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說:“意、規、圓三也,俱可以為法”。 這裏,意、規、圓表徵了三種分類的方法。它們以各自的方法使事物的區別在具體的規定上得到了認定和劃分,為進一步認識未知事物確定了歸類標準,從而加深了對事物類的理解。意,墨子在這裏指的是一種概念模型。例如,“圓,一中同長也”, 墨子是用圓心和半徑具體規範了圓的本質內涵,凡是符合這一規定的,都屬於圓類。墨子廣泛採用了概念、定義的方法作為分類的標準,《墨子。經上》篇基本上是一部定義集。概念、定義確定之後,我們判斷區別事物的同異類別,隻要檢查一下這些事物在內涵和外延上和概念、定義的規定或相同或相異即可。例如,墨子說:“勇,誌之所以敢也。” 那末,好勇就應該興其所勇,而不是毀其所勇。“子墨子謂駱滑厘曰:”吾聞子好勇。‘駱滑厘曰:‘然!我聞其鄉有勇士焉,吾必從而殺之!’子墨子曰:“天下莫不欲與其所好,度其所惡,今子聞其鄉有勇士焉,必從而殺之,是非好勇也,是惡勇也。‘” 墨子根據勇的定義,認為駱滑厘不屬好勇之類,而應屬惡勇之類。又如墨子說:“義,利也”。 興天下之利是義的本質規定。攻伐別國,殺人掠城是興天下之害,所以是不義之舉。有人以禹征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而成聖王為例,說明攻伐別國應屬義類。墨子論征了禹征、湯伐、武王伐皆是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符合義的本質規定,所以應屬義舉,不與攻伐別國的侵略戰爭同類。由此,墨子批評他們說:“子未察吾言之類。” 概念模型是一種理性加工的分類標準,它是從本質特徵上區分事物的同和異。這種分類標準往往用在比較複雜的行為道德和社會活動的區分鑑別中。圓,墨子在這裏指的是實物模型的圓,是用一個作為樣本的實物來判別其他事物是否和它同類。這種判別方法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經常被使用。特別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由於科學水平、生產水平不高,不能夠用理論形式將製作原理、方法、技術手段用文字形式精確地表述出來,使人們能夠普遍地掌握,從而製造出同類的產品。在具體的製作過程中,製作技術往往是以心領意會,手把手的方式進行傳授,因而隻能以實物模型作為製作的模式。


    人們用一個成功的製成品作為一種樣本,然後依樣畫葫蘆,製作同類的產品。例如,各種量具的製作和使用都是利用實物模型的方法來判斷量具的製作是否規範,量的多少是否適當。用實物模型來分類別異的方法,具有很強的直觀性。它雖然不象概念定義的方法,具有比較嚴格的內涵和外延的規定,但具有較廣泛的實用性和通用性,特別是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對類的判別十分方便。青銅鑄造和鑄鐵製造所用的各種模具就是一種廣泛應用的實用模型。按照同一種模具澆鑄出來的產品在外型上都是相同類型的。應用實物模型作為分類標準是墨子應用的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這種分類方法形成的基礎是當時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所廣泛採用的實物模型類比的方法。


    規,墨子在這裏指的是一種操作工具,即用來畫圓的圓規。“圓。規,寫支也。” “方。矩,見支也。” 曹耀湘在《墨子箋》中說:“支,樸也,楚也。有寸曰尺,無寸曰支。今猶稱規尺,矩尺。尺,即支也。” 這種解釋可備一說。用規可以直接畫圓,所以規是寫支。矩是木匠用的直角曲尺,不能用來直接畫方形,但可用它畫出4 個直角或檢驗方形的兩鄰邊是否垂直。檢驗、審視,故曰,矩,見支。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為了判斷某一事物,往往使用一種規定的量具或測具來加以檢驗、區別,“今輪人以規,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圓之別矣。” 這種規定的測具和量具就成為一種別異分類的基本標準,“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平以水,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雖不能中,放依以從事猶逾已,故百工從事,皆有法所度。” 從規矩操作工具引伸推廣到人類的行為方式,使人類的行為規範也成為一種判別社會治亂,道德善惡的標準。


    所以,墨子說:“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所度,此不若百工”,“故為不善以得禍首,桀、紂、幽、厲是也,愛人利人以得福有矣,惡人賊人以得禍者亦有矣。”墨子所說的兼君或別君,兼士或別士的差別,也都是看他們本身的行為是屬於兼類,還是別類。


    墨子用概念定義、實物模型、操作工具這三種方法來區分萬事萬物的類別。從萬事萬物本身存在的狀態來看,分類標準可以是事物的本質特徵,也可以是事物的某個表象特徵。墨子說的“異類不仳,說在量”,就是指事物本質特徵的區別,類異在於量綱不同。性質不同的事物其量綱不同,因而是異類而不能相比較。墨子在《墨子。經上》篇所說的類名,例如馬類、不義之類等等都是從事物的基本性質著眼歸類的。墨子也注意到可以從某些表象特徵上(例如幾何形狀、顏色等等)進行歸類。墨子用方形歸類,即是從幾何特徵來劃分事物的類。墨子定義,“方,枉隅四灌也。” 區分的方法可用矩來檢驗、審視,凡是4 個角都合矩,4 條邊都等長,則這種事物的形狀就屬方形類,而不介意它是由什麽物質所構成的。“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三)因果觀念是對外部世界規律的把握墨子“論求群言之比”是以“摹略萬物之然” 作為認識活動的根本目的。“依類明故,推類察故”表明了墨子理性思維的基本過程。察類、知類的目的在於明故。事物的別異分類,隻是探求事物存在及其變化原因的第一步。通過察類、知類,區別了各類事物,而在察類、知類的基礎上,進一步認識了事物之間的聯繫。從萬物其然的認識,進一步追究其所以然。墨子關於外部世界存在普遍因果聯繫的觀念,是墨子對事物、現象存在變化的基本看法,它使墨子的認識活動保持其應有的客觀性和實踐性。


    在《墨經》第1 條,墨子就明確提出“故”這個範疇來表明普遍存在的因果聯繫,“故,所得而後成也。” 對因果聯繫的認識,墨子比孔子的認識更進了一步。孔子隻注意是這樣,應當這樣,而不強調對之所以這樣的分析、研究。《論語》全書“故”字凡12見,其中4 個訓“舊”或“故意”,是實義詞,其餘8個訓“是以”,具有承前提推其結論的文法功能,並沒有從因果聯繫的角度,分析現象背後的原因。墨子不僅明確規範了故的定義,而且在論述自己的政治主張、社會理想和解釋自然現象的認識時,廣泛應用了“故”作為“原因”,作為“是以”的意義來表述其之所以然的根據,從而使自己的論說有根有據,具有說服力。例如,墨子與儒者辯論“何故為樂”,儒者隻以表述“樂以為樂也”為認識的目的,而墨子要求探究樂之所以為樂的原因,並不滿足於對樂現象的描述。 墨子用治病來類喻治國,強調隻有知道病、亂的起因,才能有效地治病、治亂。“聖人以治天下之為事者也,必知亂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亂之所自起,則不能治。譬之,如醫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則弗能攻。”由此,墨子又進一步解釋了亂起的原因,“所謂亂也……此何故也,皆起不相愛”。 ……墨子提出並廣泛應用“故”範疇來表述自己的理論認識,說明普遍的因果觀念是墨子對外部世界規律性的一種認識。墨子認為萬事萬物的存在及變化都有其本身的物質原因,外部世界的因果聯繫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現象的出現都有其原因,在其然後麵必然存在其之所以然。其次,墨子認為各種現象產生、變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求故的過程中,應注意到“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 也必須看到“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同時,又指出了,因果關係的客觀存在與人們對它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差別,“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 這種差別形成的原因有三,其一是認識事物的方法能否有效地認識事物的因果關係。其二是對客觀存在的因果關係的認識是一個無限的漸進過程。其三是理論陳述能否有效地將對事物因果聯繫的認識表達清楚。墨子強調了因果觀念的實踐特徵,既然因果聯繫是事物所客觀具有的一種聯繫,那麽對它的認識隻能通過實踐活動,才能得以認識,“故也,必待所為之成也”。 同時,要求人們在理論思維中表述這種認識,進行推理、論證時,必須有根有據,要求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者也”。《墨子。經下》篇在行文上有說在某某的形式,這說在某某就是論證前麵提出的命題之所以成立的理由和根據。相應的《墨子。經說下》的有關條文,進一步就《經下》篇的條文提出的理由和根據進行具體的分析或舉出例證。這樣,墨子的理論陳述做到了言之有據,持之有故。下麵舉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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