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平荊州,以芝為菅(今山東章丘縣西北)長。時天下草創,多不奉法。郡(濟南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嚐給繇,若至時藏匿,必為留負”。芝不聽,與節書曰:“君為大宗,加股肱郡,而賓客每不與役,既眾庶怨望,或流聲上聞。今調同等為兵,幸時發遣”。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縣掾史窮困,乞代同行。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青州號芝“以郡主簿為兵”。
以上事件發生在建安十三年(208年),是時曹操已基本統一了北中國;且菅縣亦非邊遠地區,而菅縣的大吏兼惡霸劉節仍縱容賓客白日為賊,拒不服役,這類情況當非僅發生於濟南一地,也非隻劉節一人,其他郡國當亦有類似情事。隻是像司馬芝這樣敢於抑製豪強勢力的地方官少見罷了。史言節“賓客每不與役”,可知豪家賓客不當兵服役,乃係經常情況。《三國誌》卷15《賈逵傳》注引《魏略·楊沛傳》:
楊沛,字孔渠,馮翊萬年人……及太祖輔政,迂沛為長社(今河南葛縣東)令。時曹洪賓客在縣界,徵調不肯如法,沛先撾折其腳,遂殺之。由此太祖以為能。……會太祖出征在譙,聞鄴下頗不奉科禁。乃發教選鄴令,當得嚴能如楊沛比,故沛……為鄴令……軍中豪右曹洪、劉勛等畏沛名,遣家騎馳告子弟,使各自檢敕……。
由上可知,楊沛所以能抑製豪強,是由於得到曹操的支持。操對豪強的策略是能用則用,不能用或犯科為歹,則抑製之。上述司馬芝、楊沛二人是貫徹操之抑製豪強較為有力的地方官。
總之,曹魏政權對豪強地主進行了一定的打擊和抑製,盡管這些打擊措施不可能是根本性的,但對安定社會,恢復經濟,扶植自耕農,都起了積極作用。扶植自耕農經濟與抑製豪強地主,是構成曹魏實力較快增長的重要因素。
二、田租戶調製
如上所述,曹魏統治層所以扶植自耕農,主要是為了增強其服役納稅的能力。下麵就談談曹魏政府加到自耕農身上的賦役負擔。
三國統治者加到自耕農身上的賦役等剝削,史無正麵闡述,偶而有所涉及,亦殊簡略。《三國誌》卷1《武帝紀》建安九年(204年)載: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令無出今年租賦!”重豪強兼併之法,百姓喜悅。天子以公領冀州牧,公讓還兗州。
裴鬆之於此加注道:
《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上段引文可名之為《收租賦及抑兼併令》,其內容可概括之為三:
(1)從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張出發,曹操強調抑製豪強兼併;(2)確定了田租戶調的徵收數額;(3)告誡官吏不得庇護豪強,加重農民負擔。其中關於田租戶調製的具體規定,固然是我們研討的對象,但是我們探討自耕農民的負擔,不能隻局限於所見到的條文規定,也不能僅就經濟談經濟,還必須結合統治者的政治措施及豪強兼併農民的具體情況等進行總的衡量。
曹魏的田租戶調製乃繼承了兩漢的賦稅製度而有所改革。從田租看,漢代是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分成田租製,曹魏改為畝收四升的定額田租製。兩漢統治者向農民按分成製收田租,係多產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額田租向農民徵稅,則增產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之願意精耕細作,多產歸己。《晉書》卷47《傅玄傳》載泰始四年(268年)傅玄給晉武帝上疏說:
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
魏初農作物單位麵積產量所以遠遠高於晉初,其原因之一應是採取了能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定額田租製。
兩漢的賦稅,除按畝數徵收的田租外,還有按人口和年齡徵收的算賦和口賦,凡十五歲到五十六歲的成年男女每年繳納120錢,即一算,稱為算賦。七歲到十四歲的兒童每年也要繳納20錢,稱為口賦。曹操平定河北以後,根據當時物價波動劇烈、人民流動頻繁、編戶較人口易於察知等情況,將算賦、口賦合併為一,改收絹綿實物,同時也將按人徵收改為按戶徵收,確定每戶每年出絹二匹、綿二斤,即所謂戶調製。
在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研討一下,即曹魏政府是否還向農民徵收稾稅?一般的看法,認為曹操既有“他不得擅興發”的指令,可能就不再收稾稅了。我以為這種講法未必切合實際。據《三國誌》卷16《倉慈傳》注引《魏略》載:
顏斐……後為京兆太守(當在黃初中)……又課民當輸租時,車牛各因便致薪兩束,為冬寒冰炙筆硯。於是風化大行,吏不煩民,民不求吏。
以上事件發生在建安十三年(208年),是時曹操已基本統一了北中國;且菅縣亦非邊遠地區,而菅縣的大吏兼惡霸劉節仍縱容賓客白日為賊,拒不服役,這類情況當非僅發生於濟南一地,也非隻劉節一人,其他郡國當亦有類似情事。隻是像司馬芝這樣敢於抑製豪強勢力的地方官少見罷了。史言節“賓客每不與役”,可知豪家賓客不當兵服役,乃係經常情況。《三國誌》卷15《賈逵傳》注引《魏略·楊沛傳》:
楊沛,字孔渠,馮翊萬年人……及太祖輔政,迂沛為長社(今河南葛縣東)令。時曹洪賓客在縣界,徵調不肯如法,沛先撾折其腳,遂殺之。由此太祖以為能。……會太祖出征在譙,聞鄴下頗不奉科禁。乃發教選鄴令,當得嚴能如楊沛比,故沛……為鄴令……軍中豪右曹洪、劉勛等畏沛名,遣家騎馳告子弟,使各自檢敕……。
由上可知,楊沛所以能抑製豪強,是由於得到曹操的支持。操對豪強的策略是能用則用,不能用或犯科為歹,則抑製之。上述司馬芝、楊沛二人是貫徹操之抑製豪強較為有力的地方官。
總之,曹魏政權對豪強地主進行了一定的打擊和抑製,盡管這些打擊措施不可能是根本性的,但對安定社會,恢復經濟,扶植自耕農,都起了積極作用。扶植自耕農經濟與抑製豪強地主,是構成曹魏實力較快增長的重要因素。
二、田租戶調製
如上所述,曹魏統治層所以扶植自耕農,主要是為了增強其服役納稅的能力。下麵就談談曹魏政府加到自耕農身上的賦役負擔。
三國統治者加到自耕農身上的賦役等剝削,史無正麵闡述,偶而有所涉及,亦殊簡略。《三國誌》卷1《武帝紀》建安九年(204年)載:
九月,令曰:“河北罹袁氏之難,其令無出今年租賦!”重豪強兼併之法,百姓喜悅。天子以公領冀州牧,公讓還兗州。
裴鬆之於此加注道:
《魏書》載公令曰:“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上段引文可名之為《收租賦及抑兼併令》,其內容可概括之為三:
(1)從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張出發,曹操強調抑製豪強兼併;(2)確定了田租戶調的徵收數額;(3)告誡官吏不得庇護豪強,加重農民負擔。其中關於田租戶調製的具體規定,固然是我們研討的對象,但是我們探討自耕農民的負擔,不能隻局限於所見到的條文規定,也不能僅就經濟談經濟,還必須結合統治者的政治措施及豪強兼併農民的具體情況等進行總的衡量。
曹魏的田租戶調製乃繼承了兩漢的賦稅製度而有所改革。從田租看,漢代是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分成田租製,曹魏改為畝收四升的定額田租製。兩漢統治者向農民按分成製收田租,係多產可以多收,曹魏按定額田租向農民徵稅,則增產亦不能增收,故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之願意精耕細作,多產歸己。《晉書》卷47《傅玄傳》載泰始四年(268年)傅玄給晉武帝上疏說:
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
魏初農作物單位麵積產量所以遠遠高於晉初,其原因之一應是採取了能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定額田租製。
兩漢的賦稅,除按畝數徵收的田租外,還有按人口和年齡徵收的算賦和口賦,凡十五歲到五十六歲的成年男女每年繳納120錢,即一算,稱為算賦。七歲到十四歲的兒童每年也要繳納20錢,稱為口賦。曹操平定河北以後,根據當時物價波動劇烈、人民流動頻繁、編戶較人口易於察知等情況,將算賦、口賦合併為一,改收絹綿實物,同時也將按人徵收改為按戶徵收,確定每戶每年出絹二匹、綿二斤,即所謂戶調製。
在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研討一下,即曹魏政府是否還向農民徵收稾稅?一般的看法,認為曹操既有“他不得擅興發”的指令,可能就不再收稾稅了。我以為這種講法未必切合實際。據《三國誌》卷16《倉慈傳》注引《魏略》載:
顏斐……後為京兆太守(當在黃初中)……又課民當輸租時,車牛各因便致薪兩束,為冬寒冰炙筆硯。於是風化大行,吏不煩民,民不求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