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表示幾何物體的位置關係,即幾個幾何體相接於點或一條線,但它們之間並沒有相互重疊的部分,但也沒有任何空隙,即無間“次無厚而後可”。無厚就是沒有相互重疊的部分,厚表示有體積的幾何體。這是用“次”名來反映幾何圖形不相攖而又無間的客觀事實。
墨子用攖、仳、次3 個名來表示3 種幾何關係。攖、仳、次這3 個概念都和攖這種幾何關係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因而攖、仳、次這3 個名它們之間也存在著相互關聯的關係。
概念的相互聯繫還包括概念的屬種關係。墨子認為,屬概念是兼含有種概念的,具有種概念的共同性。例如,“牛馬之非牛,與可未可,說在兼。” “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則牛不非牛,馬不非馬,而牛馬非牛非馬,無難。”牛是一個種概念,馬是一個種概念,牛馬作為一個屬概念包含了牛和馬兩種種概念的共同性。所以,牛是牛,馬是馬,而牛馬既不是牛,也不是馬的認識就不難理解了。
墨子關於概念的內涵定義也有個逐步深入的認識。例如,在《墨子。經上》篇,墨子定義力為“形之所以奮也。”墨子是將力理解為能使物體運動的一種原因。《墨子。經說上》篇的有關條文對此作了一個形象的解釋:“力。重之謂,下與重,奮也。“物體自由落下,是由於物體自重的原因。當然,墨子還沒有認識重力問題,隻是認為物體自由下落和物體本身的重量有關。
在《墨子。經下》篇中,墨子對力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分析和規定,“負而不撓,說在勝”,“挈與收反,說在薄”,“推之必往”。墨子從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形式和相互關係,更深一層地揭示了力的本質屬性。
古漢語中,辭的字義有判斷的意思,《說文》雲:“辭,訟也。從辛,猶理辜也。”《周易。繫辭上》說:“辯吉凶者存乎辭”,“繫辭焉從斷其吉凶”。辭在墨子看來是一種表徵對事物實在狀況的一種斷定。辭從內容上看是一個命題、判斷,它所表達的是“意”,它是由概念構成的;從形式上看,辭是一個語句,它是由詞語構成的。“以辭抒意”,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 ”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意是對事物實在狀況的判斷,是思維活動,心之察、辯的結果。
一方麵它可以從辭的語句形式領會它所表達的內容,另一方麵它也可以被人所領會後,用言語交談將其表達出來。這裏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要求信,即語言形式必須和意的內容相合,“信,言合於意也。” “信。不以其言之當也,使人視城得金。” 言合於意,意合於實就是信,就是當。對邏輯判斷來說,言合於意的信更為要緊。有時言不合於意,但碰巧與實事相符。例如,甲騙乙說,城內有金子,你去找。乙相信,真地在城裏找到了金子。事實上,甲並不真知道城內有金。這就是其言雖當而不信的情況。
辭的形式結構,墨子是從辭的語句——“謂”加以分析的。“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 “合。與一,或否。說在復、拒。” 所謂是判斷的主詞,是反映客觀事實的概念;所以謂是判斷的賓詞,是反映判斷對象性質的抽象之名。主詞與賓詞組合構成一個判斷。在這種主、賓結合的判斷中,賓詞說明的事物與主詞說明的事物外延相重合(“復”),即主詞和賓詞同一(“與一”),這種判斷就是肯定判斷。如果賓詞說明的事物與主詞說明的事物外延不一致(“拒”)即主詞和賓詞不同(“否”),這種判斷就是否定判斷。墨子邏輯關於肯定判斷和否定判斷的認識反映了墨子對事物同、異的認識。在墨子的邏輯學中s 是p 式的肯定判斷為多數,這符合邏輯學上為了使概念明確,概念的定義應該用肯定判斷形式的要求。這在《墨子。經上》篇的眾多定義中明顯地表現出來了。判斷作為推理的前提和結果,其肯定形式使推理的過程更為明確和簡潔。
s 不是p 的否定判斷,墨子使用的較少。墨子將同和異是作為一對概念出現的,“同。重、體、合、類。”“異。二、不體、不合、不類。” 對同作了肯定的判斷,異是作為同的否定形式而出現的否定判斷。在思維的邏輯中,用否定判斷的形式表現的對異的認識是和對同的肯定判斷相關聯的。
墨子邏輯學沒有對判斷的種類作係統的形式分類,而是在具體的論辯和論戰中,有的放矢地應用了各種判斷形式,說明墨子對判斷種類的認識達到了一定的程度。“盡,莫不然也。” “盡。俱止,不動。” “盈,莫不有也。” 墨子用“盡”、“俱”、“莫不”等來表示全稱判斷。判斷的主詞周延,就是所有s 都是p ,或所有s 都不是p 的表達形式。墨子說:“越國之寶盡在此”,“白馬,馬也。”“盜人,人也” 都是全稱判斷形式在論戰中的具體應用。相應於用“盡”、“俱”、“莫不”等來表示全稱判斷,墨子是用“或”、“不必”,“弗必”來表示特稱判斷,“或也者,不盡也。” “無說而懼,說在弗必” ,“子在軍不必其生,聞戰亦不必其死”。特稱判斷表示有的s 是p ,或有的s不是p ,說明事物存在可能性狀況。特稱判斷的適當與否,墨子用“宜”來衡量,“五行毋常勝,說在宜。” 金、木、水、火、土的相剋關係要看具體條件。水勝火,火勝金,金勝木,土勝水,這種必然判斷事實上不存在。火能熔化金屬,是因為火多,如果火不多,則不能勝金。
墨子對全稱判斷和特稱判斷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認識,認為特稱否定判斷和主詞相同的全稱肯定判斷之間的關係是一真一假的。墨子提出了“止”的判別方法。
“止,因以別道。” “止。舉彼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止,類以行之,說在同。” “止。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止”就是用特稱否定形式來否定全稱肯定命題的一種判別方法,“因以別道”。這種判別方法首先要求“不然者”和“其然也”是同一內容,是根據“類以行之”的原則,即所舉特例和被否定的全稱命題是屬同類事物。
“止”的判別方法是一種通過實踐發現的單個事實實例來否定關於這類事實命題的方法,表明了經驗事實和理論認識矛盾的一種形式,強調了實踐檢驗理論的重要性,有利於在實踐中深化理論思維。“止”的判別方法也具有邏輯上的優越性,以適當的單稱命題指出全稱命題的錯誤,具有思維的趨簡性。例如,隻要舉出一個天鵝是黑的,就可否定“天鵝都是白的”這一全稱命題。
必然判斷是斷定事物狀況必然如此的一種判斷。墨子說:“必,不已也。”“非彼必不有,必也。聖者用而勿必,必世者可無疑。” “大故有之必然”,“假必非也而後假”, “行者必先近而後遠,”等等都是必然判斷。“必”不僅說明事物狀況全都如此,而且說明事物的狀況一直如此下去。所以“必”比“盡”更進一步,“必”蘊涵了“盡”。如墨子說:“貧家而學富家之衣食多用,則速亡必矣。” 貧家的人而學富貴人那樣衣食往行的消費都會亡家,同時也說明,不管是什麽時候,隻要窮人學富人那樣的消費,肯定都將必定亡家。
墨子用攖、仳、次3 個名來表示3 種幾何關係。攖、仳、次這3 個概念都和攖這種幾何關係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因而攖、仳、次這3 個名它們之間也存在著相互關聯的關係。
概念的相互聯繫還包括概念的屬種關係。墨子認為,屬概念是兼含有種概念的,具有種概念的共同性。例如,“牛馬之非牛,與可未可,說在兼。” “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則牛不非牛,馬不非馬,而牛馬非牛非馬,無難。”牛是一個種概念,馬是一個種概念,牛馬作為一個屬概念包含了牛和馬兩種種概念的共同性。所以,牛是牛,馬是馬,而牛馬既不是牛,也不是馬的認識就不難理解了。
墨子關於概念的內涵定義也有個逐步深入的認識。例如,在《墨子。經上》篇,墨子定義力為“形之所以奮也。”墨子是將力理解為能使物體運動的一種原因。《墨子。經說上》篇的有關條文對此作了一個形象的解釋:“力。重之謂,下與重,奮也。“物體自由落下,是由於物體自重的原因。當然,墨子還沒有認識重力問題,隻是認為物體自由下落和物體本身的重量有關。
在《墨子。經下》篇中,墨子對力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分析和規定,“負而不撓,說在勝”,“挈與收反,說在薄”,“推之必往”。墨子從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形式和相互關係,更深一層地揭示了力的本質屬性。
古漢語中,辭的字義有判斷的意思,《說文》雲:“辭,訟也。從辛,猶理辜也。”《周易。繫辭上》說:“辯吉凶者存乎辭”,“繫辭焉從斷其吉凶”。辭在墨子看來是一種表徵對事物實在狀況的一種斷定。辭從內容上看是一個命題、判斷,它所表達的是“意”,它是由概念構成的;從形式上看,辭是一個語句,它是由詞語構成的。“以辭抒意”,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 ”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意是對事物實在狀況的判斷,是思維活動,心之察、辯的結果。
一方麵它可以從辭的語句形式領會它所表達的內容,另一方麵它也可以被人所領會後,用言語交談將其表達出來。這裏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要求信,即語言形式必須和意的內容相合,“信,言合於意也。” “信。不以其言之當也,使人視城得金。” 言合於意,意合於實就是信,就是當。對邏輯判斷來說,言合於意的信更為要緊。有時言不合於意,但碰巧與實事相符。例如,甲騙乙說,城內有金子,你去找。乙相信,真地在城裏找到了金子。事實上,甲並不真知道城內有金。這就是其言雖當而不信的情況。
辭的形式結構,墨子是從辭的語句——“謂”加以分析的。“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 “合。與一,或否。說在復、拒。” 所謂是判斷的主詞,是反映客觀事實的概念;所以謂是判斷的賓詞,是反映判斷對象性質的抽象之名。主詞與賓詞組合構成一個判斷。在這種主、賓結合的判斷中,賓詞說明的事物與主詞說明的事物外延相重合(“復”),即主詞和賓詞同一(“與一”),這種判斷就是肯定判斷。如果賓詞說明的事物與主詞說明的事物外延不一致(“拒”)即主詞和賓詞不同(“否”),這種判斷就是否定判斷。墨子邏輯關於肯定判斷和否定判斷的認識反映了墨子對事物同、異的認識。在墨子的邏輯學中s 是p 式的肯定判斷為多數,這符合邏輯學上為了使概念明確,概念的定義應該用肯定判斷形式的要求。這在《墨子。經上》篇的眾多定義中明顯地表現出來了。判斷作為推理的前提和結果,其肯定形式使推理的過程更為明確和簡潔。
s 不是p 的否定判斷,墨子使用的較少。墨子將同和異是作為一對概念出現的,“同。重、體、合、類。”“異。二、不體、不合、不類。” 對同作了肯定的判斷,異是作為同的否定形式而出現的否定判斷。在思維的邏輯中,用否定判斷的形式表現的對異的認識是和對同的肯定判斷相關聯的。
墨子邏輯學沒有對判斷的種類作係統的形式分類,而是在具體的論辯和論戰中,有的放矢地應用了各種判斷形式,說明墨子對判斷種類的認識達到了一定的程度。“盡,莫不然也。” “盡。俱止,不動。” “盈,莫不有也。” 墨子用“盡”、“俱”、“莫不”等來表示全稱判斷。判斷的主詞周延,就是所有s 都是p ,或所有s 都不是p 的表達形式。墨子說:“越國之寶盡在此”,“白馬,馬也。”“盜人,人也” 都是全稱判斷形式在論戰中的具體應用。相應於用“盡”、“俱”、“莫不”等來表示全稱判斷,墨子是用“或”、“不必”,“弗必”來表示特稱判斷,“或也者,不盡也。” “無說而懼,說在弗必” ,“子在軍不必其生,聞戰亦不必其死”。特稱判斷表示有的s 是p ,或有的s不是p ,說明事物存在可能性狀況。特稱判斷的適當與否,墨子用“宜”來衡量,“五行毋常勝,說在宜。” 金、木、水、火、土的相剋關係要看具體條件。水勝火,火勝金,金勝木,土勝水,這種必然判斷事實上不存在。火能熔化金屬,是因為火多,如果火不多,則不能勝金。
墨子對全稱判斷和特稱判斷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的認識,認為特稱否定判斷和主詞相同的全稱肯定判斷之間的關係是一真一假的。墨子提出了“止”的判別方法。
“止,因以別道。” “止。舉彼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止,類以行之,說在同。” “止。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止”就是用特稱否定形式來否定全稱肯定命題的一種判別方法,“因以別道”。這種判別方法首先要求“不然者”和“其然也”是同一內容,是根據“類以行之”的原則,即所舉特例和被否定的全稱命題是屬同類事物。
“止”的判別方法是一種通過實踐發現的單個事實實例來否定關於這類事實命題的方法,表明了經驗事實和理論認識矛盾的一種形式,強調了實踐檢驗理論的重要性,有利於在實踐中深化理論思維。“止”的判別方法也具有邏輯上的優越性,以適當的單稱命題指出全稱命題的錯誤,具有思維的趨簡性。例如,隻要舉出一個天鵝是黑的,就可否定“天鵝都是白的”這一全稱命題。
必然判斷是斷定事物狀況必然如此的一種判斷。墨子說:“必,不已也。”“非彼必不有,必也。聖者用而勿必,必世者可無疑。” “大故有之必然”,“假必非也而後假”, “行者必先近而後遠,”等等都是必然判斷。“必”不僅說明事物狀況全都如此,而且說明事物的狀況一直如此下去。所以“必”比“盡”更進一步,“必”蘊涵了“盡”。如墨子說:“貧家而學富家之衣食多用,則速亡必矣。” 貧家的人而學富貴人那樣衣食往行的消費都會亡家,同時也說明,不管是什麽時候,隻要窮人學富人那樣的消費,肯定都將必定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