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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清朝政治腐敗的實質是官僚集團與國家間的利益衝突,官吏的侵貪是對儒家君臣大義觀的徹底否定,反侵貪則是對封建帝王為維持其統治與官僚財富分配而展開的利益衝突。
封建社會的官僚政治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製度和傳統,官僚政治與官吏侵貪是一對孿生兄弟,中國封建社會歷代都實行官僚政治製度,這就決定了各代官吏侵貪從形式到內容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封建官僚政治製度的特點是重人治輕法治,法作為對人民壓迫的工具,而對官僚統治集團隻是一種擺設,實質上是君主控製、駕馭下屬的工具。重人治而忽視法治,隻能加重吏治的腐敗。
從政治的台階或官僚的台階往下看,越往底層腐敗行為越頻繁,下級官員比上級官員更具腐化性;和生活的混亂、集團之間缺乏穩定的關係、沒有公認的權威模式,都是滋生敷衍腐化的“溫床”。
由於對官吏的權力沒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監督和製約機製,官員漠視民間輿論已經成為一種文化。在這種社會製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貪汙腐敗的努力都是徒勞的。尤其是以對人類社會文明的反動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貪汙腐敗,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會晚期專製統治本身的腐朽和沒落。
大權可以大貪,小權可以小貪,哪裏有權,哪裏就會有貪。大貪帶動和刺激了小貪,小貪又培養和保護了大貪。小貪是大貪的基礎,也是大貪的土壤。要減少和杜絕大貪,就必須從整治小貪著手。放任今天的小貪,明天就必然出現更多的大貪。
對統治者容忍貪汙有一段精闢的論述:自古以來貪汙是中國官場上永恆的“風景線”,原因就在於鼓勵、刺激貪汙的吏治是千古不變的。貪汙是維持大一統中央集權的必要機製。對於統治者來說,它的作用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麵:讓所有的官吏都有把柄可抓,促其服服帖帖,惟命是從;轉移老百姓對最高統治者的怨恨,讓老百姓把怨恨都撒在“貪官汙吏”身上;讓所有的官吏都死心塌地踏上最高統治者的戰船,同舟共濟。具體的鼓勵、刺激貪汙的辦法就是低薪、寬刑和縱容。
柏楊說:中國專製體製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險感最大的人。對野心家的恐懼心理,助長了一種對中國傷害最大的貪汙罪行。貪汙在中國數千年不能絕跡,而在大黑暗時代尤其無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有意培養它,當憤怒的人群紛紛控告某一有權人物的貪汙時,帝王往往暗自高興,認為手握大權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貪汙上,他就再不會有坐金鑾殿那種野心了。專製體製是貪官汙吏的根源,專製體製不除,貪汙現象便不會滅絕。
12.6 關於行賄問題
在每一起賄賂腐敗案件中,正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緊密結合,才上演了一出權力與利益的醜惡聯姻。行賄者戲弄和玷汙嚴肅的法律規則,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催發著“有錢能使鬼推磨”的社會心理,是和諧社會與法製社會的天敵。但在當前的反腐敗鬥爭實踐中,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存在著嚴重的“失衡”:行賄行為的發生與被查處的比例失衡,:行賄行為的危害與懲罰力度失衡,行賄行為的惡劣性與人們寬容心態失衡。
行賄與受賄是一個硬幣的兩麵。從我國近年來居高不下的腐敗案件數目來看,行賄之烈,絲毫不亞於受賄,其毒素已經滲透和侵蝕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
近年來,與受賄行為不斷升級相適應,行賄行為的版本也不斷更新。行賄行為多元化:過去行賄人以個體私營企業的從業者居多,如今,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公務員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加入這一陣營。行賄目的多樣化:過去行賄人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如今參雜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賄領域擴大化:從商品流通、建築工程、金融證券、房地產等領域逐步向醫藥衛生、文化教育等行業和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滲透,特別是管人、管事、管項目、管資金等熱點部位呈高發態勢。行賄手段隱蔽化:從謀求一時一事的短期行為發展到長期進行感情投資,從直接向行賄對象行賄發展到通過其親朋好友或者身邊工作人員“間接”“迂迴”行賄,從直接的金錢賄賂發展到美色、古玩字畫等賄賂。行賄危害劇烈化:行賄者腐蝕掌權者,敗壞風氣,坑害國家。
在現實中,行賄者與受賄者的際遇卻是天壤之別,受賄者被千夫所指,名譽掃地,身陷羅網,甚至搭上性命;行賄者卻有驚無險,甚至繼續作惡。
當前查處行賄者與受賄者還沒達到應有的比例,行賄者有恃無恐。當前我國體製機製和製度尚不健全,特別是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大量資源通過行政權力來分配,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驅動下,紛紛採取行賄手段以獲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這種環境影響下,大地方和部門,把為了“地方和單位”的發展、為了“爭取項目”而行賄的人視為功臣。對單位行賄者更是抱著“法不責眾”的錯誤認識,設立了種種無形的禁區。
在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對行賄人較之受賄人也更趨寬容。在賄賂犯罪中,受賄方屬於矛盾的主要方麵,因此兩害相權取其輕,將處理行賄人放在次要位置。並且行賄與受賄特殊的對合關係,決定了行賄人既是打擊的對象,又是查處受賄行為的主要證據來源和眼看因素。通常採取承諾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來爭取行賄人的配合的辦案方式。
封建社會的官僚政治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製度和傳統,官僚政治與官吏侵貪是一對孿生兄弟,中國封建社會歷代都實行官僚政治製度,這就決定了各代官吏侵貪從形式到內容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封建官僚政治製度的特點是重人治輕法治,法作為對人民壓迫的工具,而對官僚統治集團隻是一種擺設,實質上是君主控製、駕馭下屬的工具。重人治而忽視法治,隻能加重吏治的腐敗。
從政治的台階或官僚的台階往下看,越往底層腐敗行為越頻繁,下級官員比上級官員更具腐化性;和生活的混亂、集團之間缺乏穩定的關係、沒有公認的權威模式,都是滋生敷衍腐化的“溫床”。
由於對官吏的權力沒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監督和製約機製,官員漠視民間輿論已經成為一種文化。在這種社會製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貪汙腐敗的努力都是徒勞的。尤其是以對人類社會文明的反動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貪汙腐敗,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會晚期專製統治本身的腐朽和沒落。
大權可以大貪,小權可以小貪,哪裏有權,哪裏就會有貪。大貪帶動和刺激了小貪,小貪又培養和保護了大貪。小貪是大貪的基礎,也是大貪的土壤。要減少和杜絕大貪,就必須從整治小貪著手。放任今天的小貪,明天就必然出現更多的大貪。
對統治者容忍貪汙有一段精闢的論述:自古以來貪汙是中國官場上永恆的“風景線”,原因就在於鼓勵、刺激貪汙的吏治是千古不變的。貪汙是維持大一統中央集權的必要機製。對於統治者來說,它的作用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麵:讓所有的官吏都有把柄可抓,促其服服帖帖,惟命是從;轉移老百姓對最高統治者的怨恨,讓老百姓把怨恨都撒在“貪官汙吏”身上;讓所有的官吏都死心塌地踏上最高統治者的戰船,同舟共濟。具體的鼓勵、刺激貪汙的辦法就是低薪、寬刑和縱容。
柏楊說:中國專製體製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險感最大的人。對野心家的恐懼心理,助長了一種對中國傷害最大的貪汙罪行。貪汙在中國數千年不能絕跡,而在大黑暗時代尤其無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有意培養它,當憤怒的人群紛紛控告某一有權人物的貪汙時,帝王往往暗自高興,認為手握大權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貪汙上,他就再不會有坐金鑾殿那種野心了。專製體製是貪官汙吏的根源,專製體製不除,貪汙現象便不會滅絕。
12.6 關於行賄問題
在每一起賄賂腐敗案件中,正是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緊密結合,才上演了一出權力與利益的醜惡聯姻。行賄者戲弄和玷汙嚴肅的法律規則,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催發著“有錢能使鬼推磨”的社會心理,是和諧社會與法製社會的天敵。但在當前的反腐敗鬥爭實踐中,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存在著嚴重的“失衡”:行賄行為的發生與被查處的比例失衡,:行賄行為的危害與懲罰力度失衡,行賄行為的惡劣性與人們寬容心態失衡。
行賄與受賄是一個硬幣的兩麵。從我國近年來居高不下的腐敗案件數目來看,行賄之烈,絲毫不亞於受賄,其毒素已經滲透和侵蝕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
近年來,與受賄行為不斷升級相適應,行賄行為的版本也不斷更新。行賄行為多元化:過去行賄人以個體私營企業的從業者居多,如今,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公務員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加入這一陣營。行賄目的多樣化:過去行賄人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如今參雜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賄領域擴大化:從商品流通、建築工程、金融證券、房地產等領域逐步向醫藥衛生、文化教育等行業和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滲透,特別是管人、管事、管項目、管資金等熱點部位呈高發態勢。行賄手段隱蔽化:從謀求一時一事的短期行為發展到長期進行感情投資,從直接向行賄對象行賄發展到通過其親朋好友或者身邊工作人員“間接”“迂迴”行賄,從直接的金錢賄賂發展到美色、古玩字畫等賄賂。行賄危害劇烈化:行賄者腐蝕掌權者,敗壞風氣,坑害國家。
在現實中,行賄者與受賄者的際遇卻是天壤之別,受賄者被千夫所指,名譽掃地,身陷羅網,甚至搭上性命;行賄者卻有驚無險,甚至繼續作惡。
當前查處行賄者與受賄者還沒達到應有的比例,行賄者有恃無恐。當前我國體製機製和製度尚不健全,特別是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完全發揮,大量資源通過行政權力來分配,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驅動下,紛紛採取行賄手段以獲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這種環境影響下,大地方和部門,把為了“地方和單位”的發展、為了“爭取項目”而行賄的人視為功臣。對單位行賄者更是抱著“法不責眾”的錯誤認識,設立了種種無形的禁區。
在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對行賄人較之受賄人也更趨寬容。在賄賂犯罪中,受賄方屬於矛盾的主要方麵,因此兩害相權取其輕,將處理行賄人放在次要位置。並且行賄與受賄特殊的對合關係,決定了行賄人既是打擊的對象,又是查處受賄行為的主要證據來源和眼看因素。通常採取承諾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來爭取行賄人的配合的辦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