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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反過來說,如果上告既簡單又省事,還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氣吞聲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時代,即使在告狀等於白告的時候,官吏對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線的。《大明律。兵律。軍政。激變良民》條的規定,“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這裏的激變良民就是底線。當然,官吏們也可以對症下藥,一邊照舊欺負他們,一邊將反叛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他們私下串通聚眾結黨,建立非法組織等等。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進一步壓低底線的位置。
無論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壓縮總要導致風險遞增。隨著對民間權利邊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間的不公平感便積蓄起來,反彈或反抗的力量也積蓄起來。一旦找到一個相對薄弱的突破口,或者,雖然沒有找到突破口,卻像陳勝吳廣一樣走到了絕境,像李自成一樣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沒法活的程度,整個天下,無論是害人者還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擔更大的損害了。正因為擔心這種情景,中國古代的正式法規對百姓的權利邊界並不敢壓縮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後邊隻是一群赤手空拳的烏合之眾。
最後,在說夠了灰色的牢房和規矩之後,我抄錄幾條中外正式法規作為一個光明的尾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通過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了《臨時約法》,這部推翻帝製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1912年3月12日,《臨時約法》公布的第二天,當時的革命家、從英國學習法律歸來的著名報人章士釗撰文質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注7)
章士釗由此談到了英國,他說濫用權力的欲望,中國人外國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國人發明了一種保障自由之法:“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 現譯人身保護令),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之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製,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
2001年12月19日
注1:見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注2:原文是《農民日報》記者寫的調查報告,轉引自《我向總理說實話》。
注3:張正明:《晉商興衰史》,第262頁,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注4: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第149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注5:見《道鹹宦海見聞錄》第113頁,第88頁,參見第86頁。中華書局1981年第1版。
注6:見鄭秦:《清代司法審判製度研究》
注7:轉引自袁偉時:《章士釗思想演變的軌跡》,《炎黃春秋》雜誌2002年第3期。
庶人用暗器
《詩經。齊風。甫田》描述了公田的草荒,在荒草叢中,我認出了庶人階級的“鬥爭武器”,那是一種“蔫壞”的暗器(注1)。
詩雲:種田不要種公田呀,隻有莠草長的驕。
懷念不要懷念遠方的人呀,白白地憂心勞勞。
種田不要種公田呀,隻有莠草長得高。
懷念不要懷念遠方的人呀,白白地傷心勞勞。
(原文:“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
所謂甫田,就是井田製中的公田(注2)。二千七八百年前的“公家”是指貴族集團,是庶人集團的領導階級,公家的田就是公田。
孟子曾描繪過“同養公田”的製度:“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聽上去就像在說人民公社製度下的集體大田和自留地。當然比重不同,井田製中的公田不過九分之一,而人民公社的大田占了全部耕地的97%;公田占用庶人勞動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人民公社的田要占用勞動日的絕大部分,自留地隻能在業餘時間種。不過,自留地帶來的收穫卻遠遠超過這個業餘水平的比例,因為社員在公田裏不像在自留地裏那麽好好幹。
二十多年前,我在農村當生產隊長,很為公田裏的草旺而發愁。看了《詩經》才明白,原來這並不是人民公社的“時代愁”。倒退兩千七八百年,到周王朝的地裏看看,公田裏已然雜草叢生。這並非孤證,《春秋公羊傳》何休注中也說,“民不肯盡力於公田”。
偷懶是庶人對付公田的武器。《詩經》裏有許多對農業集體勞動場麵的描繪,我們在其中可以看到監督者身影,那這是貴族階級對付偷懶的工具。這場戰爭的勝負很分明,地裏鬧草荒,意味著貴族戰敗了。統治階級擁有強大的武力,庶人很難用正規戰法在戰場上取勝,但是惹不起卻躲得起。庶民人多分散,監督困難,幹活使勁不使勁隻有自己最清楚,幹得仔細不仔細隻有自己最明白。第一線實踐者的信息優勢是無法剝奪的,因此就可以大打信息戰。這是貴族很難對付的“低成本傷害能力”。
兩千多年前的那場失敗,迫使當時的領導階級放棄了“借民力以治公田”的製度,大量的公田轉化為私田。公田裏的集體勞動也改革掉了,改成向私田徵收“公糧”的製度,這便是魯國的初稅畝,發生在公元前594年。這場被後來的歷史學家視為革命的製度變遷,確實開闢了兩個階級共同受益的雙贏局麵,而新樹立的規則其實並不神秘,無非是我們熟悉的那一套:“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也就是1978年冒頭的大包幹——原來大包幹也不是首創。
想像一下那個時代,《詩經》的時代。年輕的戀人們還在彼此思念和怨恨,蟋蟀還是同樣地叫著,從田野裏叫到屋簷下。人世過去了上百代,但人的本性和蟋蟀的本性一樣,並沒有多少變化。我們的心和古人的心是相通的。
那些不通的心靈和思想到哪裏去了?那些不肯採納新規則的人到哪裏去了?這樣的流派和人物必定會有,不過無關大局。春秋五霸或戰國七雄中隻要有一兩個認可新規則的就夠了,譬如,一個秦國的商鞅就夠了。那些冥頑不化之國和冥頑不化之輩最後都被滅了,被淘汰出局了。他們的後勤供應不足,軍隊的士氣不足,國力比較弱,早晚要被淘汰掉。
剛到農村插隊的時候,我曾問過偷懶的社員,為什麽不好好幹活。一位貧農反問道:“有我多少?”很久以後我才明白過來,這就是在公有製中生活的農人的核心計算。在自留地裏,苦幹也好,偷懶也罷,好壞都是自己的。在集體的地裏則不然。譬如大寨有80戶人家,你刨80鎬,才有一鎬是給自己幹的。反過來,你偷懶少刨80鎬,自己才承擔了一鎬的損失,其他79鎬的損失可以轉嫁給同隊社員。激勵大寨社員多刨兩鎬或少刨兩鎬的力量,從物質利益的角度計算起來,隻有自留地的八十分之一,而領導們的感召力和威懾力又不能長期穩定地補足那79份,這便是大寨道路讓位給大包幹的道理。
即使在明清時代,即使在告狀等於白告的時候,官吏對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線的。《大明律。兵律。軍政。激變良民》條的規定,“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這裏的激變良民就是底線。當然,官吏們也可以對症下藥,一邊照舊欺負他們,一邊將反叛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他們私下串通聚眾結黨,建立非法組織等等。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進一步壓低底線的位置。
無論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壓縮總要導致風險遞增。隨著對民間權利邊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間的不公平感便積蓄起來,反彈或反抗的力量也積蓄起來。一旦找到一個相對薄弱的突破口,或者,雖然沒有找到突破口,卻像陳勝吳廣一樣走到了絕境,像李自成一樣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沒法活的程度,整個天下,無論是害人者還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擔更大的損害了。正因為擔心這種情景,中國古代的正式法規對百姓的權利邊界並不敢壓縮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後邊隻是一群赤手空拳的烏合之眾。
最後,在說夠了灰色的牢房和規矩之後,我抄錄幾條中外正式法規作為一個光明的尾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通過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了《臨時約法》,這部推翻帝製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1912年3月12日,《臨時約法》公布的第二天,當時的革命家、從英國學習法律歸來的著名報人章士釗撰文質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注7)
章士釗由此談到了英國,他說濫用權力的欲望,中國人外國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國人發明了一種保障自由之法:“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 現譯人身保護令),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之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製,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
2001年12月19日
注1:見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注2:原文是《農民日報》記者寫的調查報告,轉引自《我向總理說實話》。
注3:張正明:《晉商興衰史》,第262頁,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注4: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第149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注5:見《道鹹宦海見聞錄》第113頁,第88頁,參見第86頁。中華書局1981年第1版。
注6:見鄭秦:《清代司法審判製度研究》
注7:轉引自袁偉時:《章士釗思想演變的軌跡》,《炎黃春秋》雜誌2002年第3期。
庶人用暗器
《詩經。齊風。甫田》描述了公田的草荒,在荒草叢中,我認出了庶人階級的“鬥爭武器”,那是一種“蔫壞”的暗器(注1)。
詩雲:種田不要種公田呀,隻有莠草長的驕。
懷念不要懷念遠方的人呀,白白地憂心勞勞。
種田不要種公田呀,隻有莠草長得高。
懷念不要懷念遠方的人呀,白白地傷心勞勞。
(原文:“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
所謂甫田,就是井田製中的公田(注2)。二千七八百年前的“公家”是指貴族集團,是庶人集團的領導階級,公家的田就是公田。
孟子曾描繪過“同養公田”的製度:“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聽上去就像在說人民公社製度下的集體大田和自留地。當然比重不同,井田製中的公田不過九分之一,而人民公社的大田占了全部耕地的97%;公田占用庶人勞動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人民公社的田要占用勞動日的絕大部分,自留地隻能在業餘時間種。不過,自留地帶來的收穫卻遠遠超過這個業餘水平的比例,因為社員在公田裏不像在自留地裏那麽好好幹。
二十多年前,我在農村當生產隊長,很為公田裏的草旺而發愁。看了《詩經》才明白,原來這並不是人民公社的“時代愁”。倒退兩千七八百年,到周王朝的地裏看看,公田裏已然雜草叢生。這並非孤證,《春秋公羊傳》何休注中也說,“民不肯盡力於公田”。
偷懶是庶人對付公田的武器。《詩經》裏有許多對農業集體勞動場麵的描繪,我們在其中可以看到監督者身影,那這是貴族階級對付偷懶的工具。這場戰爭的勝負很分明,地裏鬧草荒,意味著貴族戰敗了。統治階級擁有強大的武力,庶人很難用正規戰法在戰場上取勝,但是惹不起卻躲得起。庶民人多分散,監督困難,幹活使勁不使勁隻有自己最清楚,幹得仔細不仔細隻有自己最明白。第一線實踐者的信息優勢是無法剝奪的,因此就可以大打信息戰。這是貴族很難對付的“低成本傷害能力”。
兩千多年前的那場失敗,迫使當時的領導階級放棄了“借民力以治公田”的製度,大量的公田轉化為私田。公田裏的集體勞動也改革掉了,改成向私田徵收“公糧”的製度,這便是魯國的初稅畝,發生在公元前594年。這場被後來的歷史學家視為革命的製度變遷,確實開闢了兩個階級共同受益的雙贏局麵,而新樹立的規則其實並不神秘,無非是我們熟悉的那一套:“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也就是1978年冒頭的大包幹——原來大包幹也不是首創。
想像一下那個時代,《詩經》的時代。年輕的戀人們還在彼此思念和怨恨,蟋蟀還是同樣地叫著,從田野裏叫到屋簷下。人世過去了上百代,但人的本性和蟋蟀的本性一樣,並沒有多少變化。我們的心和古人的心是相通的。
那些不通的心靈和思想到哪裏去了?那些不肯採納新規則的人到哪裏去了?這樣的流派和人物必定會有,不過無關大局。春秋五霸或戰國七雄中隻要有一兩個認可新規則的就夠了,譬如,一個秦國的商鞅就夠了。那些冥頑不化之國和冥頑不化之輩最後都被滅了,被淘汰出局了。他們的後勤供應不足,軍隊的士氣不足,國力比較弱,早晚要被淘汰掉。
剛到農村插隊的時候,我曾問過偷懶的社員,為什麽不好好幹活。一位貧農反問道:“有我多少?”很久以後我才明白過來,這就是在公有製中生活的農人的核心計算。在自留地裏,苦幹也好,偷懶也罷,好壞都是自己的。在集體的地裏則不然。譬如大寨有80戶人家,你刨80鎬,才有一鎬是給自己幹的。反過來,你偷懶少刨80鎬,自己才承擔了一鎬的損失,其他79鎬的損失可以轉嫁給同隊社員。激勵大寨社員多刨兩鎬或少刨兩鎬的力量,從物質利益的角度計算起來,隻有自留地的八十分之一,而領導們的感召力和威懾力又不能長期穩定地補足那79份,這便是大寨道路讓位給大包幹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