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的論戰和論辯中,墨子的論證和推理都注意遵守思維邏輯的基本規律,因而很有邏輯論證力量,容易使人信服。下麵舉例略加說明:
公孟子日:“無鬼神。”又日:“君子必學祭禮。”子墨子日:“執無鬼而學祭禮,是猶無客而學客禮也,是猶無魚而為魚罟也。” ……墨子認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沒有鬼神,又要人學習祭禮,這兩個觀點是矛盾的。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學習各種待客之禮,就象魚不存在,又要人製作捕魚的網一樣都屬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認兩個矛盾的判斷都為真,這違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論辯的這個矛盾,進行論證反駁,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麽學習祭神的祭禮就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認為學習祭禮是必須的,那麽就應該相信鬼神的存在。這個例子說明,墨子在論辯時,注意思維形式的嚴密性,應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論辯對方在思維邏輯上的自我矛盾,從而增強了自己論證的邏輯說服力量。
穆賀……謂子墨子曰:“子之言則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賤人之所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藥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順其疾,豈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農夫入其稅於大人,大人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豈曰賤人之所為而不享哉?” ……墨子在論辯中,提出藥農采草藥,貴族大人食之可治病,農夫種穀製酒,貴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藥生於荒野,並不因為草藥賤而大人不食。穀、酒為農夫所生產,並不因為是賤人之所為而大人不用。因為草藥、穀、酒都於貴族大人有利,所以貴族大人並不嫌它們是賤人之所為而棄之。由此,墨子進行辯駁,既然他的思想、主張於君王有利,那麽為什麽隻因為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呢?這裏,墨子在論辯中堅持了同一律,藥農采草藥,農民種穀製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於大人的賤之所為。草藥、穀、酒大人受而用之,那麽拒絕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維的同一性和一貫性,在邏輯上就站不住腳。
墨子駁斥公輸般,認為“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 同樣是堅持了同一律。墨子認為殺一個無罪之人和殺眾多無罪之人,其本質是一樣的,都屬不義之舉。公輸般承認,殺一無罪之人是不義,而願去殺眾多無罪的人,這種看法不合思維的同一性和一貫性,因而是不正確的。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不辯。 “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物,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墨子認為,在論辯過程中必須遵守排中律。如果對一個認識對象——狗,甲說這是狗,乙說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義一樣,兩人的判斷都對。如果,甲說這是牛,乙說這是馬,牛名和馬名都與狗實不相符,所以,兩個的判斷都錯。墨子認為這兩種情況屬於無勝之辯,不合辯的規則。因為辯應該有辯勝者,兩個矛盾判斷一是一非,或是合乎事實,或是不合乎事實,這就是當者勝也的意思。“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 謂之牛和謂之非牛是兩個矛盾的判斷。辯論它們的是非,就是要在它們之中確定一個判斷是真的,是反映客觀對象的,此即所謂爭彼,既然彼——客觀對象是確定的,那麽,兩個矛盾的判斷不可能同時成立,即不可能同時為真,或同時為假,即所謂“不兩可兩不可”。
墨子邏輯強調論證、推理等思維活動必須遵守思維的基本規律,這樣可以增強邏輯說服力,使結論更有根據,更具確定性。同時,為了駁斥論辯對方的論點,墨子以思維的基本規律為基礎和判別標準,揭示對方的邏輯謬誤,從而證明自己論點的正確。墨子關於邏輯謬誤的認識表現在三個方麵,其一是關於詞語表達的混亂,其二是關於類屬關係的混亂,其三是關於悖論的分析。
由於詞語的多義性,在邏輯思維中,不能正確地使用同詞多義或同語異義的詞語,在某個特定的場合,詞語的應用就會違反了其應有的內在含義,就會產生名不舉實,辭不抒意,出現邏輯謬誤。例如,“物盡同名,二與鬥”, “為麋同名,俱鬥不俱二,二與鬥也。” 詞語雖然相同,但其內在意義並不一定都相同。兩個麋有可能鬥,也有可能不鬥。所以,可說鬥必二,但不能說二必鬥。二與貳相通,貳有敵對之意,但不可與鬥相混同。詞語的錯誤應用也會使推理出現謬誤。“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在這個推理中,由於詞語的重新組合,新構成的詞語有其新的含義。如果乃用原來意義上的詞語來進行推理,就必然會出現邏輯謬誤。“車,木也。”是一個正確判斷,而“乘車,乘木也”就是一個謬誤判斷。
墨子在《墨子。小取》篇指出,類有“殊類”,所以“不可偏觀也”。例如,牛和馬屬於四足獸這一類,如果以牛有角,馬無角為理由,否定它們同屬四足獸類,就是犯了不知類的邏輯謬誤。同樣,因為龜、蛙也都有四足,就把它們歸於四足獸類,也是犯了不知類的邏輯謬誤。
《墨子》一書中有幾條關於悖論的文字、論述。“學。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悸。“ 一方麵認為學習無益,另一方麵又把”學之無益“的道理告訴別人,要別人學習這個道理,這意味著學之有益。”以學為無益也“是個悖論。如果肯定它為真,則可以推出一個它為假的結論——”學之有益“。如果肯定它為假,則可以推出它為真的結論——”學之無益“。
墨子在這裏是用悖論的方法批評老子“絕學無憂” 的觀點。絕學無憂和學為無益意思等價。因為要別人懂得“絕學無憂”、“學為無益”的道理本身是個學習過程,因而也應無益,從而否定了“學之無益”的命題。
“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 一方麵認為任何言都是錯的,另一方麵“以言為盡悖”這句話本身也是言,也應該是錯誤的。“以言為盡悖”是一個悖論,如果假定它為真,則可推出它為假——“其言也悖”。如果假定它為假,則可推出它為真——“其言不悖”。墨子在這裏用悖論的邏輯方法揭示老子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多言數窮” 等命題的錯誤。
“知者不言”與“言為盡悖”意思等價,假定它為真,但“知者不言”和“言為盡悖”本身就是一種言,也應歸於錯誤或不知之列,從而否定了“知者不言”、“言為盡悻”的命題。墨子並揭示了悖論就是命題本身所包含的自我矛盾。
“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說在無以也。” 一方麵肯定知道知之與否就足夠了,另一方麵又要別人知道你這個道理,這是在“知之與否”之外的知識,說明知道知之與否不夠用。“知知之否之足用”是一個悖論。如果假定它為真,則可推出它為假——“其言無用”,即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題。如果假定它為假,則可推出它為真——“其言有用”,即肯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題。墨子在這裏用悖論的邏輯方法批判了老子的“智不足用” 的消極態度,也批評了孔子的“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的命題。墨子認為,“知沒有用”或“僅局限明白知與不知”的態度是錯誤的,因為你說出了這些道理,就是要別人知道。這就說明了知有用,說明了知知之否之不足用。墨子由此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也”的命題。墨子並揭示了這個悖論產生的原因,就在於命題本身的沒有意義。
公孟子日:“無鬼神。”又日:“君子必學祭禮。”子墨子日:“執無鬼而學祭禮,是猶無客而學客禮也,是猶無魚而為魚罟也。” ……墨子認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沒有鬼神,又要人學習祭禮,這兩個觀點是矛盾的。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學習各種待客之禮,就象魚不存在,又要人製作捕魚的網一樣都屬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認兩個矛盾的判斷都為真,這違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論辯的這個矛盾,進行論證反駁,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麽學習祭神的祭禮就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認為學習祭禮是必須的,那麽就應該相信鬼神的存在。這個例子說明,墨子在論辯時,注意思維形式的嚴密性,應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論辯對方在思維邏輯上的自我矛盾,從而增強了自己論證的邏輯說服力量。
穆賀……謂子墨子曰:“子之言則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賤人之所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藥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順其疾,豈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農夫入其稅於大人,大人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豈曰賤人之所為而不享哉?” ……墨子在論辯中,提出藥農采草藥,貴族大人食之可治病,農夫種穀製酒,貴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藥生於荒野,並不因為草藥賤而大人不食。穀、酒為農夫所生產,並不因為是賤人之所為而大人不用。因為草藥、穀、酒都於貴族大人有利,所以貴族大人並不嫌它們是賤人之所為而棄之。由此,墨子進行辯駁,既然他的思想、主張於君王有利,那麽為什麽隻因為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呢?這裏,墨子在論辯中堅持了同一律,藥農采草藥,農民種穀製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於大人的賤之所為。草藥、穀、酒大人受而用之,那麽拒絕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維的同一性和一貫性,在邏輯上就站不住腳。
墨子駁斥公輸般,認為“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 同樣是堅持了同一律。墨子認為殺一個無罪之人和殺眾多無罪之人,其本質是一樣的,都屬不義之舉。公輸般承認,殺一無罪之人是不義,而願去殺眾多無罪的人,這種看法不合思維的同一性和一貫性,因而是不正確的。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不辯。 “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物,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墨子認為,在論辯過程中必須遵守排中律。如果對一個認識對象——狗,甲說這是狗,乙說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義一樣,兩人的判斷都對。如果,甲說這是牛,乙說這是馬,牛名和馬名都與狗實不相符,所以,兩個的判斷都錯。墨子認為這兩種情況屬於無勝之辯,不合辯的規則。因為辯應該有辯勝者,兩個矛盾判斷一是一非,或是合乎事實,或是不合乎事實,這就是當者勝也的意思。“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 謂之牛和謂之非牛是兩個矛盾的判斷。辯論它們的是非,就是要在它們之中確定一個判斷是真的,是反映客觀對象的,此即所謂爭彼,既然彼——客觀對象是確定的,那麽,兩個矛盾的判斷不可能同時成立,即不可能同時為真,或同時為假,即所謂“不兩可兩不可”。
墨子邏輯強調論證、推理等思維活動必須遵守思維的基本規律,這樣可以增強邏輯說服力,使結論更有根據,更具確定性。同時,為了駁斥論辯對方的論點,墨子以思維的基本規律為基礎和判別標準,揭示對方的邏輯謬誤,從而證明自己論點的正確。墨子關於邏輯謬誤的認識表現在三個方麵,其一是關於詞語表達的混亂,其二是關於類屬關係的混亂,其三是關於悖論的分析。
由於詞語的多義性,在邏輯思維中,不能正確地使用同詞多義或同語異義的詞語,在某個特定的場合,詞語的應用就會違反了其應有的內在含義,就會產生名不舉實,辭不抒意,出現邏輯謬誤。例如,“物盡同名,二與鬥”, “為麋同名,俱鬥不俱二,二與鬥也。” 詞語雖然相同,但其內在意義並不一定都相同。兩個麋有可能鬥,也有可能不鬥。所以,可說鬥必二,但不能說二必鬥。二與貳相通,貳有敵對之意,但不可與鬥相混同。詞語的錯誤應用也會使推理出現謬誤。“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在這個推理中,由於詞語的重新組合,新構成的詞語有其新的含義。如果乃用原來意義上的詞語來進行推理,就必然會出現邏輯謬誤。“車,木也。”是一個正確判斷,而“乘車,乘木也”就是一個謬誤判斷。
墨子在《墨子。小取》篇指出,類有“殊類”,所以“不可偏觀也”。例如,牛和馬屬於四足獸這一類,如果以牛有角,馬無角為理由,否定它們同屬四足獸類,就是犯了不知類的邏輯謬誤。同樣,因為龜、蛙也都有四足,就把它們歸於四足獸類,也是犯了不知類的邏輯謬誤。
《墨子》一書中有幾條關於悖論的文字、論述。“學。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悸。“ 一方麵認為學習無益,另一方麵又把”學之無益“的道理告訴別人,要別人學習這個道理,這意味著學之有益。”以學為無益也“是個悖論。如果肯定它為真,則可以推出一個它為假的結論——”學之有益“。如果肯定它為假,則可以推出它為真的結論——”學之無益“。
墨子在這裏是用悖論的方法批評老子“絕學無憂” 的觀點。絕學無憂和學為無益意思等價。因為要別人懂得“絕學無憂”、“學為無益”的道理本身是個學習過程,因而也應無益,從而否定了“學之無益”的命題。
“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 一方麵認為任何言都是錯的,另一方麵“以言為盡悖”這句話本身也是言,也應該是錯誤的。“以言為盡悖”是一個悖論,如果假定它為真,則可推出它為假——“其言也悖”。如果假定它為假,則可推出它為真——“其言不悖”。墨子在這裏用悖論的邏輯方法揭示老子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多言數窮” 等命題的錯誤。
“知者不言”與“言為盡悖”意思等價,假定它為真,但“知者不言”和“言為盡悖”本身就是一種言,也應歸於錯誤或不知之列,從而否定了“知者不言”、“言為盡悻”的命題。墨子並揭示了悖論就是命題本身所包含的自我矛盾。
“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說在無以也。” 一方麵肯定知道知之與否就足夠了,另一方麵又要別人知道你這個道理,這是在“知之與否”之外的知識,說明知道知之與否不夠用。“知知之否之足用”是一個悖論。如果假定它為真,則可推出它為假——“其言無用”,即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題。如果假定它為假,則可推出它為真——“其言有用”,即肯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題。墨子在這裏用悖論的邏輯方法批判了老子的“智不足用” 的消極態度,也批評了孔子的“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的命題。墨子認為,“知沒有用”或“僅局限明白知與不知”的態度是錯誤的,因為你說出了這些道理,就是要別人知道。這就說明了知有用,說明了知知之否之不足用。墨子由此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也”的命題。墨子並揭示了這個悖論產生的原因,就在於命題本身的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