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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其一是州縣衙門所處地位的重要性。據史料記載,遠從西周開始,我國就以縣為最基層建製,以後經過一段縣大郡小的反覆,到了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縣作為地方行政基層單位便一直維持了兩千多年,成為直接體現國家職能的機構,是歷代社會政治領域中最關鍵的層麵。自下而上言,天下事務莫不起於州縣;自上而下言,中樞政令又莫不通過州縣而實施。這種承上啟下、匯聚分流的地位,便使得歷代君主視州縣政府為吏治中最核心的內容。
其二是州縣衙門所司職掌的集約性。其匯集勸農、理財、獄訟、興學、治安、工程建築等多項功能於一體的職掌,幾乎囊括了封建國家統治機器效能的全部,是任何一級專職性衙門不可比擬的。古人有所謂“宰相必起於州縣”之說,就緣於這一級衙門所具有的全方位、係統性的歷練條件。
其三是州縣衙門在歷代官製沿革過程中的穩定性。兩千多年間,歷代政府在中央政權組織形式和職官製度等方麵,經歷過多次變化;惟獨州縣體製和構成方式,基本沒有轉換過,幾可稱為超穩定結構。
縣官雖然品位不高,可是做皇帝的卻對其人選和作用越來越重視。從隋唐開始,和官員任命密切相關的科舉考試製度在中國確立,其中縣令這個職務,還得由吏部經過專門考試從候選人中注授;製度還規定沒有擔任過州縣職務的人,一律不得出任台省官員,從而實現了“宰相必起於州縣”的用人主張。唐宋時期大多數宰相都有過在州縣任事的經歷。
明清社會裏最與基層接近,而且最有實際功效之機構為縣級衙門。明清政府採取“結構一體”的方式,知縣既為地方官,也是中央派來的專員,除了很少的地方有極少的例外,一般縣境之內就沒有代表上級的分局和分處。知縣雖為文官,守土有責,在有事故時應當與縣城共存亡。他既是行政官,也是司法官。
“郡縣治,則天下治。”這一自中國建立郡縣製度以來治國的金科玉律,深刻揭示了“縣令”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縣級領導幹部是我國行政管理體製中的一個重要群體,他們在中國領導幹部係列中如此特殊:因為他們除了外交、軍事、國防這些內容沒有,他們擁有的權力幾乎跟中央沒有區別。
他們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他們承受著比較大的工作壓力和權、錢、色的誘惑。有一些縣級領導幹部經受不住權、錢、色的誘惑,走向腐敗和墮落。縣委書記和縣長這一群體因權力尋租出現問題的確實比較多;在一些省市,縣委書記已經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中國政府體製2000多年變化很大,幾乎一朝一變,但是作為地方政府體製,卻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基本上是郡縣製,即三級製,隻在個別地方實行兩級或者四級製。新中國依然延續了這種三級製。
根據中國的憲法,中國目前的地方政府體製明確規定為省、縣、鄉三級體製,但現實生活中實行的是“市管縣”的四級體製。
縣處級是中國行政管理體製中的一個重要層次。誰來竭製處長的權力?
近年來,中國發生了很多處長腐敗案,如中國證監督會副處長王小石案、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副處長徐維聯案、甘肅省電業局財務處長顧慧娟案等等。處長腐敗成為一道“風景”,這些在行政序列中級別較低的官員手中掌握的權力不可小視,一旦案發,動輒百萬甚至千萬。
為什麽一個個處長會有這麽多的權力?
處長的權力之所以變大,根本原因在於他們手中的權力發生了變異。有審批權的地方就可能有腐敗。處級作為部委最基本的工作單位,處長名義上沒有實際的權力,簽字決策權在司局長、甚至副部長、部長手裏。但處長作為具體負責執行的官員,拿出的意見常常最有分量。
處長往往是行賄者要過的第一道關。一般說來,處長負責審核材料真偽,是否要移送上級官員,由他們來決定。一些關鍵部委要害部門的處長權力非常大,他們到下邊,對地方官員來說是大事。廣西招商局的一位處長說:處長的權力是很大的,我們每年到北京送禮請客,主要就是和各部委的處長打交道。
國家某部的一位處長說:每年回家,前來拜年的地方領導極多,排場之大,令人震驚。一般情況下,我們基本可以下決定。
人們都說處長是可以當家的,當司局長的家,上邊的人往往受製於下邊。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打一個報告說執行困難,就有可能輕易改變決策。這個過程中權力如果產生變異就可怕了。而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更是語出驚人:“很多人都說處長在統治中國。”
按照中國的行政體製,本來應該是決策和執行一體的,但現在卻人為地被分離了,幾乎所有的執行功能都下放給了處級。至於執行得怎麽樣,隻能聽下級匯報。上級應該承擔的決策、監督和執行一體的功能就這樣分離,導致監督的弱化。現在的行政體係中,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往往是事後監督,少有事中監督。
一個處長的上級可能不知道,但下級 肯定知道。這就形成了有權者不知情,知情者沒權監督的尷尬局麵。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加強“一把手”的監督形成了共識,這是因為“一把手”的特殊地位決定的。而處長作為較低層次的政府官員,社會往往忽視對他們的監督。
其二是州縣衙門所司職掌的集約性。其匯集勸農、理財、獄訟、興學、治安、工程建築等多項功能於一體的職掌,幾乎囊括了封建國家統治機器效能的全部,是任何一級專職性衙門不可比擬的。古人有所謂“宰相必起於州縣”之說,就緣於這一級衙門所具有的全方位、係統性的歷練條件。
其三是州縣衙門在歷代官製沿革過程中的穩定性。兩千多年間,歷代政府在中央政權組織形式和職官製度等方麵,經歷過多次變化;惟獨州縣體製和構成方式,基本沒有轉換過,幾可稱為超穩定結構。
縣官雖然品位不高,可是做皇帝的卻對其人選和作用越來越重視。從隋唐開始,和官員任命密切相關的科舉考試製度在中國確立,其中縣令這個職務,還得由吏部經過專門考試從候選人中注授;製度還規定沒有擔任過州縣職務的人,一律不得出任台省官員,從而實現了“宰相必起於州縣”的用人主張。唐宋時期大多數宰相都有過在州縣任事的經歷。
明清社會裏最與基層接近,而且最有實際功效之機構為縣級衙門。明清政府採取“結構一體”的方式,知縣既為地方官,也是中央派來的專員,除了很少的地方有極少的例外,一般縣境之內就沒有代表上級的分局和分處。知縣雖為文官,守土有責,在有事故時應當與縣城共存亡。他既是行政官,也是司法官。
“郡縣治,則天下治。”這一自中國建立郡縣製度以來治國的金科玉律,深刻揭示了“縣令”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縣級領導幹部是我國行政管理體製中的一個重要群體,他們在中國領導幹部係列中如此特殊:因為他們除了外交、軍事、國防這些內容沒有,他們擁有的權力幾乎跟中央沒有區別。
他們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他們承受著比較大的工作壓力和權、錢、色的誘惑。有一些縣級領導幹部經受不住權、錢、色的誘惑,走向腐敗和墮落。縣委書記和縣長這一群體因權力尋租出現問題的確實比較多;在一些省市,縣委書記已經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中國政府體製2000多年變化很大,幾乎一朝一變,但是作為地方政府體製,卻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基本上是郡縣製,即三級製,隻在個別地方實行兩級或者四級製。新中國依然延續了這種三級製。
根據中國的憲法,中國目前的地方政府體製明確規定為省、縣、鄉三級體製,但現實生活中實行的是“市管縣”的四級體製。
縣處級是中國行政管理體製中的一個重要層次。誰來竭製處長的權力?
近年來,中國發生了很多處長腐敗案,如中國證監督會副處長王小石案、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副處長徐維聯案、甘肅省電業局財務處長顧慧娟案等等。處長腐敗成為一道“風景”,這些在行政序列中級別較低的官員手中掌握的權力不可小視,一旦案發,動輒百萬甚至千萬。
為什麽一個個處長會有這麽多的權力?
處長的權力之所以變大,根本原因在於他們手中的權力發生了變異。有審批權的地方就可能有腐敗。處級作為部委最基本的工作單位,處長名義上沒有實際的權力,簽字決策權在司局長、甚至副部長、部長手裏。但處長作為具體負責執行的官員,拿出的意見常常最有分量。
處長往往是行賄者要過的第一道關。一般說來,處長負責審核材料真偽,是否要移送上級官員,由他們來決定。一些關鍵部委要害部門的處長權力非常大,他們到下邊,對地方官員來說是大事。廣西招商局的一位處長說:處長的權力是很大的,我們每年到北京送禮請客,主要就是和各部委的處長打交道。
國家某部的一位處長說:每年回家,前來拜年的地方領導極多,排場之大,令人震驚。一般情況下,我們基本可以下決定。
人們都說處長是可以當家的,當司局長的家,上邊的人往往受製於下邊。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打一個報告說執行困難,就有可能輕易改變決策。這個過程中權力如果產生變異就可怕了。而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更是語出驚人:“很多人都說處長在統治中國。”
按照中國的行政體製,本來應該是決策和執行一體的,但現在卻人為地被分離了,幾乎所有的執行功能都下放給了處級。至於執行得怎麽樣,隻能聽下級匯報。上級應該承擔的決策、監督和執行一體的功能就這樣分離,導致監督的弱化。現在的行政體係中,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往往是事後監督,少有事中監督。
一個處長的上級可能不知道,但下級 肯定知道。這就形成了有權者不知情,知情者沒權監督的尷尬局麵。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加強“一把手”的監督形成了共識,這是因為“一把手”的特殊地位決定的。而處長作為較低層次的政府官員,社會往往忽視對他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