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晉孝武帝時,中書侍郎範寧說當時『四境晏如,烽燧不舉』,但是人民『生兒不復舉養,鰥寡不敢娶妻』。究其原因,還是賦役太重:『古者使人,歲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這就不能不出現不敢結婚,不敢養子的情況(《晉書·範寧傳》)。


    北宋仁宗時,福建建州風俗『生子多不舉』,王鼎去當知州,禁止溺嬰(《宋史·王鼎傳》)。南北宋之際,福建崇安人胡安國的弟媳兒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虧安國的妻子把胡寅抱養了,才使他存活下來(《宋史》卷四三五)。


    南宋初年,衢、嚴、信、饒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舉』,禮部侍郎、樞密都承旨趙子盡因而提出禁止溺嬰的建議(《宋史·趙子盡傳》)。接近這些地區的徽州也有溺嬰現象,據《淳熙新安誌》卷一《風俗》記載:『愚民嗜儲積,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貲分始少。』這是怕分家時,兒子多分不到什麽財物,因而不願意多要男孩。


    以上發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斃男嬰由兩個因素造成:


    一是政府征徭過重,百姓貧窮,負擔不起,隻好以減少人口來對付,這是主因。次因是考慮分家時的家產,不願因人多而陷入貧困境地。


    淹死女嬰的記載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戰國時期溺女嬰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韓非子·六反》:


    『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說明溺女已是人們的帶有一種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時,『世人多不舉女』,表明溺女嬰者多,顏之推在說到這種事情的時候,特地舉出他親戚的例子:那人廣有婢妾,每當她們將分娩時,派奴隸守在產房門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產婦心疼,號哭不讓,其悲慘之聲令人不忍聽聞,但並不能改變那個人溺女的習性和舉動(《顏氏家訓》)。顏之推這個親戚極殘忍,是溺女的一個典型。


    元末人鄭文和在《鄭氏規範》中說:『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沒。』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習俗。


    明初浙江嚴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舉』,知縣袁政禁止,以後百姓生女兒,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對袁縣令的紀念(民國《吳縣誌》卷六十六引《姑蘇誌》)。金華府人『產女多不舉』,縣令呂祚禁止,據說活下的女嬰甚多(光緒《常昭合誌稿·人物》)。嘉靖間蘭溪令李昭祥令民間生三個女兒的豁免徭役,因此幾年內沒有拋棄女嬰的(光緒《華亭縣誌·人物》)。同時間江西貴溪縣民人也使溺女成為風俗(民國《吳縣誌·傳》)。浙江新昌人棄女,縣令採取刑法處斷的手段嚴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嬰存活下來,他離任時,女孩的父親為他送行,向孩子們說他才是你的真正父親,表示感激(幹隆《紹興府誌·人物》)。萬曆時,刑部侍郎呂坤指責惡劣的風俗,把江南溺女作為其中的一個現象(《實政錄·惡風十戒》)。江西萬年縣人『棄女者載道』,廣東番禺人、知縣麥秀歧回家鄉請來十幾個乳母,撫養被遺棄的女嬰。


    天旱,上司指示他舉行祈雨儀式,他不聽,說幹旱是百姓不仁棄女引起的,隻有杜絕了溺嬰風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廣東新語·事雨》)。崇禎時福建浦城縣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陽合誌·義行》)。終明之世,溺女在長江以南地區流行著。


    清初左都禦史魏裔介上疏,說福建、江蘇、安徽、江西等省,『甚多溺女之風』,順治皇帝因而下令:『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清世祖實錄》)這幾個省的溺女習氣確實嚴重,此外浙江之風行不亞於福建省,隻是魏裔介沒有說到罷了。


    古人為什麽溺女嬰呢?我們從清朝人的心理就可以了解到了。幹隆間編撰的《涇縣誌》講該地溺女是三大弊俗之一,造成的原因是:『嗣艱者冀目前之速孕,資乏者懮異日之贈奩。』(《風俗》)這裏提出的是兩條理由,一是沒有男兒的希望現在奶孩子的婦女盡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般不易懷孕,所以淹斃女嬰以斷奶。二是怕女兒長大,賠不起嫁妝,幹脆就不要女孩。在溺女地區賠嫁之風盛行,如安徽寧國人『皆以無厚奩為恥,往往有因嫁女而破產者』(同治《寧國縣誌·風俗》)。『嫁女破家』,成了許多地方的民諺,可見厚嫁的事實,而且厚奩有傳統性,不好改變。如明朝浙江溫州項氏家族的家訓講:『吾溫風俗,百金嫁女,猶謂不足;十金教子,則鼻大如靴。』形象地說出厚嫁的情狀。到了清朝,人們還說當地『奩資盛而溺女』(光緒《永嘉縣誌·風土》)。光緒年間,翰林院檢討王邦璽上書,說民間溺女,有因『撫養維艱』而淹斃的(《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刑律鬥毆》),是說貧民養不起女兒而被迫淹溺,這是溺女的第三個原因了。


    《點石齋畫報·溺女顯報》溺女是殘忍的不道德的事情,有少數的統治者在那裏禁止,可是大多數父母卻認為是正常的事。古人大多貧窮,生活條件差,女子勞動力弱,生產收入少,女人多,家庭經濟就更差。早在漢代社會上就流行『盜不過五女門』的說法(《後漢書·陳蕃傳》),就是講有幾個女孩的家庭必然很窮,小偷也不會光顧。人們以為女兒造成家庭貧困,不要女兒也是不得已的事。再說為了養兒子而不要女兒,人們也認為是常情,因為女兒是人家的人,兒子是香火接代人,兩者隻能取其一時,隻好要男而舍女了。在那個時代,人們就這樣把殘忍不道德的事情當作合情合理的,這就是那時溺女父母的心情。同治間編寫的《雩都縣誌》卷五《風俗》說:『溺女為俗,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把溺女當作天經地義的事。依據資料記載,我們知道有這麽幾個父母溺女時的思想:寧波一個男子連得兩個女兒,先後淹死了,到第三個女兒出世,改為焚燒,並綁上石頭投到江裏。當時有幾百人圍著觀看,問他為什麽這樣做,他說若還是採取淹死的辦法,怕她投胎再來,使用火燒的法子可以斷絕她,下一胎好生個男孩(俞樾《右台仙館筆記》卷三)。在愚昧迷信和重男輕女思想支配下,他害女兒還以為得計,做得那樣『理直氣壯』。安徽旌德縣人方蘭生連得五個兒子,妻子舒氏又懷了孕,別人根據他的思想狀況,斷定他生女兒要淹死,他的哥哥方帝卜就用著名文人施閏章的《溺女歌》勸他生女兒也要存養,他猶豫不決,妻子懷胎13個月生不下來,這才害怕溺女違犯天意,決定生女孩也要留養。有個叫謝士型的人,妻子有孕,也是打定不要女兒的主意,後來有人給他講《溺女歌》,他才醒悟,留養女嬰(施閏章《愚山先生別集·矩齋雜記·戒溺女》)。方、謝怕『天譴』才改變主意,一般的人沒有人給他們講這種『道理』,不知懼怕,自然不以溺女為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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