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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作者:任東來/陳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7被告有權要求以“強製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根據這一條款,被告可以要求法庭傳訊所有了解案情而對被告有利的人出庭作證,但這類證人不能拒絕回答可能對被告不利的問題。
8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這是憲法第八條修正案所規定的權利,所謂“保釋”,是在判決被告有罪之前,因此,如果被告被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他就失去了在審判中為自己辯護進行充分準備的機會,從而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9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在60年代的一係列案件中,由沃倫首席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做出了維護被告的憲法權利的裁決。
3、聯邦刑事訴訟程序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十分複雜,重罪與輕罪、不同的州、甚至一州內的不同地方,刑事訴訟程序有很大差別,但一般說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審前程序 審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1控告。即由犯罪被害人或警方向聯邦治安法官提出陳述,說明犯罪事實。2逮捕。由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拘留或羈押嫌疑人,逮捕後要履行登記手續,如果是重罪,還要拍照和提取指紋。3被逮捕者應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麵前接受訊問,此時被捕的人即被告知可以保持沉默,他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用作不利於他的證據,並可獲得律師幫助。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有權要求進行預審,以確定是否有合理證據,如缺乏合理證據就應撤消指控,防止輕率將被告交付審判。同時,各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預審了解對方掌握的重要材料,特別是有利於辯護方從對方摸底。預審在地區法院進行,但預審不是必經程序。4起訴。由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如果是重罪案件,則召集大陪審團審查證據。起訴書有大陪審團起訴書和檢察官起訴書兩種情況,檢察官起訴書不經大陪審團審查而直接由檢察官以州或國家的名義的提出。但現在的發展趨勢,使用大陪審團的在逐步減少,現有18個州對任何案件都不再需要大陪審團起訴;有21個州,隻對重罪起訴需要大陪審團;隻有8個州仍對除輕罪以外的所有罪行還需要經過大陪審團。5傳訊。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後,應及時迅速安排傳訊,傳訊在公開法庭進行,被告人必須到庭。6被告人答辯。如果被告人承認有罪,即意味著放棄由陪審團或法庭審判的權利。法官查明被告的認罪答辯是出於自願並了解認罪的後果,可不再開庭,而直接做出判決。
審理程序 對刑事案件的正式審理,可分為以下步驟:1遴選陪審團。這是小陪審團,如前所述,雙方當事人和其律師、檢察官和法庭都可以審查陪審員,並有權申請陪審員迴避,即拒絕某人擔任陪審員。2第一次陳述。控辯雙方先後進行陳述,主要是說明證據,陳述案情,不進行辯論。3舉證。先由起訴方舉證,然後由辯護方舉證,包括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要宣誓保證如實陳述,接受控辯雙方的訊問。控辯雙方要進行多輪直接訊問和交叉訊問,直到不必再問為止。4辯論終結。舉證結束後,先由起訴方陳詞,然後辯護方作辯論陳詞,最後再由起訴方反駁。5指示陪審團。由於陪審員在法律方麵畢竟是外行,因此要由主審法官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解釋有關的法律和法律術語的含義。6陪審團評議和裁決。陪審團退庭,進行秘密評議,無論評議結果如何,事後任何人不得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審判和評議期間,陪審員是否要與外界隔離,各地作法不一。陪審團表決做出一致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向法官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應宣布將被告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即命令將被告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等待判刑。
審後程序 庭審結束後,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法官就如何量刑做出決定。在做出決定前,被告及其律師、起訴方律師均可向法院就課刑提出意見。做出課刑決定後,即開庭宣判。被告人有上訴的權利,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但上訴不得對陪審團裁定的事實提出異議,隻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錯誤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審不審查事實,上訴法院不再傳喚證人,不再審查證據,也不進行辯論,而是進行“書麵審”,由上訴法院法官進行評議,做出或維持原判,或直接糾正原判決,或指示下級法院重審。
8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這是憲法第八條修正案所規定的權利,所謂“保釋”,是在判決被告有罪之前,因此,如果被告被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他就失去了在審判中為自己辯護進行充分準備的機會,從而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9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在60年代的一係列案件中,由沃倫首席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做出了維護被告的憲法權利的裁決。
3、聯邦刑事訴訟程序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十分複雜,重罪與輕罪、不同的州、甚至一州內的不同地方,刑事訴訟程序有很大差別,但一般說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審前程序 審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1控告。即由犯罪被害人或警方向聯邦治安法官提出陳述,說明犯罪事實。2逮捕。由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拘留或羈押嫌疑人,逮捕後要履行登記手續,如果是重罪,還要拍照和提取指紋。3被逮捕者應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麵前接受訊問,此時被捕的人即被告知可以保持沉默,他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用作不利於他的證據,並可獲得律師幫助。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有權要求進行預審,以確定是否有合理證據,如缺乏合理證據就應撤消指控,防止輕率將被告交付審判。同時,各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預審了解對方掌握的重要材料,特別是有利於辯護方從對方摸底。預審在地區法院進行,但預審不是必經程序。4起訴。由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如果是重罪案件,則召集大陪審團審查證據。起訴書有大陪審團起訴書和檢察官起訴書兩種情況,檢察官起訴書不經大陪審團審查而直接由檢察官以州或國家的名義的提出。但現在的發展趨勢,使用大陪審團的在逐步減少,現有18個州對任何案件都不再需要大陪審團起訴;有21個州,隻對重罪起訴需要大陪審團;隻有8個州仍對除輕罪以外的所有罪行還需要經過大陪審團。5傳訊。法院在接到起訴書後,應及時迅速安排傳訊,傳訊在公開法庭進行,被告人必須到庭。6被告人答辯。如果被告人承認有罪,即意味著放棄由陪審團或法庭審判的權利。法官查明被告的認罪答辯是出於自願並了解認罪的後果,可不再開庭,而直接做出判決。
審理程序 對刑事案件的正式審理,可分為以下步驟:1遴選陪審團。這是小陪審團,如前所述,雙方當事人和其律師、檢察官和法庭都可以審查陪審員,並有權申請陪審員迴避,即拒絕某人擔任陪審員。2第一次陳述。控辯雙方先後進行陳述,主要是說明證據,陳述案情,不進行辯論。3舉證。先由起訴方舉證,然後由辯護方舉證,包括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要宣誓保證如實陳述,接受控辯雙方的訊問。控辯雙方要進行多輪直接訊問和交叉訊問,直到不必再問為止。4辯論終結。舉證結束後,先由起訴方陳詞,然後辯護方作辯論陳詞,最後再由起訴方反駁。5指示陪審團。由於陪審員在法律方麵畢竟是外行,因此要由主審法官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包括陪審團的職責和義務、解釋有關的法律和法律術語的含義。6陪審團評議和裁決。陪審團退庭,進行秘密評議,無論評議結果如何,事後任何人不得對評議活動進行法律調查。審判和評議期間,陪審員是否要與外界隔離,各地作法不一。陪審團表決做出一致裁決後,回到公開法庭,向法官宣告裁決結果。如果是無罪裁決,法官應宣布將被告當庭釋放。如果裁決有罪,法官即命令將被告押回監獄或取保釋放,等待判刑。
審後程序 庭審結束後,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法官就如何量刑做出決定。在做出決定前,被告及其律師、起訴方律師均可向法院就課刑提出意見。做出課刑決定後,即開庭宣判。被告人有上訴的權利,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但上訴不得對陪審團裁定的事實提出異議,隻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錯誤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審不審查事實,上訴法院不再傳喚證人,不再審查證據,也不進行辯論,而是進行“書麵審”,由上訴法院法官進行評議,做出或維持原判,或直接糾正原判決,或指示下級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