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舉的關於仁名和仁實關係的例子說明,名的確立,僅以取實予名還不夠。因為,行仁者的所言所服亦是一種實,隻不過這種實不是仁的真實內涵,而是仁的假象或外在形式。所以,名的確必須對應於買的本質內涵,這樣才能做到名實合一,即名實在本質內容上的一致性。


    其次,墨子要求在名與實相對應的外延範圍內,名與實都應一致。名實耦的要求在規定的外延範圍內具有普遍性,而不應該存在例外。墨子根據名實耦的這一要求,批評了在名實關係上隻知小物而不知大物的錯誤看法,“小為非,則知而非之;大為非,攻國則不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 這類知小而不知大的現象亦是一種名實不耦的表現。


    墨子說:“世俗之君子,皆知小物而不知大物。今有人於此,竊一犬一彘則謂之不仁,竊一國一都則以為義。譬猶小視白,謂之白,大視白,則謂之墨。”墨子又說:“殺一人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不義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情不知其不義也,故書其言以遺後世。……少見黑曰黑,多見墨曰白,則以此人不知白黑之辯也。” 墨子這兩段話說明在名實關係上存在著一種名實不耦的現象,在小範圍內對一種客觀狀況,會有正確的認識,會有相應的名來反映它,此即“小視白,謂之白”,“少見黑曰黑”,這是名實耦。但是,在大範圍內,對同樣的客觀狀況卻會發生錯誤的認識,會產生錯誤的名來描述它,此即“大視白,則謂之黑”,“多見墨曰白”,墨白顛倒,名實不耦。墨子從“取實予名”到提出“名實耦”,都是以實為基礎,為主導的。墨子不僅認為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第一性的,它決定了名的內涵和外延。同時,還注意到客觀存在不斷變化的事實,因而看到了名的相對性,名的內涵和外延應隨著其所反映的客觀事物的變化而變化。


    (三)言行合一——墨子論理論和實踐的關係


    墨子關於言行合一的認識主張,主要包含了幾層意思。一是承認知識的相對性;二是知識正確與否的程序必須依靠實踐的檢驗;三是理論認識必須能付之於實踐。


    墨子看到了外部世界各種事物及因果聯繫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的存在狀況及個人認識能力和範圍的有限性,因而墨子指出了知識的相對性,承認人對外界事物的認識和客觀實際狀況存在著差異。“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 客觀情況與人對它的認識及這種認識傳遞後的結果,這三者並不相一致。從現代信息遞減規律來看,確實如此。客觀事物所發出的信息,與人的接受及其再傳播,信息量總是會有損耗的,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傳遞和接受。墨子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能看到知識的相對性,並把客觀存在的事物當作第一性的東西,主觀認識作為它的反映,兩者不是絕對合一,而是必然存在著差異,這在中國古代認識論的發展中確是獨具慧跟的。墨子認為知識的相對性,這既表明了人對外部世界的認識是一個漸進的實踐過程,也指出了人的認識存在偏差的情況及其原因,“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俟、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 現象和原因存在著多元的聯繫,從認識的目的和認識到的現象也不常一致。再加上推理、類比過程中由於概念、定義的混亂,自然語言的歧義而造成認識的失真度是會增加的。因而,為了防止知識的片麵性,認識的誤差,必須看到事物存在的“異類、異故”等等情況的全麵性和複雜性,使認識注意到這一點,而盡量避免偏觀的片麵性。墨子認為認識的相對性不僅表現在主觀認識的失真度及信息傳遞過程中的遞減度,即主觀認識和客觀實際存在的差異,而且也表現在理論認識本身在邏輯形式上的不完備。墨子用“悖論”的形式表明了命題、判斷在邏輯形式上的不完備和矛盾。墨子認為:這是理論認識和事實不合的表現。


    墨子認為,如果主、客觀相符,就是“辯勝,當也。”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當者為是。但如何判斷主觀和客觀之間的當呢?墨子認為,主觀認識的本身並不能判斷是否與客觀相當,而隻有客觀實際狀況才能判別主觀認識是否相當,這個判別是否相當的過程是通過人的實踐活動完成的。“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 ”今瞽者曰:“豈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瞽者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者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這三段引文都說明了,墨子認為單從理論認識上以名並不能說明是否是真知,隻有經過”取“的實踐,才能判別是真知還是假知。盲人雖知黑白之概念,但在實踐中卻不能區別黑白之異。所以,從實踐的角度考察盲人對黑白的認識,可判定盲人對色別的認識是假知,而不是真知。


    墨子進一步將實踐作為判別認識真偽的標準,從邏輯的角度加以概括,提出了“止”論方法。“止”論是一種以通過實踐而發現的事實實例所構成的單稱命題來否定一個全稱肯定命題的邏輯方法。


    墨子不僅肯定了理論認識對實踐的指導作用,而且強調了理論認識必須付之於實踐,反對“言則稱於湯、文,行則譬於狗稀” 的言行不一的現象。


    墨子認為不能指導實踐行為的理論知識是空談,在《墨子。公孟》篇記載了墨子斥告子言行不一,不能治己身,焉能治國的故事,典型他說明了墨子“使言行之合,猶合符節也”的求實精神。告子認為,“言義而行甚惡”。墨子認為,“不可,稱我言以毀我行,愈於亡”。告子言談甚辯,似勝為仁,欲治國為政;墨子指出:“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今子口言之,而身不行,是子之身亂也。子不能治子之身,惡能治國政?子故亡,子之身亂之矣!” 墨子本人亦將言行合一作為墨家一個基本的道德行為準則。


    墨子否定那些雖善,但不可用的理論認識,例如“天下之上,非兼者之言,猶未止也,曰:”即善矣;雖然,豈可用哉?‘子墨子曰:“用而不可,雖我亦將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猶合符節也,無言而不行也。’” 墨子強調了應從實踐的效果來判斷理論認識的是非曲直。所以,在墨子作為言、行規範的“三表法”中,有用之者就是其中一表。言之有用與否,就是看其能否“廢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 墨子一生以實行天下兼相愛,交相利的政治理想為己任,就是認為這種政治理想能興天下之利,於國、於民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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