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之際,由於社會政治、經濟的劇變,舊有的名實關係相分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名實相怨”已成為社會的一個重大問題。老子主張“無名”,因為他認為,實本身也是一種飄忽而過的虛幻。人為製定的各種名也就沒有什麽現實的意義,所以“無名”才是真實的名。孔子主張“正名”,即強調用名來正實,要求新實來服從舊名。墨子則不然,他主張“取實予名”,“舉名以實”,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名實相耦。利害關係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墨子將這個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國家治亂的問題,上升到理論認識的高度,運用邏輯手段、論證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墨子首先對利與害分別下了定義。“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對一件具體的事,一項具體的活動,往往是利與害交雜在一起,墨子提出用“權”來衡量利、害之間的大小。然後,根據利大或害大,來判定其是利,還是害。“欲正,權利;惡正,權害。” “權者兩而勿偏”, “權非為是也,亦非為非也,權,正也。” 所以墨子說的權是為處利害,而不是為明是非。例如,“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遇見強盜,斷指以存命。這是以小害避大害,就是取利。又如“今謂人曰:”予子冠履而斷子之手足,不為樂乎?‘必不為。何則冠履不若手足之貴也。“ 不為得帽子、鞋子之類的小利,而受斷手足之大害,這也是一種利。墨子關於利害得失的推斷和論證都是以關於”利“與”害“的定義規定及利害得失之大小的判定為根據的。
無論是在生活實踐中,還是在認識過程中,總會碰到一些疑難問題,使人難以決斷。對這類或此或彼的猜測,亦是一種認識手段,所謂“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 墨子從疑其然的角度來檢驗一個判斷正誤與否,“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墨子又具體地將疑的思維方法分為四種,“疑,說在逢、循、遇、過。” “疑。逢為務則士,為牛廬者夏寒,逢也。舉之則輕,廢之則重,非有力也;柿從削,非巧也,若石羽循也。鬥者之敝也,以飲酒若以日中,是不可知也,遇也。智與,以已為然也與?過也。“ 逢是”逢見“的疑,是對看到事物的一種假定性的猜測。例如,看到做牛棚的人,就猜測是為牛夏天取涼。循是”循因“的疑,根據事物的不同狀態,猜測造成這不同狀態的真實原因。例如,斧斤削木,猜是木匠有技巧,實是順木紋而削之故,就象羽毛舉之輕盈,石頭墜地沉重一樣,都是因勢而成。遇是”偶遇“的疑,對偶然碰到的事物,猜測其所以如此。例如,看到鬥毆之人,或疑他是因為喝酒,或疑他是因為在市場裏爭吵所致。過是”過去“的疑,對過去所經歷、認識的經驗是真還是假的一種懷疑。例如,對已往的事情是真正知道、認識了呢?還是自以為是。在墨子看來,懷疑分析有助於認識得出正確的結論。
從上述分析可知,墨子在論戰中形成的邏輯學,一方麵是對大量實際問題的論證、辯駁,提煉出各種思維的邏輯方法;另一方麵又將這些邏輯方法應用於各種實際問題的分析、論證和推理。起於用,歸於用,這是墨子邏輯學的一個最基本的特點。
(二)墨子邏輯學的貢獻
邏輯的產生是人們對思維本身研究的結果,也就是人們開始意識到,思維形式對思維內容正確而有效的表達具有重要的作用,思維形式本身也有其固有的規律性。中國古代邏輯發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當時諸子私學興起,社會劇變,眾多的社會問題成為各派思想家爭鳴辯駁的課題。其中,名實關係直接影響到彼此的理論爭論,所以名言辯說的技巧和形式受到思想家們的重視。他們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開始研究有關的名言辯說,中國古代邏輯是和正名的認識論問題相始終。它所說的“名言”、“形名”、“審分”是直接和社會的倫理規範、政治法則相結合,思維的邏輯基本上是為政治、倫理的現實內容服務。這樣,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往往會受製於倫理規範和政治法則。《漢書。藝文誌》說:“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這段論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國古代邏輯發生的根源。社會政治和倫理的現實需要用一定的理論語言加以表述,而理論語言的合理運用又需要概念、定義、判斷等邏輯手段。所以,正名是為了順言,順言是為了成事。成事的現實需要製約了名言辯說形式的發展。中國古代邏輯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的研究是受政治、倫理內容限製的。關於這一點,荀子明確地指出:“凡言不合先王,不順禮義,謂之奸言;雖辯,君子不聽。法先王,順禮義,黨學者,然而不好言,不樂言,則必非誠士也。故君子之於言也,誌好之,行安之,樂言之,故君子必辯。” “辯說譬喻,齊給便利而不順利義,謂之奸說。……言無用而辯,辯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言辯而逆,古之大禁也。” 他們認為,邏輯上的名言辯說必須符合“法先王”的政治原則和“順禮義”的倫理規範。凡是不合先王、禮義的一切辯說,再言之有理有據也都是屬於詭辯奸說之列。主觀上的倫理活動,抽象的政治法則決定了名言辯說內容是否合理,進而判定名言辯說的形式是否適當。名言辯說的內容、形式合理與否和封建的禮義規範混為一談。
中國古代邏輯強調正名審分。正名審分的理論是一種政治邏輯,它從正名審分的角度談了施政治國的思想方法。《管子。入國》篇說:“名實當則治,不當則亂。名生於實,實生於德,德生於理,理生於智,智生於當。”《管子。心術》篇進一步指出:“有名則治,無名則亂,亂之在名。”韓非子強調名言與事功相一致,這是統治者掌握刑名法術,審驗符契,賞罰斷事的條件和思想基礎。“有言者自為名自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 “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 這種參驗審定的邏輯思維方法,要求控名責實,因實定名,形名參同。它對名言辯說的形式並不注重,也不追求任何單純的辯知技巧,它要求的是實用,是能為治國施政所用。它將社會政治實踐的需要作為其基本目的,所謂“形名大道,無用智巧”。 關於“正名審分”的邏輯思維,孔子曾有一段理論總結:“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禮樂刑法,賢孝治亂,秩序名分等社會政治內容規定了名言辯說的表現形式。
正名的政治邏輯就是要以封建統治階級的名分為標準,因而在“設辭斷事”,用語言來表述具體內容時,遣詞造句必須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等級名分,一些詞語、名稱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限製,使正名、順意達到守分的目的。中國古代邏輯出現用政治邏輯代替關於思維形式和規律一般邏輯學研究的傾向。“政正以正名”是中國古代邏輯的又一特點。《呂氏春秋。審分》說:“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己,故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夫名多不當其實,而事多不當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審名分也。”從政治實踐的需要和應用出發,按實審名,聽言察類,名當其實,事當其用,論證名實的重要性,注重名言表述的名分規定的思維傾向,在中國古代邏輯思想中占據了主導地位。
無論是在生活實踐中,還是在認識過程中,總會碰到一些疑難問題,使人難以決斷。對這類或此或彼的猜測,亦是一種認識手段,所謂“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 墨子從疑其然的角度來檢驗一個判斷正誤與否,“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墨子又具體地將疑的思維方法分為四種,“疑,說在逢、循、遇、過。” “疑。逢為務則士,為牛廬者夏寒,逢也。舉之則輕,廢之則重,非有力也;柿從削,非巧也,若石羽循也。鬥者之敝也,以飲酒若以日中,是不可知也,遇也。智與,以已為然也與?過也。“ 逢是”逢見“的疑,是對看到事物的一種假定性的猜測。例如,看到做牛棚的人,就猜測是為牛夏天取涼。循是”循因“的疑,根據事物的不同狀態,猜測造成這不同狀態的真實原因。例如,斧斤削木,猜是木匠有技巧,實是順木紋而削之故,就象羽毛舉之輕盈,石頭墜地沉重一樣,都是因勢而成。遇是”偶遇“的疑,對偶然碰到的事物,猜測其所以如此。例如,看到鬥毆之人,或疑他是因為喝酒,或疑他是因為在市場裏爭吵所致。過是”過去“的疑,對過去所經歷、認識的經驗是真還是假的一種懷疑。例如,對已往的事情是真正知道、認識了呢?還是自以為是。在墨子看來,懷疑分析有助於認識得出正確的結論。
從上述分析可知,墨子在論戰中形成的邏輯學,一方麵是對大量實際問題的論證、辯駁,提煉出各種思維的邏輯方法;另一方麵又將這些邏輯方法應用於各種實際問題的分析、論證和推理。起於用,歸於用,這是墨子邏輯學的一個最基本的特點。
(二)墨子邏輯學的貢獻
邏輯的產生是人們對思維本身研究的結果,也就是人們開始意識到,思維形式對思維內容正確而有效的表達具有重要的作用,思維形式本身也有其固有的規律性。中國古代邏輯發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當時諸子私學興起,社會劇變,眾多的社會問題成為各派思想家爭鳴辯駁的課題。其中,名實關係直接影響到彼此的理論爭論,所以名言辯說的技巧和形式受到思想家們的重視。他們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開始研究有關的名言辯說,中國古代邏輯是和正名的認識論問題相始終。它所說的“名言”、“形名”、“審分”是直接和社會的倫理規範、政治法則相結合,思維的邏輯基本上是為政治、倫理的現實內容服務。這樣,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往往會受製於倫理規範和政治法則。《漢書。藝文誌》說:“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這段論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國古代邏輯發生的根源。社會政治和倫理的現實需要用一定的理論語言加以表述,而理論語言的合理運用又需要概念、定義、判斷等邏輯手段。所以,正名是為了順言,順言是為了成事。成事的現實需要製約了名言辯說形式的發展。中國古代邏輯關於思維的形式和規律的研究是受政治、倫理內容限製的。關於這一點,荀子明確地指出:“凡言不合先王,不順禮義,謂之奸言;雖辯,君子不聽。法先王,順禮義,黨學者,然而不好言,不樂言,則必非誠士也。故君子之於言也,誌好之,行安之,樂言之,故君子必辯。” “辯說譬喻,齊給便利而不順利義,謂之奸說。……言無用而辯,辯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言辯而逆,古之大禁也。” 他們認為,邏輯上的名言辯說必須符合“法先王”的政治原則和“順禮義”的倫理規範。凡是不合先王、禮義的一切辯說,再言之有理有據也都是屬於詭辯奸說之列。主觀上的倫理活動,抽象的政治法則決定了名言辯說內容是否合理,進而判定名言辯說的形式是否適當。名言辯說的內容、形式合理與否和封建的禮義規範混為一談。
中國古代邏輯強調正名審分。正名審分的理論是一種政治邏輯,它從正名審分的角度談了施政治國的思想方法。《管子。入國》篇說:“名實當則治,不當則亂。名生於實,實生於德,德生於理,理生於智,智生於當。”《管子。心術》篇進一步指出:“有名則治,無名則亂,亂之在名。”韓非子強調名言與事功相一致,這是統治者掌握刑名法術,審驗符契,賞罰斷事的條件和思想基礎。“有言者自為名自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 “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 這種參驗審定的邏輯思維方法,要求控名責實,因實定名,形名參同。它對名言辯說的形式並不注重,也不追求任何單純的辯知技巧,它要求的是實用,是能為治國施政所用。它將社會政治實踐的需要作為其基本目的,所謂“形名大道,無用智巧”。 關於“正名審分”的邏輯思維,孔子曾有一段理論總結:“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禮樂刑法,賢孝治亂,秩序名分等社會政治內容規定了名言辯說的表現形式。
正名的政治邏輯就是要以封建統治階級的名分為標準,因而在“設辭斷事”,用語言來表述具體內容時,遣詞造句必須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等級名分,一些詞語、名稱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限製,使正名、順意達到守分的目的。中國古代邏輯出現用政治邏輯代替關於思維形式和規律一般邏輯學研究的傾向。“政正以正名”是中國古代邏輯的又一特點。《呂氏春秋。審分》說:“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己,故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夫名多不當其實,而事多不當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審名分也。”從政治實踐的需要和應用出發,按實審名,聽言察類,名當其實,事當其用,論證名實的重要性,注重名言表述的名分規定的思維傾向,在中國古代邏輯思想中占據了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