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仲淹父子通過義莊給族人所規劃的經濟生活有如下方麵:
(1)領口糧: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領1升白米的口糧,糧是一月一領,即每次領3鬥。米要保證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領二成。每一房還可以領一個奴婢的口糧。
僕人有兒女,在範家服役15年,年齡已到50歲的,也按口領米。範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領口糧,但如丁懮、候選在家,或者在邊疆做官而將家屬留在鄉裏的,照常支領口糧。
(2)領衣料:每年冬天,一人領絹1匹,5~10歲的兒童領半匹。
(3)領婚姻費:凡嫁女的領錢30貫,這個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領20貫。凡娶媳婦的領錢20貫,若第二次娶親就不能再領了。
(4)領喪葬費:族人死了,按其輩分領取安葬費,尊長喪支領25貫,次長喪15貫,19歲以下卑幼喪7貫,15歲以下3貫、11歲以下2貫,7歲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領取。
(5)領科舉費:族人取得大比資格的,可領路費10貫,第二次大比,再領5貫,若無故不赴試,已領之錢交還義莊。後因物價上漲,增加給錢數目,以使『子弟知讀書』之美。另外,義莊設有義學,請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並給教授者束修。
(6)借住義莊房屋:義莊設有義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則自行設法,如果本人確實貧乏無力修繕,從義莊領錢修葺。若本人有餘力,在義宅地內建造房屋,聽其自便。
(7)借貸:族人一時急用,可向義莊告貸,但不得經常借,且要到時償還。若不能歸還,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證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這些規定,範氏義莊中人們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糧、衣服、住房可以無償獲得,重大事項喪葬婚嫁的經費,也不用發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說他們的基本生活費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創收的主要是零用錢。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當然義莊所給予的就遠遠不夠了。總之,範家人由於義莊的供給,不會為柴米油鹽發愁,生活上過得去。
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範家的族人,隻要住在本鄉,就有權利向義莊領取上述物資。這範莊子孫是不分貧富的,一視同仁。而後世其他家族的義莊,隻給貧窮的族人以經濟資助,而不像宋代的範氏義莊發給每一個族人。以上情況是根據正常年景說的,若遇荒年,地租收不上來,義莊發放存糧,供給族人口食,其他一切費用就不能開支了。
對於範氏姻親,確係貧窮,或遇到急難事情,或遭荒年,義莊也酌量給予資助。這一點也不同於他姓義莊,因他姓隻顧宗人,親戚一律不管。
範仲淹父子所定的義莊管理條例,也涉及族人其他方麵的生活。族人為了能到時領到錢糧絹帛,必須到義莊登記人口。族人生育,在兩個月內要向義莊報告,說明所生男或女,他的嫡母、生母姓氏,排行及小名,義莊經過調查證實,即予登記。如果在限期內不報告,將來就不發給米帛。所以到義莊登記戶口,是族人的一件大事。族人若無田耕種,不能租佃義莊田地。在義莊怕收租子時發生爭執,傷了宗族內部的和氣,所以不把土地租給族人耕種。同時義莊也不買族人的墾田,希望族人不喪失土地。
族人有權告發義莊管理人,若某一族人受到義莊管理人欺淩,可以請族人到範仲淹牌位前講理,由公眾作判斷。範氏義莊有要事,族人間有糾紛,都在範仲淹牌位前判斷曲直。有些事情如何處理,義莊規矩沒有訂,義莊管事與族人共同協商,然後告範仲淹牌位,並取得範仲淹直係後人的同意,才算有效。範仲淹作為義莊創始人,雖然故世了,但仍有權威,族人認為在他靈牌前就要誠實,要對得起他,人們就要秉公辦事,否則欺祖就有罪了。
義莊也給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紀律,在範仲淹父子時代族人多能遵行。到了南宋,族人貧窮的較多,就處處想占義莊的便宜,做出有害於義莊的事情,所以範之柔於嘉定三年(1210)續定規矩,加強義莊管理。當時族人侵犯義莊財產,主要是:偷砍祖墳及其附近的竹木、柴薪,到墳山放羊,義莊規則對此嚴加禁止,處罰違犯者本人,停發他所屬一房人一年的口糧,其情節嚴重的要送官懲治;範仲淹所設立的天平功德寺是為祖先做福事的,有的族人侵占寺中財產,逼逐和尚,強行占種寺田、園圃,不交地租,義莊對幹犯的人罰其全房月俸兩月;義莊本有不許族人租種莊田的規定,有的族人假託他人名義租種,還有的奪佃戶的田來耕作,有的霸占莊田水麵種菱角,因而不許佃戶用水,莊規於是規定對違犯者罰他全房月米半年;有的族人欺壓義莊佃戶,強行高價賣給佃戶物品,對犯者義莊罰他全房月米兩月,重者送官審理;有的族人幹犯管莊人職權,介紹不合格的人充當義莊腳力、墓客,引領外郡族人到莊,打開倉庫,使用米糧,對有這類行為的人,義莊罰他全房一年的月米,並要送官根究懲治;有的族人領養外姓人為子,向義莊要糧帛,有的族人把兒子給了外姓人,仍向義莊要月糧,義莊對此一概不予周濟;有的義塾學生在學舍內飲酒作樂,則將受到罰及全房月米一月的處分。
對違犯義莊規矩的人的處罰,不僅是犯者本人,還牽連他的一房的人,這是義莊希望動員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義莊行為,以維護義莊利益及其長期存在。義莊還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處置。早在範仲淹建莊不久,範純仁就發現有些破壞義莊的事,除進行宗法處理外,非要經過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報告義莊設立情形,請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損害義莊利益,請政府按國法判處,以保護義莊不受侵犯。
(1)領口糧: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領1升白米的口糧,糧是一月一領,即每次領3鬥。米要保證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領二成。每一房還可以領一個奴婢的口糧。
僕人有兒女,在範家服役15年,年齡已到50歲的,也按口領米。範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領口糧,但如丁懮、候選在家,或者在邊疆做官而將家屬留在鄉裏的,照常支領口糧。
(2)領衣料:每年冬天,一人領絹1匹,5~10歲的兒童領半匹。
(3)領婚姻費:凡嫁女的領錢30貫,這個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領20貫。凡娶媳婦的領錢20貫,若第二次娶親就不能再領了。
(4)領喪葬費:族人死了,按其輩分領取安葬費,尊長喪支領25貫,次長喪15貫,19歲以下卑幼喪7貫,15歲以下3貫、11歲以下2貫,7歲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領取。
(5)領科舉費:族人取得大比資格的,可領路費10貫,第二次大比,再領5貫,若無故不赴試,已領之錢交還義莊。後因物價上漲,增加給錢數目,以使『子弟知讀書』之美。另外,義莊設有義學,請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並給教授者束修。
(6)借住義莊房屋:義莊設有義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則自行設法,如果本人確實貧乏無力修繕,從義莊領錢修葺。若本人有餘力,在義宅地內建造房屋,聽其自便。
(7)借貸:族人一時急用,可向義莊告貸,但不得經常借,且要到時償還。若不能歸還,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證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這些規定,範氏義莊中人們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糧、衣服、住房可以無償獲得,重大事項喪葬婚嫁的經費,也不用發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說他們的基本生活費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創收的主要是零用錢。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當然義莊所給予的就遠遠不夠了。總之,範家人由於義莊的供給,不會為柴米油鹽發愁,生活上過得去。
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範家的族人,隻要住在本鄉,就有權利向義莊領取上述物資。這範莊子孫是不分貧富的,一視同仁。而後世其他家族的義莊,隻給貧窮的族人以經濟資助,而不像宋代的範氏義莊發給每一個族人。以上情況是根據正常年景說的,若遇荒年,地租收不上來,義莊發放存糧,供給族人口食,其他一切費用就不能開支了。
對於範氏姻親,確係貧窮,或遇到急難事情,或遭荒年,義莊也酌量給予資助。這一點也不同於他姓義莊,因他姓隻顧宗人,親戚一律不管。
範仲淹父子所定的義莊管理條例,也涉及族人其他方麵的生活。族人為了能到時領到錢糧絹帛,必須到義莊登記人口。族人生育,在兩個月內要向義莊報告,說明所生男或女,他的嫡母、生母姓氏,排行及小名,義莊經過調查證實,即予登記。如果在限期內不報告,將來就不發給米帛。所以到義莊登記戶口,是族人的一件大事。族人若無田耕種,不能租佃義莊田地。在義莊怕收租子時發生爭執,傷了宗族內部的和氣,所以不把土地租給族人耕種。同時義莊也不買族人的墾田,希望族人不喪失土地。
族人有權告發義莊管理人,若某一族人受到義莊管理人欺淩,可以請族人到範仲淹牌位前講理,由公眾作判斷。範氏義莊有要事,族人間有糾紛,都在範仲淹牌位前判斷曲直。有些事情如何處理,義莊規矩沒有訂,義莊管事與族人共同協商,然後告範仲淹牌位,並取得範仲淹直係後人的同意,才算有效。範仲淹作為義莊創始人,雖然故世了,但仍有權威,族人認為在他靈牌前就要誠實,要對得起他,人們就要秉公辦事,否則欺祖就有罪了。
義莊也給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紀律,在範仲淹父子時代族人多能遵行。到了南宋,族人貧窮的較多,就處處想占義莊的便宜,做出有害於義莊的事情,所以範之柔於嘉定三年(1210)續定規矩,加強義莊管理。當時族人侵犯義莊財產,主要是:偷砍祖墳及其附近的竹木、柴薪,到墳山放羊,義莊規則對此嚴加禁止,處罰違犯者本人,停發他所屬一房人一年的口糧,其情節嚴重的要送官懲治;範仲淹所設立的天平功德寺是為祖先做福事的,有的族人侵占寺中財產,逼逐和尚,強行占種寺田、園圃,不交地租,義莊對幹犯的人罰其全房月俸兩月;義莊本有不許族人租種莊田的規定,有的族人假託他人名義租種,還有的奪佃戶的田來耕作,有的霸占莊田水麵種菱角,因而不許佃戶用水,莊規於是規定對違犯者罰他全房月米半年;有的族人欺壓義莊佃戶,強行高價賣給佃戶物品,對犯者義莊罰他全房月米兩月,重者送官審理;有的族人幹犯管莊人職權,介紹不合格的人充當義莊腳力、墓客,引領外郡族人到莊,打開倉庫,使用米糧,對有這類行為的人,義莊罰他全房一年的月米,並要送官根究懲治;有的族人領養外姓人為子,向義莊要糧帛,有的族人把兒子給了外姓人,仍向義莊要月糧,義莊對此一概不予周濟;有的義塾學生在學舍內飲酒作樂,則將受到罰及全房月米一月的處分。
對違犯義莊規矩的人的處罰,不僅是犯者本人,還牽連他的一房的人,這是義莊希望動員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義莊行為,以維護義莊利益及其長期存在。義莊還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處置。早在範仲淹建莊不久,範純仁就發現有些破壞義莊的事,除進行宗法處理外,非要經過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報告義莊設立情形,請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損害義莊利益,請政府按國法判處,以保護義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