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強力非命與天誌明鬼的背反表現為內容和形式的矛盾。雖然墨子轉換、變革了原有傳統的天、鬼觀念,但是借用落後、保守的傳統形式畢竟妨礙了思想內容的充分發揮和發展,影響了整體思想的力量。對剛從西周官學的天命神學中解放出來的庶民小生產勞動者來說,既沒有物質力量,也沒有文化力量創造一種新的思想形式來表現自己的思想。墨子借用傳統的天、鬼形式既有利於自己思想的傳播,也有利於墨家集團內部的凝聚力,因為墨家集團是以下層庶民為主要成份的類似宗教式的組織集團。當然,應用落後、保守的天、鬼形式使墨子的經驗論和唯理論初步結合的唯物主義認識論蒙上唯心的色彩,沾上迷信的汙點也必然難免。傑出的思想家也不能超越現實社會經濟、政治、傳統和階級所構成的文化環境。


    第七章 墨子的邏輯學體係


    一、墨子邏輯學的特點和貢獻


    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思維形式及其規律。在人類的智力和知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必然會對認識過程中思維活動的本身進行反思,探討思維所應有的形式及其固有的規律。人類三個古老的民族(印度、中國、希臘)幾乎在相同的歷史階段(約在公元前5 至3 世紀)各自獨立創建了自己的邏輯學說。古印度的因明學,古希臘的形式邏輯,中國先秦時代的墨辯邏輯,雖然由於民族文化環境的限製,具體民族語言的差異,有其各自的民族特點,即各自有自己特有的術語和體係結構,各自研究、應用的側重點也不盡相同;但是,三者對邏輯的規定、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對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的認識大致是一致的,三者表述互相對應,因而可參照互解。如果說,以亞裏士多德三段論法為核心的古希臘的邏輯學更注重推理過程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更強調邏輯係統的形式主義和固有格式,古印度的因明學更注重對推理過程類比的仔細分析,那末墨子在《墨辯》6 篇(包括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小取)所建立的邏輯學體係更注重於思維形式和具體內容的結合,更注重為論辯的實際需要服務。墨子的邏輯學既揭示了形式邏輯的某些共同形式,又有自己的體係構成。


    (一)在論戰實踐中形成的邏輯思想


    墨子及其學派是代表小生產勞動者利益的。庶民階層在春秋戰國之際社會變革時期正在為自己的政治、經濟地位而鬥爭,作為他們的思想代表墨子及其學派也正在和儒學的對立和鬥爭中發展壯大。在思想、理論鬥爭的領域中,論辯術具有重要的作用。孔子、墨子都己注意到這點,在授徒時都專門教授語言和論辯。孔子的弟子宰我、子貢是此科的傑出者:“言語:宰我、子貢”。 墨子告誡弟子要“辯於言談,博乎道術”, 墨子的後學中有一派專學、專長論辯,所謂“能談辯者談辯”。 在論戰中,墨子一方麵為了使自己的論證、說理更加嚴密,做到有根有據,使其更有說服力從而注意到對論說方法、規則的研究,講究論證、推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麵,由於緊迫的現實鬥爭又使墨子不可能象一個書齋裏的學者靜心研究思維形式,論證規則和推理方法,構造一個係統的形式化的邏輯體係。再則,墨子是一個強調以實踐應用為主,言用於行,言行合一的學者。所以,墨子對思維形式、推理方法、論證規則的研究更強調它們為現實的理論鬥爭服務。由於論戰的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倫理、道德、科技等具體學科,因而墨子在分析、闡明思維邏輯的形式、方法、規律時往往以這些具體學科的具體問題作為例子和內容。也就是說,墨子的邏輯學是和墨子的政治、經濟、倫理、科技等具體學科的認識和知識交織在一起。


    墨子提出“論求群言之比”,其目的就是為了“摹略萬物之然”。 “論求群言之比”是指如何構成邏輯的名、辭、說,即如何用準確的詞語來表達概念,如何用適當的謂詞來表達判斷,如何用適當的推理方法和法則來表述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繫。墨子並不囿於如何研究思維形式的固定化和公式化,而是要求思維的邏輯形式直接為思維的具體內容服務,即要求“群言之比”必須能“摹略萬物之然”。墨子關於邏輯學的這個法則是和他重實踐的經驗論相一致的。墨子認為,自然萬物的存在、變化有其然和其所以然。人們在實踐中得到了關於自然事物的各種經驗知識,然後通過思維的抽象形成了概念、判斷,認識了個別事物的具體規定性,再進一步用邏輯的推理,使各個個別事物之間的本質聯繫得到了揭示和說明。這個認識過程,墨子認為就是用“群言之比”的名、辭、說來摹擬、概括自然萬物的其然和其所以然的過程。因而,墨子在論戰過程中,無論是批駁對方的論點,還是在陳述自己的觀點時,都強調求故,求因,求物之所以然,都必須尊循“摹略萬物之然”這一基本原則。這樣,墨子在論戰實踐中形成的邏輯學體係具有鮮明的實用特點。雖然,從形式的係統、完整方麵來看,墨辯邏輯不及亞裏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古印度的因明學嚴密、精細。但是,墨子強調思維的邏輯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每一種思維形式必須緊密聯繫論辯的具體內容,即強調在思維的邏輯之外存在客觀真理,而思維的邏輯隻是人們獲得對這些客觀真理認識的工具。這一特點正是墨子邏輯學的長處。由此,在《墨子。小取》篇中,墨子開宗明義,明確提出了墨辯邏輯的六大任務。“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 這裏,墨子將明是非,審治亂,別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作為墨辯邏輯的目的。墨子說:“辯,爭彼也;辯勝,當也。” “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 爭彼就是討論認識對象的是非問題,是是是,非是非,確定此是彼非或彼是此非,這正是論辯的任務和目的。墨子反對以非為是,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詭辯術。例如,墨子在《墨子。兼愛》篇中,首先明確區分了“兼”與“別”的差別,確定了各自的規定性,然後論證了“兼”之所以為是,“別”之所以為非的道理,最後得出了兼以易別的結論。這個明“兼”別之是非的論辯過程,正是“明是非”的一個典型例子。


    墨子所處的時代是一個社會動盪的亂世,探索治國安邦的方略和措施成為各派思想家的熱門話題。墨子是一個以救世濟民為己任的思想家,因而國家的治亂,百姓的安危是墨子極為注重的問題。墨子應用邏輯的武器,分析治、亂之根源,論證去亂致治的原則。墨子用類比推理的方法論證了,兼相愛,別相惡是治國安民的根本措施。“視人之室若其室,誰竊?視人之身若其身,誰賊?……視人之家若其家,誰亂?視人之國若其國,誰攻?” 在認識外界事物的科學活動中,同異之分是獲取經驗知識的第一步。大小、顏色、重量等外觀同異,結構、質地的同異都是正確認識事物本質的根據。在《墨子。經上》篇中,墨子具體規定了四種同和四種異,“同:重、體、合、類。”“異:二、不體、不合、不類。”在《墨子。大取》篇中,又進一步把同分為十種:重同、具同、連同、丘同、鮒同、同類之同、同名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對事物表象的分析和分類,為對事物的科學定義奠定了基礎。例如,墨子關於時間、空間、點、線、麵、體、有窮、無窮的定義,正是墨子別同異認識活動的結果。“窮,或不容尺,有窮;莫不容尺,無窮也。” 如果一個區域到了一定程度,不能再容納哪怕是一條線的東西,則這種區域就稱之為有窮(有限)。如果一個區域在任何程度永遠可以容納哪怕是一條線的東西,則這種區域就稱之為無窮(無限)。這裏,墨子是用嚴格定義的形式確定了有窮和無窮各自的同一性以及彼此之間的互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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