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儒學重倫理規範的名言和“政正以正名”的政治邏輯相反,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提倡忘名忘言。他們認為,用語言文字不能表達對事物的真實認識,名言和名分的表述形式是虛幻不可靠的,是感官和思維受矇騙的結果。所以,名言辯說完全沒有意義。真正能領悟道的真諦,既不是感受的實踐,也不是理性的邏輯,而是主體意念的虛靜,無思無欲,直接領悟和道直接合一。所以,任何有限的語言表達隻能妨礙對道的認識,“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辯,辯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 “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墨子是自覺地認識到思維形式、思維方法和思維規律的重要性。也將思維形式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第一個寫出具有體係的邏輯學說——《墨辯》六篇: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小取。雖然墨子強調“群言之比”必須能“摹略萬物之然”,但是墨子也將“群言之比”的辯說形式和“萬物之然”的辯說內容相區分。墨子認為,對辯說形式的研究有助於正確認識事物,表達辯說內容,也有助於駁斥詭辯,使辯說更具有說服力,使人感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墨辯》六篇各有所重,分別論述了關於思維形式(例如概念、判斷、推理)、思維規律(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維方法(例如歸納、演繹、類比)的認識。《經上》篇和《經說上》篇主要是給出了一係列的概念、定義,並對它們作了解說。《經下》篇和《經說下》篇論及了命題和定理及一些思維規律。《大取》篇著重談了邏輯推理和判斷的基本組織形式。《小取》篇總結了墨辯邏輯,說明了邏輯的作用,邏輯形式和邏輯方法的意義。從《墨辯》六篇的總體結構來看,墨子已經明確製定了概念、判斷、推理3 種基本的邏輯思維形式,並闡明了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墨子並具體論述了概念的本質、劃分和作用,闡述了判斷的實質、類型及其相互關係,提出了推理的三個範疇和各種推理、論證的具體形式,總結了歸納、演繹等邏輯方法,揭示了邏輯思維基本規律的內容。凡此等等,都可說明墨子邏輯一個由基本概念和範疇所構成,以思維形式和規律為對象、內容的邏輯學體係。《墨辯》六篇是墨子邏輯學的專著。
墨子邏輯學不僅是先秦時代邏輯學發展的一個傑出成果,同時為中國古代邏輯學的發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這種奠基作用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明確將“論求群言之比”的思維形式和思維內容劃分開來,將思維形式作為邏輯學研究的對象和內容。這是邏輯學得以成為一門學科,健康發展的先決條件,使思維本身的固有形式和邏輯規律得到係統的揭示成為可能。墨子同時又強調思維形式的研究必須和思維的具體內容相結合,為思維內容服務。
其二,墨子關於名實、同異的認識為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提示了兩個重要原則。取實予名,舉名擬實,名實對應,強調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須與認識對象的本質和表象相合,進而要求思維的形式有助於思維內容的表達,使其能真實地反映客觀事物。墨子關於同異分類的原則,是從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與他事物的互異性,對大千世界的事物進行分類,從而使認識對象有了確定的劃分,使認識活動有了確定的目標。
其三,墨子的邏輯學強調在論辯中,名言辯說必須嚴格區分真理和謬誤,論證和詭辯之間的區別。論證、推理要求“以說出故”,要求論證推理的過程具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揭示結果成立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使邏輯論證、推理的因果關係體現得更充分,不致陷於詭辯。
其四,墨子邏輯注重從概念的內涵規定作為事物同異分類標準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實用意義。在論戰中,以概念的內涵分析為基礎辯說論證,使論辯不致因偷換概念而成詭辯。這種論辯方法可避免純粹的概念遊戲或無目的,無內容,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詭辯,使論辯具有確定的對象和具體的內容。
雖然,由於民族文化環境的不同,民族語言的製約,各自社會的不同需要,墨子的邏輯學在思維形式和規律的係統化,在推理形式結構的精細化方麵不如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和古印度的因明學。例如,亞裏士多德所創造的三段論的演繹推理已構成了一個較為嚴密的體係。亞裏士多德關於範疇和命題的製定也是較為嚴密和完善的。亞裏士多德關於命題之間邏輯關係的認識是合乎形式邏輯法則的。亞裏士多德已經相當明確和清楚地表述了關於思維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亞裏士多德總結了簡單枚舉法和完全歸納法兩種歸納法形式。凡此種種,從思維邏輯的形式化和公式化看來,墨子的邏輯學是弱了一點,但從總的邏輯體係的水平來看,墨子的邏輯學並不比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古印度的因明學遜色。
墨子邏輯學同古印度的因明學、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一樣都已論及了概念、判斷、推理3 種思維形式,揭示了矛盾律、排中律等思維規律的內容及其應用,總結了歸納、演繹、類比等邏輯方法及其應用。他們都以此構成了各自的邏輯體係,都揭示了人類思維的共同特徵和邏輯規律,隻不過各自的側重點不同。如墨子的邏輯學注重概念,亞裏士多德側重於命題,古印度的因明學強調推理。三者所揭示的推理形式大體是相同的,有一定的對應關係。沈有鼎將這三種邏輯的推理學說作了比較研究: 宗——聲是無常。(所立之辭、結論。)因——聲有所作性故。(故、小前提。“辭以故生”。)喻體——凡所作皆無常。(理、大前提。“辭以理長”。演繹推論。)喻依、合——如瓶。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類。“辭以類行”。類比推論。)當然,沈有鼎的這種比較倘有商榷之處,例如,故不完全等於小前提,理也並完全是大前提。但是,沈有鼎的比較研究表明,這三種邏輯的推理學說有其相通之處,可互相參驗。古印度的因明學強調因果關係中因的主導作用,古因明的五分作法對喻體(大前提)作了進一步的理論限定,其一方麵是喻依的抽象、概括,另一方麵是正因規則的要求。這是古印度因明學的長處。亞裏士多德更注重分析,更注重演繹推理的形式結構,而墨子更重視類在推理中的作用,“以類予,以類取”的邏輯方法正是以“以類行”為基礎的。
這三種邏輯學體係的同、異比較,說明墨子邏輯學作為一個邏輯體係不僅是對中國古代邏輯發展的一個重大貢獻,同時,具有獨創理論見解的墨子邏輯學是可和亞裏士多德的邏輯、古印度的因明學相媲美,可與之並列為形式邏輯的世界三大源流。
二、墨子邏輯學體係的結構
晉朝魯勝在其《墨辯注敘》中首先指出:“墨子著書作《辯經》以立名本”,“《墨辯》有上、下經,經各有說,與其書眾篇連第,故獨存。” 魯勝這個論斷說明,他認為墨子的辯學已有自己的體係,並以經、說相連,說明了墨子辯學的結構。在清末墨學第二次復興時,孫治讓對《墨子》一書“研校十年,略識旨要”,寫下了力作《墨子閑詁》。他在了解西方的形式邏輯,印度的因明學之後,感到墨子的辯學可與它們相通,認為墨子的辯學有其體係結構。“嚐謂《墨經》揭舉精理,引而不發,為周名家言之宗。竊疑其必有微言大義,如歐士亞裏大德勒之演繹法,培根之歸納法及佛氏之因明論者。”以後的治墨學者對墨子辯學的研究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承認墨子邏輯已成體係,有其結構。但墨子的邏輯學體係結構具體如何,仍是見仁見智。一種看法,是用形式邏輯和印明學的框架來解釋墨子邏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墨子邏輯學有其特有的結構體係。既然墨子的辯學已經自覺地將思維形式、方法、規律作為認識和研究的對象,那麽,墨子關於思維形式、方法規律的認識成果應當是和西方的形式邏輯、印度的因明學相通的,因為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是有其普遍性的。另一方麵,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諸如文化環境、語言形式、現實需要的影響,墨子邏輯學有其本身的特點。例如,強調思維的某一種形式,推理論證有其自己的格式,對思維規律和悻論等邏輯形式有自己的認識和表述方式。所以,在論述墨子邏輯學的結構時,必須顧及到這兩個方麵。
《墨辯》六篇各有所重,分別論述了關於思維形式(例如概念、判斷、推理)、思維規律(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維方法(例如歸納、演繹、類比)的認識。《經上》篇和《經說上》篇主要是給出了一係列的概念、定義,並對它們作了解說。《經下》篇和《經說下》篇論及了命題和定理及一些思維規律。《大取》篇著重談了邏輯推理和判斷的基本組織形式。《小取》篇總結了墨辯邏輯,說明了邏輯的作用,邏輯形式和邏輯方法的意義。從《墨辯》六篇的總體結構來看,墨子已經明確製定了概念、判斷、推理3 種基本的邏輯思維形式,並闡明了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墨子並具體論述了概念的本質、劃分和作用,闡述了判斷的實質、類型及其相互關係,提出了推理的三個範疇和各種推理、論證的具體形式,總結了歸納、演繹等邏輯方法,揭示了邏輯思維基本規律的內容。凡此等等,都可說明墨子邏輯一個由基本概念和範疇所構成,以思維形式和規律為對象、內容的邏輯學體係。《墨辯》六篇是墨子邏輯學的專著。
墨子邏輯學不僅是先秦時代邏輯學發展的一個傑出成果,同時為中國古代邏輯學的發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這種奠基作用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明確將“論求群言之比”的思維形式和思維內容劃分開來,將思維形式作為邏輯學研究的對象和內容。這是邏輯學得以成為一門學科,健康發展的先決條件,使思維本身的固有形式和邏輯規律得到係統的揭示成為可能。墨子同時又強調思維形式的研究必須和思維的具體內容相結合,為思維內容服務。
其二,墨子關於名實、同異的認識為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提示了兩個重要原則。取實予名,舉名擬實,名實對應,強調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須與認識對象的本質和表象相合,進而要求思維的形式有助於思維內容的表達,使其能真實地反映客觀事物。墨子關於同異分類的原則,是從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與他事物的互異性,對大千世界的事物進行分類,從而使認識對象有了確定的劃分,使認識活動有了確定的目標。
其三,墨子的邏輯學強調在論辯中,名言辯說必須嚴格區分真理和謬誤,論證和詭辯之間的區別。論證、推理要求“以說出故”,要求論證推理的過程具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揭示結果成立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使邏輯論證、推理的因果關係體現得更充分,不致陷於詭辯。
其四,墨子邏輯注重從概念的內涵規定作為事物同異分類標準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實用意義。在論戰中,以概念的內涵分析為基礎辯說論證,使論辯不致因偷換概念而成詭辯。這種論辯方法可避免純粹的概念遊戲或無目的,無內容,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詭辯,使論辯具有確定的對象和具體的內容。
雖然,由於民族文化環境的不同,民族語言的製約,各自社會的不同需要,墨子的邏輯學在思維形式和規律的係統化,在推理形式結構的精細化方麵不如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和古印度的因明學。例如,亞裏士多德所創造的三段論的演繹推理已構成了一個較為嚴密的體係。亞裏士多德關於範疇和命題的製定也是較為嚴密和完善的。亞裏士多德關於命題之間邏輯關係的認識是合乎形式邏輯法則的。亞裏士多德已經相當明確和清楚地表述了關於思維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亞裏士多德總結了簡單枚舉法和完全歸納法兩種歸納法形式。凡此種種,從思維邏輯的形式化和公式化看來,墨子的邏輯學是弱了一點,但從總的邏輯體係的水平來看,墨子的邏輯學並不比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古印度的因明學遜色。
墨子邏輯學同古印度的因明學、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一樣都已論及了概念、判斷、推理3 種思維形式,揭示了矛盾律、排中律等思維規律的內容及其應用,總結了歸納、演繹、類比等邏輯方法及其應用。他們都以此構成了各自的邏輯體係,都揭示了人類思維的共同特徵和邏輯規律,隻不過各自的側重點不同。如墨子的邏輯學注重概念,亞裏士多德側重於命題,古印度的因明學強調推理。三者所揭示的推理形式大體是相同的,有一定的對應關係。沈有鼎將這三種邏輯的推理學說作了比較研究: 宗——聲是無常。(所立之辭、結論。)因——聲有所作性故。(故、小前提。“辭以故生”。)喻體——凡所作皆無常。(理、大前提。“辭以理長”。演繹推論。)喻依、合——如瓶。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類。“辭以類行”。類比推論。)當然,沈有鼎的這種比較倘有商榷之處,例如,故不完全等於小前提,理也並完全是大前提。但是,沈有鼎的比較研究表明,這三種邏輯的推理學說有其相通之處,可互相參驗。古印度的因明學強調因果關係中因的主導作用,古因明的五分作法對喻體(大前提)作了進一步的理論限定,其一方麵是喻依的抽象、概括,另一方麵是正因規則的要求。這是古印度因明學的長處。亞裏士多德更注重分析,更注重演繹推理的形式結構,而墨子更重視類在推理中的作用,“以類予,以類取”的邏輯方法正是以“以類行”為基礎的。
這三種邏輯學體係的同、異比較,說明墨子邏輯學作為一個邏輯體係不僅是對中國古代邏輯發展的一個重大貢獻,同時,具有獨創理論見解的墨子邏輯學是可和亞裏士多德的邏輯、古印度的因明學相媲美,可與之並列為形式邏輯的世界三大源流。
二、墨子邏輯學體係的結構
晉朝魯勝在其《墨辯注敘》中首先指出:“墨子著書作《辯經》以立名本”,“《墨辯》有上、下經,經各有說,與其書眾篇連第,故獨存。” 魯勝這個論斷說明,他認為墨子的辯學已有自己的體係,並以經、說相連,說明了墨子辯學的結構。在清末墨學第二次復興時,孫治讓對《墨子》一書“研校十年,略識旨要”,寫下了力作《墨子閑詁》。他在了解西方的形式邏輯,印度的因明學之後,感到墨子的辯學可與它們相通,認為墨子的辯學有其體係結構。“嚐謂《墨經》揭舉精理,引而不發,為周名家言之宗。竊疑其必有微言大義,如歐士亞裏大德勒之演繹法,培根之歸納法及佛氏之因明論者。”以後的治墨學者對墨子辯學的研究有一個共同點,即都承認墨子邏輯已成體係,有其結構。但墨子的邏輯學體係結構具體如何,仍是見仁見智。一種看法,是用形式邏輯和印明學的框架來解釋墨子邏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墨子邏輯學有其特有的結構體係。既然墨子的辯學已經自覺地將思維形式、方法、規律作為認識和研究的對象,那麽,墨子關於思維形式、方法規律的認識成果應當是和西方的形式邏輯、印度的因明學相通的,因為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是有其普遍性的。另一方麵,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諸如文化環境、語言形式、現實需要的影響,墨子邏輯學有其本身的特點。例如,強調思維的某一種形式,推理論證有其自己的格式,對思維規律和悻論等邏輯形式有自己的認識和表述方式。所以,在論述墨子邏輯學的結構時,必須顧及到這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