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廷在規定凡出任地方官員必須「迴避本省」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裏內者(包括鄰省),均須迴避。府一級主要官員的本族可在本省內調補,但須離開本府。且「整個清代」地方官特別是「知縣的任期都相當短暫」,雖然理論上1任3年,但實際上,據李國祁對清代全國各省所作抽樣研究,知府以下地方官任期1年以下者幾達50%(李國祁:《清代基層地方官人事嬗遞現象之量化分析》,台灣科學委員會1975年。轉自謝國興:《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安徽省》,台北:台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25頁)。


    [30] 《曾國藩家書》,北京: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2002年版。


    [31] [英]莫裏斯·弗裏德曼:《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82-83頁。


    [32] 道光年間,張集馨在年譜中記述了他作為地方官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所花費的銀兩:「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尚阿)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


    [33] 《大清會典》卷二一,《文職官之俸》。


    [34] 歷鹹同光三朝京官的李慈銘在曰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先往投謁,繼以宴樂,冀獲微潤。彼外吏者分其峻削所得,以百分之一輦致權要,罄其毫末遍散部院諸司,人得錙銖以為慶幸。於是益冥搜廣詢,得一因緣,動色相告,赴之若鶩,百餘年來成為故事。」(李慈銘:《越縵堂日記》,揚州,廣陵書社2004年版)


    [35] 何剛德:《春明夢錄》有:「京官亷俸極薄,所賴以挹注者,則以外省所解之照費、飯食銀,堂(各部首長)司(郎中等司官)均分,稍資津貼耳。」林則徐《致敬輿函》中可見其做翰林院編修後,還須就館教書餬口養家(《林則徐年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曾國藩《家書》中可見其做翰林院檢討後,尚稟告其父:「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借錢之難,京城與家鄉相仿,但不勒追強逼耳」,年底又告:「男今年過年,除用去會館房租六十千外,又借銀五十兩。前曰冀望外間或有炭資之贈,今冬乃絕無此項」(《曾國藩全集·家書》,長沙:嶽麓書社1985年版)等。


    [36] 《清聖祖實錄》卷二三九。


    [37] 王慶雲:《石渠餘紀》。


    [38] 章學誠:《章氏遺書》卷二九,《上執政論時務書》。


    [39] 於建嶸:《嶽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40] 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係之影響》,《社會學研究》2006年3期;彭雨新:《清代田賦起運存留製度的演進》,《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4期。


    [41] 申學鋒:《清代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演變》,《地方財政研究》2005年第9期。


    [42] 於建嶸:《嶽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43] 鄭振滿:《清代福建地方財政與政府職能的演變》,載於《清史研究》2002年2期。


    [44] 如貧困省份甘肅於1958年上半年即投資興建了224 500個新工廠。全國1958年基建投資達267億元,比上一年增加97%,相當整個「一五」基建投資的一半(參見王紹光:《分權的底限》,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1997年版)。


    [45] 「三提五統」中的「三提」指村級管理費、公積金、公益金三項提留;「五統」指鄉鎮用於道路、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優撫等公共事業的五項統籌費用。改革前,上述費用在分配之前從村集體收入中扣除,稱「提留」、「統籌」;包產到戶後由農戶均攤。「三提五統」是鄉村兩級自收自用的費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集資收費更無標準可循,鄉村幹部往往以公共事業的名義任意攤派收費集資。


    [46] 轉自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係之影響》,《社會學研究》2006年3期。


    [47]「三個取消和一個調整」即取消鄉五項統籌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麵向農民的收費和集資;取消屠宰稅和除菸葉特產稅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


    [48] 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係之影響》,《社會學研究》2006年3期。


    [49]《清朝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七,朱雲錦:《戶部平餘案略》。


    [50] 兩稅法=租庸調+雜派;王安石稅法=兩稅法+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一條鞭法=王安石稅法+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倪元璐稅法=一條鞭法+雜派=王安石稅法+雜派+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地丁合一=……=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雜派(參見王家範、謝天佑:《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經濟結構試析》,載於《中國農民戰爭史研究輯刊》3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轉自《中國經濟時報》2000年11月3日,秦暉:《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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