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體的差異不僅表現在質的方麵,也表現在量的方麵,“仳,有以相攖,有不相攖也。” 同一類性質的有限物體才能通過比較,顯示出它們在量上的差異。比較的結果有可能是完全一樣的,例如“端與端俱盡”, 也有可能存在量的差異,例如“體攖不相盡”。 其他諸如多少、長短、大小等等量的差異的存在都表明同種物體之間量的差異。墨子在量的比較中特別強調,有限物體相互之間量的比較才有意義,“仳,兩有端而後可”, 無限物體的量的差異是無法確定的。雖然從現代數學的角度,無窮數量也存在著等級的差異,但在墨子時代,墨子能指出有限物體量的比較才有意義,這點是卓有見識的。這使得墨子對物體存在的認識,能從可測度的量來把握,從而能從可分析的方向,發展對物體存在的認識。


    墨子不僅從物體的質和量兩個方麵說明了物體存在的狀態,而且說明了物體變化的過程。墨子認為,物體狀態的變化既有量的變化,又有質的變化。


    “偏,俱一無變”, “損,偏也者,兼之體也。其體或去或存,謂其存在者損。” 這是說物體量的變化,量的增加、減少的程度並沒有改變物體質的性質。例如,一個物體從體積上分割成不等或相等的幾小塊,這幾塊小物體和原來的大物體,它們之間在量上有了差異,但在質的規定上仍是“俱一無變”。墨子所說的“偏”,就是隻有量變而沒有質變的物體變化狀態。同時,墨子也肯定了物體質的變化的存在,“化,征易也”, “化,若蛙為鶉”。 墨子認為,如果一種物體其本身質的規定性——“征”發生了變化,那麽這種物體就發生了質的變化,也就是說,這種物體已變成了另一種物體了。這裏墨子強調物體的質變,既不會是無中生有,也不會消失為無,而是從“有”的一種形式變成“有”的另一種形式。這體現了墨子關於物質不滅的思想萌芽,這個思想萌芽進一步說明了物體存在的客觀實在性。物體雖然含有量和質的變化,但不會消失為絕對的無,因而作為認識對象的外部世界不會化為子虛烏有。由於外部世界變化的複雜性,認為對象的客觀存在性變得更為具體,從而將認識活動從表象深入到對象的內在結構,不會因為外部世界歸結為絕對的虛空,而否定了認識對象的存在,否定人的認識活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既然大千世界並不是一種幻覺的變化,並非本空無一物,那麽,人的認識是能從質和量兩方麵,把握萬事萬物的存在和發展的。


    墨子關於物體存在的量與質的規定性的認識,在他對社會現象的認識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墨子論證攻戰之非就是從質的規定性這點為基礎的,“殺一人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非之,謂之不義。” 殺人不義,應得死罪,這個質的規定性天下君子都是承認的,那麽攻戰別國,殺人盈野,應屬不義,應得死罪,非攻是天經地義的。以質的規定性為基礎進行邏輯推理就必然得出非攻的結果。墨子與公輸盤辯論攻與非攻之是非,也是在殺人不義這一質的規定性上,使公輸盤在邏輯上處於矛盾。 因為一方麵公輸盤表示“吾義固不殺人”,另一方麵,又助楚王製造雲梯,準備攻宋,殺宋人。所以墨子說公輸盤“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


    墨子在區別攻伐之為不義與誅之為大德時,也是以事物質的規定性為基礎,加以論證的。墨子批評有人將禹征有苗,湯伐桀,武王伐紂作為不義之攻伐看待,認為這是“未察吾言之類,未明其故者也”。 禹、湯、武王之伐非所謂攻,而是誅,因為三苗、桀、紂亂德違民,天下不堪,民多慘死,禹、湯、武王興正義之師,除暴逆以安民,天下太平。雖殺暴逆,但利萬民,所以,禹、湯、武王之舉屬誅非為攻,不屬不義而為大義。


    墨子對作為認識對象的外部世界,十分注意各種事物的質的規定性,因為墨子在生產、生活實踐中麵對著各種千差萬別的具體事物,它們的客觀存在性對墨子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各種事物的同中有異,異中有同的現象,使墨子進一步從事物的質和量兩個方麵來解釋這種客觀現象。墨子關於物體質和量的認識,從物體本身說明了物體自身的存在和變化。這對墨子的認識活動來說,規範了其唯物主義認識論的基本方向。


    其一,外部世界作為認識對象,它是客觀存在的。這種客觀存在性對認識過程來說,首先表現在質和量的規定性。這種規定性可以通過人的感官得到反映,因而外在世界的客觀實在性是具體的,可把握的。這樣,物體的可觀測性是認識過程的第一步,一切原則上不可觀測的臆想物體被擯除在認識活動之外。人的認識過程不會流於玄思冥想。


    其二,墨子從質和量兩個方麵對外部世界的描述,使外部世界表現為一種可測度和可分析的認識對象。這樣,對認識對象,各種現象及其原因的探究,就會更傾向於從認識對象的本身,而不會從臆想的神格,或臆想的聯繫中尋找根源。這使得認識活動更依靠於人的實踐活動,更注重於人的經驗知識。


    其三,墨子關於外部世界質和量的分析,有利於認識活動能按照外部世界的本來麵貌來描述它們,分析它們,找出它們固有的規律性。這為認識活動的正常進行準備了兩個有利條件。一是提示了外部世界的可認識性,因為質和量上的差異表徵了萬物的差異,而質和量的差異通過人的實踐經驗是可以被把握的。二是提示了感覺經驗是認識事物存在和差異的主要環節,因為人的感覺經驗能夠初步地分辨出事物質和量的差異。


    墨子提出的“物”這一基本範疇,規範了作為認識對象的外部世界的客觀實在性,並從存在與屬性,同一與差異,質與量這幾個方麵,確定了作為認識對象的外部世界的客觀存在及其具體的可分析性和可測度性。墨子關於認識對象的認識,使墨子在認識活動中表現出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重視在實踐活動中形成的經驗材料,表現為重實的經驗論傾向。二是人的主觀思維把握認識對象的可能性,即如何用概念、判斷、推理的方法來表達對外部世界的認識。墨子提出了名、類、故一係列基本範疇,表現出唯理論的傾向。


    (二)取實予名——墨子論認識的來源


    對外部世界萬事萬物的認識,各人建立在自己經驗基礎之上的感覺、體會、認識雖有差異,但基本點是相一致的。例如,對一塊木頭的認識和對一塊鐵的認識,雖然人們體會的程度不一,但一般都可以區分的。也就是說,人們對一種物體的認識,如果是建立在實踐經驗基礎之上的,那麽彼此的認識基本上是可相通的。對外部世界各種事物的認識要能達到相互交流,大家認同的目的,就需要用一定的方式將這種認識規範化。墨子為此,提出了名範疇,“所以謂,名也”, 墨子所說的名是指對事物的一種表徵。通過名,大致可規範名所表徵的事物的基本特徵,並由此確定了這種名適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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