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陪審團製度和司法程序1、陪審團製度美國的司法程序中實行陪審團製度。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在聯邦法院,隻有聯邦地區法院採用大陪審團起訴和小陪審團審判。陪審團由普通成年公民中遴選,根據美國律師協會起草的條件,陪審團成員必須“身體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忠實和品德高尚的好名聲,能讀、寫並通曉英語,對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問題都有足夠的智力和經驗去理解”。對大陪審團的名單,檢察官和被告人的律師可以提出異議;對小陪審團的成員,當事人或其律師、檢察官和法庭,均可以對他們提出詢問,進行審查。兩種陪審團除正式成員外,還要遴選一定名額的候補陪審員,按召集的順序代替那些不能或不夠格履行職責的陪審員。


    所謂大陪審團,由16至23人組成。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大陪審團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證據,確定事實,決定起訴。大陪審團的陪審員們“所關心的不是某人是有罪還是無罪,而僅僅注意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進行一場審判是正當的”。其具體職能有兩項,一是調查證據,聽取證詞,盤問證人,決定被控犯有某種罪名的被告是否應當受到審判。如果大陪審團斷定有充分證據對被告進行審判,即可建議提出起訴。它的另一項職能是調查公職人員的行為,如發現有違法行為,即提出刑事控告。大陪審團開庭時,檢察官、被詢問的證人可以出庭,書記員可以在場;但大陪審團的評議和表決是秘密進行的,除陪審團成員外任何人均不得在場。陪審團通過投票表決做出裁決,必須有12名成員同意才能決定起訴。大陪審團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說,大陪審團的作用主要在於抑製可能“頭腦發熱的政府官員”,保障公民免於“被不公正地控告犯有刑事罪”。不過,可能判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勞役的罪行,如果被告放棄由大陪審團起訴,可以以檢察官起訴書起訴。


    小陪審團的規模小於大陪審團,一般由12人組成,但在有的州民事和非死刑刑事案件中,經當事人同意或經法庭認定有適當理由也可以少於12人,但至少必須有6人。更重要的是與大陪審團不同,小陪審團的職能是根據法庭的審判,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決,因此有人稱大陪審團為“起訴陪審團”,小陪審團為“審判陪審團”。憲法第三條中已明確規定了“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皆得由陪審團審判”。後來的美國憲法第六、第七修正案中分別規定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即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由犯罪行為所在地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在民事糾紛中,“其爭執價值超過二十元的,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所謂小陪審團指的就是這些規定中的陪審團。陪審團審判一般實行“全體一致裁決”原則,即陪審團做出裁決必須經表決一致通過,並由陪審團在公開法庭向法官宣告裁決。如果表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陪審團將退庭重新評議或者可能被解散。但在某些民事案件和刑事罪較小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允許經5/6、3/4、2/3多數同意做出裁決。


    2、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美國的刑事審判實行所謂“無罪推定”的原則,即在法庭判決之前,被告都被假定是無罪的。除了上麵介紹的陪審團製度外,憲法中還規定了被告的以下權利:


    1被告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第五條修正案中的在一條款,其基本含義是不得強迫被告作不利於自己的證明,不能提供作為證據的口供。根據這一原則,政府使用暴力、強製或其他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無論真實與否”,都是要嚴加禁止的,採用被告不情願的陳述作為依據所進行的判罪不能成立。在受到警察訊問時,被告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自己的律師在場,有權要求警察終止審訊。196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個案件中裁定,凡是違憲取得的證據(包括強迫被告自證其罪和無理搜查所取得的證據),都不得在刑事審判中用來作為政府指控被告的證據。


    2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被置於“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中。這是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雙重懲罰”條款,它在實踐中的意義包括了三個憲法保障:被告被宣告無罪後,不得就同一罪行再次起訴;對同一罪行判罪後不得再次起訴;對同一罪行不得多次處罰。


    3被告享有迅速、公開審理的權利。作為對被告的一條重要保護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延誤和審理之前的不公正和虐待性的監禁。根據案件的性質,為保護當事人,法庭可以禁止或限製公眾旁聽,但被告的親友不在被禁止之列。


    4被告應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這一權利要求法律必須詳細指明所要禁止的行為,使人明白什麽行為構成了犯罪。因此,法律的條文不能含糊不清,應提供明確的標準。


    5被告同原告證人對質的權利。這一權利使被告有權向對方證人作交叉詢問,並了解證人的身分。所有指控被告的證據應在法庭上公開提出。


    6被告有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的權利。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重要階段,被告都可以由其律師辯護。如果被告自己不能聘請律師,法庭應為他指定律師,費用由政府支付。除非被告自己完全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放棄這一權利,否則,無律師參與的刑事訴訟就是違反憲法的,由此做出的定罪裁決也將是無效的。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任東來/陳偉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任東來/陳偉並收藏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