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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行政部門超出公共行政的範圍,自己過多地為本部門爭取和設置權力,使得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太大,從而將國民權利和利益置於危險的境地。國家政策部門化也嚴重降低了行政效率,多個部門爭著為有利可圖的同一事項立法就導致部門之間職責權限不清,甚至在一些關係國計民生但是又無利可圖的問題上相互推委,扯皮,使得管理重複,執法交叉,處罰重複,政府缺位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也正是行政執法體製嚴重弊端的根源。最終將會演變成部門立法權限的異化;從維護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公共權力,成為維護部門利益、集團利益、個人利益的手段;法律也從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價值天平變成為立法者專橫暴斂的工具。
三是成為政府機構改革的強大阻力。有的部門通過立法將部門利益通過合法正當途徑裝進法律法規中,更有甚者直接利用規章製度製定權限,製定保護部門利益的規範性文件來規避更高價位的法律法規。政府機構的設置不是嚴格按照科學的行政管理要素,而是通過人為的“手工操作”、“幕後協商”來進行。歷次行政機構改革一次次落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怪圈,根本上就在於部門保護主義,在於行政機構設置上的科學化、部門行政職權的法定化、人員編製的精簡沒有根本實現。
有的部門通過部門立法來設定許可、擴大審批權限、增加收費項目等方式,並以此為藉口堂而皇之地向國家要求增擴人員編製、增加辦公經費、提高工作待遇等條件,造成國家權力異化和公共權力的流失,最終將出現行政權力的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利益主體集團化的惡性怪圈,形成一個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集團:台上有人唱戲,台下有人鼓掌,台後有人指揮操縱的場麵,機構改革和精簡人員就變得阻力重重,步履維艱。
四是對社會公正和社會和諧構成嚴重挑戰。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給我國帶來巨大的國民財富的同時,其市場的弊端或者“壞”的市場經濟成分也越來越明顯。一些改革的設計者、理論支持者、對改革翹首以盼的廣大人民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出現了: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商品化。國有資產的流失、城市拆遷中的官商勾結、農村土地徵用中的政府與市場錯位等問題的背後都可以看到這三種權力的異化現象。這種權力異化危害巨大,它不僅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在政府與民眾之間製造矛盾並不斷激化這種矛盾。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然而大部分的壟斷利潤並未收歸國有,而是轉化為部門和企業利益,最終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平,破壞了社會的和諧。
追尋近年立法的進展,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反壟斷法等,會發現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後,幾乎都有一個共同點,即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
依法辦事,即是公平。而在初始法條製定中體現公眾利益,平衡各方博弈,方能達到“正義”目標。由法律正義保證實質正義,法律本身的程序公正必不可少。
近年立法過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看似混亂,但“也推動了法律的改進”。
而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讓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與其利益相稱的影響力,仍麵臨考驗。其中,“部門立法”存在的“部門利益法定化”的問題,有可能傷害到公共利益,愈發引人關注。
作為最重要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的立法製度創新被認為是立法公正之本。
改革的成果如何讓人民共享,將是未來一段時間利益調整的重點。“從未來的5年或者更長一段時期來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遺產與成果,是我們麵臨的主要問題。
而法律因其權威與普適性,日漸成為利益博弈的“主戰場”。
利益博弈進入立法領域,是旨在將利益上升為權利的努力,是從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到主動參與製定者的覺醒,是從無序爭利到有序博弈的進步。
市場經濟的利益集團力量增大,公眾的權利意識復甦,政府部門掌握廣大的社會資源——各方博弈越來越頻繁。利益集團之間有博弈,與政府之間有博弈,與勞動者之間也有博弈;從立法觀念調整,到權力界定,權利分配,經濟利益確定,“中國現在很多 法律的出台都是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
在繁雜的博弈表象下,當前立法博弈的特點:
一是法律涉及的利益群體越多,博弈的程度越高。
二是立法涉及的麵越廣、涉及的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難。
三是對於焦點問題的解決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單兵突進”所能完成的,而是各個法律協調的產物。破產法對職工債權問題的最終解決要依賴勞動和社會保障製度的完善。
四是博弈主體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或非利益主體捲入了利益博弈中,博弈變得複雜,利益更難以調和。
防止部門利益挾持立法
在複雜利益調整中追求法律的正義性,成為更大的挑戰。
觀察中國立法的博弈,有兩種力量引人注意,即政府部門和利益集團,一為承接歷史傳統一直主導立法的力量,一為新時期增長迅速的力量。
三是成為政府機構改革的強大阻力。有的部門通過立法將部門利益通過合法正當途徑裝進法律法規中,更有甚者直接利用規章製度製定權限,製定保護部門利益的規範性文件來規避更高價位的法律法規。政府機構的設置不是嚴格按照科學的行政管理要素,而是通過人為的“手工操作”、“幕後協商”來進行。歷次行政機構改革一次次落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怪圈,根本上就在於部門保護主義,在於行政機構設置上的科學化、部門行政職權的法定化、人員編製的精簡沒有根本實現。
有的部門通過部門立法來設定許可、擴大審批權限、增加收費項目等方式,並以此為藉口堂而皇之地向國家要求增擴人員編製、增加辦公經費、提高工作待遇等條件,造成國家權力異化和公共權力的流失,最終將出現行政權力的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利益化、利益主體集團化的惡性怪圈,形成一個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集團:台上有人唱戲,台下有人鼓掌,台後有人指揮操縱的場麵,機構改革和精簡人員就變得阻力重重,步履維艱。
四是對社會公正和社會和諧構成嚴重挑戰。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給我國帶來巨大的國民財富的同時,其市場的弊端或者“壞”的市場經濟成分也越來越明顯。一些改革的設計者、理論支持者、對改革翹首以盼的廣大人民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出現了: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商品化。國有資產的流失、城市拆遷中的官商勾結、農村土地徵用中的政府與市場錯位等問題的背後都可以看到這三種權力的異化現象。這種權力異化危害巨大,它不僅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在政府與民眾之間製造矛盾並不斷激化這種矛盾。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然而大部分的壟斷利潤並未收歸國有,而是轉化為部門和企業利益,最終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平,破壞了社會的和諧。
追尋近年立法的進展,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反壟斷法等,會發現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後,幾乎都有一個共同點,即不同利益主體的博弈。
依法辦事,即是公平。而在初始法條製定中體現公眾利益,平衡各方博弈,方能達到“正義”目標。由法律正義保證實質正義,法律本身的程序公正必不可少。
近年立法過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看似混亂,但“也推動了法律的改進”。
而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讓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與其利益相稱的影響力,仍麵臨考驗。其中,“部門立法”存在的“部門利益法定化”的問題,有可能傷害到公共利益,愈發引人關注。
作為最重要的立法機構,全國人大的立法製度創新被認為是立法公正之本。
改革的成果如何讓人民共享,將是未來一段時間利益調整的重點。“從未來的5年或者更長一段時期來看,如何分享或共享改革遺產與成果,是我們麵臨的主要問題。
而法律因其權威與普適性,日漸成為利益博弈的“主戰場”。
利益博弈進入立法領域,是旨在將利益上升為權利的努力,是從規則的被動接受者到主動參與製定者的覺醒,是從無序爭利到有序博弈的進步。
市場經濟的利益集團力量增大,公眾的權利意識復甦,政府部門掌握廣大的社會資源——各方博弈越來越頻繁。利益集團之間有博弈,與政府之間有博弈,與勞動者之間也有博弈;從立法觀念調整,到權力界定,權利分配,經濟利益確定,“中國現在很多 法律的出台都是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
在繁雜的博弈表象下,當前立法博弈的特點:
一是法律涉及的利益群體越多,博弈的程度越高。
二是立法涉及的麵越廣、涉及的利益越多,立法越困難。
三是對於焦點問題的解決往往不是一部法律“單兵突進”所能完成的,而是各個法律協調的產物。破產法對職工債權問題的最終解決要依賴勞動和社會保障製度的完善。
四是博弈主體的多元化。大量的利益或非利益主體捲入了利益博弈中,博弈變得複雜,利益更難以調和。
防止部門利益挾持立法
在複雜利益調整中追求法律的正義性,成為更大的挑戰。
觀察中國立法的博弈,有兩種力量引人注意,即政府部門和利益集團,一為承接歷史傳統一直主導立法的力量,一為新時期增長迅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