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別異分類是對經驗事實的歸納、分析
墨子不僅僅用名範疇來規定、描述客觀事物的存在狀況,使客觀事物在人的認識活動中有了一種可以把握,可以分析的符號來表徵,而且用類範疇來刻劃客觀事物之間的某種聯繫。墨子認為,不同的客觀事物在某些特徵方麵具有相同性,這種相同性表徵了客觀事物的某種規律性的聯繫。通過對這種相同性的認識,可使對複雜紛紜大千世界的認識由個別的、零碎的、雜亂的知識得到一定程度的歸納整理。通過分類別異,認識對象由於一類事物的自我同一及與他類事物的互異,在認識活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定,使萬事萬物得到了條理分明的簡化,得到一個比較清晰、簡潔的外部世界的圖景。因此,墨子認為,別異分類是對外部世界規律性認識的必經一環,“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分類別異是指從一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特徵這一自我同一性方麵來明確各類事物之間的同異區分。要進行分類別異,首先必須明確判別標準,這種判別標準就是認識、實踐的規範。因為隻有依據類的判別標準,才能有效地明是非,審治亂,別同異,察名實,所以,墨子在論辯過程中十分強調“察吾言之類”。同時,在進行“以類取,以類予”的推理活動中,才能保持邏輯的一致性,不至出現邏輯的混亂。“以類取”是從大量個別事物中分析它們存在的某種共性,將這種共性作為類的自我同一的判別標準來區分事物,從而得到某種類的概念。“以類予”是根據類的判別標準來推斷判定事物的是非。例如,墨子說:“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 殺少與殺多都是殺人,當屬不義之類,說殺少是不義,而殺眾為義,從邏輯推理上就違背了“以類予”的原則,屬於邏輯混亂。
分類別異的判別標準是一種尺度,一種法,一種儀,因而是進行理性思維活動的基本框架。這種判別標準猶如“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 “法,所若而然也”, “言而毋儀,譬由運鈞之上,而立朝夕者也”。 有了判斷、比較的標準,察類、知類才有其一致性的基礎,否則是“狂舉不可以知異”。 有了類的判別標準,類比推理才有其邏輯的可靠性,“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 同時,對大量個別事物的認識,就有可能上升到對客觀存在的類的特殊性的認識。
其次,墨子分類別異的方法是建立在經驗材料的基礎之上的,是對感覺到的客觀事物某種特徵相同、相異的一種歸納、分析,並不是主觀臆想。例如,圓以規,是對“圓,一中同長” 這一客觀狀態的一種判斷和操作標準,“今輪人以規,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圓之別矣”,所謂“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 就是這個意思。分類之法雖然可以擇取不同的標準,但法之規定的內容卻都應是客觀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例如,我們可用方這個幾何概念作為一種類的標準,那麽我們不管物體是什麽材料構成的,其重量、大小、物理化學性質如何,隻要它是方形的,即都可歸於方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 “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由於分類的標準不一樣,則同一種物體可歸於不同的類。例如,一塊圓鐵和一塊方鐵,如果按照幾何圖形來分類,則一塊屬圓類,一塊屬方類。如果是歸屬於這一類的物體,則必定具有符合該類判別標準的基本特徵。例如,四足獸是一個類,那麽牛、馬、羊、狗等隻要是4 條腿的動物都具有符合4 足和獸這兩個分類判別標準的特徵。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助於人從不同的角度認識一個事物存在的各種特徵,並且可從多方麵認識各種事物之間不同的相關性。
墨子的分類別異是為了察類、知類,以類行是墨子進行認識活動的基本方法。在大量經驗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分類標準,可以以此推知其他未知的同類或異類的事物。否則,“既曰若法,未知所以行之術,則事猶若未成也”。 分類的目的,其一是為了對已知的經驗材料進行整理分析,其二是為了推類,為了認識更多的尚未能認識到的事物。在進行推類活動時,墨子首先要求“通意後對”,否則就會“不知其謂也”。 墨子認為,在察類、依類、推類、知類的認識過程中不能模稜兩可,似是而非,而必須要有相對的確定性,以至能達到彼此間的理解、交流、認同和接受。察類、知類、依類、推類表明了墨子認識事物的一個基本過程,這個過程已不局限於對個別事物的認識,而是深入到對事物類的特殊性的認識,從而有可能以此來類推認識更多的未知事物。下麵舉例說明。
墨子認為殺人不義,竊人不義,都屬非義之類,那麽攻伐別國,殺別國人民,掠奪別國財富,根據義類的標準應屬不義。認為攻伐別國是義舉的人,那麽他就犯了不知類的錯誤,因為攻伐別國與殺人竊人“為與此同類,臣見大王之必傷義而不得”。 墨子遊楚,獻書惠王,穆賀說墨子之學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墨子以利天下為前提進行類比推理論證,藥草賤人采之,天子食之以治其疾;酒、飯農夫作之,王公大人用之以祭祀,賤人之所為而王公大人因其有利皆用之,而不嫌其是賤人所為。以此類推,墨子論證說,我的學說雖是賤人之所為,但有益於國家、天下,王公大人怎麽嫌其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呢? 墨子在闡述、論證自己的社會政治思想如尚賢、兼愛、非攻、非命等觀點時,都是應用依類推斷的方式,墨子先舉一個大家都普遍認同的判斷為依類推斷的基礎,然後說明新的一個判斷與大家普遍承認的判斷是同類判斷,則新判斷所得到的結論應和普遍承認的判斷所得的結論應是一致的。殺一人和殺眾人是同類判斷,那麽非義之類既應是殺一人的結論,同樣也應是殺眾人的結論。
墨子進行類比推斷時有兩個基本方法,一是“法同則觀其同”, 兩個判斷具有相同的原理,是可以用同一法則來規範它們的,那麽它們的結論也應具有相同的原理,就可以作為同類直接相推斷。二是“法異則觀其宜”, 如果兩個判斷具有不同的原理,即不能用同一法則來規範它們,那麽它們的結論也不具有相同的原理,就不能作為同類直接相推。而應該觀其宜,採取一定的邏輯方法,將兩個不同類的判斷聯繫起來,使它們存在一定的聯繫,那麽兩個判斷各自的結論依類相推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聯繫。墨子認為,類比推斷既可應用於同類的判斷,也可用於不同類的判斷。正是由於類比推斷能作為一種有效的認識方法,所以已知與未知,過去、現在與將來,有限的少知和無限的多知,彼此間才能得到有機的聯繫。“古者有語:謀而不得,則以往知來,以見知隱,謀若此,可得而知矣。”墨子用具體例子論證了以往知來,以見知隱的可能性。“彭輕生子曰:”往者可知,來者不可知。‘子墨子曰:“藉設而親在百裏之外,則遇難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則生,不及則死。今有固車良馬於此,又有奴馬四隅之輪於此,使子擇焉,子將何乘?’對曰‘乘良馬固車,可以速至。’子墨子曰:”焉在來矣。‘“ 墨子從生產、生活實踐觀察中認識到萬事萬物異中有同,同中有異這一客觀事實,認為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來區別事物的異同,可以從各個方麵加深對事物存在和聯繫的認識。
墨子不僅僅用名範疇來規定、描述客觀事物的存在狀況,使客觀事物在人的認識活動中有了一種可以把握,可以分析的符號來表徵,而且用類範疇來刻劃客觀事物之間的某種聯繫。墨子認為,不同的客觀事物在某些特徵方麵具有相同性,這種相同性表徵了客觀事物的某種規律性的聯繫。通過對這種相同性的認識,可使對複雜紛紜大千世界的認識由個別的、零碎的、雜亂的知識得到一定程度的歸納整理。通過分類別異,認識對象由於一類事物的自我同一及與他類事物的互異,在認識活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定,使萬事萬物得到了條理分明的簡化,得到一個比較清晰、簡潔的外部世界的圖景。因此,墨子認為,別異分類是對外部世界規律性認識的必經一環,“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分類別異是指從一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特徵這一自我同一性方麵來明確各類事物之間的同異區分。要進行分類別異,首先必須明確判別標準,這種判別標準就是認識、實踐的規範。因為隻有依據類的判別標準,才能有效地明是非,審治亂,別同異,察名實,所以,墨子在論辯過程中十分強調“察吾言之類”。同時,在進行“以類取,以類予”的推理活動中,才能保持邏輯的一致性,不至出現邏輯的混亂。“以類取”是從大量個別事物中分析它們存在的某種共性,將這種共性作為類的自我同一的判別標準來區分事物,從而得到某種類的概念。“以類予”是根據類的判別標準來推斷判定事物的是非。例如,墨子說:“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 殺少與殺多都是殺人,當屬不義之類,說殺少是不義,而殺眾為義,從邏輯推理上就違背了“以類予”的原則,屬於邏輯混亂。
分類別異的判別標準是一種尺度,一種法,一種儀,因而是進行理性思維活動的基本框架。這種判別標準猶如“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 “法,所若而然也”, “言而毋儀,譬由運鈞之上,而立朝夕者也”。 有了判斷、比較的標準,察類、知類才有其一致性的基礎,否則是“狂舉不可以知異”。 有了類的判別標準,類比推理才有其邏輯的可靠性,“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 同時,對大量個別事物的認識,就有可能上升到對客觀存在的類的特殊性的認識。
其次,墨子分類別異的方法是建立在經驗材料的基礎之上的,是對感覺到的客觀事物某種特徵相同、相異的一種歸納、分析,並不是主觀臆想。例如,圓以規,是對“圓,一中同長” 這一客觀狀態的一種判斷和操作標準,“今輪人以規,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圓之別矣”,所謂“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 就是這個意思。分類之法雖然可以擇取不同的標準,但法之規定的內容卻都應是客觀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例如,我們可用方這個幾何概念作為一種類的標準,那麽我們不管物體是什麽材料構成的,其重量、大小、物理化學性質如何,隻要它是方形的,即都可歸於方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 “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由於分類的標準不一樣,則同一種物體可歸於不同的類。例如,一塊圓鐵和一塊方鐵,如果按照幾何圖形來分類,則一塊屬圓類,一塊屬方類。如果是歸屬於這一類的物體,則必定具有符合該類判別標準的基本特徵。例如,四足獸是一個類,那麽牛、馬、羊、狗等隻要是4 條腿的動物都具有符合4 足和獸這兩個分類判別標準的特徵。不同的分類標準,有助於人從不同的角度認識一個事物存在的各種特徵,並且可從多方麵認識各種事物之間不同的相關性。
墨子的分類別異是為了察類、知類,以類行是墨子進行認識活動的基本方法。在大量經驗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分類標準,可以以此推知其他未知的同類或異類的事物。否則,“既曰若法,未知所以行之術,則事猶若未成也”。 分類的目的,其一是為了對已知的經驗材料進行整理分析,其二是為了推類,為了認識更多的尚未能認識到的事物。在進行推類活動時,墨子首先要求“通意後對”,否則就會“不知其謂也”。 墨子認為,在察類、依類、推類、知類的認識過程中不能模稜兩可,似是而非,而必須要有相對的確定性,以至能達到彼此間的理解、交流、認同和接受。察類、知類、依類、推類表明了墨子認識事物的一個基本過程,這個過程已不局限於對個別事物的認識,而是深入到對事物類的特殊性的認識,從而有可能以此來類推認識更多的未知事物。下麵舉例說明。
墨子認為殺人不義,竊人不義,都屬非義之類,那麽攻伐別國,殺別國人民,掠奪別國財富,根據義類的標準應屬不義。認為攻伐別國是義舉的人,那麽他就犯了不知類的錯誤,因為攻伐別國與殺人竊人“為與此同類,臣見大王之必傷義而不得”。 墨子遊楚,獻書惠王,穆賀說墨子之學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墨子以利天下為前提進行類比推理論證,藥草賤人采之,天子食之以治其疾;酒、飯農夫作之,王公大人用之以祭祀,賤人之所為而王公大人因其有利皆用之,而不嫌其是賤人所為。以此類推,墨子論證說,我的學說雖是賤人之所為,但有益於國家、天下,王公大人怎麽嫌其是賤人之所為而不用呢? 墨子在闡述、論證自己的社會政治思想如尚賢、兼愛、非攻、非命等觀點時,都是應用依類推斷的方式,墨子先舉一個大家都普遍認同的判斷為依類推斷的基礎,然後說明新的一個判斷與大家普遍承認的判斷是同類判斷,則新判斷所得到的結論應和普遍承認的判斷所得的結論應是一致的。殺一人和殺眾人是同類判斷,那麽非義之類既應是殺一人的結論,同樣也應是殺眾人的結論。
墨子進行類比推斷時有兩個基本方法,一是“法同則觀其同”, 兩個判斷具有相同的原理,是可以用同一法則來規範它們的,那麽它們的結論也應具有相同的原理,就可以作為同類直接相推斷。二是“法異則觀其宜”, 如果兩個判斷具有不同的原理,即不能用同一法則來規範它們,那麽它們的結論也不具有相同的原理,就不能作為同類直接相推。而應該觀其宜,採取一定的邏輯方法,將兩個不同類的判斷聯繫起來,使它們存在一定的聯繫,那麽兩個判斷各自的結論依類相推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聯繫。墨子認為,類比推斷既可應用於同類的判斷,也可用於不同類的判斷。正是由於類比推斷能作為一種有效的認識方法,所以已知與未知,過去、現在與將來,有限的少知和無限的多知,彼此間才能得到有機的聯繫。“古者有語:謀而不得,則以往知來,以見知隱,謀若此,可得而知矣。”墨子用具體例子論證了以往知來,以見知隱的可能性。“彭輕生子曰:”往者可知,來者不可知。‘子墨子曰:“藉設而親在百裏之外,則遇難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則生,不及則死。今有固車良馬於此,又有奴馬四隅之輪於此,使子擇焉,子將何乘?’對曰‘乘良馬固車,可以速至。’子墨子曰:”焉在來矣。‘“ 墨子從生產、生活實踐觀察中認識到萬事萬物異中有同,同中有異這一客觀事實,認為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來區別事物的異同,可以從各個方麵加深對事物存在和聯繫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