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類明故”思想的另一方麵是察類在於明故。墨子認為,類是事物本質的一種表現。一類事物的本質,就是該類事物存在的內部根據,是事物所以然之“故”。明故就是認識一類事物的內在聯繫,掌握其普遍的,必然性的規律。隻有達到了這一步,才能說是確定了類的內涵。墨子在《非攻中》篇對“攻”和“誅”的劃分,界定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飾其說以非墨子日:“子以攻伐為不義,非利物與?昔者禹征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此皆立為聖王,是何故也?”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也。彼非謂攻,所謂誅也。” ……墨子是用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為誅區別於攻的本質規定。墨子認為禹征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都是除暴君,救百姓,其本質是除天下之害,而求利於天下。攻伐別國,掠其城市,殺其百姓,奪其財富,毀其生產,這是有害於天下。所以,誅為義,攻為不義。


    類和故是墨子邏輯學的兩個範疇。察類明故說明類、故在邏輯推理上的聯繫。推理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要揭示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繫。明故就是說明已經認識,找到並在推理過程中應用了這種聯繫。要明故就必須先察類,察類以明故。一個推理之所以合理,合乎邏輯,就是因為推理前件和後件存在一定的類屬關係或者是類的隸屬關係。推理的過程是一個明故的過程,不察類無以明故。


    上麵簡要分析了墨子邏輯推論的3 個基本範疇:故、理、類,說明墨子的邏輯推理有自己特有的邏輯結構形式。它既不同於演繹推理的三段論結構,也不同於因明學的五支論式或三支論式的結構。一般說來,墨子說的理範疇是指推理的基本原則,它保證了推理過程的正常進行,即推理過程、具體推理方法的應用,推理的結論能為大家所認同和接受。墨子說的故範疇是指使推理結論成立的全部前提和結構。墨子說的類範疇說明了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存在的蘊涵關係。理、故、類三個範疇在推理過程中相互關聯,從而構成了墨子邏輯推理的組織形式。求故必須先知類,從以知其然,尋找其所以然,所以故和類相關聯。辭以類行,以故立辭的過程必須遵守理的規範,才能建立類、故和辭之間的必然關係,理和類、故相關聯。雖然從形式上看,墨子的邏輯推理不注重形式化分析,抽象出推理的固定公式,缺乏係統性和完整性。但是,墨子的邏輯推理更強調邏輯內容的內涵,使墨子的邏輯推理格式更具有感性的可領會性和實際的應用性。


    (三)墨子對思維規律和邏輯謬誤的研究


    形式邏輯關於思維形式的3 條基本規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對一切思維形態都應是普遍有效的。它保證了思維內容和客觀對象的對應性、一致性,它要求和保證了各種思維形式——概念、判斷、推理的確定性。同一律是說,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觀對象,那麽,它就反映了這個客觀對象。


    同一律也可表達為,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麽,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麽,它就是假的。同一律要求思想必須有確定性,不能似是而非。矛盾律是說,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觀對象而又不反映這個客觀對象。矛盾律也可表示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又是假的。矛盾律要求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一個思想不能同時容納真假兩個命題、判斷或推理。排中律是說,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觀對象,或者不反映這個客觀對象。排中律也可表示為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實的,或者是虛假的,兩者必居其一,不能模稜兩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事物客觀的確實性。那未,在墨子的邏輯學中有沒有關於思維規律的論述?如有,墨子關於思維基本規律的認識和形式邏輯的3 個基本規律的內容是相容,還是相斥?墨子邏輯學明確表述了關於邏輯思維的三個基本規律的認識:彼此可,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於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 第一句話是要求在思維過程中必須遵守同一律。彼隻限於彼,此隻限於此,前一個彼和此是指主觀的思想,後一個彼和此是指客觀的認識對象。墨子認為,那個思想反映了那個客觀對象,就是反映了那個客觀對象;這個思想反映了這個客觀對象,就是反映了這個客觀對象。墨子要求在下定義,給出判斷,進行推理的思維過程中,保持思維形式和內容的確定性,不能利用自然語言的歧義進行詭辯,偷換概念和轉移論題。第二句話是要求在思維過程中必須遵守矛盾律,彼不能是彼又此,此也不能是此又是彼。第一個彼和此是指主觀的思想,後麵兩個彼和此是指客觀的認識對象。墨子認為,一個思想隻能反映那個對象,不能既反映那個對象,又反映與那個對象本質相反的這個對象。也就是說,一個思想不能同時既是此,又是彼,不能既是真又是假。墨子要求在具體的思維過程中,概念、判斷、推理必須明確,不能既是又非,自相矛盾。“彼,不兩可兩不可也。” 認識對象的存在是確定的,其本質的規定也是確定的。相應,對一個事物的反映、斷定和認識的內容也應是確定的。也就是說,在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中,不容許有兩個互相矛盾的認識同時存在,邏輯思維沒有矛盾,思想才可能有確定的內容,才能反映客觀事物的確實性。第三句話是要求在思維過程中遵守排中律。“彼此止於彼此”,前一個彼此是指主觀思想,後一個彼此是指客觀對象。在思維過程中,一個思想或是反映那個對象,或是不反映那個對象,而反映這個對象。對思想的具體形式——概念、判斷、推理來說,它們反映的內容或是此,或不是此而是彼,即它們或是真或是假,兩者必居其一,不能模稜兩可,含糊不清。彼和此,兩個相矛盾的思想,其中必有一真,排除了假的,就是真的。“彼此止於彼此”的含義正是說,對彼和此真假的選定隻限於這“彼和此”的範圍內,主觀的彼或此隻有真或假兩種狀況。


    在一定程度上,墨子的邏輯學還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以說出故”, ……“辭以故生”, “故,所得而後成也。” 就是要求充分闡明結論、判斷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故是作為前提而推出結論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說邏輯論證或推理必須揭示一個論斷之所以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或之所以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的理由。如果理由揭示了,那未這個論斷也隨之得到了確定。充足理由的給出,說明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繫是必然的。這種必然性表明了一個思想得以成立的邏輯性。具有這樣的邏輯性,一個思想也就具有不可反駁性。如墨子所說:“吾言足用矣。舍吾言革思者,是猶舍獲而拾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猶以卵投石也。盡天下之卵,其石猶是也,不可毀也。“ ”天下無人,子墨子之言也猶在。“ 墨子認為,一個思想如果反映了客觀事物必然性的聯繫,在思維表述上結論具有可論證性,充分顯示了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蘊涵關係,那麽這個思想真是至當不移的。墨子充足理由律的提出,表明墨子對思維邏輯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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