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麵對溥儀來說,立時從被動轉為主動。季南檢察官顯然也很興奮,立即提出:應把這封信作為集團陰謀的證據,由被告方麵負偽造罪責。衛勃庭長表示可以受理這一要求。


    當時報界曾以《律師多事》為正題,“詆毀溥儀文件變成戰犯罪證”為副題,把上麵那個精彩的歷史場景迅速報導出來。其中一篇這樣寫道:“今天午後,東京戰犯法庭中,又展開最驚人之一幕,蓋被告律師所提出之原詆毀溥儀之文件,反變為27名戰犯之罪證也。被告律師提出一函,並稱此函乃溥儀所寫,內要求日人協助其恢復皇座……溥儀憤怒填胸高呼‘此乃偽造之函件’時,首席檢察官季南即利用此點,要求將此函件作為日本戰犯之罪證。二被告律師猛烈反對將被告所提之文件作為檢察官之證據,然審判長衛勃壓製其抗議。”


    然而,布萊克尼律師並不甘心敗北,他繼續追問溥儀,企圖找到哪怕是一丁點兒破綻,以便重整旗鼓,反撲過來。


    但是,溥儀步步設防,謹慎小心,始終沒有讓布萊克尼律師得到一句他認為完滿的答覆。


    1946年8月22日,溥儀第五次出庭作證。布萊克尼律師繼續提出質問。不甘心失敗的他經過一夜的考慮,感到隻有在法庭上揭露溥儀證言的不可靠性,才有希望轉敗為勝。他決定先從溥儀目前所處的地位和身份入手。


    一開始,布萊克尼就訊問溥儀,當日本投降後由長春、奉天輾轉而去勃力的經過。溥儀一一從容作答。


    當布萊律師發現溥儀的精神開始有所鬆懈時,他突然把話鋒一轉,向溥儀拋出了他的殺手鐧。當時的現場記者們則說是“又投出了一個冒險的質問”。


    “1931年,中國政府把你當作賣國賊通緝,你知道嗎?你想過沒有,最終你自己也要以戰犯身份受到那個國家的審判!”


    對溥儀來說,這確實是打中要害、刺疼心窩的問題,是他明明知道而不敢去想的問題。雖說不敢想,可連做夢也夢見!為了逃避那終將到來的審判,他在不久前曾寫信給史達林,要求長期留居蘇聯。現在,布萊克尼少校竟然在嚴肅的法庭之上,以憤恨的口氣,提出了這個足以使他精神崩潰的問題!


    不過,沒等溥儀啟齒回答,季南檢察長就表示了反對這樣提出問題的態度。衛勃審判長也表態說:“這是讓證人宣布自己是罪人的問題,是在誤導和恐嚇證人。請律師撤回!”


    布萊克尼似乎已經看出他所提出的問題在溥儀心中造成打擊,盡管審判長表示反對,他仍換換口氣和角度又提了出來:


    “證人把一切罪行都推到日本人身上,可是你是和日本通謀的,你知道中國也要審判有通敵、利敵行為的人嗎?”


    在場的被告日本戰犯們,聽到律師提出的問題而感到開心。採訪現場的記者描述道:“被告東條英機與大島治二人均麵含笑容,被告阪垣征四郎則略呈微笑,其仁丹式鬍鬚亦隨之翹動。”


    然而,季南檢察長依法再度提出異議。布萊律師對此極其不滿地向審判長申辯道:“證人之證言是否可信,這當然是很重要的。所以,打聽打聽證人現在處於如何地位,以分析其證言是否因受威脅或默許之故而失其真實性,這顯然是很必要的嘛!”衛勃審判長環顧左右,和幾位審判員簡單磋商幾句,梅汝璈和其他法官對律師的這種訊問方式均表示堅決反對。衛勃便對布萊律師說:“庭上大多數人都反對你這種訊問方式,不過,問一問是否由於威脅或約定才作的證言也好。”溥儀應聲答道:“完全沒有受到威脅,我隻是說我所知道的呀!”接著,檢察長季南以挑戰的姿態再度提出那封黃絹信的問題,法庭上又掀起一場新的論戰。


    以季南為代表的檢察方麵認為,那封偽造的黃絹信正是由律師團自行宣布的被告的罪證。檢察團方麵要把這個贗品作為被告共同謀議的證據來提出。


    6.中國人手中的王牌:“皇帝”溥儀(6)


    布萊急切地說:“若是正式提出作為證據,必須證明它的真實性。”


    衛勃庭長回答說:“真實與否可以證明。法庭破例允許有關的被告提出作證。”


    審判長這樣一宣布,首先提出作證的便是南次郎的辯護律師岡本,他解釋這封信的原委說,這封信是由溥儀的家庭教師遠山猛雄經手,在東京親手交給南次郎的。1934年,鄭孝胥到日本時也看過此件,認為確是皇帝親筆並簽署了名字,這是有據可憑的。接著,布萊律師又提出,不應把這一函件作為與所有被告都有關的證據。


    季南:“關於這一點,溥儀在昨天已經予以否定。律師先生應將該信上交法庭,這封信將被證明是偽造的,且是成立傀儡國家的一係列陰謀之一。”


    布萊繼續堅持說:“不過,這封信上標明了寫信日期為1931年10月11日,是溥儀在天津時寫的……”


    衛勃審判長說:“先將該函上交審判所予以保管,檢察方麵若不經過審判所的許可,是不能將其作為證據而提出的。而且,一個證人與一個被告的通信,能否適用於一切被告也有問題。這個事情無妨作為今後的一個問題暫時保留。”


    當天的庭審即將結束時,衛勃審判長宣布了法庭審判團做出的最後決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把證人致南次郎的黃絹信採用為證據,而且是作為對一切有關被告———不僅是南次郎個人而提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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