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說的察類,明類,以類行,就是要求推理的前提和結論具有一定的類屬關係。“法同則觀其同”, “法。法取同,觀巧傳。” “巧傳則求其故”,“法異則觀其宜”, “法。取此擇彼,問故觀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心愛人,是孰宜?” 這些論述說明了墨子對推理方法應用的基本原則。墨子認為,前提和結論這兩個判斷符合相同的原理,兩者即存在著邏輯聯繫,即可“巧傳”。前提和結論可“巧傳”,是必有其故的。如果前提和結論缺乏直接的同一性,墨子認為,應該分析原因,採取適當的方法,即“取此擇彼,問故觀宜”,將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邏輯關係揭示出來。例如,有的人黑,有的人不黑,這就不能得到所有的人都是的結論,但可以得出不是所有的人都黑的結論。墨子告誡的“異類不吡,說在量。” “推之難,說在類之大小。” 在推理過程中必須注意前提和結論類的同一性。如果前件和後件缺乏類的同一性,則推理就會出現誤差,所謂“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下麵具體分析一下,墨子如何在具體的論戰中應用這3 種推理方法的。


    墨子為了阻止公輸般攻打宋國,和公輸般論辯攻宋為不義之舉。墨子見公輸般,“公輸般曰:”夫子何命焉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者,願藉子殺之。’公輸般不說。子墨子曰:”請獻十金。‘公輸般曰:“吾義固不殺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請說之。吾從北方聞子為梯,將以攻宋,宋何罪之有?……宋無罪而攻之,不可謂仁。……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公輸般服。“ 在這場論辯中,墨子應用了演繹推理的方法。首先,墨子使公輸般承認不殺人為義這個大前提是正確的,然後說明攻宋必殺無罪之人,這是小前提。由此,推出攻宋不義的結論,說服了公輸般。這個演繹推理是在殺少殺眾都是殺人這樣一個類屬關係下進行的。


    墨子為了論證自己兼愛之說的正確,採用了歸納推理的方法。墨子從三代聖王實行兼愛之事實,歸納在兼愛主張的合理性。“雖子墨子所謂兼者,於文王取法焉。……於禹取法焉。……於湯取法焉。……於文武取法焉。” 墨子又從君臣之愛,父子之愛,兄弟之愛,人與人之愛,家與家之愛,國與國之愛歸納出實行兼愛之必要。實行兼愛能“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是故諸愛相愛則不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 類比推理是墨子應用最多的推理方法,墨子將類比推理又具體分成4 種形式:譬、侔、援和推。


    “譬也者,舉他物以明之也。” 譬就是比喻,就是用一種事物、現象作比方,說明另一事物和現象,是用一種大家熟知的事實內容作類比推理的前提。例如,墨子在回答:“為義孰為大務”的問題時,就應用了比喻。墨子說:“譬若築牆然,能築者築,能實壤者實壤,能欣者欣,然後牆成也。為義猶是也:能談辯者談辯。能說書者說書,能從事者從事,然後義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侔式類比就是在已被證實的判斷的主詞和賓詞分別增加相同的動詞,形成了一種新判斷。新舊兩個判斷相類比而都是肯定判斷。例如:”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出;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 ”白馬,馬也。“是一個肯定判斷,在主詞和賓詞前增加一個動詞乘,形成了一個新判斷,”乘白馬,乘馬也。“這也是一個肯定判斷。


    “援也者,曰:”不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援是對方贊同的事實內容作為類比推理的前提,論證自己的觀點。例如,論辯的對方承認入人園圃,竊其桃李是虧人自利的不義行為,那麽攻占別國,掠其城市,搶其財富,殺其百姓是更大的虧人自利的行為,當然應屬不義之利。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推理一種歸謬式的類比推論。它是把論辯對方的論點作前提,用類比推理得出一個類似的結論,但這個結論是荒謬的,雙方都不能接受。由此,證明對方的論點是荒謬的。例如,墨子和公孟子論辯天命有無的問題,“公孟子曰:”貧富壽夭,然在天,不可損益。’又曰:“君子必學。‘子墨子曰:”教人學而執有命,是猶命人葆而去其冠也。’“ 要包住頭髮必須帶帽子,去掉帽子是包不住頭髮的。這個判斷說的是生活常識,大家都承認。人應該學習,這是公孟子的論點。如果相信天命存在,一切都由天命安排,則要人學習是做無用之功,就象去掉帽子要人包住頭髮是不可能的一樣。


    (二)墨子邏輯的故、理、類


    墨子對名、辭、說三種思維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形式邏輯關於概念、判斷、推理這3 種思維形式的認識十分相接近,墨子邏輯學和形式邏輯有其相同性。另一方麵,墨子邏輯學也有其自己的特色,即和西方邏輯學、印度因明學相異的地方。墨子關於邏輯推理的結構和形式,既不同於西方傳統的三段論,也不同於印度因明學的宗、因、喻。


    墨子說:“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無所行,雖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隻有故、理、類三物必具,然後辭以生。” 墨子這裏所說的故有兩重涵義。首先,它指的是客觀事物的所以然之故,是事物、現象發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條件,所謂“故,所得而後成也”。 其次,它是指立辭的理由和根據。一個論題必須有充分的論據才能成立,一個推理過程的前提和結論必須有內在的邏輯聯繫。這種邏輯關係是前提所蘊涵、規定的,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過程是蘊涵關係的展開。所以說,辭以故生。有人認為,墨子說的故相當於三段論推理的小前提。墨子對推理過程的認識並不是三段論式的,墨子所說的故也不等於三段論推理的小前提。在三段論推理過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依賴中項的媒介作用,建立了某種必然的聯繫,從而推出結論。大、小前提都是結果成立的理由和根據。如果將故隻看成是小前提,則故隻是結論成立的部分理由和論據,隻將故理解成結論成立的必要條件,隻相當於墨子所說的小故。這和墨子“故”的本義不相吻合。


    墨子所說的故是結論成立的充足理由,它是結論成立的全部前提的總和,是立辭的全部根據,而不是全部理由、根據、前提中的某一部分。


    相應於故的兩重涵義,墨子說的理同樣包含兩層含義。首先,理是指客觀事物、現象發生和存在的自身根據。“論誹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誹,雖多誹,其理不可誹,雖少誹,非也。” 一個事物或現象的存在與否,並不因主觀的認為與否而定,它們自有存在的道理和根據。其次,理是指在邏輯推理、論證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則或規則,這是在論辯、論證過程中應該普遍遵守的。隻有這樣,推理才可能是合乎邏輯的,論證才可能是具有說服力的,結論才可能是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同的。從思維邏輯的結構看,墨子說的理不是指三段論推理過程的大前提,而是指整個推理過程中所應遵循的邏輯規則。墨子將理喻為走路的大道,對思維的過程和方式起了一種規範的作用。隻有按照理的規則,推理過程才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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