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權」、「統支」、「轉移支付」的結果,理論上是使鄉鎮政府從「收稅政府」、「吃飯政府」變為「服務政府」;國家從「花錢養人」,變為「花錢養事」。但實際上,鄉鎮政府沒有了做為一級獨立財政機構可支用的活錢,往往借貸維持,處於「半癱瘓」狀態,並不能提供預想的公共服務。由此,不少人提出,應該索性將此一級政府裁撤。然而,如今不是清朝「耗羨歸公」時的雙層統治格局,村組幹部遠不能等同於歷史上的士紳階層,基層社會既非「自治」也並無「自治」基礎。果若裁撤鄉鎮一級政府,國家與農民之間將出現「斷層」,國家政權將「懸浮」於鄉村社會之上,其結果十分危險。


    中國幅員廣闊、人口眾多,不能設想,基層社會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如養老、醫療、水利等)能夠完全依靠國家「轉移支付」及縣財政提供。40萬個鄉鎮政府是國家治理基層社會的關節點。它們一方麵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一方麵紮根基層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維持治安和穩定。「稅費改革」成功的關鍵是,一、明確多級政府間事權範圍的劃分及各級財政支出的職能結構;二、「收」中有「放」,為地方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留出一定的財力和空間,在規範其行為、加強監管力度的同時,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從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實現基層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稅費改革」與「耗羨歸公」本質上不同。上述兩點,在以史為鑑,真正認清中國國情的前提下,應該能夠做到。


    [1]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5冊,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陝總督嶽鍾琪折,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版。


    [2]《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1冊,雍正元年五月十五日湖廣總督楊宗仁折;《清世宗實錄》卷六八;《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4冊,雍正三年二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折。


    [3] 何平:《清代賦稅製度研究:1644-1840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4] 《大清會典》卷二一,《文職官之俸》。


    [5]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6] 轉自鍾祥財:《一個行業腐敗的歷史案例》。


    [7] 柏樺以為,一般的縣要二三百人,大縣達千餘人至數千人(參見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54頁);劉小萌指出,清代京外經製吏員約共5.5萬餘人,吏與官的比例接近2: 1,加上額外吏員,吏、官之比還要更高(參見劉小萌:《胥吏》,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年版,83頁)。


    [8] 陳支平:《清代賦役製度演變新探》,廈門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95頁。


    [9] 〔美〕曾小萍(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0] 雍正《大清會典》卷三二,《戶部·賦役·起運》。


    [11] 雍正《大清會典》卷三二,《戶部·賦役·起運》。


    [12] 參見李治安主編:《唐宋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373頁。


    [13] 《清聖祖實錄》卷二百四十。


    [14]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15] 何剛德《客座偶談》卷一。


    [16] 《康熙起居注》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1829-1830、1900-1901頁。


    [17] 幹隆十一年(1746)起,清廷分三年輪免各省額徵銀數,共計免徵賦銀2824萬餘兩。此後又分別於幹隆三十五年(1770)、四十三年(1778)、五十五年(1790)普免全國錢糧。據粗略統計,幹隆一朝僅普免賦銀即有一億兩以上。


    [18] 《孚惠全書》卷二,幹隆三十五年正月一日上諭。


    [19] 易中天:《帝國的惆悵》,上海:文匯出版社2005年版。


    [20] 關於「雙層統治格局」,參見張研、牛貫傑:《19世紀中期中國雙重格局的演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張研:《17-19世紀中國人口與生存環境》,合肥:黃山書社2007年版。


    [21] 張研:《19世紀中期進入中國上層政權的地方精英·導言》,未刊稿。


    [22] 於建嶸指出:自秦朝至明清,國家的地方權力體係發生了很大變化。其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從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開皇十五年(595年),實行鄉亭製,以官派鄉官為主,民間推選人員為輔,鄉為基層行政區域;從隋文帝開皇十六年(596年)至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鄉裏製度開始由鄉官製向職役製轉變;從王安石變法至清代,實行的保甲製,縣為基層行政區域,鄉不再是基層行政區域。參見於建嶸:《嶽村政治: 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23] 費正清:《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22-24頁。


    [24] 《皇朝經世文編》卷七九,陸世儀:《論守城》。


    [25] 《皇朝經世文編》卷七七,魏源:《城守篇》。


    [26] 道光《黟縣誌》卷十五,《藝文》,程立《戊子紀事》;《己亥紀事》;《甲申紀事》。


    [27] 《皖誌列傳》卷七,《葉瑞廷傳》;方江《家園記》卷一,載於《安徽史學》1986年1期。


    [28] 杜贊奇曾說:「封建國家在鄉的統治職能包括維持公共利益,如修建義倉、興修水利、維護法律和秩序,並徵收賦稅,從理論上講,國家政權的生存有賴於各種職能間的相互協調,但至少在清末時期,收賦稅成為國家政治統治鄉村社會中的主要體現。」 [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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