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達、類、私”。 達名,照墨子的說法是泛指一切客觀存在的物體,“物,達也”, 物就是達名,類名是用來表示具有相同屬性的一類事物,“命之馬,類也”, 馬就是一種類名。私名是用來表示單個物體的,“命之臧,私也”, 用臧來稱呼某個奴隸,則這個臧名隻代表這個奴隸。
墨子名範疇的提出,主要起了兩個作用,一是對外部世界的感性認識初步進行了理性加工,使這種認識規範化了,相對穩定地描述了客觀事物的存在狀態。這使得人們可用名範疇來交流思想。二是為進一步認識外部世界準備了一個出發點,用名範疇可在理論思維過程中進行分析類比,概括推理,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客觀事物,使理論思維深入。墨子提出的名範疇有兩個基本點,取實予名是墨子名範疇的基礎,名實合一是墨子名範疇的基本要求。
《墨子。經上》篇中,墨子提出了一係列的名,明顯表現了這兩個基本特徵。實既是名的來源,又是判斷名正誤與否的標準。
墨子將眾人的感覺作為判斷事物存在與否的一個判別標準,“天下所以察知有與無之道者,必以眾之耳目之實知與亡為儀者也。請或聞之見之,則必以為有,莫聞莫見,則必以為無。” 從這點出發,墨子提出了取實予名,首先是“有之實也,而後謂之。無之實也,則無謂也。” “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 墨子在這裏提出了名和實的關係,認為實是第一位的,名是第二位的。認識對象的客觀存在是名形成的基礎,如果沒有實際存在的認識對象,則名無從說起。墨子在《貴義》篇中指出,瞽者不知黑白,即稱瞽為瞎眼,看不見東西,不能辨黑白。雖然瞎子也能知道白色和黑色,但實際上不能辨別黑白,命名瞽正是以瞎子的實際狀況為基礎,取實予名,而不能取名予實。”今瞽者曰:“皚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替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替不知黑白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不知取白黑就是瞽者之實。其次,“以名舉實”, “舉,擬實也。” “舉。告以之名,舉彼實也。”“名若畫俿”。墨子認為,用名能夠模擬、描繪實際存在的認識對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認識對象的客觀狀況,但不能賦於名超出認識對象實際狀況的意義,“是名也,止於是實也”。 如果名不能反映認識對象的客觀狀況,那麽名也就沒有什麽意義了。《墨子。公孟》篇記載了墨子與儒者辯論何為樂的問題,墨子強調,名應該反映客觀事物的內容。“子墨於曰:”問於儒者,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今我問:“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別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今我問:“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墨子命名室,是以室能供人居住,避寒暑之實為內容的。由此,墨子認為儒者樂以為樂的說法,實質上是名樂而沒有其實,以樂名樂等於沒說。這樣的樂名沒有任何意義。正如室以為室,以室名室,沒有任何客觀事實的內容,因而沒有任何意義一樣。
取實予名和以名舉實反映了墨子對概念和事實關係的基本看法,實是名的來源,名應該反映實,這是一個方麵。另一方麵,要求名實耦,名實相符,要求以實正名。名實合一的基本要求,就是用實來檢驗判斷名的恰當與否,用實來修正名的內容。
對名的真實性與否的判斷,墨子認為,不應以名本身的形式為標準,而應以名符合它反映事實的程度來判斷,“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 ……因為,名反映事實的程度不一,有的可能有很大的誤差;有的對同一的實有不同的名,加上由於以訛傳訛,名的信息在傳遞過程中不僅會減弱,而且會出現偏差,失真度大大增加。如果以這樣的名來了解、認識外部世界的客觀事實是不可能獲得客觀、真實的知識。所以,墨子說:“同歸之物,信有誤者,然而民聽不鉤,是以書多也。” 名不符實,名實不耦,這違背了墨子取實予名的原則,應該以實正名,“言足以遷行者,常之,不足以遷行者,勿常,不足以遷行而常之,是盪口也。” 墨子這段話是針對名不符實,且常為人所喜的現象而發。由於傳統習慣的力量的長期影響,思想的積澱使人們對一些明明已不符實的名卻欣喜地加以接受,而對一些合實的名卻往往加以拒斥。例如,“世俗君子,貧而謂之富,則怒;無義則謂之有義,則喜,豈不悖哉!” 這裏有義是名,無義是實,名不符實,而人則喜,說明人們對這類明知不符實的名也接受了。這是說言不足以遷行,亦即名不隨實變,但人們卻常之,墨子斥之為盪口。由於外部世界在不斷的變化發展,原先的名便日益顯得陳舊,名存實亡的現象也常多見。名隨實變,即墨子所說的“言足以遷行者”,是為了達到名實合一,所以強調應該常之。
春秋戰國之際,政治動亂,政出大夫,庶人橫議,陪臣執國命,周禮被僭越。名有實亡,名存實變的現象日益突出,孔子提出正名,側重於強調名存實不應亡,以名正實。“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這段話明確表達了孔子關於名實關係的基本方法,一方麵,孔子認為名實不符是不正確的,名實應該一致。另一方麵,孔子是以早已肯定的古名作為名實合一的標準,有古名就應有古實與之相符。如果現實已發生變化,和古名不相符合,那麽,孔子認為應以名正實,而不是名隨實變。
墨子從取實予名出發,認為既然古實已不存在,或已變化,那麽,古名就應該改變,符合現實的狀況。古名和古實合一是名實耦,這是對的,同樣,現實和現名也應該名實合一。否則,就不能達到名實耦,就會發生錯誤。“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自古在之今,則堯不能治也。” “堯之義也,生於今而處於古,而異時。說在所義。” “堯之義也,是聲也,於今;所義之實,處於古。”這三段文字都說明了一個道理,古今不同實,所以古今不同義。古時,堯之義是察古之實的結果,堯之義與所義的古之實相合,所以,人稱堯善治。而現在的實和古之實已有了很大的變化,堯之義已不符合現實了。如果仍以古時堯之義來治今之實,因名實不符,則堯生於今日也不能治。所以,墨子提出實變而名遷行論,“使言行之合猶合符節也,無言而不行也。” ……墨子要求的名實合一,其一,是要求在本質內容上,而不是在外在形式上。其二,是要求在外延所確定的範圍內都遵照名實合一的原則,不能在一小部分的範圍內實行,而在大部分範圍內卻背道而馳。墨子曾與儒者公孟子辯論何為仁,“公孟曰:君子必古言服,然後仁。”公孟並認為“君子服然後行”。 ……這裏公孟子是從古聖人皆仁,因此今人要成仁,必須先信古言,穿古服,然後才能行必仁來推斷的。公孟子對仁之名隻是從古仁者的外在形式,如衣服、言語等來判斷,忽視了古聖人行仁的實質,“仁人之事者,必務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例舉了齊桓公高冠博帶,金劍木盾,晉文公大布之衣,牂羊之裘,韋以帶劍,楚莊王鮮冠組纓,越王勾踐剪髮文身。四國國君其服不同,其行猶一,四國皆治,說明行不在服。墨子又以正反兩麵對比的例子,說明仁之與否不在古言、古服。“子墨子曰:昔者,商王紂,卿士費仲,為天下之暴人,箕子、微子為天下之聖人,此同言而或仁或不仁也。周公旦為天下聖人,關叔為天下之暴人,此同服或仁或不仁,然則不在古服古言矣。” 墨子認為,“仁”名有其內在的本質規定性。孔子說“仁者愛人”,墨子說“仁,體愛也”。愛人應是仁的本質內涵,而不是從行仁者的所言、所服來確定仁為何物。
墨子名範疇的提出,主要起了兩個作用,一是對外部世界的感性認識初步進行了理性加工,使這種認識規範化了,相對穩定地描述了客觀事物的存在狀態。這使得人們可用名範疇來交流思想。二是為進一步認識外部世界準備了一個出發點,用名範疇可在理論思維過程中進行分析類比,概括推理,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客觀事物,使理論思維深入。墨子提出的名範疇有兩個基本點,取實予名是墨子名範疇的基礎,名實合一是墨子名範疇的基本要求。
《墨子。經上》篇中,墨子提出了一係列的名,明顯表現了這兩個基本特徵。實既是名的來源,又是判斷名正誤與否的標準。
墨子將眾人的感覺作為判斷事物存在與否的一個判別標準,“天下所以察知有與無之道者,必以眾之耳目之實知與亡為儀者也。請或聞之見之,則必以為有,莫聞莫見,則必以為無。” 從這點出發,墨子提出了取實予名,首先是“有之實也,而後謂之。無之實也,則無謂也。” “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 墨子在這裏提出了名和實的關係,認為實是第一位的,名是第二位的。認識對象的客觀存在是名形成的基礎,如果沒有實際存在的認識對象,則名無從說起。墨子在《貴義》篇中指出,瞽者不知黑白,即稱瞽為瞎眼,看不見東西,不能辨黑白。雖然瞎子也能知道白色和黑色,但實際上不能辨別黑白,命名瞽正是以瞎子的實際狀況為基礎,取實予名,而不能取名予實。”今瞽者曰:“皚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替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替不知黑白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不知取白黑就是瞽者之實。其次,“以名舉實”, “舉,擬實也。” “舉。告以之名,舉彼實也。”“名若畫俿”。墨子認為,用名能夠模擬、描繪實際存在的認識對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認識對象的客觀狀況,但不能賦於名超出認識對象實際狀況的意義,“是名也,止於是實也”。 如果名不能反映認識對象的客觀狀況,那麽名也就沒有什麽意義了。《墨子。公孟》篇記載了墨子與儒者辯論何為樂的問題,墨子強調,名應該反映客觀事物的內容。“子墨於曰:”問於儒者,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今我問:“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別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今我問:“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墨子命名室,是以室能供人居住,避寒暑之實為內容的。由此,墨子認為儒者樂以為樂的說法,實質上是名樂而沒有其實,以樂名樂等於沒說。這樣的樂名沒有任何意義。正如室以為室,以室名室,沒有任何客觀事實的內容,因而沒有任何意義一樣。
取實予名和以名舉實反映了墨子對概念和事實關係的基本看法,實是名的來源,名應該反映實,這是一個方麵。另一方麵,要求名實耦,名實相符,要求以實正名。名實合一的基本要求,就是用實來檢驗判斷名的恰當與否,用實來修正名的內容。
對名的真實性與否的判斷,墨子認為,不應以名本身的形式為標準,而應以名符合它反映事實的程度來判斷,“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 ……因為,名反映事實的程度不一,有的可能有很大的誤差;有的對同一的實有不同的名,加上由於以訛傳訛,名的信息在傳遞過程中不僅會減弱,而且會出現偏差,失真度大大增加。如果以這樣的名來了解、認識外部世界的客觀事實是不可能獲得客觀、真實的知識。所以,墨子說:“同歸之物,信有誤者,然而民聽不鉤,是以書多也。” 名不符實,名實不耦,這違背了墨子取實予名的原則,應該以實正名,“言足以遷行者,常之,不足以遷行者,勿常,不足以遷行而常之,是盪口也。” 墨子這段話是針對名不符實,且常為人所喜的現象而發。由於傳統習慣的力量的長期影響,思想的積澱使人們對一些明明已不符實的名卻欣喜地加以接受,而對一些合實的名卻往往加以拒斥。例如,“世俗君子,貧而謂之富,則怒;無義則謂之有義,則喜,豈不悖哉!” 這裏有義是名,無義是實,名不符實,而人則喜,說明人們對這類明知不符實的名也接受了。這是說言不足以遷行,亦即名不隨實變,但人們卻常之,墨子斥之為盪口。由於外部世界在不斷的變化發展,原先的名便日益顯得陳舊,名存實亡的現象也常多見。名隨實變,即墨子所說的“言足以遷行者”,是為了達到名實合一,所以強調應該常之。
春秋戰國之際,政治動亂,政出大夫,庶人橫議,陪臣執國命,周禮被僭越。名有實亡,名存實變的現象日益突出,孔子提出正名,側重於強調名存實不應亡,以名正實。“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這段話明確表達了孔子關於名實關係的基本方法,一方麵,孔子認為名實不符是不正確的,名實應該一致。另一方麵,孔子是以早已肯定的古名作為名實合一的標準,有古名就應有古實與之相符。如果現實已發生變化,和古名不相符合,那麽,孔子認為應以名正實,而不是名隨實變。
墨子從取實予名出發,認為既然古實已不存在,或已變化,那麽,古名就應該改變,符合現實的狀況。古名和古實合一是名實耦,這是對的,同樣,現實和現名也應該名實合一。否則,就不能達到名實耦,就會發生錯誤。“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自古在之今,則堯不能治也。” “堯之義也,生於今而處於古,而異時。說在所義。” “堯之義也,是聲也,於今;所義之實,處於古。”這三段文字都說明了一個道理,古今不同實,所以古今不同義。古時,堯之義是察古之實的結果,堯之義與所義的古之實相合,所以,人稱堯善治。而現在的實和古之實已有了很大的變化,堯之義已不符合現實了。如果仍以古時堯之義來治今之實,因名實不符,則堯生於今日也不能治。所以,墨子提出實變而名遷行論,“使言行之合猶合符節也,無言而不行也。” ……墨子要求的名實合一,其一,是要求在本質內容上,而不是在外在形式上。其二,是要求在外延所確定的範圍內都遵照名實合一的原則,不能在一小部分的範圍內實行,而在大部分範圍內卻背道而馳。墨子曾與儒者公孟子辯論何為仁,“公孟曰:君子必古言服,然後仁。”公孟並認為“君子服然後行”。 ……這裏公孟子是從古聖人皆仁,因此今人要成仁,必須先信古言,穿古服,然後才能行必仁來推斷的。公孟子對仁之名隻是從古仁者的外在形式,如衣服、言語等來判斷,忽視了古聖人行仁的實質,“仁人之事者,必務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例舉了齊桓公高冠博帶,金劍木盾,晉文公大布之衣,牂羊之裘,韋以帶劍,楚莊王鮮冠組纓,越王勾踐剪髮文身。四國國君其服不同,其行猶一,四國皆治,說明行不在服。墨子又以正反兩麵對比的例子,說明仁之與否不在古言、古服。“子墨子曰:昔者,商王紂,卿士費仲,為天下之暴人,箕子、微子為天下之聖人,此同言而或仁或不仁也。周公旦為天下聖人,關叔為天下之暴人,此同服或仁或不仁,然則不在古服古言矣。” 墨子認為,“仁”名有其內在的本質規定性。孔子說“仁者愛人”,墨子說“仁,體愛也”。愛人應是仁的本質內涵,而不是從行仁者的所言、所服來確定仁為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