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民的婚姻,在同類人中選擇配偶,繁衍出一代代墮民。他們雖為平民婚姻服務,但不得與良民通婚。


    在衣飾上,墮民有自己特有的裝束。男子戴狗頭型的帽子,女子穿青色上衣,不許捲袖,穿藍色裙子,一定要做橫布的,不許穿紅鞋,髮髻稍高於良家的婦女,簪子隻能用骨角的,不得戴耳環,出門不論晴雨,必定攜帶長柄雨傘,而且要頭朝地夾在腋下,大多纏足,小到二寸七分。這群男女到了公共場合,人們一眼就可以認出他們是墮民。


    墮民聚居,房屋矮小,在常熟被稱為『貧巷』,寧波叫作『子巷』,座落在寧波城西和江東一帶。


    在交通上,墮民不許乘車馬。


    社交方麵,墮民與良人相見,不能像一般人那樣行拱手禮,更不敢同坐,稱呼有錢有勢的老年男人為『老爺』,婦女為『太太』,青年的男女為『少爺』、『相公』、『奶奶』。對一般的農民、手工業者顧主,稱做『某官』,也不敢直呼姓名,即對平民也畢恭畢敬,自身不敢居於平民地位。


    墮民不能讀書,也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成不了有功名的人。清代雍正年間削除丐戶賤籍,墮民要在改業之後的第四代,才可以讀書進學,而且要親屬中也沒有從事賤業的人。


    明代皂隸形象墮民不能科舉,意謂著失去做官的可能性。明朝政府明確規定,墮民不能充當吏員、糧長、裏長,更不要說做官了。墮民有錢,也不得捐納為官。明代紹興有個業醫的甄姓墮民,離開老家,偷著捐貲為北通州的胥吏,還想憑藉資財改換門庭,捐納為京衛指揮使司經歷(從七品的小官),但被在京的同鄉發現了,告他是墮民,『安能登仕版』,害得他不敢就任,依舊當他的醫生(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丐戶》)。他因遠離家鄉,才能冒充民籍納資為吏,若在本鄉,就很難冒籍了。說到底,統治者嚴禁墮民擠入上流社會。


    總之,受官方法令和民間習慣的製約,墮民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方式表明,他們同倡優隸卒一樣,是為平民所不齒的賤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沒有人格,有的隻是被侮辱與被損害,是最受壓迫的人。在中國古代等級結構中,粗略分類的話,有皇室、貴族、官僚、紳衿、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大商人、小土地所有者的農民、手工業者乃至平民佃農)、奴僕和倡優隸卒各種賤民,墮民即屬於賤民之中,它處於社會最低下的地位。


    墮民的賤籍,經歷幾百年,到清代雍正朝予以除豁。


    雍正元年(1723)允許浙江墮民從良,八年(1730)準許常熟丐戶出籍。其內容與辦法是:原來的丐戶經過申請,由地方政府批準,脫離丐籍,轉入民籍;丐戶申請脫籍時,必須拋棄原來職業,別司正當的職業,地方紳衿、惡勢力不得逼迫他們重操舊業;丐戶籍屬改變之後,既屬平民,就要向政府納稅當差。用一句話說就是允許丐戶改業,轉為良民,向政府納稅。


    雍正朝除豁令並沒有取得多少效果,墮民當然願意改業從良,但是沒有經濟條件改業,而『捕龜、賣餅、穿珠、作媒,俱係貧民餬口常業』(蕭奭《永憲錄》卷二下)。他們不幹這種事,隻有失業,為了生存,還得從事被人歧視的舊業。到了20世紀,紹興人魯迅仍看到墮民從事舊業,因在《我談『墮民』》一文中說他們『為了一點點犒賞,不但安於做奴才,而且還要做更廣泛的奴才』(《魯迅全集》第5卷)。在清朝,墮民沒有新的謀生之道,社會也沒有給他們提供新的就業機會,作為一個整體,他們是很難改業從良的。


    墮民的職業是社會需要的,特別為社會上層需要,後者要求他們去服役,一般也不允許他們改業。由於隨等級製度形成的等級觀念,平民看不起他們,『羞與為伍』,即使從良了,也不把他們當良民看待,所以墮民要想解放,有了政府的一紙法令之外,還必須與社會上守舊勢力和等級觀念作鬥爭,才可能得到實現。


    事實是雍正除豁令之後,大量的墮民依然是丐籍,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仍然存在。到了清朝末年,由於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興起,墮民解放運動自下而上地開展起來,民眾中逐漸有人深感壓迫墮民的不合理。如寧波人盧洪昶說:『同是人也,而強名丐、名墮以辱之,不平何如焉,吾誓拯之出,以全人道。』(《鄞縣通誌·文獻誌》丁編《墮民脫籍始末記》)他聯絡一部分墮民同情者創辦墮民學校,於光緒三十年(1904)獲得清朝政府批準,該校畢業生具有與良人學校畢業生『一體給予出身』的權利(《清德宗實錄》卷五三六)。與此同時,兩萬多戶墮民得以除籍。但是墮民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放,魯迅說:『紹興的墮民,直到民國革命之初,他們還是不與良民通婚,去給大戶服役。』(《病後雜談之餘》,《魯迅全集》第6卷)又說:『記得民國革命以後,我的母親曾對一個墮民的女人說:「以後我們都一樣了,你們可以不要來了。」不料她卻勃然變色,憤憤的回答道:「你說的是什麽話?……我們是千年萬代要走下去的!」』(《我談『墮民』》)可見墮民的解放在民主革命中有前進,但他們還沒有完全擺脫賤民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墮民才真正獲得新生。墮民的解放,經歷兩百多年的歷史,可見問題之難。


    由墮民的社會生活,我們獲知,在封建時代,等級的劃分,不全是以經濟作標準,而更在於一個人群的社會政治地位,它體現在政治權利方麵,如讀書、出仕、法律身份、社會禮儀等領域,衣飾、居住、交通等生活範疇,也同樣體現人們的政治地位。墮民這個群體就是從政治待遇到生活內容都貫穿賤民的內涵,成為一個等級,所以我們分析等級主要依據政治因素。政治地位又同職業聯繫著,職業又與經濟狀況相一致,職業也是確定等級的不可忽視的因素,這也說明經濟狀況與等級也有關係,但不是決定性的。因此考察等級問題時,對經濟狀況要擺到適當的地位,它不是基礎,這同分析階級是大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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