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英宗批準了他的請求,下令蘇州地方官準許備案,予以保護。範之柔整頓義莊,又一次在政府立案。範允臨、範瑤等增置義莊田產,也無不獲得政府批準。範氏義莊始終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護。
範氏義莊設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監督,並以工作好壞決定領取報酬的數額。如果他能保證族人領到月糧,就給他糙米20石,如能給族人半年以上月糧,則給予一半以上的酬糧。在發給他糧食以前,要由族人證明他工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願證明,也要申明不能證明的原因,並要在範仲淹牌位前說明。管理人如果該收的租米收不足數,就扣他應領酬糧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補給他應得的數。掌管人如有侵占義莊財產的弊端,義莊將報請地方官懲處。掌管人有權處理義莊事務,不受他人幹擾,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長愛在義莊事務中指手劃腳,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們硬要插手義莊事務,即可向官府告發他們。管理人在執行職務時,若堅持原則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給月糧,倘若不服吵鬧,掌管人即可將他送到官廳。
範氏義莊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義莊所無法比擬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們想是:第一,它的規章製度比較嚴密和切合實際,它的章程是歷次所定,隨時根據實際情形加以補充和修訂,在其章法中著重講給族人的實際好處,而不在宣揚孝道、宗法、國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經濟實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於封建秩序的事,給人實惠,容易得到人們的支持和愛護,從而能維持下去。第二,辦莊後繼有人,而且形成傳統,非辦不可。範仲淹父子創業,基礎打得好。但是時間長了,莊田必然遭到侵蝕,日漸短少,但在損失之後,總有族人出來補充,所以莊田最少時也在千畝以上。莊田是義莊的基礎,有田就能維護。範氏後人所以繼續辦義莊,是因為莊子早有名聲,辦好它成了範氏族人的榮耀,並形成傳統觀念,因此有條件的人在義莊敗壞時出麵維護,又使其恢復起來,這樣才做到常盛不衰。
義莊是一個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為公產,養活同宗族的人,或者隻贍養同族的貧窮人,這是一種救濟行為,屬於社會慈善事業性質,不過它不同於養濟院、育嬰堂那種類型,因這些善堂靠眾姓合辦,或者還要依靠政府經濟支持,並向全社會的人開放,所以說義莊的範圍比較狹小。
靠救濟來維生的族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有了保障,對他們來講無疑是一件好事,同時也是一樁壞事。他們靠恩賜過活養成了依賴思想,因而對創造不一定想得多,但對如何占義莊的小便宜則頗為上勁,所以義莊不許做的那些事都出現了。我們看範氏義莊規矩,感到它防範族人在應得的經濟權益之外侵占義莊的財產的條規不少,覺得它的消極性很大,當然義莊為保證自身的存在不得不作那些規定,但是它那種施捨性質就不是鼓勵族人去創造。倘若義莊創辦人把辦義莊的資財用作幫助族人生產勞動,去創收,去自己養活自己,而不是讓他們去領現成的米絹,或許會使族人去積極地生活。所以義莊製度本身就是養閑人的,而被養的人也隻會在義莊身上打主意,吃義莊,非把義莊吃空了不甘心,甚至把義莊搞垮了,他也不痛心,因為那本來就不是他的事業。範氏義莊以外的許許多多義莊的破滅,證明了這一點。
中國儒家講大同社會,要人們有無相恤,互救互濟。
農民進了一步,要求有田同耕,有飯同吃,這種小生產社會的平均主義思想,在歷史上並不能實現,大約隻在農民起義時有的人作了部分實踐,如張魯的五鬥米教的活動,此外,就是範仲淹搞的宗族義莊這類形式了。義莊反映了人們平均主義的願望,即有飯同吃,但是它不鼓勵吃飯的人去生產勞動,創造自己吃飯的財富,從而失去它自身長期存在的社會條件。義莊旋建旋敗,其數量和重要性,在全部社會經濟結構中微不足道,究其原因,還在於養閑人,不發展社會生產。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小農的平均主義思想很吸引人,偶然的實踐是失敗的,歷史的事實就是這樣。平均主義對著剝削製度具有進步意義,但是它不管社會生產的發展,隻在分配領域做文章,引出產生惰民的結果,因此從實踐上看,隻能認為它是落後的思想和製度。
政府支持義莊,是兩者互相利用。義莊幫助窮人安排生活,穩定那些社會不安定的成分。而且義莊還懲辦不守政府法令的人,如範氏義莊規定,族人中有犯社會性罪過的,初犯罰他本人一年的月米,再犯就將他從宗族中除名,永遠不再給他族人的待遇。除名後還不改悔,『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即向政府控告,把他驅逐出鄉裏(以上範莊資料俱出自《範氏義莊規矩》,見《青照堂叢書·次編》)。義莊起著維護地方治安的作用,當然是政府歡迎的,所以才著力保護它。
範氏義莊是歷史上的首創,比它略晚,其他宗族的義莊相繼麵世,如江西鉛山人、建康軍判官劉輝,以田數百畝贍養家族中的窮人(王辟之《澠水燕談錄》)。浙江諸暨人黃振及妻劉氏,『規義田』,『待之舉火者數十家』(宋濂《芝園前集·諸暨孝義黃氏族譜序》)。劉、黃二族之救濟本家,義莊的規製可能很不完備。南宋初魏國公張浚就設立了像樣的義莊,朱熹說他『置義莊以贍宗族之貧者,以至母族,喪葬婚嫁亦皆取給焉』(《毗陵城南張氏家譜·魏公行狀》)。由此可見,範氏義莊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它是宗族製度到宋代發展的必然結果。自此之後,代有興建。它適應了宗族多窮人而又有宗族上層需要宗法的兩種人的共同要求。
範氏義莊設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監督,並以工作好壞決定領取報酬的數額。如果他能保證族人領到月糧,就給他糙米20石,如能給族人半年以上月糧,則給予一半以上的酬糧。在發給他糧食以前,要由族人證明他工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願證明,也要申明不能證明的原因,並要在範仲淹牌位前說明。管理人如果該收的租米收不足數,就扣他應領酬糧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補給他應得的數。掌管人如有侵占義莊財產的弊端,義莊將報請地方官懲處。掌管人有權處理義莊事務,不受他人幹擾,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長愛在義莊事務中指手劃腳,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們硬要插手義莊事務,即可向官府告發他們。管理人在執行職務時,若堅持原則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給月糧,倘若不服吵鬧,掌管人即可將他送到官廳。
範氏義莊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義莊所無法比擬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們想是:第一,它的規章製度比較嚴密和切合實際,它的章程是歷次所定,隨時根據實際情形加以補充和修訂,在其章法中著重講給族人的實際好處,而不在宣揚孝道、宗法、國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經濟實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於封建秩序的事,給人實惠,容易得到人們的支持和愛護,從而能維持下去。第二,辦莊後繼有人,而且形成傳統,非辦不可。範仲淹父子創業,基礎打得好。但是時間長了,莊田必然遭到侵蝕,日漸短少,但在損失之後,總有族人出來補充,所以莊田最少時也在千畝以上。莊田是義莊的基礎,有田就能維護。範氏後人所以繼續辦義莊,是因為莊子早有名聲,辦好它成了範氏族人的榮耀,並形成傳統觀念,因此有條件的人在義莊敗壞時出麵維護,又使其恢復起來,這樣才做到常盛不衰。
義莊是一個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為公產,養活同宗族的人,或者隻贍養同族的貧窮人,這是一種救濟行為,屬於社會慈善事業性質,不過它不同於養濟院、育嬰堂那種類型,因這些善堂靠眾姓合辦,或者還要依靠政府經濟支持,並向全社會的人開放,所以說義莊的範圍比較狹小。
靠救濟來維生的族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有了保障,對他們來講無疑是一件好事,同時也是一樁壞事。他們靠恩賜過活養成了依賴思想,因而對創造不一定想得多,但對如何占義莊的小便宜則頗為上勁,所以義莊不許做的那些事都出現了。我們看範氏義莊規矩,感到它防範族人在應得的經濟權益之外侵占義莊的財產的條規不少,覺得它的消極性很大,當然義莊為保證自身的存在不得不作那些規定,但是它那種施捨性質就不是鼓勵族人去創造。倘若義莊創辦人把辦義莊的資財用作幫助族人生產勞動,去創收,去自己養活自己,而不是讓他們去領現成的米絹,或許會使族人去積極地生活。所以義莊製度本身就是養閑人的,而被養的人也隻會在義莊身上打主意,吃義莊,非把義莊吃空了不甘心,甚至把義莊搞垮了,他也不痛心,因為那本來就不是他的事業。範氏義莊以外的許許多多義莊的破滅,證明了這一點。
中國儒家講大同社會,要人們有無相恤,互救互濟。
農民進了一步,要求有田同耕,有飯同吃,這種小生產社會的平均主義思想,在歷史上並不能實現,大約隻在農民起義時有的人作了部分實踐,如張魯的五鬥米教的活動,此外,就是範仲淹搞的宗族義莊這類形式了。義莊反映了人們平均主義的願望,即有飯同吃,但是它不鼓勵吃飯的人去生產勞動,創造自己吃飯的財富,從而失去它自身長期存在的社會條件。義莊旋建旋敗,其數量和重要性,在全部社會經濟結構中微不足道,究其原因,還在於養閑人,不發展社會生產。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小農的平均主義思想很吸引人,偶然的實踐是失敗的,歷史的事實就是這樣。平均主義對著剝削製度具有進步意義,但是它不管社會生產的發展,隻在分配領域做文章,引出產生惰民的結果,因此從實踐上看,隻能認為它是落後的思想和製度。
政府支持義莊,是兩者互相利用。義莊幫助窮人安排生活,穩定那些社會不安定的成分。而且義莊還懲辦不守政府法令的人,如範氏義莊規定,族人中有犯社會性罪過的,初犯罰他本人一年的月米,再犯就將他從宗族中除名,永遠不再給他族人的待遇。除名後還不改悔,『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即向政府控告,把他驅逐出鄉裏(以上範莊資料俱出自《範氏義莊規矩》,見《青照堂叢書·次編》)。義莊起著維護地方治安的作用,當然是政府歡迎的,所以才著力保護它。
範氏義莊是歷史上的首創,比它略晚,其他宗族的義莊相繼麵世,如江西鉛山人、建康軍判官劉輝,以田數百畝贍養家族中的窮人(王辟之《澠水燕談錄》)。浙江諸暨人黃振及妻劉氏,『規義田』,『待之舉火者數十家』(宋濂《芝園前集·諸暨孝義黃氏族譜序》)。劉、黃二族之救濟本家,義莊的規製可能很不完備。南宋初魏國公張浚就設立了像樣的義莊,朱熹說他『置義莊以贍宗族之貧者,以至母族,喪葬婚嫁亦皆取給焉』(《毗陵城南張氏家譜·魏公行狀》)。由此可見,範氏義莊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它是宗族製度到宋代發展的必然結果。自此之後,代有興建。它適應了宗族多窮人而又有宗族上層需要宗法的兩種人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