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然判斷是對已經發生的事實作出的一種斷定。墨子說:“矢至醫中,誌功合,正也。” “權,正也。” 射矢中的,權稱輕重,都是確實的存在狀態,沒有可推敲、斟酌的地方。墨子是用“正”來表示實然判斷,用已然,嚐然來說明事物的已經發生的狀況,“自後曰已”, “有之而不可去,說在嚐然”。一種事情發生了,就是已經、曾經的狀態,可能今無,但昔有存在的歷史事實是不容抹煞的。


    以上是墨子關於性質判斷和模態判斷兩種簡單的判斷形式的認識和具體應用。墨子進一步從這種簡單的直言判斷形式,發展成判斷的複合結構,諸如假言判斷等形式。墨子對假言判斷分析得比較仔細,認識得也較為成熟。


    下麵,對此作點簡要分析。假言判斷是對不同事物之間條件聯繫的一種斷定,即斷定一個事物的發生、存在與否是另一事物發生、存在與否的條件。墨子說:“使,謂故。” “令,謂也,不必成。濕,故也,必待所為之成也。” “故,所得而後成也。” 墨子用“謂使”和“故使”來說明不同事物之間的兩種條件聯繫。


    “謂使”隻是強調前後事件之間的條件依賴關係,並不要求前後事件一定是實際存在的事實,“謂使”的情況是一種假定——“令”。墨子說:“藉設而親在百裏之外,則遇難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則生,不及則死。今有固車良馬於此,又有奴馬四隅之輪於此,使之擇焉,子將何乘?對曰:乘良馬固車,可以速至。”這裏,親人在百裏之外遇難,良馬固車,劣馬差車都是假設的事實,不一定在事實中出現。但是必乘良馬固車盡快去百裏之外救護遇難的親人,這之間的條件聯繫則是肯定的。


    “故使”是說明不同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繫,是對事實中已經存在的關係的說明。墨子認為,故有大故、小故之分。小故是“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大故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 事物的發生與存在的條件有必要條件和充分必要條件的區別。小故是指必要條件,它隻是產生某種結果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隻是此結果依賴的部分條件。例如,部分的體是構成整體的兼的必須具備的條件,但有了部分並不就是說整體存在了。就如點是構成線的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點不是線。大故是指充分必要條件,它是產生某種結果的充足條件,有了它,結果就產生了,沒有它,結果也就不存在。例如,視力、光線、距離是形成視見的充要條件,有了它們可視見物體,沒有它們,物體就不可視見。


    判斷是用一個語句,一個論題將人們對一種事物狀況表述出來,但思維的邏輯要求進一步說出這個判斷、結論所根據的理由。也就是說邏輯推理的作用就是揭示論題的根據所在。推理表現了不同判斷之間的聯繫,是判斷的運動和轉化。墨子說:“以說出故”, “說,所以明也。” “方不,說也。”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在告。” 在具體的論辯中,墨子一再強調要“辯其故”,“明其故”, 而且在文法上形成了“說在……”的表達形式。墨子認為,推理——說是從前提到結論的一種思維形式,它的作用有二,其一是揭示不同判斷之間的因果聯繫,說明事物存在的原因或根據。其二是從已知推知未知,得到一種新的認識或新的知識,所謂“在諸其所然者未然者,說在於是推之。” 墨子在認識過程重視研究物之所以然的問題,反映在思維的邏輯上,就是他強調論證、推理必須持之有故,言之有理。由於現實因果聯繫的多樣性,導致一種現象發生的原因可能在不同的環境是不同的,也就是說,不同的原因會引起同一種現象的發生。另外,同一種原因在不同場合會引起各種不同現象的發生。所謂“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其取之也,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 所以墨子認為,在邏輯推理、論證過程中必須注意前提和結論的對應性,隻有有了適當的前提,結論才能成立且必然成立。前提就是結論的故,是結論存在的”之所以然“的原因。墨子說:”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 物體發生、存在和變化的實際原因,人們對表象觀察分析所得出的原因,人們從聽到或從書本上學到其他人的描述、分析,從而得出的原因,這三者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在具體的邏輯推理過程中,前提和結論的形式及聯繫也可能會相同,也有可能會不同。因為人們對現實因果聯繫理解不一樣,所以在邏輯的推理形式中,前提和結論也將會有不同的聯繫形式。


    墨子認為,“說”不僅能出故,揭示和表徵事物的因果聯繫,而且是一種從已知推知未知的思維認識手段。墨子舉例加以說明:“在外者所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與黑也,誰當?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人所不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當我們親眼見到室外物體的顏色是白的,又知道室外物體的顏色與室內物體的顏色相同。由此,可推斷得出室內物體的顏色是白的結論。


    又如尺的長短是有確定標度的,而物的長短是未知的,用尺去度量物體的長短,從而得知物體確切的長度。這是用已經獲得的知識作前提,推出新知識的結論。在從已知到未知推理過程中,墨子強調不能用尚未明確的結論來懷疑明確已知的前提,而應從明確已知的前提去推知尚未知道的結論。這就是墨子所說的:“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這一必須遵循的推理原則。從已知推知未知,達到兩知之的推理,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過程的理由同樣是充足的,結論本來已蘊涵在前提之中。“說”,就是用推理形式,將這種蘊涵關係表達出來,即所謂“方不”,前提到結論的推理有其必然性。


    墨子對推理的種類、方法和具體形式進行了分類研究,並在論證、論辯中有效地應用了這些推理形式。墨子將推理的種類大致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墨子。小取》篇總結了從個別到一般和從一般到個別兩種基本的推理方法:“以類取,以類予”。“以類取”就是說從大量個別事實中或事物中提取其同類的共性,從而得出關於此類事實或事物共性的普遍認識。這種推理方法是從個別到一般,“以類取”指的是歸納推理。“以類予”就是從對某類事物共性的普遍性認識出發,推出對屬於該類的某具體事物某種屬性的斷定。這種推理方法是從一般到個別,它所得到的結論是同類事物類屬關係所確定的,“以類予”指的是演繹推理。類比推理是根據同類事物某種屬性相對而對其他屬性的斷定,它是從已知特殊通過一般的東西作中介推知新的特殊的邏輯方法。墨子提出的這3 種推理方法都是以事物之間的同一性作為邏輯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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