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講諸侯有三寶:土地、人民和政事,沒有一定數量的人民,國家也就不成其為國家。人口與國家的關係,漢魏之際的政論家徐幹說:『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裏,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製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中論·民數篇》)糧食器物是人生產的,賦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務。缺少人,一個政權就沒有大量的財政收入和可供役使的人。為增加人口,統治者就採取了強迫人民早婚的措施,就製定了漢惠帝等的那些政策。
政府為使少年早婚,提倡簡化婚儀,節儉辦婚事,前麵提到的北周武帝詔令中『以時嫁娶,務以節儉,勿為財幣稽留』的號召,就是講的這個原則。如果婚姻雙方競要財禮和嫁妝,貧窮之家很難及時婚配,更不要說提前結親了。早婚令是權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儉約,如果能在通常法中加以堅持就好了,可惜歷朝統治者慮不及此。他的眼光盯著人口,是為向臣民要賦役,當人口多了,就不注意提倡節儉婚姻了。
在頒布的強製早婚法令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婦再婚,如前述貞觀詔書表述極清楚。唐以前的人們對再婚女子並不或不怎麽歧視,但對守節的表示讚揚。貞觀令講孀婦喪服期滿,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當然,對於堅持不改嫁的也不強迫。婦女二次結婚,本應同男子一樣,是她的權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卻對二婚女子橫加指責,可是在早婚令實行時,政府就鼓勵女子再婚,在客觀上也是對守節觀念的衝擊。
在實行早婚令時,政府往往還採取其他措施鼓勵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視:『所過問民疾苦,以宮人賜貧民無妻者。』(《魏書·高祖紀》)讓宮女同貧民結婚,解決怨女曠夫的婚配問題,不管出於什麽原因,也是一種善政。
早婚令實行中,有的政府在賦役政策上獎勵民人生育。越王勾踐規定,孕婦將要分娩,公家派醫生看護,幫助產婦催乳哺育嬰兒,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產二人,公家給食糧,資助產婦家庭把嬰兒養好。漢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法定,百姓家生養兒子,免除他家兩年的徭役(《漢書·高帝紀》)。漢章帝元和二年(85)詔令,過去百姓產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賦,現在增加一條:給孕婦保胎糧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賦(《後漢書·章帝紀》)。暫免賦役,對於貧苦人民保胎保嬰有實際價值,有利於嬰兒的生存、成長。後世政府發展這項政策,對一胞多胎的產婦家庭給予物質資助,成了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總起來看,歷朝政府為增加人口,強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當作罪犯來對待,是極沒有道理的。強令少年結親,對於他們的身心健康是一種摧殘。
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時,強製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髮育成熟了,才能結婚生育,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類優質再生產的前提,早婚令恰恰違背了這種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統治者把人當作一種生殖勞動力、兵力的工具,他們根本就不把平民當作人來看待,這就是封建時代不講人性,是它的野蠻的表現。
早婚令提倡節儉辦婚事,主張寡婦再婚,這是有積極意義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結合在一起,當這種迫切性減弱時,就不再強調這些了,所以它的積極意義隻在短期內有效。就其本身講,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內容,無需過分看重。我們隻能對早婚令持批評態度。
人口數量關係著政府的賦役多寡,歷朝政府總是希望增殖人口,當人口銳減時尤其如此,這是維護歷朝統治者的利益所決定的。人口增長並非對社會發展總有好處,統治者根本不會考慮這個問題。在現代人口爆炸成為世界性的問題之後,如果還不認識人口爆炸的嚴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諒的了。
第二節 溺嬰的父母
《詩經·小雅·斯幹》:『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說明周朝以來,父母對生兒子和女兒的截然不同態度,故後世對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興地把他放在床上,下體遮以衣裳,給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將來要到外麵活動,要做官,而生女孩,將來不過在家內勞動和紡織,沒有出息。
由於對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嬰兒一誕生,就給以男尊女卑的待遇。還有比這更奇怪的現象,就是溺死嬰兒,尤其是女嬰。
漢元帝時,諫大夫、禦史大夫貢禹多次上書,指陳時政的得失。他講當時的一種現象:百姓『生子輒殺,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時百姓溺男嬰是一種普遍現象。貢禹又分析產生這個社會問題的原因:自漢武帝起,小兒到3歲出口錢,15歲拿算賦,百姓害怕這種人口稅的負擔,不得不溺殺嬰兒,他建議推遲人頭稅的年齡,改為7歲出口錢,20歲出算賦(《漢書·貢禹傳》),以減少人民溺男嬰的現象。
西晉初年,還沒有統一吳國,巴郡鄰近吳國,徭役特多,人民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養』。王浚來當太守,減少徭役,凡生育者一個時期內免去徭課,因此幾千家存養了男嬰(《晉書·王浚傳》)。老百姓遇到這樣的太守是幸運的事。
政府為使少年早婚,提倡簡化婚儀,節儉辦婚事,前麵提到的北周武帝詔令中『以時嫁娶,務以節儉,勿為財幣稽留』的號召,就是講的這個原則。如果婚姻雙方競要財禮和嫁妝,貧窮之家很難及時婚配,更不要說提前結親了。早婚令是權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儉約,如果能在通常法中加以堅持就好了,可惜歷朝統治者慮不及此。他的眼光盯著人口,是為向臣民要賦役,當人口多了,就不注意提倡節儉婚姻了。
在頒布的強製早婚法令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婦再婚,如前述貞觀詔書表述極清楚。唐以前的人們對再婚女子並不或不怎麽歧視,但對守節的表示讚揚。貞觀令講孀婦喪服期滿,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當然,對於堅持不改嫁的也不強迫。婦女二次結婚,本應同男子一樣,是她的權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卻對二婚女子橫加指責,可是在早婚令實行時,政府就鼓勵女子再婚,在客觀上也是對守節觀念的衝擊。
在實行早婚令時,政府往往還採取其他措施鼓勵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視:『所過問民疾苦,以宮人賜貧民無妻者。』(《魏書·高祖紀》)讓宮女同貧民結婚,解決怨女曠夫的婚配問題,不管出於什麽原因,也是一種善政。
早婚令實行中,有的政府在賦役政策上獎勵民人生育。越王勾踐規定,孕婦將要分娩,公家派醫生看護,幫助產婦催乳哺育嬰兒,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產二人,公家給食糧,資助產婦家庭把嬰兒養好。漢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法定,百姓家生養兒子,免除他家兩年的徭役(《漢書·高帝紀》)。漢章帝元和二年(85)詔令,過去百姓產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賦,現在增加一條:給孕婦保胎糧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賦(《後漢書·章帝紀》)。暫免賦役,對於貧苦人民保胎保嬰有實際價值,有利於嬰兒的生存、成長。後世政府發展這項政策,對一胞多胎的產婦家庭給予物質資助,成了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總起來看,歷朝政府為增加人口,強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當作罪犯來對待,是極沒有道理的。強令少年結親,對於他們的身心健康是一種摧殘。
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時,強製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髮育成熟了,才能結婚生育,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類優質再生產的前提,早婚令恰恰違背了這種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統治者把人當作一種生殖勞動力、兵力的工具,他們根本就不把平民當作人來看待,這就是封建時代不講人性,是它的野蠻的表現。
早婚令提倡節儉辦婚事,主張寡婦再婚,這是有積極意義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結合在一起,當這種迫切性減弱時,就不再強調這些了,所以它的積極意義隻在短期內有效。就其本身講,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內容,無需過分看重。我們隻能對早婚令持批評態度。
人口數量關係著政府的賦役多寡,歷朝政府總是希望增殖人口,當人口銳減時尤其如此,這是維護歷朝統治者的利益所決定的。人口增長並非對社會發展總有好處,統治者根本不會考慮這個問題。在現代人口爆炸成為世界性的問題之後,如果還不認識人口爆炸的嚴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諒的了。
第二節 溺嬰的父母
《詩經·小雅·斯幹》:『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說明周朝以來,父母對生兒子和女兒的截然不同態度,故後世對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興地把他放在床上,下體遮以衣裳,給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將來要到外麵活動,要做官,而生女孩,將來不過在家內勞動和紡織,沒有出息。
由於對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嬰兒一誕生,就給以男尊女卑的待遇。還有比這更奇怪的現象,就是溺死嬰兒,尤其是女嬰。
漢元帝時,諫大夫、禦史大夫貢禹多次上書,指陳時政的得失。他講當時的一種現象:百姓『生子輒殺,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時百姓溺男嬰是一種普遍現象。貢禹又分析產生這個社會問題的原因:自漢武帝起,小兒到3歲出口錢,15歲拿算賦,百姓害怕這種人口稅的負擔,不得不溺殺嬰兒,他建議推遲人頭稅的年齡,改為7歲出口錢,20歲出算賦(《漢書·貢禹傳》),以減少人民溺男嬰的現象。
西晉初年,還沒有統一吳國,巴郡鄰近吳國,徭役特多,人民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養』。王浚來當太守,減少徭役,凡生育者一個時期內免去徭課,因此幾千家存養了男嬰(《晉書·王浚傳》)。老百姓遇到這樣的太守是幸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