逵領弘農太守,……其後發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屬郡,言語不順。逵怒,收之,數以罪,撾折腳,坐免。


    曹魏統治者為了防止典農官和郡縣官互相扯皮,有時也以太守兼領典農。例如曹丕即位後,趙儼“拜駙馬都尉,領河東太守、典農中郎將”;孟康“正始中,出為弘農,領典農校尉”;傅玄在司馬昭當權時,“再遷弘農太守,領典農校尉,所居稱職”。在曹操時期,未見有人兼攝太守與典農官,曹魏後期兼領太守與典農之事雖然也是個別情況,但說明民屯已逐漸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農官雖獨立於郡縣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還是有所不及,其明顯差異即典農官沒有貢舉權。曹丕時經過潁川典農中郎將裴潛“奏通貢舉,比之郡國,由是農官進仕路泰”。前已敘及原為典農屬吏的鄧艾因上計而得到太尉司馬懿的賞識和提拔;另外,少時與鄧艾同為典農屬吏的石苞也同樣得到司馬師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將相。由於典農官源源不絕地供應軍糧,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戰,所以擔任典農官者多能成名立業。曹操和司馬懿是民屯和軍屯的主要興辦者,曹操所以能夠統一北方,司馬氏所以能兼併蜀、吳,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於他們興辦屯田的成功。


    三、屯田民的賦役負擔


    關於曹魏統治者向屯田民徵收租稅辦法,史無正麵敘述,隻能就有關記載粗略述說。《三國誌》卷16《任峻傳》注引《魏武故事》說:


    及破黃巾,定許,得賊資業,當興立屯田,時議者皆言當計牛輸穀,佃科以定。施行後,祗白以為僦牛輸穀,大收不增穀,有水旱災除,大不便。反覆來說,孤猶以為當如故,大收不可復改易。祗猶執之,孤不知所從,使與荀令君議之。時故軍祭酒侯聲雲:“科取官牛,為官田計。如祗議,於官便,於客不便”。聲懷此雲雲,以疑令君。祗猶自信,據計劃還白,執分田之術,孤乃然之,使為屯田都尉,施設田業。其時歲則大收,後遂因此大田,豐足軍用。


    以上記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產中的重要作用。當時多數人主張根據租用官牛頭數,確定政府徵收穀物的固定數額。棗祗力排眾議,認為僦牛輸穀辦法,不利於政府積聚軍糧。因而他堅執分田之術,但分田之術究竟是怎樣的呢?據《晉書》卷109《慕容皝載記》言:


    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記室參軍封裕諫曰:“魏晉雖道消之世,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


    由上可知,棗祗所說“分田之術”,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給一定數量的土地,所獲穀物按規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對分。這種分成製的租率,係沿用兩漢以來地主豪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漢書》卷99《王莽傳》所說:“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顏師占於此下注雲:“謂貧民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收也”。棗祗所執行的分田之術,也不過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貧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稅而已。東漢初,馬援在苑川(今甘肅蘭州市榆中東南)屯田,也採取與田戶中分製,說明對分收穫的農產品並非棗祗獨創,乃係沿襲兩漢慣例。曹魏統治者採用這種剝削方法可使豐年多取,災年少免,從而能夠收到積穀供軍的效果。在常有戰爭時期,農民參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夠安定生產的環境,以延續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縱然僅能享受自己勞動果實的一半,也隻有硬著頭皮,擦著渾身的汗水,聊以卒歲了。


    曹魏並非在任何時間場合對屯田農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據《晉書》卷26《食貨誌》載東晉初年後軍將軍應詹給晉元帝上表說:


    軍興以來……下及工商流寓僮僕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倉盈庾溢,可計日而待也。


    所謂“一年中與百姓”,即農民開始從事屯田生產時期,統治者為了達到“倉盈庾溢”的目的,要讓農民活下去,保持農民的勞動能力,所以隻好暫時免收賦悅,實際也無多餘的收穫物可以榨取。所謂“二年分稅”,是說到了第二年,生產條件雖有所改善,但農民仍缺食短衣,隻能收部分租稅。所謂“三年計賦稅以使之”,指到了第三個年頭,農民生活及生產條件基本有保障了,於是便徵收全稅,同時還給農民加上一定的勞役。如魏高貴鄉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與蜀軍戰於洮西,魏軍中除正規軍外,還有屯田民及少數民族加入戰鬥,結果,魏軍吃了敗仗,傷亡慘重,曹髦下詔說:


    其令所在郡典農及安撫夷二護軍各部大吏,慰恤其門戶,無差賦役一年;其力戰死事者,皆如舊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說明屯田客遇有緊急情況需參加對敵戰鬥,還說明屯田農戶平時有差役負擔。據《三國誌》卷12《司馬芝傳》載大司農司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建安中,天下倉廩充實,百姓殷足。自黃初以來,聽諸典農治生,各為部下之計,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治稟係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今諸典農各言:“留者為行者宗(疑為“事”之誤,觀上麵有農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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