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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重組(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九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聯總並不是對所有已解放的國家都提供援助。根據“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協定”的條款,前敵國當然被排斥在救濟之外,雖然義大利和奧地利後來也獲得援助(匈牙利和芬蘭獲得的援助要少得多)。向聯總申請援助的國家必須證明它們缺乏足夠的外匯。這一條件就把西歐所有國家排除在外,雖然除了瑞士與瑞典(它們在戰爭中發了財而不是蒙受災難)外,所有西歐國家最後都被迫向國外乞求貸款,成為馬歇爾援助計劃的申請者,因而美國、英國和加拿大不得不在聯總之外又提供巨額救濟資金。
聯總的活動主要涉及中歐和東歐國家。
受援國是芬蘭、波蘭、白俄羅斯、烏克蘭、捷克斯洛伐克、奧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義大利、聖馬利諾、阿爾巴尼亞、希臘、多德卡尼斯群島、衣索比亞、中國、朝鮮和菲律賓群島。這些國家都駐有聯總派遣團。
奧地利、中國、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義大利、波蘭和南斯拉夫七個受援國,在一些地區中心設置了地區辦事處。這些辦事處的少數職員主要是受命對聯總救濟物資的分配情況進行監督和上報情況。他們就運輸困難、倉庫擁塞、救濟物資在地區和各類受援者之間分配不均等問題向地方政府官員提出意見,有時候當所有的方法都失靈時,他們就親自抓這些事。他們各處巡遊,在其所工作的地區內進行現場檢查,附帶地還對聯總的工作進行解釋,敦促地方當局注意一些急需救濟的情況。他們定期向派遣團團長報告工作,不僅要詳細報告所在地區內有關聯總救濟物資的情況,還要報告該地區的經濟狀況以及物價管製與配給製度的實施程度。這些報告不僅為派遣團團長向總署或歐洲地區署呈交的月報提供了材料,而且當發生的情況證明不能在地方一級解決而要請示中央時,也提供了根據。……不管採用何種體製形式,每個派遣團的工作效能主要是取決於工作人員之間的同心協力、善於適應和堅韌不拔。盡管派遣團的某些部門經常人手不足,又是在聯總指揮鞭長莫及的陌生國家,處於比較孤立的環境中進行工作,並且要受到全球物資供應變化多端的影響,但它們卻成功地完成了任務,這主要是由於它們異乎尋常地發揮了主動性並進行了艱苦的工作。
聯總所有的救濟物資首先要由總署按國別加以估計(即所謂“規劃”)。然後總署將其需要的物資數額送交有關的局(配給和批準物資的有關當局),因為除聯總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申請者,而所需物資大多是供應不足的。總署在獲準可以取得可能少於它所申請的數額之後,還得通過官方或商業渠道進行採購。它還必須獲得船舶噸位,而這可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其後這些物資就轉送給有關國家的聯總當局,由它移交給該國政府,在聯總代表的全麵監督之下加以處理,而拿到物資的消費者則需要付款。聯總代表應該注意在分配這些物資時不能有政治上、種族上或宗教上的偏見。
第三章 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下)
第四節 物資供應的管理工作
(一)關於估計和滿足進口物資需要的政策
(二)物資供應規劃的發展與執行
第五節 實地工作
(一)聯總同軍事當局和“受援”國政府所達成的協議
(二)對“受援”國家的善後救濟工作
(三)營救在德國、奧地利、義大利和中東的“難民”
第六節 聯總的解散
第七節 對聯總成績的評價
第四節 物資供應的管理工作
(一)關於估計和滿足進口物資需要的政策
“聯總救濟物資供應工作的開展和完成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43年11月,一直持續到1945年8月。……關於聯總最後究竟會擁有多少救濟物資與船舶噸位,這是不能肯定的……因為這時正處在不斷變化的戰爭狀況之下。”然而,已經做了許多準備工作:
已決定了歐洲所需救濟物資的依據,而採購救濟和善後物資的政策也同提供物資的政府一道規定了下來。
第二階段始於1945年8月,一直持續到1948年9月底。隨著戰爭的結束……要由聯總進行援助的那些國家的物資需要已確定下來,聯總所掌握的物資又在各國之間根據審慎製定出來的總的活動規劃進行了分配。
到了這一階段末尾,盡管物資供應與財力上都存在困難,“聯總在十個國家負擔的全麵供應任務和在七個國家執行的規模較小的供應規劃,已經履行了業務規劃中交貨指標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對於已解放的國家戰後需要進口物資所作的許多估計書,最全麵的一份已收在盟國間戰後物資供應委員會的報告中(通常稱為李滋-羅斯報告),它“詳盡地列出了九個歐洲國家進口物資的需要。……根據聯總協定,盟國委員會已由全會歐洲委員會取代”。全會歐洲委員會是在聯總全會第一屆會議上成立的,它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作出決定:接受李滋-羅斯報告所提出的依據還是加以修改。根據美國駐英大使兼美國出席全會會議的代表約翰·g·懷南特的動議,採取了第二種做法。他贊成修改的論據有四點:
(1)從該報告起草以來,對於已解放地區的情況可能已掌握了更多的情報;(2)由於盟國間委員會無法處理蘇聯的需要問題,那麽對於盟國間委員會所據以工作的某些總原則進行修改看來是必要的;(3)該報告的起草時間是在第一屆全會規定聯總的業務範圍之前;(4)……預期美國和英國軍事當局不久將就軍事管製時期所能提供的救濟物資問題向總署提供意見。
聯總的活動主要涉及中歐和東歐國家。
受援國是芬蘭、波蘭、白俄羅斯、烏克蘭、捷克斯洛伐克、奧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義大利、聖馬利諾、阿爾巴尼亞、希臘、多德卡尼斯群島、衣索比亞、中國、朝鮮和菲律賓群島。這些國家都駐有聯總派遣團。
奧地利、中國、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義大利、波蘭和南斯拉夫七個受援國,在一些地區中心設置了地區辦事處。這些辦事處的少數職員主要是受命對聯總救濟物資的分配情況進行監督和上報情況。他們就運輸困難、倉庫擁塞、救濟物資在地區和各類受援者之間分配不均等問題向地方政府官員提出意見,有時候當所有的方法都失靈時,他們就親自抓這些事。他們各處巡遊,在其所工作的地區內進行現場檢查,附帶地還對聯總的工作進行解釋,敦促地方當局注意一些急需救濟的情況。他們定期向派遣團團長報告工作,不僅要詳細報告所在地區內有關聯總救濟物資的情況,還要報告該地區的經濟狀況以及物價管製與配給製度的實施程度。這些報告不僅為派遣團團長向總署或歐洲地區署呈交的月報提供了材料,而且當發生的情況證明不能在地方一級解決而要請示中央時,也提供了根據。……不管採用何種體製形式,每個派遣團的工作效能主要是取決於工作人員之間的同心協力、善於適應和堅韌不拔。盡管派遣團的某些部門經常人手不足,又是在聯總指揮鞭長莫及的陌生國家,處於比較孤立的環境中進行工作,並且要受到全球物資供應變化多端的影響,但它們卻成功地完成了任務,這主要是由於它們異乎尋常地發揮了主動性並進行了艱苦的工作。
聯總所有的救濟物資首先要由總署按國別加以估計(即所謂“規劃”)。然後總署將其需要的物資數額送交有關的局(配給和批準物資的有關當局),因為除聯總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申請者,而所需物資大多是供應不足的。總署在獲準可以取得可能少於它所申請的數額之後,還得通過官方或商業渠道進行採購。它還必須獲得船舶噸位,而這可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其後這些物資就轉送給有關國家的聯總當局,由它移交給該國政府,在聯總代表的全麵監督之下加以處理,而拿到物資的消費者則需要付款。聯總代表應該注意在分配這些物資時不能有政治上、種族上或宗教上的偏見。
第三章 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下)
第四節 物資供應的管理工作
(一)關於估計和滿足進口物資需要的政策
(二)物資供應規劃的發展與執行
第五節 實地工作
(一)聯總同軍事當局和“受援”國政府所達成的協議
(二)對“受援”國家的善後救濟工作
(三)營救在德國、奧地利、義大利和中東的“難民”
第六節 聯總的解散
第七節 對聯總成績的評價
第四節 物資供應的管理工作
(一)關於估計和滿足進口物資需要的政策
“聯總救濟物資供應工作的開展和完成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43年11月,一直持續到1945年8月。……關於聯總最後究竟會擁有多少救濟物資與船舶噸位,這是不能肯定的……因為這時正處在不斷變化的戰爭狀況之下。”然而,已經做了許多準備工作:
已決定了歐洲所需救濟物資的依據,而採購救濟和善後物資的政策也同提供物資的政府一道規定了下來。
第二階段始於1945年8月,一直持續到1948年9月底。隨著戰爭的結束……要由聯總進行援助的那些國家的物資需要已確定下來,聯總所掌握的物資又在各國之間根據審慎製定出來的總的活動規劃進行了分配。
到了這一階段末尾,盡管物資供應與財力上都存在困難,“聯總在十個國家負擔的全麵供應任務和在七個國家執行的規模較小的供應規劃,已經履行了業務規劃中交貨指標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對於已解放的國家戰後需要進口物資所作的許多估計書,最全麵的一份已收在盟國間戰後物資供應委員會的報告中(通常稱為李滋-羅斯報告),它“詳盡地列出了九個歐洲國家進口物資的需要。……根據聯總協定,盟國委員會已由全會歐洲委員會取代”。全會歐洲委員會是在聯總全會第一屆會議上成立的,它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作出決定:接受李滋-羅斯報告所提出的依據還是加以修改。根據美國駐英大使兼美國出席全會會議的代表約翰·g·懷南特的動議,採取了第二種做法。他贊成修改的論據有四點:
(1)從該報告起草以來,對於已解放地區的情況可能已掌握了更多的情報;(2)由於盟國間委員會無法處理蘇聯的需要問題,那麽對於盟國間委員會所據以工作的某些總原則進行修改看來是必要的;(3)該報告的起草時間是在第一屆全會規定聯總的業務範圍之前;(4)……預期美國和英國軍事當局不久將就軍事管製時期所能提供的救濟物資問題向總署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