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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重組(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第九卷)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歐洲地區署就成了聯總在歐洲和中東(包括衣索比亞和中東的難民營在內)一切活動的管理中心。聯總授權它負責上述地區內聯總的各個派遣團、服務設施及各項活動的計劃、組織和管理工作,決定所需行政費的總額(須經總署批準),以及隨後將這筆費用在各派遣團之間進行攤派。派駐在上述地區內的各個派遣團團長,應向歐洲地區署匯報工作,歐洲地區署需審查各個派遣團關於人員需要的申請書,接受他們的定期匯報和專題報告,以及批準對派遣團的視察。
因此,到1945年年中,歐洲地區署和總署之間的關係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對歐洲地區署的任務也作了明確規定,對它的體製重新進行了改組,以適應任務的需要。這件事做得很及時,因為萊曼州長的指令是1945年5月3日發出的,而德國則於5月6日投降。這時聯總已在中東、希臘、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開展工作了。
(四)中國署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歐洲地區署是先於聯總而存在的,因為在其體製內保存了盟國戰後物資供應局的殘餘。聯總的另一個區域性分支機構中國署卻沒有這樣一個獨立的前身。中國署是全會遠東委員會的業務機構。
“總署……對於建立另一個地區署毫不熱心。因為這個署幾乎也是不可避免地要由三人小組來進行管理,而這種管理方式已使倫敦署苦惱不堪”。況且,由於日本的占領,最初也不可能在中國開展工作,盡管全會遠東委員會的中國委員一直敦促要在未淪陷的重慶設一個辦事處。
全會遠東委員會於1944年10月12日召開的第六次會議,決定盡快地在雪梨召開委員會,決定一俟對日作戰的發展情況允許時,就將該委員會的總部移至中國,並立即在雪梨和重慶建立地區署(分別為西南太平洋地區署和中國署)。
聯總在中國的工作開展情況與歐洲不同,這是由於下述原因造成的:內戰擴大,運輸困難,通貨問題和通貨膨脹加劇,救濟物資分配不公平,以及對共產黨地區應否給予救濟物資的問題和關於出售聯總棉花所獲資金的利用與管理問題。全會遠東委員會歸聯總全會領導,中國署則歸總署領導,但是由於問題特殊並受地理條件限製,聯總在中國的代表擁有非常大的自由行動權。
(五)服務處與派遣團
中國署所以能“成為聯總的一個地區署,隻是由於它在上海的總部最終控製了散布在這個遼闊國家內的十五個地區辦事處。中國署的組織與職責相當於聯總派往受援國的一個標準的派遣團”。
西南太平洋地區署起了與澳大利亞和紐西蘭政府、盟軍當局以及中國署進行聯絡的作用。它監督西南太平洋地區內救濟物資的採購與人員的招聘。它還指導聯總派往菲律賓的派遣團,直到1946年1月這一任務移交給華盛頓為止。
1944年5月1日在開羅成立的巴爾幹派遣團“接近於一個地區署的地位”。它的設置是為了在希臘、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能夠容許接納聯總人員之前,為聯總籌辦派往這些國家的派遣團,1945年3月,中東署接替了巴爾幹派遣團,從事難民遣返和就地採購救濟物資的工作。
西歐和西北歐無權要求聯總救濟,因為這些國家擁有足夠的外匯,能夠獲得它們所需要的物資。然而它們接納了聯總的聯絡小組,聽取他們對衛生、福利和難民工作的意見。在盧森堡、法國、比利時、荷蘭、挪威和丹麥的聯絡小組就屬這種性質。在瑞典和瑞士也駐有聯絡員。義大利境內也有幾個聯絡小組。
到了1946年年中,救濟物資採辦局已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古巴(包括多米尼加共和國和海地)、墨西哥(包括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烏拉圭(包括巴拉圭)以及委內瑞拉(包括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巴拿馬)等地開展工作。在新德裏(為了在印度、緬甸和馬來亞等地開展工作)和安卡拉也設立了救濟物資採辦局。在上海、巴黎、新德裏、檀香山、馬尼拉還設立了採辦軍事剩餘物資的辦事處(1945-1946年冬);在卡塞塔也設立了這種機構——這一機構後來遷往羅馬辦公。
(六)同“受援國”的關係
聯總的“前線”是受援國,在受援國所進行的工作是檢驗這一巨大事業成敗的標準。派遣團的後盾是總署、地區署以及各地的物資採辦機構。
所有這些辦事處的聯總職員努力從世界各地獲得救濟物資,物色合適的人員,他們有時太著重於物方,而忘記了這一切活動都是援助那些無力付款的國家,援助德國及中東的難民。多虧總署和歐洲地區署的高級人員,他們總是竭力提醒全體職員注意,受援國和難民營裏的人們目前的生存和未來的希望,取決於來自環球各地(秘魯、冰島、美國、南非)的救濟物資和專家服務,而這些物資與服務的獲得,又取決於總署一個秘書的勤奮,歐洲地區署一個衛生顧問的才智,或者布宜諾斯艾利斯一個物資採辦人員堅持不懈的努力。他們還充分地認識到,最大的責任落在派往受援國和難民營的派遣團身上。一旦由聯總其他部門提供的物資與指示不能下達時,派遣團的人員必須處理由此而引起的失望與混亂局麵;而當救濟物資與指示已經下達時,派遣團人員就得努力促進不靈活的政府機構行動起來,並說明各項政策,以保證最廣泛最周密地利用聯總所提供的援助。派往各國的派遣團是聯總組織的核心。……每個派遣團的領導都根據下列一些總的指導原則辦事:聯總的決議,全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定;署長或署長的個人代表所下達的專門指示,這類指示帶有普遍意義,但其中也有一部分適用於駐在國的特殊情況;總部的一般政策指導,如果是駐歐洲的派遣團,還得接受歐洲地區署的指導;以及聯總與駐在國政府之間所簽訂的協定條款。
因此,到1945年年中,歐洲地區署和總署之間的關係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對歐洲地區署的任務也作了明確規定,對它的體製重新進行了改組,以適應任務的需要。這件事做得很及時,因為萊曼州長的指令是1945年5月3日發出的,而德國則於5月6日投降。這時聯總已在中東、希臘、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開展工作了。
(四)中國署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歐洲地區署是先於聯總而存在的,因為在其體製內保存了盟國戰後物資供應局的殘餘。聯總的另一個區域性分支機構中國署卻沒有這樣一個獨立的前身。中國署是全會遠東委員會的業務機構。
“總署……對於建立另一個地區署毫不熱心。因為這個署幾乎也是不可避免地要由三人小組來進行管理,而這種管理方式已使倫敦署苦惱不堪”。況且,由於日本的占領,最初也不可能在中國開展工作,盡管全會遠東委員會的中國委員一直敦促要在未淪陷的重慶設一個辦事處。
全會遠東委員會於1944年10月12日召開的第六次會議,決定盡快地在雪梨召開委員會,決定一俟對日作戰的發展情況允許時,就將該委員會的總部移至中國,並立即在雪梨和重慶建立地區署(分別為西南太平洋地區署和中國署)。
聯總在中國的工作開展情況與歐洲不同,這是由於下述原因造成的:內戰擴大,運輸困難,通貨問題和通貨膨脹加劇,救濟物資分配不公平,以及對共產黨地區應否給予救濟物資的問題和關於出售聯總棉花所獲資金的利用與管理問題。全會遠東委員會歸聯總全會領導,中國署則歸總署領導,但是由於問題特殊並受地理條件限製,聯總在中國的代表擁有非常大的自由行動權。
(五)服務處與派遣團
中國署所以能“成為聯總的一個地區署,隻是由於它在上海的總部最終控製了散布在這個遼闊國家內的十五個地區辦事處。中國署的組織與職責相當於聯總派往受援國的一個標準的派遣團”。
西南太平洋地區署起了與澳大利亞和紐西蘭政府、盟軍當局以及中國署進行聯絡的作用。它監督西南太平洋地區內救濟物資的採購與人員的招聘。它還指導聯總派往菲律賓的派遣團,直到1946年1月這一任務移交給華盛頓為止。
1944年5月1日在開羅成立的巴爾幹派遣團“接近於一個地區署的地位”。它的設置是為了在希臘、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能夠容許接納聯總人員之前,為聯總籌辦派往這些國家的派遣團,1945年3月,中東署接替了巴爾幹派遣團,從事難民遣返和就地採購救濟物資的工作。
西歐和西北歐無權要求聯總救濟,因為這些國家擁有足夠的外匯,能夠獲得它們所需要的物資。然而它們接納了聯總的聯絡小組,聽取他們對衛生、福利和難民工作的意見。在盧森堡、法國、比利時、荷蘭、挪威和丹麥的聯絡小組就屬這種性質。在瑞典和瑞士也駐有聯絡員。義大利境內也有幾個聯絡小組。
到了1946年年中,救濟物資採辦局已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古巴(包括多米尼加共和國和海地)、墨西哥(包括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烏拉圭(包括巴拉圭)以及委內瑞拉(包括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厄瓜多、巴拿馬)等地開展工作。在新德裏(為了在印度、緬甸和馬來亞等地開展工作)和安卡拉也設立了救濟物資採辦局。在上海、巴黎、新德裏、檀香山、馬尼拉還設立了採辦軍事剩餘物資的辦事處(1945-1946年冬);在卡塞塔也設立了這種機構——這一機構後來遷往羅馬辦公。
(六)同“受援國”的關係
聯總的“前線”是受援國,在受援國所進行的工作是檢驗這一巨大事業成敗的標準。派遣團的後盾是總署、地區署以及各地的物資採辦機構。
所有這些辦事處的聯總職員努力從世界各地獲得救濟物資,物色合適的人員,他們有時太著重於物方,而忘記了這一切活動都是援助那些無力付款的國家,援助德國及中東的難民。多虧總署和歐洲地區署的高級人員,他們總是竭力提醒全體職員注意,受援國和難民營裏的人們目前的生存和未來的希望,取決於來自環球各地(秘魯、冰島、美國、南非)的救濟物資和專家服務,而這些物資與服務的獲得,又取決於總署一個秘書的勤奮,歐洲地區署一個衛生顧問的才智,或者布宜諾斯艾利斯一個物資採辦人員堅持不懈的努力。他們還充分地認識到,最大的責任落在派往受援國和難民營的派遣團身上。一旦由聯總其他部門提供的物資與指示不能下達時,派遣團的人員必須處理由此而引起的失望與混亂局麵;而當救濟物資與指示已經下達時,派遣團人員就得努力促進不靈活的政府機構行動起來,並說明各項政策,以保證最廣泛最周密地利用聯總所提供的援助。派往各國的派遣團是聯總組織的核心。……每個派遣團的領導都根據下列一些總的指導原則辦事:聯總的決議,全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定;署長或署長的個人代表所下達的專門指示,這類指示帶有普遍意義,但其中也有一部分適用於駐在國的特殊情況;總部的一般政策指導,如果是駐歐洲的派遣團,還得接受歐洲地區署的指導;以及聯總與駐在國政府之間所簽訂的協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