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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然,對行賄者的“手軟”,並不隻在於執法過程中,應該說,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給行賄人提供了空間。現行法律對行賄罪的規定,總的說來表現為立法導向的寬容,立法規定過於原則,立法滯後於行賄的發展變化。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對行賄犯罪的正確認定和處罰,削弱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行賄與受賄,作為一個矛盾統一體,受賄是矛盾的主要方麵。這是因為受賄方掌握公共權力,在資源和利益分配上處於主導地位,而行賄方往往“位卑權輕”,屬於“請求”的弱勢,容易得到人們的同情,並且基於社會文化中對官員清正廉潔的人格操守期望,對公職人員的道德譴責也更為嚴厲。
從我國當前反腐敗實踐來看,對行賄者的過分寬容,一方麵使那些嚐到甜頭的行賄者更肆無忌憚地得寸進尺,膽子越來越大,攻擊性越來越強,把越來越多的國家工作人員拉下水,這是當前腐敗案件產生的重要誘因之一。另一方麵,則容易造成社會上是非觀念的混淆,在群眾中產生“受賄有罪,行賄無罪”的錯誤導向,增加人們對行賄現象的容忍度和認同感,使人們由見慣不驚到競相仿效。對行賄行為的放寬尺度,相當於暗示人們可以大膽行賄。長此以往,很容易在社會上形成這樣的風氣:人們遇到困難,首先會想到行賄 不是其他方法。更為嚴重的是,當這種風氣在社會上逐漸形成,我們社會中所有正常的製度渠道都將變得無效。
當前反腐敗實踐來中存在著對行賄者的過分寬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就是公賄的存在。
公賄,顧名思義就是用公款行賄。它是指黨政機關、國有及集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為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小團體利益,用公款對有一定權力的單位和個人行賄的行為。近年來,公賄之風日益猖獗,在我國的賄賂案件中,不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趨勢。
公賄猖獗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公開化、公然化。
由於目前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項目、資金和各種優惠政策,是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和重要動力。我國的倒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使人財物權都高度集中於上一級部門。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經濟資源,各地各部門之間就要進行“爭奪”;而掌握和支配這些資源的領導或部門往往又擁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如何“爭奪”,就成了“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這個時候,公賄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過節或者是重大事項之際,向上級單位或者領導“進貢”,是公賄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對於此種類型的公賄,不但行賄的人振振有辭,一些群眾和領導也“理解認可”。
其實,爭取支持也好,聯絡感情也罷,都不能抹殺公賄權錢交易腐敗的實質。它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政府正常運作的程序,踐踏了法律的尊嚴。一個公賄盛行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
除了為“本地區、本部門謀利益”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強烈的個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賄”盛行的一個原動力。公開場合,多數公賄者都宣稱是為了爭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裏很難說沒有一點自己的企圖:給領導留個好印象,為以後升遷鋪路。
據調查,當前公賄的一個重災區就是在職務調整變動之機,用公款行賄,打通關節,以求得“保位升遷”。從近年來查處的多起“賣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當部分的“買官者”,特別是那些具有一定職權的人,用來行賄的錢都是公款。從最終利益的歸屬來說,“公款買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鋪私路。如果說那些為了地方和部門利益的還事出有因的話,這種則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賄現象,是在封建官場餘毒影響下,當前體製弊端與個人私利動機相結合的一種政治嬗變,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敵。對公賄的治理不力,影響了對整個行賄問題的治理效果,進而也影響了反腐敗鬥爭的整體進度。
因為受賄而東窗事發的貪官天天都有,但將這些貪官拉下水的行賄者被判刑的卻少之又少。受賄者鋃鐺入獄,行賄者逍遙法外,不是一種正常現象。和受賄罪相比,刑法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相對輕緩。在許多賄賂案件中,行賄人的主導因素越來越明顯,為了將掌握實權的官員拉下水,各種行賄手段無所不用。
賄賂犯罪多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完成,作為一條繩子上的兩個螞蚱,如果行賄者和受賄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處就非常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多數賄賂案件是因為行賄者揭發受賄者才得以偵破,而行賄者之所以開口,很多時候是以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的承諾為前提。於是,司法機關往往麵臨著兩難,要麽案件無法偵破,要麽對行賄者網開一麵,而後一種選擇,顯然是一種雖屬無奈但又務實的選擇。
如此選擇,楸出了腐敗分子,避免了一無所獲,社會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卻值得思考。揭發受賄,是立功行為,應該從輕發落,但是當絕大多數行賄者被免於處罰的時候,刑法中懲治行賄犯罪的莊嚴條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險。
行賄與受賄,作為一個矛盾統一體,受賄是矛盾的主要方麵。這是因為受賄方掌握公共權力,在資源和利益分配上處於主導地位,而行賄方往往“位卑權輕”,屬於“請求”的弱勢,容易得到人們的同情,並且基於社會文化中對官員清正廉潔的人格操守期望,對公職人員的道德譴責也更為嚴厲。
從我國當前反腐敗實踐來看,對行賄者的過分寬容,一方麵使那些嚐到甜頭的行賄者更肆無忌憚地得寸進尺,膽子越來越大,攻擊性越來越強,把越來越多的國家工作人員拉下水,這是當前腐敗案件產生的重要誘因之一。另一方麵,則容易造成社會上是非觀念的混淆,在群眾中產生“受賄有罪,行賄無罪”的錯誤導向,增加人們對行賄現象的容忍度和認同感,使人們由見慣不驚到競相仿效。對行賄行為的放寬尺度,相當於暗示人們可以大膽行賄。長此以往,很容易在社會上形成這樣的風氣:人們遇到困難,首先會想到行賄 不是其他方法。更為嚴重的是,當這種風氣在社會上逐漸形成,我們社會中所有正常的製度渠道都將變得無效。
當前反腐敗實踐來中存在著對行賄者的過分寬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就是公賄的存在。
公賄,顧名思義就是用公款行賄。它是指黨政機關、國有及集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為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小團體利益,用公款對有一定權力的單位和個人行賄的行為。近年來,公賄之風日益猖獗,在我國的賄賂案件中,不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趨勢。
公賄猖獗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公開化、公然化。
由於目前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導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項目、資金和各種優惠政策,是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和重要動力。我國的倒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使人財物權都高度集中於上一級部門。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經濟資源,各地各部門之間就要進行“爭奪”;而掌握和支配這些資源的領導或部門往往又擁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如何“爭奪”,就成了“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這個時候,公賄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過節或者是重大事項之際,向上級單位或者領導“進貢”,是公賄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對於此種類型的公賄,不但行賄的人振振有辭,一些群眾和領導也“理解認可”。
其實,爭取支持也好,聯絡感情也罷,都不能抹殺公賄權錢交易腐敗的實質。它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政府正常運作的程序,踐踏了法律的尊嚴。一個公賄盛行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
除了為“本地區、本部門謀利益”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強烈的個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賄”盛行的一個原動力。公開場合,多數公賄者都宣稱是為了爭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裏很難說沒有一點自己的企圖:給領導留個好印象,為以後升遷鋪路。
據調查,當前公賄的一個重災區就是在職務調整變動之機,用公款行賄,打通關節,以求得“保位升遷”。從近年來查處的多起“賣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當部分的“買官者”,特別是那些具有一定職權的人,用來行賄的錢都是公款。從最終利益的歸屬來說,“公款買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鋪私路。如果說那些為了地方和部門利益的還事出有因的話,這種則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賄現象,是在封建官場餘毒影響下,當前體製弊端與個人私利動機相結合的一種政治嬗變,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敵。對公賄的治理不力,影響了對整個行賄問題的治理效果,進而也影響了反腐敗鬥爭的整體進度。
因為受賄而東窗事發的貪官天天都有,但將這些貪官拉下水的行賄者被判刑的卻少之又少。受賄者鋃鐺入獄,行賄者逍遙法外,不是一種正常現象。和受賄罪相比,刑法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相對輕緩。在許多賄賂案件中,行賄人的主導因素越來越明顯,為了將掌握實權的官員拉下水,各種行賄手段無所不用。
賄賂犯罪多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完成,作為一條繩子上的兩個螞蚱,如果行賄者和受賄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處就非常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多數賄賂案件是因為行賄者揭發受賄者才得以偵破,而行賄者之所以開口,很多時候是以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的承諾為前提。於是,司法機關往往麵臨著兩難,要麽案件無法偵破,要麽對行賄者網開一麵,而後一種選擇,顯然是一種雖屬無奈但又務實的選擇。
如此選擇,楸出了腐敗分子,避免了一無所獲,社會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卻值得思考。揭發受賄,是立功行為,應該從輕發落,但是當絕大多數行賄者被免於處罰的時候,刑法中懲治行賄犯罪的莊嚴條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