎武在《日知錄·火葬》中講:『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從語氣可知,他生存的時代仍不乏火葬的。他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永康縣誌》說浙江永康縣有八項弊俗,其一就是火葬。
《日知錄》中關於火葬的記載清代也有一些地方的人實行火葬。順治五年(1648)四月,清朝公布喪葬則例,官民人等『有願從舊製焚化者,聽之』(《清世祖實錄》卷三十八)。這裏的允許官民火葬,是遵從滿洲族舊俗。在清代,蒙古族、藏族中一部分人也是火葬。少數民族的葬俗放過不談,清初廣東的一些漢人,就番禺人屈大均所見,窮人因為沒有墳地,有實行火葬或者水葬的(《廣東新語》)。幹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紹興知府李亨把該府歷年禁止的事項,揀出10件『尤為風俗害者』,勒石嚴禁,其中有一條就是『焚燒屍棺』(幹隆《紹興府誌·風俗》)。顯然紹興也有火葬的流行。同時期,浙江海鹽舉人吳文暉作《憫俗》詩,敘述當地火葬情景:孝子將棺槨抬到墳地,把棺材劈開,就用作燃料焚化屍體,所謂『槨毀棺開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張應昌輯《清詩鐸》)。嘉慶道光間,浙江嘉興府桐鄉縣也有火葬的現象,當地人鄭敬懷看不慣,說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詩鐸》)。同治時,有些杭州、嘉興、湖州府人對已經土葬親人發塚開棺,把屍體燒化,叫作『明葬』;如果屍體業已腐爛,就燒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屍首僵化了,就用斧頭劈開了燒化。火化時請僧道念經,並宴請親友(《禁火葬錄》)。中原漢人有一些在特殊情形下實行火葬的,如有的嬰幼兒殤逝,家長將之火化;有些無人收葬的野屍,慈善堂收屍焚化;因特種疾病而死,火化以免病菌傳染。
火葬作為一種葬法,在歷史上爭論頗多,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火葬在五代兩宋流行開前,從人們對火葬的恐懼和對於土葬的虔誠,可知它產生的不易,所以我們不妨從唐以前的兩個孝子葬親的事實談起。
廉範,東漢京兆杜陵人,官至太守。他父親在兩漢之際的大亂中客死四川,廉範15歲辭別母親,赴川給父親收屍。蜀郡太守張穆是乃父的屬吏,要資助他,他不接受,與雇的人背著屍首步行返裏,途中乘船,船觸石沈沒,廉範抱著棺材不放,眾人為他的孝行所感動,設法把他救上來,他終於將乃父埋在家鄉的土壤裏(《後漢書·廉範傳》)。他不顧生命危險迎還父屍埋葬,除了孝順思想,還受安葬故土和完屍觀念的支配。
會稽諸暨人賈恩,劉宋元嘉三年(426)母親故世,還沒有安葬,忽然鄰居家著火,延及賈家,賈恩和妻子桓氏怕把母屍燒化,一邊哭泣,一邊搶救,鄰人也趕來幫助,遂使母親的屍體棺槨完整保存,但是賈恩夫婦卻燒死了。地方官把這件事報告中央,皇帝下令將賈恩的鄉裏改名孝義裏,免除他家三代的賦稅,追贈賈恩天水郡顯親縣左尉,以示表彰(《宋書·賈恩傳》)。賈恩夫婦以死保護母親屍體,是怕母屍火化,鄰人那樣救助也是怕火化,政府給賈恩的恩榮是旌其孝義,是讚揚他保護母屍。這件事情充分表明南北朝時漢人是多麽懼怕火化。
然而後世發生了變化。建隆三年(962)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續通典·禮典》)這一年是北宋建國的第三年,宋太祖就說民間火葬現象很普遍,說明火葬至遲在五代時期就流行開來了,北宋初年的火葬應是這種風俗的沿襲,不過政府持反對的態度。開寶三年(970)宋太祖詔令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宋史·禮誌》)。佛教上層人士中流行火化,建舍利塔,宋太祖禁效釋家的詔書,應當包含反對民間火葬的內容。北宋政府禁止火化,有些地方官建立義塚,令人土葬。但火葬仍舊流行,如山西人普遍實行火葬,有的地方人把屍體火化後,將骨灰撒於水中,毫不保存。到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監登聞鼓院範同上奏,說『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建議地方官設立義地令貧民葬親,宋高宗批準了他的請求。次年(1158)戶部侍郎榮儗上言,置義塚確為善政,但仍有窮人葬不起,客死他鄉者的後人也難於盡使親屍返裏,因而建議『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宋高宗考慮到實際情況,同意他的看法,於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對另一部分人就聽其自便(《宋史·禮誌》)。有些地區,富人、貧人都不遵守政府禁令,實行火葬,在吳縣,有個通濟寺,內設焚化亭,供民間火化親人,骨骸燒不成灰的,投入深淵,絕不埋葬。景定二年(1216),亭子為風雨摧毀,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引起吳縣尉黃震的反對,寫出《乞免再起化人亭狀》,給我們留下關於該地火葬流行的情況(顧炎武《日知錄·火葬》)。
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亡,往往置於柴薪之上以火焚燒。順帝至正十五年(1355),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對,禮部討論,認為四方風俗不一,民族習慣不同,不能強行一致,建議把從軍應役、遠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土著漢人一律土葬(《續通典·禮典》)。《鄭氏規範》記載一條鄭氏家規,講勸人『勿用火葬』,無地的人允許埋在他家的義塚裏,反映元代浙江窮人火葬的事實。
明太祖於洪武三年(1370)下令,禁止浙江等處民人水葬和火葬,如若違犯,治以重罪。這個條令並未完全實行,終明之世火葬仍在不少地方流行,明末清初江南崑山人顧炎武在《日知錄·火葬》中講:『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從語氣可知,他生存的時代仍不乏火葬的。他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永康縣誌》說浙江永康縣有八項弊俗,其一就是火葬。
《日知錄》中關於火葬的記載清代也有一些地方的人實行火葬。順治五年(1648)四月,清朝公布喪葬則例,官民人等『有願從舊製焚化者,聽之』(《清世祖實錄》卷三十八)。這裏的允許官民火葬,是遵從滿洲族舊俗。在清代,蒙古族、藏族中一部分人也是火葬。少數民族的葬俗放過不談,清初廣東的一些漢人,就番禺人屈大均所見,窮人因為沒有墳地,有實行火葬或者水葬的(《廣東新語》)。幹隆五十七年(1792)浙江紹興知府李亨把該府歷年禁止的事項,揀出10件『尤為風俗害者』,勒石嚴禁,其中有一條就是『焚燒屍棺』(幹隆《紹興府誌·風俗》)。顯然紹興也有火葬的流行。同時期,浙江海鹽舉人吳文暉作《憫俗》詩,敘述當地火葬情景:孝子將棺槨抬到墳地,把棺材劈開,就用作燃料焚化屍體,所謂『槨毀棺開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張應昌輯《清詩鐸》)。嘉慶道光間,浙江嘉興府桐鄉縣也有火葬的現象,當地人鄭敬懷看不慣,說這是『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詩鐸》)。同治時,有些杭州、嘉興、湖州府人對已經土葬親人發塚開棺,把屍體燒化,叫作『明葬』;如果屍體業已腐爛,就燒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屍首僵化了,就用斧頭劈開了燒化。火化時請僧道念經,並宴請親友(《禁火葬錄》)。中原漢人有一些在特殊情形下實行火葬的,如有的嬰幼兒殤逝,家長將之火化;有些無人收葬的野屍,慈善堂收屍焚化;因特種疾病而死,火化以免病菌傳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