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貴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隻能依附於父家長製下的家族組織群體而存立,像後世以個人本位為特徵的“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2的婚姻形態,還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緣親族集團係統的支配,婚姻主體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與外姻的親屬關係顯得尤為重要,猶如《說文》所雲:“婚,婦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當時的婚姻是以家族為本位。“婿之父,婦之父,相謂曰婚姻”3,由此直接導致其宗親和姻親兩大親屬集團的社會力量整合,產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謂“古者婚姻為兄弟”4,揭示了這方麵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商代族氏組織的權貴,常利用這種婚姻製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開國之主成湯,即有過這類政治婚姻。《天問》中有一節發問:
成湯東巡,有莘爰極。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濱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惡之,媵有莘之婦?
舊注謂是“湯東巡狩,至有莘國,以為婚姻”之事。成湯與有莘國聯姻,有其初衷,《呂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長而賢,湯聞伊尹,使人請之有侁氏(高誘註:
侁讀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歸湯,湯於是請取婦為婚。
有侁氏喜,以伊尹為媵送女。這樁婚姻,湯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進商族與有莘氏交好關係的同時,又巧妙得到對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賢,而被“湯舉任以國政”1,後為商國的壯大作出了貢獻。婚姻緣出強國得人,可見家族本位的婚製是貴族政治婚姻的社會基礎。這一婚製,打破了封閉地緣的空間,促進了族與族間的交往聯絡和人口的流動,對於社會構成新秩序的調整和充實,是有深層的政治運作效應的。
殷商王朝與異族方國間的政治聯姻,甲骨文中屢見不鮮,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幹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反)
取又女。(《甲》2287)
其取後女。(《粹》1251)
乙亥卜,取妝女■。(《屯南》2767)
己酉卜,貞取婦奏。(《合集》19994)
己酉卜,貞取婦帷#ā毒┙頡2013)
今員取婦尹於龠。(《續》5·22·2)
……爭,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爭,貞取效丁人嬉。(《林》1·
21·12)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頗多,上述諸辭中的“取”,當讀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鹹卦》“取女吉”,以及雲夢秦簡《日書》簡812“以取妻,男子愛”、簡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禮記·郊特牲》雲:“取於異姓”,唐陸德明《經典釋文》謂:“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記女子所出族氏國名,其命名規律,見上節所論。且再擇“取幹女”為例析之。殷商青銅器有“■”字“徽識”1,甲骨文有“出於■”2,又寫作■、■等形3,即幹字之異寫,為商代古國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陽市東北,周滅殷後,其國被迫東遷蘇北淮水流域一帶,稱為幹若邗國,至春秋時代為吳國所滅4,商與幹國聯姻,密切了幹國對商王朝的政治隸屬關係。幹國君長一度出任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於”5,殷墟王陵區武官大墓的墓主祖庚配偶母己,有於國君長率其部分族人相殉6。可知商幹之間有著非同一般的特殊關係,已經越過了“非類非族”的社會觀念的障礙,這種關係乃是基於以家族本位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殷商王朝與各地族氏方國的通婚,已成為其羈魔和實施其國家統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當時,臣屬於商的各地族氏方國,亦每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王朝,用結姻親的方式,穩固雙方的政治關係。甲骨文有雲:
丁巳卜,■,貞周氏嫀。
丁巳卜,■,貞■氏。(《合集》1086正)
庚寅卜,■,貞吳氐角女。(《合集》671正)
執其氐妵。(《合集》1087)
行弗其氏■女。(《合集》674)
貞■亦不氏植。(《乙》2285)氐字有進貢性質,氏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貢納本國族或本地域領屬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7,知為殷商臣服方國。氏女之■,它辭有“■以眾入山”8;吳,有“使人於吳”1;是知為兩族氏名。執,傳世殷器有“執”字“徽識”銅觶2,石家莊地區曾出土帶執字“徽識”的銅爵3,甲骨文有“令執氏人日於■”4,可見是與商關係甚密的國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5。亦,銅器“徽識”有“■”6。凡此族氏方國,向“大邦”商國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義務或自願,但有的則迫於王威。它辭有雲:
呼取女。
呼取女於婪。(《合集》9741正)
呼取■。(《乙》6948)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隻能依附於父家長製下的家族組織群體而存立,像後世以個人本位為特徵的“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2的婚姻形態,還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緣親族集團係統的支配,婚姻主體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與外姻的親屬關係顯得尤為重要,猶如《說文》所雲:“婚,婦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當時的婚姻是以家族為本位。“婿之父,婦之父,相謂曰婚姻”3,由此直接導致其宗親和姻親兩大親屬集團的社會力量整合,產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謂“古者婚姻為兄弟”4,揭示了這方麵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商代族氏組織的權貴,常利用這種婚姻製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開國之主成湯,即有過這類政治婚姻。《天問》中有一節發問:
成湯東巡,有莘爰極。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濱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惡之,媵有莘之婦?
舊注謂是“湯東巡狩,至有莘國,以為婚姻”之事。成湯與有莘國聯姻,有其初衷,《呂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長而賢,湯聞伊尹,使人請之有侁氏(高誘註:
侁讀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歸湯,湯於是請取婦為婚。
有侁氏喜,以伊尹為媵送女。這樁婚姻,湯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進商族與有莘氏交好關係的同時,又巧妙得到對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賢,而被“湯舉任以國政”1,後為商國的壯大作出了貢獻。婚姻緣出強國得人,可見家族本位的婚製是貴族政治婚姻的社會基礎。這一婚製,打破了封閉地緣的空間,促進了族與族間的交往聯絡和人口的流動,對於社會構成新秩序的調整和充實,是有深層的政治運作效應的。
殷商王朝與異族方國間的政治聯姻,甲骨文中屢見不鮮,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幹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反)
取又女。(《甲》2287)
其取後女。(《粹》1251)
乙亥卜,取妝女■。(《屯南》2767)
己酉卜,貞取婦奏。(《合集》19994)
己酉卜,貞取婦帷#ā毒┙頡2013)
今員取婦尹於龠。(《續》5·22·2)
……爭,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爭,貞取效丁人嬉。(《林》1·
21·12)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頗多,上述諸辭中的“取”,當讀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鹹卦》“取女吉”,以及雲夢秦簡《日書》簡812“以取妻,男子愛”、簡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禮記·郊特牲》雲:“取於異姓”,唐陸德明《經典釋文》謂:“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記女子所出族氏國名,其命名規律,見上節所論。且再擇“取幹女”為例析之。殷商青銅器有“■”字“徽識”1,甲骨文有“出於■”2,又寫作■、■等形3,即幹字之異寫,為商代古國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陽市東北,周滅殷後,其國被迫東遷蘇北淮水流域一帶,稱為幹若邗國,至春秋時代為吳國所滅4,商與幹國聯姻,密切了幹國對商王朝的政治隸屬關係。幹國君長一度出任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於”5,殷墟王陵區武官大墓的墓主祖庚配偶母己,有於國君長率其部分族人相殉6。可知商幹之間有著非同一般的特殊關係,已經越過了“非類非族”的社會觀念的障礙,這種關係乃是基於以家族本位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殷商王朝與各地族氏方國的通婚,已成為其羈魔和實施其國家統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當時,臣屬於商的各地族氏方國,亦每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王朝,用結姻親的方式,穩固雙方的政治關係。甲骨文有雲:
丁巳卜,■,貞周氏嫀。
丁巳卜,■,貞■氏。(《合集》1086正)
庚寅卜,■,貞吳氐角女。(《合集》671正)
執其氐妵。(《合集》1087)
行弗其氏■女。(《合集》674)
貞■亦不氏植。(《乙》2285)氐字有進貢性質,氏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貢納本國族或本地域領屬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7,知為殷商臣服方國。氏女之■,它辭有“■以眾入山”8;吳,有“使人於吳”1;是知為兩族氏名。執,傳世殷器有“執”字“徽識”銅觶2,石家莊地區曾出土帶執字“徽識”的銅爵3,甲骨文有“令執氏人日於■”4,可見是與商關係甚密的國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5。亦,銅器“徽識”有“■”6。凡此族氏方國,向“大邦”商國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義務或自願,但有的則迫於王威。它辭有雲:
呼取女。
呼取女於婪。(《合集》9741正)
呼取■。(《乙》6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