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勞力的不均衡,使勞動力多的農民有能力並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耕種,他們開墾出來的荒地也要求歸己所有。而且“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 私人占有土地對領主和農民來說都是有利的,這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
這種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化,及伴隨而來的由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的轉變,土地自由買賣也就成為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周王室的衰敗,使其無法維持原來的土地分封製度。各封國諸侯為了爭霸的現實需要,都紛紛以法律形式將土地私有製肯定下來,得到了土地私有者的擁護。《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了子產進行改革,使“田有封恤,廬井有伍”。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日,取我衣冠而鍺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日,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這段記載說明,子產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將私田和戶口按“伍”編製,加強賦稅徵收管理,又將私田的封洫由國家統一治理,使農田水利大為改善,私田主得到了益處,就由反對變為讚揚。
春秋以來,各封國諸侯製定了一係列關於土地製度的法律條令。而到了春秋戰國之際,按田徵稅的製度已相當普遍。如墨子說:“以其常正,收其租稅”,“今農夫人其稅於大人”。 《論語。顏淵》亦記載,“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這裏魯哀公所說的”二“是徵稅的二,是魯實行初稅畝以後的情況。
公元前538 年(魯昭公四年),鄭子產作“丘賦”,公元前536 年(魯昭公六年),鄭子產鑄刑書,公元前513 年(魯昭公二十九年)晉趙鞅鑄刑鼎。國家開始從賦稅製度和法律保護了私田和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國家對私田所有者徵收軍賦,這即是《孫子兵法。作戰》篇所說的,“百姓竭則急於丘役”。軍賦的變革是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轉變的結果,這為士兵與農民的分離準備了物質條件,專業士兵的出現是社會政治、戰爭的需要。同時,由於兵役是勞役的一種形態依附於土地,兵、農的分離標誌著土地私有化的加速。
土地私有化的一個最突出的現象,就是土地作為一種商品已經可以自由買賣了。如《左傳。襄公四年》記載,公元前569 年晉魏絳建議購買戎狄土地,可見土地自由買賣已較為盛行。《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篇記載春秋戰國之際,“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之學者邑之半”。《漢書。食貨誌》記載,“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這不過是春秋戰國之際以來中原各國土地買賣發展到秦國,被商鞅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並加劇其發展而已。
與土地私有化進程相隨,商業突飛猛進地發展。工商食官的局麵被打破,專業的自由商人大量湧現,因商而致巨富的大商人不勝枚舉。
《論語。先進》說:“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則屢中。”《墨子。貴義》說:“商人之四方,市賈信徒,雖有關梁之難,盜賊之危,必為之。”《漢書。食貨誌》說:“及周室衰……士庶莫不離製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賈之民多。”
商人政治地位上升,開始步入政界,幹預政治。
《史記。貨殖列傳》記載:“子贛(子貢)既學於仲尼,退而仕於衛,廢著鬻財於曹魯之間,……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商業城市不斷興築,築城見於《春秋》者就近五十起。到春秋戰國之際,商業城市更如雨後春筍。商業市場不再是西周那種“前朝後市”的設置,而是形成了專門的商業市集和專業肆,商業城市空前繁榮起來。
《左傳。昭公三年》記載晏嬰在和叔向談及齊國國內形勢時說:“國之諸市,履賤踴貴”,這說明齊國有很多商業市場。
《左傳。昭公三年》記載齊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漱隘囂塵,不可以居,請更諸爽塏者。”這裏用湫隘囂塵形容臨淄市場的規模及其喧鬧景象。
《戰國策。齊策》描寫了齊國商業城市臨淄繁榮的景象:“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連衽成帷,舉袂成幕,揮汗成雨,家殷而富,誌高而揚。”《史記。
貨殖列傳》記載範蠢隱居宋國的定陶,“十九年三致千金”,“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則市欲其行如流水”,定陶就是一個當時“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的大商業城市。
春秋以來的商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販運性商業。它主要是利用自然資源,專門技術,地理環境等等的差別,賺取高額利潤。因此,它不是生產過程的一個組成環節。這種販運商業的繁榮必然需要大量的貨幣用以流通,金屬鑄造的貨幣滿足了這種需要。目前能確證的出土金屬貨幣隻能上溯到東周時期。春秋戰國之際金屬貨幣廣泛流通,並形成了布幣、刀幣、銅貝等幾個貨幣體係與流通區域。
例如,楚幣——銅貝(蟻鼻錢)的出土範圍有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及陝西等省。 這說明,春秋以來商業的繁榮與金屬鑄市在全國廣大範圍的流通是互為因果的。大量貨幣的積累對社會形成了威脅。解除這種威脅,在當時隻有兩種辦法:一是進行貨幣貶損,如公元前598 年楚莊王“改鑄大錢”,公元前524 年周景王“改鑄大錢”。 二是用一種商品能夠大量吸收在社會上到處泛濫、衝擊社會的行如流水的巨額遊資。作為商業資本的大量貨幣,由於社會不可能有發達的產業吸收它,而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的狀況使土地首先商品化,大量的遊資必然流向土地買賣,加劇了土地買賣的速度和規模。田連籲陌與無立錐之地的差別就是一種必然的結果。
在地主經濟下,土地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的存在形態,同時,又是財富增殖的源泉。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進而可能出現的貨幣地租,使土地成為地主的一種生息資本。土地的這兩重作用不僅吸引商業資本的大量遊資,而且也吸引了官僚的財富。趙括就曾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趙括購田雖是戰國之事,但官僚購田由來已久,是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化過程必然的副產品。
土地的私有化和土地作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的狀況,必然形成表麵上十分矛盾的結果:地權的集中和土地租佃和經營單位的分散。因為農民的主要部分是佃農和自耕農,他們經濟力量貧乏,佃農無力多佃,自耕農沒有資本購買更多的土地,也不敢租田。因此,經營耕作方式隻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形式。這樣,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就成為社會一種主要的物質生產方式,因為小農沒有力量把自己的生活完全依靠市場。男耕女織能滿足小農生活的基本需要。墨子曾多次描述“農夫蚤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叔粟……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絍,多治麻絲葛緒布姻”。 這種小農經濟的生產活動,是當時的主要生產活動;小農是當時社會物質生產的主要力量。
這種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化,及伴隨而來的由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的轉變,土地自由買賣也就成為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周王室的衰敗,使其無法維持原來的土地分封製度。各封國諸侯為了爭霸的現實需要,都紛紛以法律形式將土地私有製肯定下來,得到了土地私有者的擁護。《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了子產進行改革,使“田有封恤,廬井有伍”。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日,取我衣冠而鍺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日,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這段記載說明,子產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將私田和戶口按“伍”編製,加強賦稅徵收管理,又將私田的封洫由國家統一治理,使農田水利大為改善,私田主得到了益處,就由反對變為讚揚。
春秋以來,各封國諸侯製定了一係列關於土地製度的法律條令。而到了春秋戰國之際,按田徵稅的製度已相當普遍。如墨子說:“以其常正,收其租稅”,“今農夫人其稅於大人”。 《論語。顏淵》亦記載,“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這裏魯哀公所說的”二“是徵稅的二,是魯實行初稅畝以後的情況。
公元前538 年(魯昭公四年),鄭子產作“丘賦”,公元前536 年(魯昭公六年),鄭子產鑄刑書,公元前513 年(魯昭公二十九年)晉趙鞅鑄刑鼎。國家開始從賦稅製度和法律保護了私田和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國家對私田所有者徵收軍賦,這即是《孫子兵法。作戰》篇所說的,“百姓竭則急於丘役”。軍賦的變革是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轉變的結果,這為士兵與農民的分離準備了物質條件,專業士兵的出現是社會政治、戰爭的需要。同時,由於兵役是勞役的一種形態依附於土地,兵、農的分離標誌著土地私有化的加速。
土地私有化的一個最突出的現象,就是土地作為一種商品已經可以自由買賣了。如《左傳。襄公四年》記載,公元前569 年晉魏絳建議購買戎狄土地,可見土地自由買賣已較為盛行。《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篇記載春秋戰國之際,“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之學者邑之半”。《漢書。食貨誌》記載,“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這不過是春秋戰國之際以來中原各國土地買賣發展到秦國,被商鞅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並加劇其發展而已。
與土地私有化進程相隨,商業突飛猛進地發展。工商食官的局麵被打破,專業的自由商人大量湧現,因商而致巨富的大商人不勝枚舉。
《論語。先進》說:“賜不受命而貨殖焉,億則屢中。”《墨子。貴義》說:“商人之四方,市賈信徒,雖有關梁之難,盜賊之危,必為之。”《漢書。食貨誌》說:“及周室衰……士庶莫不離製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賈之民多。”
商人政治地位上升,開始步入政界,幹預政治。
《史記。貨殖列傳》記載:“子贛(子貢)既學於仲尼,退而仕於衛,廢著鬻財於曹魯之間,……結駟連騎,束帛之幣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商業城市不斷興築,築城見於《春秋》者就近五十起。到春秋戰國之際,商業城市更如雨後春筍。商業市場不再是西周那種“前朝後市”的設置,而是形成了專門的商業市集和專業肆,商業城市空前繁榮起來。
《左傳。昭公三年》記載晏嬰在和叔向談及齊國國內形勢時說:“國之諸市,履賤踴貴”,這說明齊國有很多商業市場。
《左傳。昭公三年》記載齊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漱隘囂塵,不可以居,請更諸爽塏者。”這裏用湫隘囂塵形容臨淄市場的規模及其喧鬧景象。
《戰國策。齊策》描寫了齊國商業城市臨淄繁榮的景象:“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連衽成帷,舉袂成幕,揮汗成雨,家殷而富,誌高而揚。”《史記。
貨殖列傳》記載範蠢隱居宋國的定陶,“十九年三致千金”,“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則市欲其行如流水”,定陶就是一個當時“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的大商業城市。
春秋以來的商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販運性商業。它主要是利用自然資源,專門技術,地理環境等等的差別,賺取高額利潤。因此,它不是生產過程的一個組成環節。這種販運商業的繁榮必然需要大量的貨幣用以流通,金屬鑄造的貨幣滿足了這種需要。目前能確證的出土金屬貨幣隻能上溯到東周時期。春秋戰國之際金屬貨幣廣泛流通,並形成了布幣、刀幣、銅貝等幾個貨幣體係與流通區域。
例如,楚幣——銅貝(蟻鼻錢)的出土範圍有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及陝西等省。 這說明,春秋以來商業的繁榮與金屬鑄市在全國廣大範圍的流通是互為因果的。大量貨幣的積累對社會形成了威脅。解除這種威脅,在當時隻有兩種辦法:一是進行貨幣貶損,如公元前598 年楚莊王“改鑄大錢”,公元前524 年周景王“改鑄大錢”。 二是用一種商品能夠大量吸收在社會上到處泛濫、衝擊社會的行如流水的巨額遊資。作為商業資本的大量貨幣,由於社會不可能有發達的產業吸收它,而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的狀況使土地首先商品化,大量的遊資必然流向土地買賣,加劇了土地買賣的速度和規模。田連籲陌與無立錐之地的差別就是一種必然的結果。
在地主經濟下,土地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的存在形態,同時,又是財富增殖的源泉。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進而可能出現的貨幣地租,使土地成為地主的一種生息資本。土地的這兩重作用不僅吸引商業資本的大量遊資,而且也吸引了官僚的財富。趙括就曾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趙括購田雖是戰國之事,但官僚購田由來已久,是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化過程必然的副產品。
土地的私有化和土地作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的狀況,必然形成表麵上十分矛盾的結果:地權的集中和土地租佃和經營單位的分散。因為農民的主要部分是佃農和自耕農,他們經濟力量貧乏,佃農無力多佃,自耕農沒有資本購買更多的土地,也不敢租田。因此,經營耕作方式隻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形式。這樣,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就成為社會一種主要的物質生產方式,因為小農沒有力量把自己的生活完全依靠市場。男耕女織能滿足小農生活的基本需要。墨子曾多次描述“農夫蚤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叔粟……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絍,多治麻絲葛緒布姻”。 這種小農經濟的生產活動,是當時的主要生產活動;小農是當時社會物質生產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