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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從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報告看,各部委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
各部委年年都在積極整改,但是,年年都會出現同樣的問題。問題恐怕在於,這種內部整改的模式,沒有起到問責作用,未能有效地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對待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因為,相關責任人、包括部門負責官員,隻要沒有把錢裝入自己的口袋,就不會被追究個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追究預算執行的個人責任之所以很難,一個原因是,現行的《預算法》規定非常籠統;而且,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一些問題,如有些部委濫用分配權力、有些部委未嚴格執行基建程序安排項目建設資金。所有這些問題,《預算法》根本就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即使提及法律責任的三條,擔責的形式也太輕,僅僅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立法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當然無從追究。
其實,即使法律責任規定得比較詳盡,恐怕也難以追究相關個人的法律責任。原因在於,違法違規現象相當普遍。根源是,無論中央預算還是地方預算,預算案的編製質量都很低,不能充分反映現實的財政需要;而中國社會正處於改革調整過程中,未曾預料到的財政需要又層出不窮,因而,每級政府在執行預算的時候都不斷調整。而《預算法》僅僅規定了重大的預算調整如何進行,卻沒有規定一般性的預算調整如何進行。因此,大量的預算調整就由各個部門擅自進行。
凡此種種導致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預算在各個部門,各級官員眼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按照法治的財政原則,政府的花費必須接受人民——通過其代表——的控製和監督。因此,預算案具有法律地位,唯一不同僅在於,法律具有較為長期的效力,而預算通常隻管一年。一個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及民眾服從法律,也要求各級政府官員尊重相應級別的人大審議通過的預算案;隨意更動預算,顯然是不尊重人民的意願、濫用手中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有必要從養成官員尊重預算的習慣開始。
在官員心目中樹立預算權威,首先需要預算案的編製更為準確。因此,提高預算在官員心目中的權威,恐怕更需要提高預算編製過程的權威性。目前的預算編製幾乎完全由那些用錢的各個部門和財政部門控製,理應發揮決定作用的人大常委會隻是在走後階段介入,至於人大則隻能在兩會期間進行非常簡短的審議。因而,各個部門的預算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製定出來的,當然也就覺得自己可以隨意修改,而勿需人大常委會的批準。
看一個國家的紙幣,就能看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換個說法,就能看出一個國家的政治製度。因為紙幣上的歷史人物,大體上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價值取向,民主國家還是集權國家,反映在紙幣上的區別一目了然。
亞洲國家紙幣上的歷史人物基本上都是國王,隻有實行憲政的國家,紙幣上也就不是國王了。歐洲國家的紙幣上通常隻有四種人:學者、作家、科學家、音樂家;美洲和大洋州以總統為多,個別是科學家和民族英雄。
為什麽民主國家就不願意把國王的像放在紙幣上?這與他們的政治文化精神有很大關係。總統是選出來的,而國王的天下要麽是世襲的,要麽是奪來的。紙幣上的文明,其實就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也就是一個國家自由和民主的標誌。
第九章 官與輿論
9.1 官與輿論
在機關裏名聲比權力更重要,名聲是權力的底座,是鑲嵌在王冠上的寶石,必須處處小心。官場上沒有免稅的利益。
官場上的男人前不能翹雞巴,後不能翹尾巴,翹哪頭砍哪頭。
關於西方媒體
媒體在西方被稱為“第四權力”:不但社會的三大支拄權力——立法、行政、司法都要受到它的牽製,而且它對大眾也有強大的影響力。雖然“第四權力”這一說法在我國新聞界還存在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媒體作為輿論工具,具有公權機關的某些特徵,而且它還有一個諸多公權機關所沒有的權力——監督報導權。既然是權力,就擁有與生俱來的擴張本性。
西方媒體的強項是對在外的各級(包括最高)官員揭短、挖苦,哪壺不開提哪壺。報喜不報憂是西方媒體的基本職責。而各級官員也必須“經得起”罵,西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和議員,都必須有“經罵”的基本功;而在百姓這邊,“罵”是基本權利,西方民主社會正是建立在公眾有權“罵”,領導“經罵”的基礎上的;這裏的“罵”,是指公開的通過媒體和公開的出版物的言論,這也是一種監督機製。
西方國家大選,往往成為候選人之間互相揭短的大戰。這種“揭短”是一種重要的輿論監督,互揭短處,從候選人的主觀目的來說,固然都是為了把對方搞臭;但達到的客觀效果卻是通過輿論來監督、檢查未來領導人的基本素質、政治道德;這種互揭短處,有助於培養廉潔正派的政治家。
在美國,新聞是民主的反映,是溝通精英於普通公眾的平台;然而它更是一種消費品。於是人們對新聞的客觀性產生了這樣的疑問:什麽是新聞?誰在製造新聞?媒體修飾過的政府是如何運作的?什麽樣的新聞能更好地服務於民主?企業是如何影響新聞運作的?
各部委年年都在積極整改,但是,年年都會出現同樣的問題。問題恐怕在於,這種內部整改的模式,沒有起到問責作用,未能有效地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對待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因為,相關責任人、包括部門負責官員,隻要沒有把錢裝入自己的口袋,就不會被追究個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追究預算執行的個人責任之所以很難,一個原因是,現行的《預算法》規定非常籠統;而且,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一些問題,如有些部委濫用分配權力、有些部委未嚴格執行基建程序安排項目建設資金。所有這些問題,《預算法》根本就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即使提及法律責任的三條,擔責的形式也太輕,僅僅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立法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當然無從追究。
其實,即使法律責任規定得比較詳盡,恐怕也難以追究相關個人的法律責任。原因在於,違法違規現象相當普遍。根源是,無論中央預算還是地方預算,預算案的編製質量都很低,不能充分反映現實的財政需要;而中國社會正處於改革調整過程中,未曾預料到的財政需要又層出不窮,因而,每級政府在執行預算的時候都不斷調整。而《預算法》僅僅規定了重大的預算調整如何進行,卻沒有規定一般性的預算調整如何進行。因此,大量的預算調整就由各個部門擅自進行。
凡此種種導致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預算在各個部門,各級官員眼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按照法治的財政原則,政府的花費必須接受人民——通過其代表——的控製和監督。因此,預算案具有法律地位,唯一不同僅在於,法律具有較為長期的效力,而預算通常隻管一年。一個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及民眾服從法律,也要求各級政府官員尊重相應級別的人大審議通過的預算案;隨意更動預算,顯然是不尊重人民的意願、濫用手中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有必要從養成官員尊重預算的習慣開始。
在官員心目中樹立預算權威,首先需要預算案的編製更為準確。因此,提高預算在官員心目中的權威,恐怕更需要提高預算編製過程的權威性。目前的預算編製幾乎完全由那些用錢的各個部門和財政部門控製,理應發揮決定作用的人大常委會隻是在走後階段介入,至於人大則隻能在兩會期間進行非常簡短的審議。因而,各個部門的預算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製定出來的,當然也就覺得自己可以隨意修改,而勿需人大常委會的批準。
看一個國家的紙幣,就能看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換個說法,就能看出一個國家的政治製度。因為紙幣上的歷史人物,大體上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價值取向,民主國家還是集權國家,反映在紙幣上的區別一目了然。
亞洲國家紙幣上的歷史人物基本上都是國王,隻有實行憲政的國家,紙幣上也就不是國王了。歐洲國家的紙幣上通常隻有四種人:學者、作家、科學家、音樂家;美洲和大洋州以總統為多,個別是科學家和民族英雄。
為什麽民主國家就不願意把國王的像放在紙幣上?這與他們的政治文化精神有很大關係。總統是選出來的,而國王的天下要麽是世襲的,要麽是奪來的。紙幣上的文明,其實就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也就是一個國家自由和民主的標誌。
第九章 官與輿論
9.1 官與輿論
在機關裏名聲比權力更重要,名聲是權力的底座,是鑲嵌在王冠上的寶石,必須處處小心。官場上沒有免稅的利益。
官場上的男人前不能翹雞巴,後不能翹尾巴,翹哪頭砍哪頭。
關於西方媒體
媒體在西方被稱為“第四權力”:不但社會的三大支拄權力——立法、行政、司法都要受到它的牽製,而且它對大眾也有強大的影響力。雖然“第四權力”這一說法在我國新聞界還存在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媒體作為輿論工具,具有公權機關的某些特徵,而且它還有一個諸多公權機關所沒有的權力——監督報導權。既然是權力,就擁有與生俱來的擴張本性。
西方媒體的強項是對在外的各級(包括最高)官員揭短、挖苦,哪壺不開提哪壺。報喜不報憂是西方媒體的基本職責。而各級官員也必須“經得起”罵,西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和議員,都必須有“經罵”的基本功;而在百姓這邊,“罵”是基本權利,西方民主社會正是建立在公眾有權“罵”,領導“經罵”的基礎上的;這裏的“罵”,是指公開的通過媒體和公開的出版物的言論,這也是一種監督機製。
西方國家大選,往往成為候選人之間互相揭短的大戰。這種“揭短”是一種重要的輿論監督,互揭短處,從候選人的主觀目的來說,固然都是為了把對方搞臭;但達到的客觀效果卻是通過輿論來監督、檢查未來領導人的基本素質、政治道德;這種互揭短處,有助於培養廉潔正派的政治家。
在美國,新聞是民主的反映,是溝通精英於普通公眾的平台;然而它更是一種消費品。於是人們對新聞的客觀性產生了這樣的疑問:什麽是新聞?誰在製造新聞?媒體修飾過的政府是如何運作的?什麽樣的新聞能更好地服務於民主?企業是如何影響新聞運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