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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不僅教書不如當衙役,開小商店也不如。(明)西湖漁隱主人《歡喜冤家》第九回說到一個合夥開南貨店的小商人的收入,以三百兩銀子為資本,經營有方,每年可以贏利一二百兩(明朝的二百兩銀子以糧價折算約四五萬元人民幣,銀子在清朝的購買力漸趨走低,這裏不作購買力比較),而這不過是李老爹的五分之一。有了這樣的比較,我們可以想見鑽營的強度和朱元璋嚴防死守的難度。
李老爹大概是正身衙役,而且負責抓人,格外容易混好。他的地位和收入可以引來白役,卻不能代表白役。晚清退休官員李榕曾經給父母官寫信,詳細描繪差役(白役)是如何謀生的,下邊將幾段內容再抄一遍: “劍州(今四川劍閣縣)有查牌差役,或四五人,或七八人,四散於鄉,不知其差自何時,所查何事,鄉人但呼之曰查牌而已。所到之處,市鎮街坊頭人,或為具酒食,或量給盤費。臨路小店及鄉僻零星之戶,必索一餐。自道其苦差,而亦莫敢有抗之者。遇有酗酒、賭博、偷竊瓜果雞狗之賊,鄉愚不忍小忿,若輩竄入其中,橫架大題,動輒黑索拘拿,視其肥瘠而訛之,從未有事發到官者。”
這段文字介紹了三種收入:一、酒食或一餐飯。無論有事無事,工作餐已經有著落了。二、市鎮街道的首腦們支給的盤費。這是比較有保證的日常現金收入。至於當地領導如何攤派這筆錢,那是他們的事。三、訛詐酗酒、賭博和偷雞摸狗者。我們知道,抓賭至今仍是基層幹警和聯防隊員額外收入的來源。至於其他輕微犯罪,隻要竹槓敲得恰當,也可能出一筆小財。憑藉以上收入,大概可以混到溫飽和小康之間。
“近年有私磺小販由廣元趨中壩(今四川江油)花爆房,路經下寺巾子山一帶,屢為旗牌詐索,地方無賴子弟相與串通分肥。小販累向舍下泣訴,但有令其改業,慰而遣之。亦更無人焉向查牌理論者。以此,若輩之膽愈橫。”
這是攔路敲詐硫磺運銷稅。硫磺用於生產火藥和爆竹,屬於違禁品,犯者以販賣私鹽論處。有了合法傷害的依據便容易敲詐。這項收入想必更豐厚也更穩定,以至當地的“無賴子弟”也能“相與串通分肥”。無賴算什麽呢?如果查牌差役是正役,無賴就是白役。如果查牌已經屬於白役,無賴就是二級白役,就好像小牢子下邊的野牢子。無賴熟悉當地情況,可以增加查牌收入並分擔查牌的辛苦,接納他們想必是合算的。由於這些人有權合法傷害他人,百姓不敢對抗,他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昨聞街坊某酒店,查牌直入,收取其壺,撞擊酒家翁,口稱:‘台尊示禁(州縣領導宣布禁令),天旱糧貴,不得煮酒熬糖。’掉臂徑去。今日下寺業酒之戶鹹來舍下,問訊煮酒究犯何法,我輩資本所關,詎能歇業?且聞查牌在鄉已詐某家錢若幹矣。”這是合法傷害權的更加主動和放肆的應用。合法傷害權,確切些應該叫“低風險傷害能力”,以強大的國家機器為後援,行使者個人承擔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造成傷害的能力卻很巨大。差役們找上門去,口稱奉領導之命,以禁止營業相要挾,勒索錢財。平民百姓信息不通,很難估量告狀的成本和成功率,因此,在停業、告狀和賄賂之間,三害相權取其輕,行賄是很正常的。合法傷害權的價值就是由避免傷害的費用確定的。當然,假如有辦法降低告狀的成本,比如找到請鄉紳李榕給州縣領導寫信告狀之類的便宜途徑,那麽,賄賂的數目就會被這種便宜所限製並壓低。在“三害相權取其輕”的格局中,次輕之“害”封住了合法傷害權價值的上限。
李榕最後說:“切懇台尊根查,此種差票,立與銷除,並選派幹役將查牌追攝回州,有無白役混充。轉恐若輩一類同弊:承票之始便有規費,銷票之日更有酬謝,被人訐告則以白役混充遠揚無跡為詞,如營勇(正規軍)騷擾百姓,轉以遊勇掩飾。使此害竟成痼疾,有累盛德多矣。”
通過李榕的呼籲我們進一步了解到:“差票”就是合法傷害權的憑證。差票也確實是有價格的,可以買賣的。在有差票的情況下,白役與正役的區分便不再重要,但是正役仍可以利用白役降低違法敲詐的風險:萬一被告發,他們可以推說這是白役幹的,而白役已經畏罪潛逃。我們還可以看到,即使像李榕那樣當過省級高官的鄉紳肯出麵告狀,他們照樣缺乏可靠的製約機製,隻能指望縣太爺的良心和榮譽感。假如他的榮譽感不強,差票的價值應該有望提高。
李榕在此透露了“差票”交易的過程:承票時有一次付費,那叫“規費”。銷票時還有一次付費,名曰“酬謝”。
差票的發放程序常規是這樣的:先由書吏草擬一稿,寫上原告、被告姓名,被傳人姓名,案由,執行衙役姓名、人數,發票日期、有效日期等,官員過目後由刑房書吏填寫,再由縣典史或州吏目簽發,最後由州縣官拿硃筆在被傳人的名字上點一下確認。民諺說:“堂上一點朱,民間千點血”,指的就是這一點。執行衙役拿到票後,轉讓就可以進行了。在這種交易中,買賣的究竟是什麽呢?我覺得出售者很像出租土地的二地主或三地主,他們靠票(合法傷害權)的占有權掙錢;而購買者則相當於佃戶,他們靠合法傷害權的使用權掙錢。假如正役的“土地”多,忙不過來,或者比較富裕,懶得跑腿搜刮,他們就可以租給白役去耕種收割。
現在我們大體知道當白役的成本和收益了。買差票的錢是直接成本,敲詐勒索的錢財和酒食是直接收益。
我說“直接成本”,意思是還有別的成本,至少還有機會成本。為什麽鄉鎮無賴熱心參與此事?因為他們反正沒有正經事,機會成本很低。那麽,農閑時節廣大貧下中農的機會成本接近零,他們會熱心參與嗎?以收入而論,貧下中農難得吃一頓酒肉,掙錢也不如白役多,但是老實巴交的人不善敲詐勒索,良心太敏感的人不忍敲詐勒索,孤陋寡聞的人缺乏爭購差票的機會,這些精神、心理和信息方麵的成本也限製了眾人的進入。比較起來,流氓無產者的優勢更加明顯,他們是白役的後備軍。
假如我想進一步,直接當二地主或三地主,成為直接從官吏手裏接票的正役,或者更進一步當個地主,當個填票寫票簽票的官吏,那價錢就高多了。這筆錢叫“頂首錢”或“頂頭銀”。
明朝書吏的頂頭銀一般要三四十兩,多者百餘兩。京師衙門書吏的價格更高,要數百兩。數額最大的是兩淮鹽政,據明末陳仁錫《無夢園初集。九邊鹽法》稱,鹽院書吏一名,頂首銀一萬兩。鹽道書辦八千兩。廣盈科頂首銀二千兩。其他房科,最少亦四五百兩 。以糧食價格折算,一百兩銀子大概相當於人民幣三萬左右。如今一個財政所(戶房書吏)的名額大體也是這個價錢 。
明末清初一畝糧田不過賣三五兩銀子,上述許多“缺”的價格已經夠買塊土地安身立命了。在古人的心目中,“缺”的交易與土地交易並無本質不同。“缺”有肥瘦正如田有肥瘦。缺有“缺主”正如地有“地主”。缺有“缺底”,正如農田也分“田底”(所有權)和“田麵”(佃戶使用權)。地可以出租,“缺”也可以出租。細細想來,古人的想法大有道理。土地所有權是稀有資源,合法傷害權也是稀有資源,而且是確保其他資源如何分配的基礎性資源,堪稱第一資源。
李老爹大概是正身衙役,而且負責抓人,格外容易混好。他的地位和收入可以引來白役,卻不能代表白役。晚清退休官員李榕曾經給父母官寫信,詳細描繪差役(白役)是如何謀生的,下邊將幾段內容再抄一遍: “劍州(今四川劍閣縣)有查牌差役,或四五人,或七八人,四散於鄉,不知其差自何時,所查何事,鄉人但呼之曰查牌而已。所到之處,市鎮街坊頭人,或為具酒食,或量給盤費。臨路小店及鄉僻零星之戶,必索一餐。自道其苦差,而亦莫敢有抗之者。遇有酗酒、賭博、偷竊瓜果雞狗之賊,鄉愚不忍小忿,若輩竄入其中,橫架大題,動輒黑索拘拿,視其肥瘠而訛之,從未有事發到官者。”
這段文字介紹了三種收入:一、酒食或一餐飯。無論有事無事,工作餐已經有著落了。二、市鎮街道的首腦們支給的盤費。這是比較有保證的日常現金收入。至於當地領導如何攤派這筆錢,那是他們的事。三、訛詐酗酒、賭博和偷雞摸狗者。我們知道,抓賭至今仍是基層幹警和聯防隊員額外收入的來源。至於其他輕微犯罪,隻要竹槓敲得恰當,也可能出一筆小財。憑藉以上收入,大概可以混到溫飽和小康之間。
“近年有私磺小販由廣元趨中壩(今四川江油)花爆房,路經下寺巾子山一帶,屢為旗牌詐索,地方無賴子弟相與串通分肥。小販累向舍下泣訴,但有令其改業,慰而遣之。亦更無人焉向查牌理論者。以此,若輩之膽愈橫。”
這是攔路敲詐硫磺運銷稅。硫磺用於生產火藥和爆竹,屬於違禁品,犯者以販賣私鹽論處。有了合法傷害的依據便容易敲詐。這項收入想必更豐厚也更穩定,以至當地的“無賴子弟”也能“相與串通分肥”。無賴算什麽呢?如果查牌差役是正役,無賴就是白役。如果查牌已經屬於白役,無賴就是二級白役,就好像小牢子下邊的野牢子。無賴熟悉當地情況,可以增加查牌收入並分擔查牌的辛苦,接納他們想必是合算的。由於這些人有權合法傷害他人,百姓不敢對抗,他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昨聞街坊某酒店,查牌直入,收取其壺,撞擊酒家翁,口稱:‘台尊示禁(州縣領導宣布禁令),天旱糧貴,不得煮酒熬糖。’掉臂徑去。今日下寺業酒之戶鹹來舍下,問訊煮酒究犯何法,我輩資本所關,詎能歇業?且聞查牌在鄉已詐某家錢若幹矣。”這是合法傷害權的更加主動和放肆的應用。合法傷害權,確切些應該叫“低風險傷害能力”,以強大的國家機器為後援,行使者個人承擔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造成傷害的能力卻很巨大。差役們找上門去,口稱奉領導之命,以禁止營業相要挾,勒索錢財。平民百姓信息不通,很難估量告狀的成本和成功率,因此,在停業、告狀和賄賂之間,三害相權取其輕,行賄是很正常的。合法傷害權的價值就是由避免傷害的費用確定的。當然,假如有辦法降低告狀的成本,比如找到請鄉紳李榕給州縣領導寫信告狀之類的便宜途徑,那麽,賄賂的數目就會被這種便宜所限製並壓低。在“三害相權取其輕”的格局中,次輕之“害”封住了合法傷害權價值的上限。
李榕最後說:“切懇台尊根查,此種差票,立與銷除,並選派幹役將查牌追攝回州,有無白役混充。轉恐若輩一類同弊:承票之始便有規費,銷票之日更有酬謝,被人訐告則以白役混充遠揚無跡為詞,如營勇(正規軍)騷擾百姓,轉以遊勇掩飾。使此害竟成痼疾,有累盛德多矣。”
通過李榕的呼籲我們進一步了解到:“差票”就是合法傷害權的憑證。差票也確實是有價格的,可以買賣的。在有差票的情況下,白役與正役的區分便不再重要,但是正役仍可以利用白役降低違法敲詐的風險:萬一被告發,他們可以推說這是白役幹的,而白役已經畏罪潛逃。我們還可以看到,即使像李榕那樣當過省級高官的鄉紳肯出麵告狀,他們照樣缺乏可靠的製約機製,隻能指望縣太爺的良心和榮譽感。假如他的榮譽感不強,差票的價值應該有望提高。
李榕在此透露了“差票”交易的過程:承票時有一次付費,那叫“規費”。銷票時還有一次付費,名曰“酬謝”。
差票的發放程序常規是這樣的:先由書吏草擬一稿,寫上原告、被告姓名,被傳人姓名,案由,執行衙役姓名、人數,發票日期、有效日期等,官員過目後由刑房書吏填寫,再由縣典史或州吏目簽發,最後由州縣官拿硃筆在被傳人的名字上點一下確認。民諺說:“堂上一點朱,民間千點血”,指的就是這一點。執行衙役拿到票後,轉讓就可以進行了。在這種交易中,買賣的究竟是什麽呢?我覺得出售者很像出租土地的二地主或三地主,他們靠票(合法傷害權)的占有權掙錢;而購買者則相當於佃戶,他們靠合法傷害權的使用權掙錢。假如正役的“土地”多,忙不過來,或者比較富裕,懶得跑腿搜刮,他們就可以租給白役去耕種收割。
現在我們大體知道當白役的成本和收益了。買差票的錢是直接成本,敲詐勒索的錢財和酒食是直接收益。
我說“直接成本”,意思是還有別的成本,至少還有機會成本。為什麽鄉鎮無賴熱心參與此事?因為他們反正沒有正經事,機會成本很低。那麽,農閑時節廣大貧下中農的機會成本接近零,他們會熱心參與嗎?以收入而論,貧下中農難得吃一頓酒肉,掙錢也不如白役多,但是老實巴交的人不善敲詐勒索,良心太敏感的人不忍敲詐勒索,孤陋寡聞的人缺乏爭購差票的機會,這些精神、心理和信息方麵的成本也限製了眾人的進入。比較起來,流氓無產者的優勢更加明顯,他們是白役的後備軍。
假如我想進一步,直接當二地主或三地主,成為直接從官吏手裏接票的正役,或者更進一步當個地主,當個填票寫票簽票的官吏,那價錢就高多了。這筆錢叫“頂首錢”或“頂頭銀”。
明朝書吏的頂頭銀一般要三四十兩,多者百餘兩。京師衙門書吏的價格更高,要數百兩。數額最大的是兩淮鹽政,據明末陳仁錫《無夢園初集。九邊鹽法》稱,鹽院書吏一名,頂首銀一萬兩。鹽道書辦八千兩。廣盈科頂首銀二千兩。其他房科,最少亦四五百兩 。以糧食價格折算,一百兩銀子大概相當於人民幣三萬左右。如今一個財政所(戶房書吏)的名額大體也是這個價錢 。
明末清初一畝糧田不過賣三五兩銀子,上述許多“缺”的價格已經夠買塊土地安身立命了。在古人的心目中,“缺”的交易與土地交易並無本質不同。“缺”有肥瘦正如田有肥瘦。缺有“缺主”正如地有“地主”。缺有“缺底”,正如農田也分“田底”(所有權)和“田麵”(佃戶使用權)。地可以出租,“缺”也可以出租。細細想來,古人的想法大有道理。土地所有權是稀有資源,合法傷害權也是稀有資源,而且是確保其他資源如何分配的基礎性資源,堪稱第一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