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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然而,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一切都不是真的,後來都平反了,都不算了。這叫什麽標準呢?認真考察上述標準和定義豈不成了瞎折騰麽?
話又說回來,這種模糊性正好開發出低成本傷害他人的權力。對各單位的得勢者來說,握有這個武器便比較容易整人。東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確實在文革中普及到幾乎每個單位。
比起牛棚來,學習班的參加標準更寬泛。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員,下至牛鬼蛇神監獄囚犯,誰能說自己不應該學習呢?這種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學習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過了牛棚。
六、班房考
從知道班房這兩個字起,我就一直把班房當成監獄的口語化叫法。《辭海》(1979年版)對“班房”的解釋是:“看押犯人場所的俗稱,指看守所、監獄等。”看來有這種感覺的人不隻我一個。
前些年開始認真讀古書了,才知道班房並不等於正式監獄。在原初意義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裏的差役們值班或休息的地方,後來這地方用來臨時關押人了,便漸漸發展出灰牢的意思。
在我的閱讀範圍內,班房二字最早出現於(明)湯顯祖(1550-1616年)的《牡丹亭。鬧宴》。官衙裏舉辦宴會,秀才要進去找嶽丈,被差役攔住,秀才想:“怕進見之時,考一首太平宴詩,……且在這班房裏等著,打想一篇,正是有備無患。”這裏說的班房便是衙役值班之處。一百五六十年之後,曹雪芹在《紅樓夢》第五十一回寫到大夫看病,“一時出了園門,就在守園的小廝們的班房裏坐了,開了藥方。”這個班房也是家僕值班和休息之處。
再過半個世紀,著名師爺汪輝祖(1730-1807)在《學治說贅》裏提到的班房,已經有了明確的“灰牢”性質。在談論為政要點時,汪輝祖告戒官員要建立班房的“管押簿”,經常查看,他說:“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萬不得已而用之,隨押隨記。”
請注意“律所不著”這四個字。監獄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卻沒有。班房中的關押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關押,這就不能叫“白”;但這是由合法官府“萬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說黑不黑說白不白的關押場所,正是“灰牢”。
我們地大物博,歷史悠久,灰牢的名稱也難以統一,譬如在四川就叫卡房,有的地方叫官店,還有差館、押館之類的名稱。班房隻是流行比較廣泛的一種。
班房中關押什麽人呢?據汪輝祖說,最多的是賊盜嫌疑人,還有與命案有牽連的人。與民事訴訟有關的人也常被關押。
張集馨曾經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獄的副省長),他在《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記載中描繪了四川班房的規模和狀況:“卡房最為殘酷。大縣卡房恆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及十餘人不等。甚至將戶婚、田土、錢債、佃故被證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給稀糜一甌,終年不見天日,苦楚百倍於囹圄。……前此通省庾斃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裏關死一二千人,這意味著什麽?當時,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處決人數不過一二百(注5),“灰色處決”比合法處決多十倍。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量化的判斷,明白煌煌國法與灰色規矩孰強孰弱。
如此懸殊的比例可信嗎?張集馨會不會誇大了“灰色處決”的數字?我看到的一則材料表明,張集馨很可能縮小而不是誇大了這個數字。
道光初年,四川省豐都縣監生陳樂山因捲入一場訴訟案件,在巴縣(屬重慶)羈押七個月,在華陽縣(屬成都)羈押兩個月,親眼看見數十人庾斃。他在給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注6)
從語言發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實際的社會控製中越來越有影響,終於在百姓口中成為監獄的代稱,原初意義反而消失了。
七、灰牢利害考
灰牢對什麽人有利?對什麽人有害?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閱讀印象中,從灰牢製度中獲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中的說法,衙役們很善於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盜賊嫌疑人,可以縱使夜出盜竊,得贓分肥。民事訴訟的牽涉人,可以用來作弊詐騙,索取利益。命案牽涉人,可以押在汙穢不堪的處所,冬天凍他,夏天熱他,平時餓他,以此向他敲詐勒索。
以上三種辦法隻是一部分。我知道的辦法還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無辜,然後敲詐無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價飯食錢;3、調戲姦汙在押女人;4、私下收錢放人;5、以關班房為威脅手段敲詐平民。
如此說來,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藪,他們自然是班房擁護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員們犯不上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冒險違規。那麽,對衙役的上級領導來說,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權衡呢?
張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斃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嚴令拆毀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後如再有私設卡房者,定即嚴參。”
張集馨在四川隻管了一年多刑獄,拆毀卡房的命令貫徹得如何,出現過什麽問題,他沒有留下後續記載。話又說回來,他何必太執著呢?每年瘐斃一二千人,受到傷害的首先是被關押者及其家庭,然後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兩者的利益都不同於他的個人利益。張集馨下令拆毀全部卡房,說明他是一個還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當回事的好官,為了做一個好官,他願意發一道公文。其實,身居副省長的高位,發一道公文很容易,畢竟取消班房的代價並不由他張集馨承擔。
汪輝祖筆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記載。他說,數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臨時關押的實際需要仍然存在,於是官員們便讓衙役將人關押於“私家”,結果更難稽查,弊病更多,還不如關押於“公所”。
汪輝祖一直在師爺和知縣的位置上轉,他親自查點班房,隨時審結隨時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輝祖比張集馨更了解實際情況。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價是由被關押的人承擔的,他們將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詐勒索。本來關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關押上幾個月——在自己家裏,衙役們更加不受監督了,為什麽不乘機多擠榨一點油水呢?這真是一個驚人的觀點。原來班房並不是壞透了的東西,而是一種利益折中的產物,其中還包含了對被關押者適當保護的意思。
由此看來,真正要緊的是那種“萬不得已而用之”的關押需要。這到底是什麽東西?
從汪輝祖談到的內容看,這種需要似乎關係到破案或斷案的效率,關係到官員們付出的努力和收穫的政績。在這方麵汪輝祖說得比較粗略,既沒有詳細展開,更沒有追根尋源,而李昌平提供的當代案例正好可以補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記者寫的調查報告,其中追究了監利縣小黑屋的歷史和產生原因。原文抄錄如下:“據了解,監利縣動不動就是關、押、打、罰農民是從1989年開始的,發源於當時的城郊鄉。
話又說回來,這種模糊性正好開發出低成本傷害他人的權力。對各單位的得勢者來說,握有這個武器便比較容易整人。東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確實在文革中普及到幾乎每個單位。
比起牛棚來,學習班的參加標準更寬泛。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員,下至牛鬼蛇神監獄囚犯,誰能說自己不應該學習呢?這種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學習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過了牛棚。
六、班房考
從知道班房這兩個字起,我就一直把班房當成監獄的口語化叫法。《辭海》(1979年版)對“班房”的解釋是:“看押犯人場所的俗稱,指看守所、監獄等。”看來有這種感覺的人不隻我一個。
前些年開始認真讀古書了,才知道班房並不等於正式監獄。在原初意義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裏的差役們值班或休息的地方,後來這地方用來臨時關押人了,便漸漸發展出灰牢的意思。
在我的閱讀範圍內,班房二字最早出現於(明)湯顯祖(1550-1616年)的《牡丹亭。鬧宴》。官衙裏舉辦宴會,秀才要進去找嶽丈,被差役攔住,秀才想:“怕進見之時,考一首太平宴詩,……且在這班房裏等著,打想一篇,正是有備無患。”這裏說的班房便是衙役值班之處。一百五六十年之後,曹雪芹在《紅樓夢》第五十一回寫到大夫看病,“一時出了園門,就在守園的小廝們的班房裏坐了,開了藥方。”這個班房也是家僕值班和休息之處。
再過半個世紀,著名師爺汪輝祖(1730-1807)在《學治說贅》裏提到的班房,已經有了明確的“灰牢”性質。在談論為政要點時,汪輝祖告戒官員要建立班房的“管押簿”,經常查看,他說:“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萬不得已而用之,隨押隨記。”
請注意“律所不著”這四個字。監獄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卻沒有。班房中的關押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關押,這就不能叫“白”;但這是由合法官府“萬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說黑不黑說白不白的關押場所,正是“灰牢”。
我們地大物博,歷史悠久,灰牢的名稱也難以統一,譬如在四川就叫卡房,有的地方叫官店,還有差館、押館之類的名稱。班房隻是流行比較廣泛的一種。
班房中關押什麽人呢?據汪輝祖說,最多的是賊盜嫌疑人,還有與命案有牽連的人。與民事訴訟有關的人也常被關押。
張集馨曾經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獄的副省長),他在《道鹹宦海見聞錄》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記載中描繪了四川班房的規模和狀況:“卡房最為殘酷。大縣卡房恆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及十餘人不等。甚至將戶婚、田土、錢債、佃故被證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給稀糜一甌,終年不見天日,苦楚百倍於囹圄。……前此通省庾斃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裏關死一二千人,這意味著什麽?當時,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處決人數不過一二百(注5),“灰色處決”比合法處決多十倍。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量化的判斷,明白煌煌國法與灰色規矩孰強孰弱。
如此懸殊的比例可信嗎?張集馨會不會誇大了“灰色處決”的數字?我看到的一則材料表明,張集馨很可能縮小而不是誇大了這個數字。
道光初年,四川省豐都縣監生陳樂山因捲入一場訴訟案件,在巴縣(屬重慶)羈押七個月,在華陽縣(屬成都)羈押兩個月,親眼看見數十人庾斃。他在給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注6)
從語言發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實際的社會控製中越來越有影響,終於在百姓口中成為監獄的代稱,原初意義反而消失了。
七、灰牢利害考
灰牢對什麽人有利?對什麽人有害?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閱讀印象中,從灰牢製度中獲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中的說法,衙役們很善於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盜賊嫌疑人,可以縱使夜出盜竊,得贓分肥。民事訴訟的牽涉人,可以用來作弊詐騙,索取利益。命案牽涉人,可以押在汙穢不堪的處所,冬天凍他,夏天熱他,平時餓他,以此向他敲詐勒索。
以上三種辦法隻是一部分。我知道的辦法還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無辜,然後敲詐無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價飯食錢;3、調戲姦汙在押女人;4、私下收錢放人;5、以關班房為威脅手段敲詐平民。
如此說來,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藪,他們自然是班房擁護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員們犯不上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冒險違規。那麽,對衙役的上級領導來說,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權衡呢?
張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斃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嚴令拆毀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後如再有私設卡房者,定即嚴參。”
張集馨在四川隻管了一年多刑獄,拆毀卡房的命令貫徹得如何,出現過什麽問題,他沒有留下後續記載。話又說回來,他何必太執著呢?每年瘐斃一二千人,受到傷害的首先是被關押者及其家庭,然後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兩者的利益都不同於他的個人利益。張集馨下令拆毀全部卡房,說明他是一個還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當回事的好官,為了做一個好官,他願意發一道公文。其實,身居副省長的高位,發一道公文很容易,畢竟取消班房的代價並不由他張集馨承擔。
汪輝祖筆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記載。他說,數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臨時關押的實際需要仍然存在,於是官員們便讓衙役將人關押於“私家”,結果更難稽查,弊病更多,還不如關押於“公所”。
汪輝祖一直在師爺和知縣的位置上轉,他親自查點班房,隨時審結隨時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輝祖比張集馨更了解實際情況。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價是由被關押的人承擔的,他們將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詐勒索。本來關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關押上幾個月——在自己家裏,衙役們更加不受監督了,為什麽不乘機多擠榨一點油水呢?這真是一個驚人的觀點。原來班房並不是壞透了的東西,而是一種利益折中的產物,其中還包含了對被關押者適當保護的意思。
由此看來,真正要緊的是那種“萬不得已而用之”的關押需要。這到底是什麽東西?
從汪輝祖談到的內容看,這種需要似乎關係到破案或斷案的效率,關係到官員們付出的努力和收穫的政績。在這方麵汪輝祖說得比較粗略,既沒有詳細展開,更沒有追根尋源,而李昌平提供的當代案例正好可以補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記者寫的調查報告,其中追究了監利縣小黑屋的歷史和產生原因。原文抄錄如下:“據了解,監利縣動不動就是關、押、打、罰農民是從1989年開始的,發源於當時的城郊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