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取鄭女子。(《合集》536)“呼取”有強製命令意味,即所謂“君取於臣謂之取”7,與單言“取某女”有區別,可能因王者的貪戀女色,或女方勢單力薄等等原因,才有此政治強迫婚姻。如《殷本紀》載商未紂王,“好酒淫樂,劈於婦人”,“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熹淫,紂怒殺之。”《國語·晉語一》謂:“殷辛伐有蘇,有蘇氏以妲己女焉。”這類嫁女,完全受製於商王橫加淫威,迫於時勢,女方族氏不得不然。


    殷商王朝娶女,有時是王者自娶。武丁時甲骨文有雲:


    甲戌,餘卜,取後。


    甲戌,餘取後。(《合集》21796+21797)後為王後,餘當是武丁自謂。這是王自卜娶女為後之事。又有:


    貞弗乍王妻。(《合集》5450)這是卜問某女能不能作王妻。又有:


    辛未卜,王婦。


    辛未卜,王勿婦。(《合集》4923)


    辭中的婦字均用作動詞。是卜問某女是否可以娶來做王妃。但有時則是商王為子輩娶妻,武丁時王族卜辭有雲:


    己卯卜,扶,三子取。(《京人》3088)


    有時是商王為朝中要臣娶異族女子,王實際上為主婚人。武丁卜辭有:


    己卯卜,王,貞雀受娏。(《合集》4156)


    商代方國有“龍方”1,娏蓋其國女子。雀是武丁時重要臣正,它辭有“王饗雀”,“王惟雀配”2,可見雀的政治地位十分尊隆。由王主婚,雀娶了娏,所謂“受”,這裏有承受王恩的意義,是知婚姻亦為商王籠絡臣下的手段。


    就殷商王朝來說,不隻娶女於別族,也將本族女子外嫁。《易·泰卦》有雲:“帝乙歸妹,以祉元吉。”王粥註:“婦人謂嫁曰歸。”又據《詩·大雅·大明》雲:“大邦有子,俔天之妹,文王厥祥,親迎於渭。”大邦即《書·召誥》之“大邦殷。”商王帝乙與周文王年代相當,“帝乙歸妹”是商王將王族少女遠嫁周族文王之事。這一政治婚姻顯然是帝乙想用血緣紐帶維繫商周之間的臣服關係,即《左傳·隱公十一年》所謂“如舊昏媾,其能降以相從也。”


    就商代各地的國族來說,娶女於別族的政治婚姻亦屢見不鮮。如周族的古公直父與大薑聯姻,《詩·大雅·綿》述其事雲:“古公亶父,來朝走馬,率西水滸,至於歧下,爰及薑女,聿來胥字”,娶了大薑之女為妻。其子王季又與任姓摯國聯姻,《大雅·大明》雲:“摯仲氏任,自彼殷商,來嫁於周,曰嬪於京,乃及王季,維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娶了商諸侯摯國之女大任為妻。王季子文王先娶商王朝女子為元妃,後又與有莘國聯姻,亦見《大明》:“纘女維莘,長子維行”,舊註:“纘,繼也;莘,國名;長子,長女,大擬也;行,嫁。”是文王又娶莘國之女大擬為次妃。四次聯姻,為周族的安定、發展和壯大,無疑帶來了莫大好處。其中,文王的兩次聯姻,不僅使周族“丕顯其光”,而且“則百斯男”,子孫人丁濟濟,為後來武王的“燮伐大商”,打下了堅實基礎。


    總之,以家族本位為特色的商代貴族政治婚姻,因社會組織結構形態強調了大邦商國王權和各地方國、族氏或家族男性權貴亦即父權家長製的突出作用,故在有效整合依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宗親和姻親兩大親屬係統的力量聯絡中,宗親統治每每占據支配地位。這與夏代貴族政治婚姻略有不同,夏代立國之本是利用婚姻方式團結諸族,由於由來已久的氏族組織結構還相當強,依婚姻關係形成的王室血親集團中,以妻族為一方的家室群體,在這種社會親屬關係中往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夏商婚姻形態的區別,固乃時代嬗變之使然。


    商代貴族婚姻,娶女和嫁女,有王朝與各地族氏方國間的,有族氏方國與族氏方國間的,有各家族間的,有以王朝為中介而各族氏、家族或方國間的等等,形式有單向娶女或嫁女,也有雙向互見,體現了多層次、多方位和錯綜複雜的特徵。不同國族間的政治聯姻,是當時家族本位的族外婚製高度發展的產物。《禮記·郊特牲》所謂“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這“厚別”,自是氏族社會以來人類在生理學方麵對“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的優生認識。這“附遠”,則因之“婚姻為兄弟”,後為統治階級的政治利益而服務,如《國語·魯語上》雲:“夫為四鄰之援,結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國之艱急是為”,《詛楚文》雲:“繆力同心,兩邦若一,絆(係)以婚姻,袗以齋盟”,說得再明白不過,然則商代貴族政治婚姻,也正以“附遠”為主要目的。這一婚姻製度,尤重於社會關係的利害權衡,衝擊著血緣封閉地域組織的空間,在再構社會政治新秩序方麵,確曾發揮過一定的作用。


    1 楊升南:《殷墟甲骨文中的“河”》,《殷墟博物苑苑刊》創刊號,1989年。


    2 “上甲妣甲”,猶它辭言“惟小乙妣庚”(《甲》905),妣庚為小乙之配,則妣甲為上甲之配。參見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4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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