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馬歇爾借題發揮,進行長篇論證。他求助於憲政政府的一般原則而不是憲法的具體條款。他提出了兩個關鍵的論點,其一,“憲法是國家根本的、最高的法律”,根據成文憲法的基本原則,違反憲法的法案不能成為法律,當國會的法律與憲法相衝突時,法院的責任就是執行憲法而不理會法律,也就是說,法院應拒絕執行違反憲法的法律。其二,國會通過一項法律時,總統簽署一項法律和執行法律時,大概認為該法律是符合憲法的,因此實際上也在解釋憲法。但憲法是法律,“闡述何為法律,乃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因此,法院對憲法和法律有最後的解釋權。


    馬歇爾對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一方麵指責和教訓了麥迪遜不應扣發委任狀,同時又駁回了馬伯裏的請求,避免了傑斐遜方麵蔑視法院判決的尷尬局麵。更有意義的是:他宣布一項國會法律中的一個條款因違反憲法而無效,開創了最高法院宣布國會製定的法律無效的先例,從而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有人認為,這個判決在邏輯上是牽強附會的,然而在策略上卻是非常巧妙的,他“精明地拒絕接受(1789年司法條例賦予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是服務於更大的目標”。


    總之,馬歇爾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判決中所闡述的司法審查的理論依據就是:憲法是根本法、最高法,是立法和行政的依據,議會和政府的行為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院是解釋法律的機關,也是解釋和保障憲法的機關,應該有權宣告違憲的法律和法令無效。


    表3 被最高法院宣布違憲的聯邦、州和地方的法律年代聯邦法律州和地方法律1789-179900 1800-1859235 1860-189920141 1900-191915158 1920-193928232 1940-19597118 1960-197936342 1980-1992 20178


    資料來源:斯坦利等:《美國政治重要統計》,第308頁。


    3、司法審查的方式和內容美國的聯邦法院都可以審查立法和行政部門的行為,審查的對象包括議會通過的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部門的一切行政法規、行政命令和規章,可以撤消違反憲法的任何法律、法令和命令,但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後的法律效力,除非被憲法修正案和它自己的判決所推翻。


    西方國家進行違憲審查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事後審查,一種是事前審查,美國為事後審查的典型。最高法院並不主動審查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規,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實為根據進行審查。議會和政府頒發法律、法令,無需事先徵詢司法部門的意見。法律生效後,即使已有不良後果,如果沒有在具體的訴訟案件涉及該項法律,法院也不能主動審查。這就是說,法院隻能通過審理具體的訴訟案件來就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做出裁決,這就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這就是說,法院隻在法律生效後發生有關爭議並有一方提起訴訟時才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就是一種“附帶的審查”。而且,法院在對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也不是直接宣告撤銷或廢除違反憲法的有關的法律,而隻是宣布“不執行”或“拒絕執行”那條法律。由於美國實行判例法製度,上級法院的判決不僅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而且對同一法院今後的判決也有約束力,一旦最高法院拒絕加以適用某條法律,以後就不會再適用,下級法院也不會再適用,這也就意味著這條法律實際上已經廢止。


    最高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麵的問題:一是涉及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的爭執,二是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執,三是有關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的案件。由於美國實行聯邦製和三權分立製度,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聯邦政府的三個部門之間尤其是議會與政府之間常常會發生有關憲法所規定的權力界限的爭議,這些爭議有時體現在國會關於管理社會和經濟事務的立法,或者通過立法對政府的授權,有時體現在政府的行政行為上。


    1819年的“麥卡洛克訴馬裏蘭案”就是關於聯邦權力劃分的典型案件。1816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律設立了第二合眾國銀行,並在巴爾的摩設立了分行。馬裏蘭州議會製定法律對該分行徵收重稅,但該分行負責人麥卡洛克拒絕支付,引起爭訟,麥卡洛克上訴到最高法院。馬裏蘭方麵的辯護意見是,憲法並沒有明確授予國會設立銀行的權力,而徵稅權是保留給州的權力之一,它認為適當時就有權徵稅。馬歇爾法官在判決中明確地維護了聯邦政府的權力,並根據憲法中的“必需而適當”條款提出了著名的“默示權力”論,他論證說,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但在行動範圍內是至高無上的。“隻要目的合理,隻要它是在憲法範圍內,一切手段都是適當的”,因此,設立合眾國銀行是符合憲法的。而各州無權對國會的工具徵稅,阻礙和控製國會行使憲法權力的措施,從而裁定馬裏蘭州無權向合眾國銀行徵稅。


    又如,1935年,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案件中判決羅斯福新政的重要立法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第一個案件涉及到該法第九條,它授權總統為穩定油價而禁止把超過各州生產限額的石油運出州界。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國會的這項授權沒有為行政部門規定準則和標準,也沒有對行政部門的自由處理權加以限製,是不適當的授權,因而根據該項條款所發布的任何行政命令也都是無效的。而第二個案件則導致最高法院宣布全國工業復興法的其餘部分違反憲法。該法為鼓勵恢復正常生產,要求企業製定公平競爭法規,但紐約的屠宰業者對因違反紐約市家禽業公平競爭法規而被判罪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國家發生非常情況,也沒有“創造或擴大憲法權力”,製定公平競爭法規包含了不符合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職責的授權;而家禽業公平競爭法規是管製了州內的事務,超越了憲法賦予聯邦的管理州際貿易的權力。可見,有時一個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往往比較複雜,會同時關係到上述三個方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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