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男子對於妻子的前夫有一種本能的忌妒,而對妻子帶來的前夫的子女則態度不一。有的像任布那樣,視之如同自己的親生兒女,甚或因憐憫之心,超過對己子的待遇;但也有如杜衍繼父錢某式的,視妻子前夫的兒子為累贅,拒不收留,或者加以虐待。任布類型的丈夫有男子漢的寬厚胸懷,尊重妻子,從而及於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把撫養和教育他們作為自己的責任。妻子見丈夫如此尊重自己和愛護孩子,必然增強對丈夫的敬愛,因此夫妻感情深厚,生活必定美滿,會是一個幸福家庭。反之,虐待妻子的前夫子女,妻子心裏痛苦,很難增進對後夫的感情,後夫的這種態度還會影響到他的子女與帶來的子女的關係,這種家庭難於和睦。男子對於妻子前夫子女的態度,關係著全家生活狀態,善於處理的人才會得到幸福生活。而善待妻子前夫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是道德高尚的表現。任布類型的後夫對待妻子前夫兒子的熱忱負責精神,雖然古往今來屢見不鮮,但是仍值得推崇,因為杜衍繼父錢某那樣的人也不少見,發揚前者,以杜絕後者,提高我們民族的道德水平。


    異父母的兄弟姊妹如何相處,這也是處理好家庭關係的重要內容。張皇妃在得到宋仁宗寵幸後,有條件照顧家人,對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同母異父的弟弟一樣給予恩惠,不歧視異父兄弟,把他們看作一家人,實屬難得,也是好品質。


    處理好妻子前夫子女的關係,處理好異父兄弟姊妹關係,要有一個思想前提,就是承認婦女再婚的正當性,對她們的再婚給予同情、支持,至少要諒解,克服烈女不嫁二夫的腐朽思想。把婦女二次婚姻看成是正常現象,對她的前夫子女就不會另眼看待了,『拖油瓶』之類的觀念就不會存在了,家庭關係就會處理好了。


    總括全篇所要說的意思:子女尊重再嫁母親,異父的兄弟姊妹相互愛護,丈夫撫養妻子的前夫子女,是處理家庭人際關係的正確態度,反映道德品質的高尚,是我們民族的一種良好文化傳統,需要今人很好地繼承和發揚。


    第十節 秦漢以降的家庭結構


    歷史上家庭結構和家內人際關係是個大題目,作一部有相當分量的專書也不一定說得清楚。講家庭結構更需要統計資料,梁方仲據二十四史等載籍整理的《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對它的研究很有用,但也很不夠用。這篇小文隻是就筆者掌握的資料,想寫什麽就寫什麽了。


    家庭結構的內容,包含家庭規模、成員和主體。孟子講『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飢矣』,是說一般人的家庭是八口人。同時期李悝在計算普通人家庭經濟時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誌》)又是說一家是五口人。秦漢以後,人們講到家庭人口,或說『八口之家』,或說『五口之家』,大體上可以這樣說:秦漢以來家庭人口在八口左右,或五口上下,換句話說,一般家庭是五至八個人。


    商鞅變法,強令有兩個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居,故秦漢以後,大量出現五口左右的家庭。賈誼說:秦朝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借父耰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誶語』(《漢書·賈誼傳》)。這是說有家產的父子分開過,各自組織家庭,沒有家產的,兒子離開家庭,剩下父母。父子分家,相當徹底,從財產的嚴格所有權上分辨最清楚,兒子不願意向父親借農具,害怕父親表現出施恩的臉色,而使自己處於難堪的地位。同樣,母親到兒子家拿笤帚畚箕一用,竟會遭到責嚷。這些做法和心理無不表明父子是分得一清二楚的兩家人。晁錯講到漢朝農民的痛苦,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漢書·食貨誌》)以五口之家舉例,理應表明當時五口人家的普遍性。兩漢政府實行舉孝廉政策,要把地方上著名的『孝悌、有行義』的人吸收到政府中來(《漢書·宣帝紀》)。被舉的孝廉既是實行孝道的模範,與父母同居應是當然的前提,但是東漢產生『察孝廉,父別居』的民謠(葛洪《抱樸子·外篇·審舉》)。孝廉尚且同父母分居,其他的可想而知了。社會的現實是成親的兒子與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不多。而在一起的家庭,有時會受到社會的敬重,如西漢末年劉秀舅氏樊重、樊宏家庭『三世共財』,被視為『禮儀恩德行於鄉裏』之家(《後漢書·樊宏傳》)。此種禮敬恰說明這類家庭的稀少。


    南北朝以後父子分家的現象也很普遍。劉宋時周朗說:『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庶民父子殊產,亦八家而五矣。』(《宋書·周朗傳》)無論是士大夫、平民,多達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是父子析居的,正因此聚居成為可貴的事,劉宋酉陽縣人董陽『三世同居,外無異門,內無異煙』,被政府表彰為『篤行董氏之閭』,蠲免賦役(《南史·孝義傳》)。隋代,四川、陝西南部的庶民之家,『父子率多異居』(《隋書·地理誌》)。江南民間大體也是父子分開過。而在嶺南,父子不但析居,如果父親貧窮,還有賣身於兒子的現象(《隋書·地理誌》)。四川、陝南子孫與父祖別籍異財的現象繼續到宋代。可能是異居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北宋政府加以幹預,宋太祖開寶元年(968)令地方官勸諭父子共居,否則治罪(《續資治通鑑長編》開寶元年六月癸亥條)。次年更下令,有違犯的處以死刑(同上,二年八月丁亥條)。政府的決心正說明析居問題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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