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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類似於中國傳統社會,一旦共產黨退還了,整個政府、乃至整個社會也隨著退還。如果這種退還再伴隨著外部的強大壓力,中國社會的穩定和繁榮會遭遇極大危險。
所謂的“革命”,不過是利益集團之間的新一輪權力分配,是少數人強加給多數人的,造成的痛苦卻要老百姓去承擔。
民主與自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言論、出版、結社、集會四大權利屬於政治自由範疇。選舉民主與政治自由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中國的問題是製止腐敗。選舉不能製止腐敗,也止不住共產黨質量的退還;相反,選舉導致腐敗,因為選舉遊戲製造腐敗。選舉遊戲內含一個鐵三角,即政客——選民——金主構成的三角關係:政客必須通過媒體等各種手段引誘盡可能多的選民支持,為此需要盡可能多的金錢;總有金主向政客提供金錢,以求藉助權力謀取更多的資本;勝選後,政客要以公權回報投自己票的那些“相對多數”,還須以公權回報出錢的金主。 “相對多數”與全民的“公意”未必一致;金主的私利不僅與“公意”不一致,與支持政客的選民的利益也未必一致。所以自古以來,“多數決”必定產生以權謀私。在西方,選舉產生的腐敗是靠法治來控製的;在發展中國家,反對黨靠反腐敗上台,也因腐敗而下台,政黨輪流上台搞腐敗,選舉成為腐敗機會之輪流。
防止共產黨退化,保持其公信力,即“合法性”不在於直接選舉,而在於建立法治政府;在於建立專業化的現代官僚體係,即成熟的公務員係統,並實行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分權製衡。當違法行政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政府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政府官員才會小心翼翼,政府也才能擁有“合法性”。
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選擇,應該是實行黨政分開,建立法治政府。執政黨退出日常行政,專門製定大政方針和選派政務官,從而減少執政黨腐敗的機會。同時用分權製衡來規範政府公權。應該把黨的工作重心從經濟建設轉移到法治建設上來,把遵紀守法作為黨政幹部評估體係的核心標準。也就是說,應該堅持中國政治智慧的一個優良傳統:“治吏不治民”。
由於缺乏科學有效的市場經濟管理和調節控製機製,政治權力對社會財富的控製就產生了利用政治權力發財富,甚至達到暴富的社會條件。這種社會條件培養了新的利益集團和社會階層,導致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社會“相對剝奪感”增加,為產生社會騷亂性事件培育了社會情緒。
一個社會的穩定或者不穩定不能由它所產生的滿足程度或者挫折程度來判斷。一個社會特徵不僅表現在社會分層上,而且也表現在互相衝突的社會各群體間的權力關係體係上。這樣,占有統治地位的群體在一個社會中握有大權,與人們根據其社會和經濟地位來接受屬於他們的特權和負擔相比,可能是社會穩定的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換句話說,政治權力的集團性壟斷和社會各利益群體缺乏最為基本的博弈,是目前中國社會最大的風險因素。但對於這一點,恰恰是執政集團中的一些人最不願意承認的。不檢討目前中國政治體製存在的問題,而政治集團對上述問題的態度,又決定了政府處理社會危機和抗風險機製的脆弱與欠缺。
在目前階段,執政者持有的決策理念對於處理社會風險基本上遵循兩種思路:一是強化專政機關,對民眾的利益表達進行壓製,用政府權威賦予的暴力和強權手段維護所謂的“社會穩定”;二是強調群眾利益無小事,強調以民為本,要求既得利益集團保持一定的行為克製,讓出一部分利益給群眾,以求一時平安。顯而易見,第一種主張強調的是國家機器的作用,是政權既是專政工具和暴力機器這種理念的現代運用;第二種主張雖然承認了民眾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認為現存的政治架構可以代表和協調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這兩種主張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政策就是軟硬兼施的現代統治術。雖然這在一定時期內也許有一定的效力,但最終隻能讓中國社會積累更多更大的風險。
一定要建立民主的憲政體製,就一定要開放社會利益表達機製,實行公平和理性的利益博弈。
首先,應當逐步建立體現民主和憲政精神的政治體製,這樣才能真正樹立國家政權的權威。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中國政治的統一性正在發生改變。在以往及現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權威正在逐漸被地方黨政權力的自利主張所消解。
其次,要建立或開放對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表達機製,允許農民、工人和社會其他利益群體形成自己的表達組織,如工會、農會、商會等。因為目前的工農維權抗爭活動是作為一種政治壓力而存在的,而社會對這種壓力的承受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社會的承受限度被突破,就會使現存的統治秩序失去平衡。因此,隨著工農維權活動的不斷強化,更需要尋找有效的途徑將其納入正常和健康的社會發展軌道。
因勢利導是一種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思路,要讓工農利益得到組織化的體現,從而將容易引起社會安全問題的群體性、突發性、騷亂性事件引導到一個有序的係統內。然而,目前的主流意識和地方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製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為最重要的工作方向。從這種認識出發,一切試圖實現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為都被視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做的努力當成是對現行政權的挑戰,並且定性為犯罪行為。事實上,利益組織化對於社會穩定來說是把雙刃劍。就目前的中國社會而言,讓工人和農民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不僅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問題,而且對國家長期穩定發展是有益的。因為,工人和農民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製約處於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和公共權力掌握者對他們的侵權行為,使社會處於相對均勢。
所謂的“革命”,不過是利益集團之間的新一輪權力分配,是少數人強加給多數人的,造成的痛苦卻要老百姓去承擔。
民主與自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言論、出版、結社、集會四大權利屬於政治自由範疇。選舉民主與政治自由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中國的問題是製止腐敗。選舉不能製止腐敗,也止不住共產黨質量的退還;相反,選舉導致腐敗,因為選舉遊戲製造腐敗。選舉遊戲內含一個鐵三角,即政客——選民——金主構成的三角關係:政客必須通過媒體等各種手段引誘盡可能多的選民支持,為此需要盡可能多的金錢;總有金主向政客提供金錢,以求藉助權力謀取更多的資本;勝選後,政客要以公權回報投自己票的那些“相對多數”,還須以公權回報出錢的金主。 “相對多數”與全民的“公意”未必一致;金主的私利不僅與“公意”不一致,與支持政客的選民的利益也未必一致。所以自古以來,“多數決”必定產生以權謀私。在西方,選舉產生的腐敗是靠法治來控製的;在發展中國家,反對黨靠反腐敗上台,也因腐敗而下台,政黨輪流上台搞腐敗,選舉成為腐敗機會之輪流。
防止共產黨退化,保持其公信力,即“合法性”不在於直接選舉,而在於建立法治政府;在於建立專業化的現代官僚體係,即成熟的公務員係統,並實行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分權製衡。當違法行政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政府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政府官員才會小心翼翼,政府也才能擁有“合法性”。
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的選擇,應該是實行黨政分開,建立法治政府。執政黨退出日常行政,專門製定大政方針和選派政務官,從而減少執政黨腐敗的機會。同時用分權製衡來規範政府公權。應該把黨的工作重心從經濟建設轉移到法治建設上來,把遵紀守法作為黨政幹部評估體係的核心標準。也就是說,應該堅持中國政治智慧的一個優良傳統:“治吏不治民”。
由於缺乏科學有效的市場經濟管理和調節控製機製,政治權力對社會財富的控製就產生了利用政治權力發財富,甚至達到暴富的社會條件。這種社會條件培養了新的利益集團和社會階層,導致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社會“相對剝奪感”增加,為產生社會騷亂性事件培育了社會情緒。
一個社會的穩定或者不穩定不能由它所產生的滿足程度或者挫折程度來判斷。一個社會特徵不僅表現在社會分層上,而且也表現在互相衝突的社會各群體間的權力關係體係上。這樣,占有統治地位的群體在一個社會中握有大權,與人們根據其社會和經濟地位來接受屬於他們的特權和負擔相比,可能是社會穩定的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換句話說,政治權力的集團性壟斷和社會各利益群體缺乏最為基本的博弈,是目前中國社會最大的風險因素。但對於這一點,恰恰是執政集團中的一些人最不願意承認的。不檢討目前中國政治體製存在的問題,而政治集團對上述問題的態度,又決定了政府處理社會危機和抗風險機製的脆弱與欠缺。
在目前階段,執政者持有的決策理念對於處理社會風險基本上遵循兩種思路:一是強化專政機關,對民眾的利益表達進行壓製,用政府權威賦予的暴力和強權手段維護所謂的“社會穩定”;二是強調群眾利益無小事,強調以民為本,要求既得利益集團保持一定的行為克製,讓出一部分利益給群眾,以求一時平安。顯而易見,第一種主張強調的是國家機器的作用,是政權既是專政工具和暴力機器這種理念的現代運用;第二種主張雖然承認了民眾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認為現存的政治架構可以代表和協調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這兩種主張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政策就是軟硬兼施的現代統治術。雖然這在一定時期內也許有一定的效力,但最終隻能讓中國社會積累更多更大的風險。
一定要建立民主的憲政體製,就一定要開放社會利益表達機製,實行公平和理性的利益博弈。
首先,應當逐步建立體現民主和憲政精神的政治體製,這樣才能真正樹立國家政權的權威。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中國政治的統一性正在發生改變。在以往及現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權威正在逐漸被地方黨政權力的自利主張所消解。
其次,要建立或開放對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表達機製,允許農民、工人和社會其他利益群體形成自己的表達組織,如工會、農會、商會等。因為目前的工農維權抗爭活動是作為一種政治壓力而存在的,而社會對這種壓力的承受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社會的承受限度被突破,就會使現存的統治秩序失去平衡。因此,隨著工農維權活動的不斷強化,更需要尋找有效的途徑將其納入正常和健康的社會發展軌道。
因勢利導是一種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思路,要讓工農利益得到組織化的體現,從而將容易引起社會安全問題的群體性、突發性、騷亂性事件引導到一個有序的係統內。然而,目前的主流意識和地方當政者的決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製社會組織資源,一直被視為最重要的工作方向。從這種認識出發,一切試圖實現群體利益組織化的行為都被視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做的努力當成是對現行政權的挑戰,並且定性為犯罪行為。事實上,利益組織化對於社會穩定來說是把雙刃劍。就目前的中國社會而言,讓工人和農民有自己的利益組織不僅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問題,而且對國家長期穩定發展是有益的。因為,工人和農民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製約處於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和公共權力掌握者對他們的侵權行為,使社會處於相對均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