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華盛頓總署


    聯總總署設在華盛頓。“它之所以註定要設在華盛頓,是由於聯合委員會和聯合參謀長委員會都設在此地,是由於要採辦的大部分供應物資必須通過美國的國家供應機構才能獲得。”


    總署的領導是署長,他由一位高級副署長協助。先後擔任署長的有赫伯特·h·萊曼州長(美國人),1943-1946年;菲奧雷洛·h·拉瓜迪亞(美國人),1946年;洛厄爾·w·魯克斯少將(美國人),1947-1948年。高級副署長是阿瑟·索爾特爵士(英國人),1944年;r·g·a·傑克遜海軍中校(澳大利亞人),1944-1947年。


    總署各部門及其主要職位的安排本來是從下述一些活動中形成的:同政府代表們進行了會談;由海外善後救濟執行局的前工作人員(特別是盧瑟·古利克及休·傑克遜)、高級副署長阿瑟·索爾特爵士以及弗雷德裏克·李滋-羅斯爵士等人一起起草了一係列計劃;為適應主要職位的可能候選人的特殊資格或者適應他們在接受任命時所要求的條件而進行了調整。索爾特於1944年3月9日提出了“關於聯總機構的意見”草案,它根據這些初步討論與安排的結果,規定了總署的主要部門及其權限。這個草案就成了製定聯總初期體製的非正式根據。


    署長之下有幾位副署長負責下述行政部門的工作:物資供應局、財務和行政局、地區局、秘書處、地區聯絡署。還有三位理事與副署長同級,他們負責衛生、福利和難民等職能部門的工作。


    總署體製的缺點,特別是職責含糊這一缺點,很快就暴露了出來。物資供應局享有最大部分的權力;財務和行政局成了許多互不關聯部門的鬆散的集合體;地區局微弱無力,職權不明;職能部門缺乏必要的上級監督。


    這個失去平衡而又調節失靈的機構還得推動下述一些組織的工作,如歐洲地區署,聯總中國署,二十九個服務處和派遣團,派往受援國的十六個派遣團,以及在德國、奧地利、義大利和中東的難民救濟署。


    (三)歐洲地區署


    設在倫敦的歐洲地區署,根據署長的授權,得管理與監督聯總設在歐洲和中東的辦事處、派遣團、難民救濟署及其管轄地區內的人員招聘和救濟物資的採購等,但無控製權。歐洲地區署必然要發展成為一個對華盛頓的母體機構有高度獨立性的組織。歐洲地區署謀求獨立的鬥爭耽誤了不少工作,引起了相當多的摩擦;但是終於贏得了勝利,通過在倫敦設立署長辦事處,它的半獨立性獲得了承認。在改組期間,該處主任高級副署長r·g·a·傑克遜海軍中校,作為總署署長的私人代表進駐倫敦。他於1945年10月返回華盛頓,而讓中將漢弗萊·蓋爾爵士(他曾擔任盟國遠征軍最高司令部的行政官)留駐倫敦作為常任“署長私人代表”。


    歐洲地區署主任擁有署長授予他的決定一切事務的權力。事實上,它是由前盟國戰後物資供應聯合委員會脫胎而來的。1943年11月之後,它在聯總全會的指導下繼續發揮行政部門的職能。它由一個三人小組領導,這三個人是負責行政的副署長(英國的f·李滋-羅斯爵士)、負責物資供應的副署長(蘇聯的尼古拉·i·費奧諾夫)和負責地區工作的副署長(美國的利思戈·奧斯本)。一個機構配備三個領導者,這不是理想的行政管理形式,不過這三人小組在一起工作得很不錯,他們之間的意見分歧是極少的。這三個領導者名義上受萊曼州長指揮,但他們同心協力地處理華盛頓發來的非常原則的指示。“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主持衛生、福利和難民處工作)由總署委派,他奉命直接向署長匯報工作,而不是向歐洲地區署的任何人報告工作,這樣就使事情變得更加複雜了。這種局麵導致利思戈·奧斯本回到了華盛頓,而他所負責的地區部也就消失了。到1944年底


    “歐洲地區署的組織,形式甚至使善意的人也感到不能放心了。……這個機構的最高管理權可以分散在五、六個人手中,他們每人都握有行政權。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職責重疊與責任不清。但是問題似乎不止這些,此外,還有好幾個職責渠道通到兩千多英裏外的一個城市。在經過歷史上最殘酷的一次戰爭之後,對歐洲大陸上密度大而社會結構先進的人口進行善後救濟,是不能由一個鬆散的分支機構來完成的,而這種分支機構即使對一個小的商業公司的業務也會帶來災難。”


    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顯然是非常必要的了。


    1945年,對總署全會之下的體製進行了簡化,“負責職能部門的理事”“至少在名義上”是置於它的管理之下了。


    萊曼州長在其1945年5月3日的署長指令中規定,他要通過總署來執掌聯總的全球政策和活動;特別規定受援國提出的物資初步申請書應提交華盛頓,因為在華盛頓可以根據當地物資供應與海運當局對現存商品與船舶運輸能力所提的建議,可以根據各個派遣團的情報匯總,可以根據總署關於聯總可能獲得的物資的消息,而作出最妥善的最後決定。


    此後,物資供應就成為聯總的主要活動;查明物資供應情況的中心地點是華盛頓;聯總隻有一個領導(在華盛頓)而不是兩個。歐洲地區署從未聲稱有最後決定物資供應的權力,但是全會歐洲委員會按其職權範圍來說有權對物資需要提供根據,而歐洲地區署也就貫徹了全會歐洲委員會的要求,敦促對物資供應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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