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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我國實行的是公有製,在現階段,是由國家代表社會直接占有生產資料,並由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社會調控體係負責一切社會價值、社會利益的分配。在公有製下,國家是關鍵,國家至高無上,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以國家的名義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其理由之正當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這一點已經深入到當代每一個大陸中國人的心裏;特別是幹部們,由於他們是代表著國家在行使權力,上述的幾點已經滲透到他們的潛意識裏。
當具體到每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幹部身上時,情況就出現了差別。有的幹部不知不覺地在潛意識裏將“以國家的名義”和“以某一集體的名義”等同起來,或者說用後者替換了前者。他們的推理過程很符合邏輯:我要對國家負責,但具體地說,就是對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而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說到底是國家的,我這個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門或者單位的名義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這就是“隻要以公家的名義,什麽事都幹得”。
文化與法律在這裏發生了衝突。應該遵循文化的律令,還是遵守法律?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一般地說,文化的力量遠比法律的力量強大。
從“為公”的越軌到為私的越軌隻有半步之差。最能體現這一點的,也許莫過於“小金庫”。小金庫是多種矛盾的產物。
從社會調控體係看來,企業的一切全都按計劃安排得妥妥帖帖,根本沒有必要另外掌握什麽機動錢款;但在企業看來,小金庫可用於行賄、可用於種種不可告人的去處。從理論上說,企業的一切經濟行為不隻被事先安排好,而且處於嚴密的監督之下。但實際上,“宏觀控製,微觀搞活”後,企業卻有大量的“小動作”可搞,小金庫也就自然受到歡迎。
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說:“歷史家昌言中國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汙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希罕。歷代對於貪官汙吏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
中國封建官吏貪汙受賄的手法,主要是五種:恃權勒索、剋扣軍餉、貪汙所徵收的賦稅、監守自盜國庫、利用國家財政支出之機假公濟私。
封建專製和官本位下的封建官吏,隻有“父母官”的觀念而沒有“公僕”觀念,是“為民做主”而不是“代表人民”。這是他們魚肉百姓的原因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中國以道德為立國之本,用儒家學說為基礎的禮治秩序規範著一切人的一舉一動,而整個道德規範裏是沒有一條允許官吏貪汙受賄的,那又何以會形成如此眾多的官吏貪汙受賄呢?
問題就出在以道德為立國之本上。道德是人類社會極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絕對辦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沒有科學與理性、民主與法製等等來濟道德之窮,以道德立國就演化為泛道德主義,其特徵是:不隻牽涉到他人利益的社會性行為它要管,連私生活甚至個人內心裏的自然慾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嚴格。要求過高,緊張過度,泛道德化反成為非道德化。經驗證明,迫使人們去做他們做不到的或不願意做的事情,結果必然造就虛偽。
虛偽造就了中國封建官吏的雙重人格:一方麵信誓旦旦,為國家、為君主萬死不辭;另一方麵則為了個人利益哪管國家興亡。於是,出現了“滿口仁義道德,行事男盜女娼”這一司空見慣的歷史現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淪為謀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人之行為的約束力。
在人治社會裏,道德也即個人良心是社會最後的一道防線,此防線一旦崩潰,中國封建官吏就在貪汙受賄的路上越滑越遠。大家背地裏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統治者也隻能眼開眼閉。既然權力在握,而且這種權力不受約束和監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會遭遇到反抗,謀取私利最簡便、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把為其“作主”的人民當作魚肉的對象,“做官”與“發財”也就聯繫到一起了。最終導致了社會學家稱為“係統化貪汙”的現象,也即某一組織內部的全體或者絕大多數成員都在進行有計劃有預謀有一定規律的貪汙。
中國人傳統地把當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說是因為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倫理政治學說,也有理由說是因為科舉製鼓勵人們“以學幹祿”,熱衷於仕途。但更深層的原因,則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做官的、準備做官的、乃至已經退出官場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這些實利和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為了保護財產;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為了增大財產。
封建社會官吏往往利用職務關係、親屬關係和地域關係營私舞弊,貪髒枉法,嚴重侵蝕著國家政權的肌體。官吏貪汙的手段大多係收受賄賂和利用製度的漏洞為主。
金錢地位的提高也沖淡了傳統的人際關係,人際交往中的功利主義色彩增強,人們不再單憑血緣關係和情感來確定親疏遠近,而是“漸加以貨幣,遂至視多寡為厚薄”。
當具體到每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幹部身上時,情況就出現了差別。有的幹部不知不覺地在潛意識裏將“以國家的名義”和“以某一集體的名義”等同起來,或者說用後者替換了前者。他們的推理過程很符合邏輯:我要對國家負責,但具體地說,就是對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而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說到底是國家的,我這個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門或者單位的名義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這就是“隻要以公家的名義,什麽事都幹得”。
文化與法律在這裏發生了衝突。應該遵循文化的律令,還是遵守法律?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一般地說,文化的力量遠比法律的力量強大。
從“為公”的越軌到為私的越軌隻有半步之差。最能體現這一點的,也許莫過於“小金庫”。小金庫是多種矛盾的產物。
從社會調控體係看來,企業的一切全都按計劃安排得妥妥帖帖,根本沒有必要另外掌握什麽機動錢款;但在企業看來,小金庫可用於行賄、可用於種種不可告人的去處。從理論上說,企業的一切經濟行為不隻被事先安排好,而且處於嚴密的監督之下。但實際上,“宏觀控製,微觀搞活”後,企業卻有大量的“小動作”可搞,小金庫也就自然受到歡迎。
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說:“歷史家昌言中國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汙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希罕。歷代對於貪官汙吏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
中國封建官吏貪汙受賄的手法,主要是五種:恃權勒索、剋扣軍餉、貪汙所徵收的賦稅、監守自盜國庫、利用國家財政支出之機假公濟私。
封建專製和官本位下的封建官吏,隻有“父母官”的觀念而沒有“公僕”觀念,是“為民做主”而不是“代表人民”。這是他們魚肉百姓的原因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中國以道德為立國之本,用儒家學說為基礎的禮治秩序規範著一切人的一舉一動,而整個道德規範裏是沒有一條允許官吏貪汙受賄的,那又何以會形成如此眾多的官吏貪汙受賄呢?
問題就出在以道德為立國之本上。道德是人類社會極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絕對辦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沒有科學與理性、民主與法製等等來濟道德之窮,以道德立國就演化為泛道德主義,其特徵是:不隻牽涉到他人利益的社會性行為它要管,連私生活甚至個人內心裏的自然慾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嚴格。要求過高,緊張過度,泛道德化反成為非道德化。經驗證明,迫使人們去做他們做不到的或不願意做的事情,結果必然造就虛偽。
虛偽造就了中國封建官吏的雙重人格:一方麵信誓旦旦,為國家、為君主萬死不辭;另一方麵則為了個人利益哪管國家興亡。於是,出現了“滿口仁義道德,行事男盜女娼”這一司空見慣的歷史現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淪為謀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人之行為的約束力。
在人治社會裏,道德也即個人良心是社會最後的一道防線,此防線一旦崩潰,中國封建官吏就在貪汙受賄的路上越滑越遠。大家背地裏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統治者也隻能眼開眼閉。既然權力在握,而且這種權力不受約束和監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會遭遇到反抗,謀取私利最簡便、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把為其“作主”的人民當作魚肉的對象,“做官”與“發財”也就聯繫到一起了。最終導致了社會學家稱為“係統化貪汙”的現象,也即某一組織內部的全體或者絕大多數成員都在進行有計劃有預謀有一定規律的貪汙。
中國人傳統地把當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說是因為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倫理政治學說,也有理由說是因為科舉製鼓勵人們“以學幹祿”,熱衷於仕途。但更深層的原因,則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做官的、準備做官的、乃至已經退出官場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這些實利和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為了保護財產;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為了增大財產。
封建社會官吏往往利用職務關係、親屬關係和地域關係營私舞弊,貪髒枉法,嚴重侵蝕著國家政權的肌體。官吏貪汙的手段大多係收受賄賂和利用製度的漏洞為主。
金錢地位的提高也沖淡了傳統的人際關係,人際交往中的功利主義色彩增強,人們不再單憑血緣關係和情感來確定親疏遠近,而是“漸加以貨幣,遂至視多寡為厚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