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是株連,不妥,那位朋友反問我有什麽妥當辦法,我又答不出來。設身處地替基層幹部想想,假如計劃生育的完成狀況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幾個超生戶將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諸東流,我會有什麽感覺?真的進入情境了,便覺得“怒從心頭起,惡從膽邊生”。誰不知道計劃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憑什麽你們非要多生幾個?我發現自己也很願意設立小黑屋,關押那些有同謀嫌疑的公婆們。假如這麽做不出事,不犯錯誤,不丟烏紗帽,那我就放開手去抓。如果縣裏追問,我就採用擬態策略,說這是計劃生育學習班。我相信縣長和我可以達成默契。計劃生育任務沒有完成,對我不利,對縣長也沒有好處,對全社會都沒有好處,他何必那麽明察秋毫?如此看來,我將成為一個酷吏,但我會如此自我安慰:酷吏與刁民也是相輔相成的。


    同理,辦小偷小摸的學習班也有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用這種辦法,我可以更自由靈活地收拾他們,更少受到約束,更有效率。同樣,如果想敲詐勒索,想製造冤案,我會感到身懷利器,當貪官汙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於是就出現一種權衡:對中國社會來說,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貪官汙吏更有害,還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遊擊隊更有害?假如正式製訂了計劃生育法,幹部們就難免受到許多約束,至少株連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許可以減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難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計劃生育法遲遲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這種權衡之中,從這個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立法人的價值判斷。


    話又說回來,即使計劃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樣“下有對策”。隻要計劃生育完成指標對幹部的升遷有影響,我們廣大幹部就可以找到株連九族的辦法。不許辦公婆學習班了,“收容”這些被子女遺棄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許,“雙規”總可以試試吧?讓公婆們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講清楚,他們的兒媳婦躲到什麽地方了,這也算違法嗎?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還想不想搞計劃生育了?


    九、灰牢利害逆考


    我們考察了灰牢對誰有利,還沒有仔細考察對誰有害。我們已經知道,小黑屋的發明者沒有受到任何處分,反而榮升了。這就是說,他們是隻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無權勢的下層百姓,這本來沒有什麽可考察的。不過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線,越過這道界線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傷害。這種反製能力正是維護權益邊界的關鍵因素,即決定灰色界線的位置或曰灰牢擴張邊界的關鍵因素。這個道理就如同國防軍的數量和武器裝備影響著邊界線的位置一樣。假如沒有殺傷入侵者的實際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過是一些擺設。


    除了延安時代的整風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平民對灰牢所代表的對自身權利邊界的壓縮的認可。從班房開始,經過牛棚到學習班,灰牢一直沒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沒有遭到質疑。中國農民接受潛規則式的征糧標準,也接受灰牢的關押。他們不鬧,也不告,他們並沒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權利之類的漂亮說法當真。不過這已經是底線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難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該給救濟的時候不給,同時還按照潛規則的標準征糧。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壞;關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凍死。越過這些界限,農民就要上告,就要鬧,實在不行就要自殺。


    說到這裏,我應該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結局了。


    1、朱長仙。農婦朱長仙自殺後,屍體抬到了鄉政府,時任柘木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在外學習已有一月,聞訊後立即趕回鄉政府處理後事。時隔7天,監利尺八鎮一位民辦教師因農民負擔問題自殺身亡。兩起農民自殺事件發生在香港回歸前夕,中央領導批示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個縣連續發生兩起死人事件,不僅監利縣主要領導要受處分,荊州市領導也要受處分,湖北省委應給中央寫檢查。


    於是監利縣委書記想了一個丟車保帥的辦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領導找他談話、做工作、許願,要求李昌平顧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過去——不說1996年救災政策沒落實,不說柘木鄉財政赤字1200多萬元;二不推同誌——不說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鄉鎮——不說其他鄉鎮提早征糧、死人、關人事件;四不推上級——不說縣裏文件、講話、紀要、電報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縣委書記的要求,李昌平向荊州市委書記寫了一封請求處分的信,信中說:“和朱長仙的生命比,給我這個黨委書記一個處分算得了什麽呢?如果給我處分能促進中央政策的落實,能讓農民相信黨,我願意接受任何處分。”6月20日,荊州市紀委撤銷了李昌平黨內外一切職務。


    2、熊華品。熊華品喝農藥自殺後,黃歇口鎮委鎮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安葬費2萬元,撫恤費5萬元,若6日12時前火化再給一萬元,12時以後火化不給這一萬元。6日12時前,熊華品遺體被火化。在記者調查之時,除5萬元的撫恤金需進一步落實外,其它3萬元已到位。


    3、李啟棟。李啟棟被幹部關進管理區所設的“小黑屋”兩天兩夜後凍死,鎮裏賠償其家屬8萬元,同時釋放所有被關押者。


    這裏的兩起自殺有一個共同動機,就是喚起更高層的注意,給侵犯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受處分,賠錢,因此受到損害。百姓用一條命換官員的一個行政處分和一筆喪葬費和撫恤金,似乎虧得很,但是畢竟沒有白死,多少換來了東西。這些東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價——上下共同認可的公平價格。對照明清兩朝歷史,盡管現在人口數量更大,人命的官價仍然上漲了,而不是下降了,這種反損害能力正是意義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規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銀一十兩(引者註:不到兩千元人民幣)。”(明)刑部官員雷夢麟《讀律瑣言》解釋此條,特別強調說:“官吏公使人等,追征錢糧,勾攝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輕生耳,又何罪焉?”可見,當年追征錢糧者的合法傷害權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連一個對官吏的處分都換不來。當年官員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員是百姓的公僕。父讓子死,子不敢不死;公僕讓主人死,總應該遇到一些麻煩。這一點差別或許有助於解釋班房與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凍死人卻要賠錢,因此其長期關押的人數和死亡數字便大大下降。這就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總之,真正能阻止我們官吏成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級,也不是良心。把上級和良心糊弄好並不難。關鍵在於如何分配損害,也換句話說,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損害的人。所謂惹不起,就是損害他們的風險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損害。所謂惹得起,就是損害他們是件有賺頭的事。一盤散沙般的農民沒權沒勢,告狀既費錢又費力,還沒有必勝的把握。正如《老殘遊記》中老董的所說:“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卻忍受,更有什麽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舊發回來審問,再落在他手裏,還不是又饒上一個嗎?”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吳思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吳思並收藏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