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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這就是我生怕遭人輕視,繞了半天不肯直說的那句大實話。
自從秦朝普設郡縣,誰不知道縣官是什麽?所謂親民官,父母官,縣太爺,縣領導等等,可是,又有誰紮紮實實地說過一句“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海瑞的這句話說破真身,因而推翻了一個常識,截斷了一種思維定勢:連縣官這種恆定的身份,都會依據利害關係網中的真實位置改變涵義,我們還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麽?在我聽來,這句話猶如洪鍾大呂,振聾發聵。
海瑞這句話並不是一句突兀的感慨,而是對製度變遷所伴隨的身份變遷的完整描述。在繼續闡發先賢的發現之前,特將海瑞《督撫條約》中的這段原文恭錄如下:
“州縣理民事,驛遞管過客,祖宗製也。阿諛作俑,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知府之身亦當驛丞之半,殊失初製。”
三、
當招待所所長不是說著玩的,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這些東西從何而來?
先說時間。海瑞在私人信件中說,今人身居官位,捨棄職分之內的事不做,日日奔走迎送那些過客 。在《被論自陳不職疏》中,海瑞直接向皇上報告說,蘇(州)、鬆(江)、常(州)、鎮(江)四府,路當衝要,府縣官每日以迎送過客為事。小民有了冤屈,雖然也想替他們分理,卻“日無暇時,往往棄置不理。”結果案子大量積壓。
可見,縣官用來伺候過客的時間,是從百姓那裏挖來的。從《後漢書》首創“百官誌”描述官員職責,到《明史。職官誌》,縣令的欽定任務隻有兩方麵。在與上級官府的關係方麵,主要是繳納賦稅,輸送人才。在與百姓關係方麵,則是從漢朝就確定的老四項:一、宣傳倡導道德法令,二、維持社會治安,三、養老扶貧,四、聽訟斷獄。
這就是說,一千多年來,縣官並無接待過客的任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如此多的工作時間用得不明不白,非公非私。無以名之,姑且稱之為“灰色時段”。
再說金錢。海瑞說,淳安縣支應過往、支應上司、支應本縣各項用度的銀兩,從前每丁出銀少則三兩,多則四兩。本職到任以來,每丁隻征銀二錢五分,大約每年征銀九百兩上下。其中縣裏的用度少,支應過往和上司的用度多。如果上司憐憫百姓窮困,不拿窮人接濟富人,留意節省,每丁徵收二分五厘銀子也就足夠了,奈何並無留意之人。我身當一縣之任,上不能請領導裁減長夫賀禮,中不能嚴格執法削減接待費用,不能不繼續徵收那二錢五分銀子,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盡到父母官的責任。
海瑞給出了三條標準:過去每丁徵收三四兩銀子,現在每丁徵收二錢五分銀子,理想狀態是每丁徵收二分五厘銀子。淳安縣的丁額 在3700——4000上下波動,以3700丁計算,海瑞上任後每年徵收925兩,過去竟要徵收12950兩,而理想的數字隻需要92。5兩,高低之間相差140倍。這三條標準中的哪一條算是正當的?
假如我為你看家護院,每天領10元工資,月薪三百,按照現在保安每月850元,私人貼身保鏢每月3000元的行情,三百元是少要了,這可以說是親戚關係。如果增加十倍,月薪三千元,也在公平交易的範圍之內。如果增加140倍呢?每天1400元,月薪四萬二千?這時候就很有理由懷疑,我究竟是看家護院的,還是打家劫舍的?如果是打家劫舍的,那麽,又從哪一點開始,我從一個保安轉變成一個強盜呢?從月薪四千?五千?一萬?我說不清楚。不過海瑞說了,他實行居中標準的感覺是沒有盡到父母官的責任,我們不妨把居中標準以上的部分看作不義之財。
如果把海瑞上任後徵收的銀兩作為正當標準的邊界,從前每年徵收的12950兩銀子,隻有925兩是應該的,其餘12025兩都屬於不義之財,不義的分額約占93%,正當的分額不過7%,實際徵收額竟然是正當徵收額的14倍。這一大筆不義之財,主要部分用於支應過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筆轉為上級政府支應過客的費用。那麽,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過客集團又應該叫什麽呢?不義集團?分贓集團?黑幫集團?同樣,搜刮並參與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知府和知縣又應該叫什麽呢?僅僅是招待所所長嗎?是否應該算黑幫分子?
我有點意外之感。為了追究和定義一種身份,又拉出來一筆沒有正麵命名的巨額費用,牽扯出一個不知如何稱呼的“過客”集團。為了一個確切的命名,扯出來兩個需要命名的東西。
仔細分辨起來,海瑞的前任多征的一萬多兩銀子,雖然違反了中央規定,雖然有點黑,卻不是獨吞的贓款,也不是純粹的不義之財。依據“非義之義、非禮之禮”的潛規則標準,這筆銀子符合官吏集團內部的“義”,得到了合乎潛規則的分配。因此,這筆錢不是“黑錢”,而是“灰錢”。於是,搜刮和瓜分這筆灰錢的人也不應該被打成黑幫,隻能算“灰幫”。
倘若以灰色稅費在全部徭役中的比例計算縣官的灰度,那麽,海瑞在淳安的前任知縣們,作為灰幫分子的成色達到93%,作為知縣的成色不足7%。不足7%並不意味著接近7%,我估計,其實際成色還要打個對摺,折到3。5%上下——我們需要折掉“灰色時段”。
假如我們雇了一位公僕,每天八小時的上班時間,他用三四個小時陪過路的公僕喝酒打麻將,工資一分不少拿,該他打掃的垃圾卻堆積如山,這位先生的公僕成色有多少呢?打個對摺似乎並不苛刻。在打對摺的時候,我們畢竟承認公僕做了一些公益方麵的事。如果算得苛刻一些,考慮到過客的酒錢和賭資都攤到我們頭上,考慮到百姓與過客集團在時間和金錢方麵的衝突——在過客那邊越熱越紅,在百姓這邊就越冷越黑,兩者之間存在反比關係,那麽,公僕提供的那點“公益”應該被“公害”沖銷幹淨才對。
總之,“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更深一層的意思就是:縣官真成了一個“灰幫分子”。
海瑞憑藉一己之力與灰幫對抗,在長期的階級鬥爭實踐中,對灰幫的優勢和灰幫化的實現機製也有獨到發現。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出任“右僉都禦史總督糧儲巡撫應天十府”(近似江蘇省委書記)。在《督撫條約》中寫下了“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的結論之後,他針鋒相對地發布了一係列禁令,並嚴格照章辦事。海瑞甚至動用刑具,親自審訊借用工部勘合(建設部驛傳使用介紹信)的人,逼他交代介紹信的來歷。很快,官僚集團的抱怨和議論便瀰漫開來。
在眾人的攻擊之下,海瑞不得不向內閣諸公(近似政治局委員)寫信訴苦求援。他說,我所做的事情,並不是不可行的,也不是行不通的,“紛紛口舌,何自而來哉?何自而來哉?”他說,看看想想如今這些事情,真叫人百念俱灰。
海瑞“日與群小較量是非”,感覺到“窩蜂難犯”,不過一年就被迫辭職,再次驗證了蘇轍闡發的“君子鬥不過小人”的歷史規律 。在辭職之後的私人信件中,海瑞嘆道:“事與心背,奈之何,奈之何!百凡經理,垂成中止,可惜,可恨!”
自從秦朝普設郡縣,誰不知道縣官是什麽?所謂親民官,父母官,縣太爺,縣領導等等,可是,又有誰紮紮實實地說過一句“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海瑞的這句話說破真身,因而推翻了一個常識,截斷了一種思維定勢:連縣官這種恆定的身份,都會依據利害關係網中的真實位置改變涵義,我們還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麽?在我聽來,這句話猶如洪鍾大呂,振聾發聵。
海瑞這句話並不是一句突兀的感慨,而是對製度變遷所伴隨的身份變遷的完整描述。在繼續闡發先賢的發現之前,特將海瑞《督撫條約》中的這段原文恭錄如下:
“州縣理民事,驛遞管過客,祖宗製也。阿諛作俑,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知府之身亦當驛丞之半,殊失初製。”
三、
當招待所所長不是說著玩的,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這些東西從何而來?
先說時間。海瑞在私人信件中說,今人身居官位,捨棄職分之內的事不做,日日奔走迎送那些過客 。在《被論自陳不職疏》中,海瑞直接向皇上報告說,蘇(州)、鬆(江)、常(州)、鎮(江)四府,路當衝要,府縣官每日以迎送過客為事。小民有了冤屈,雖然也想替他們分理,卻“日無暇時,往往棄置不理。”結果案子大量積壓。
可見,縣官用來伺候過客的時間,是從百姓那裏挖來的。從《後漢書》首創“百官誌”描述官員職責,到《明史。職官誌》,縣令的欽定任務隻有兩方麵。在與上級官府的關係方麵,主要是繳納賦稅,輸送人才。在與百姓關係方麵,則是從漢朝就確定的老四項:一、宣傳倡導道德法令,二、維持社會治安,三、養老扶貧,四、聽訟斷獄。
這就是說,一千多年來,縣官並無接待過客的任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如此多的工作時間用得不明不白,非公非私。無以名之,姑且稱之為“灰色時段”。
再說金錢。海瑞說,淳安縣支應過往、支應上司、支應本縣各項用度的銀兩,從前每丁出銀少則三兩,多則四兩。本職到任以來,每丁隻征銀二錢五分,大約每年征銀九百兩上下。其中縣裏的用度少,支應過往和上司的用度多。如果上司憐憫百姓窮困,不拿窮人接濟富人,留意節省,每丁徵收二分五厘銀子也就足夠了,奈何並無留意之人。我身當一縣之任,上不能請領導裁減長夫賀禮,中不能嚴格執法削減接待費用,不能不繼續徵收那二錢五分銀子,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盡到父母官的責任。
海瑞給出了三條標準:過去每丁徵收三四兩銀子,現在每丁徵收二錢五分銀子,理想狀態是每丁徵收二分五厘銀子。淳安縣的丁額 在3700——4000上下波動,以3700丁計算,海瑞上任後每年徵收925兩,過去竟要徵收12950兩,而理想的數字隻需要92。5兩,高低之間相差140倍。這三條標準中的哪一條算是正當的?
假如我為你看家護院,每天領10元工資,月薪三百,按照現在保安每月850元,私人貼身保鏢每月3000元的行情,三百元是少要了,這可以說是親戚關係。如果增加十倍,月薪三千元,也在公平交易的範圍之內。如果增加140倍呢?每天1400元,月薪四萬二千?這時候就很有理由懷疑,我究竟是看家護院的,還是打家劫舍的?如果是打家劫舍的,那麽,又從哪一點開始,我從一個保安轉變成一個強盜呢?從月薪四千?五千?一萬?我說不清楚。不過海瑞說了,他實行居中標準的感覺是沒有盡到父母官的責任,我們不妨把居中標準以上的部分看作不義之財。
如果把海瑞上任後徵收的銀兩作為正當標準的邊界,從前每年徵收的12950兩銀子,隻有925兩是應該的,其餘12025兩都屬於不義之財,不義的分額約占93%,正當的分額不過7%,實際徵收額竟然是正當徵收額的14倍。這一大筆不義之財,主要部分用於支應過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筆轉為上級政府支應過客的費用。那麽,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過客集團又應該叫什麽呢?不義集團?分贓集團?黑幫集團?同樣,搜刮並參與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知府和知縣又應該叫什麽呢?僅僅是招待所所長嗎?是否應該算黑幫分子?
我有點意外之感。為了追究和定義一種身份,又拉出來一筆沒有正麵命名的巨額費用,牽扯出一個不知如何稱呼的“過客”集團。為了一個確切的命名,扯出來兩個需要命名的東西。
仔細分辨起來,海瑞的前任多征的一萬多兩銀子,雖然違反了中央規定,雖然有點黑,卻不是獨吞的贓款,也不是純粹的不義之財。依據“非義之義、非禮之禮”的潛規則標準,這筆銀子符合官吏集團內部的“義”,得到了合乎潛規則的分配。因此,這筆錢不是“黑錢”,而是“灰錢”。於是,搜刮和瓜分這筆灰錢的人也不應該被打成黑幫,隻能算“灰幫”。
倘若以灰色稅費在全部徭役中的比例計算縣官的灰度,那麽,海瑞在淳安的前任知縣們,作為灰幫分子的成色達到93%,作為知縣的成色不足7%。不足7%並不意味著接近7%,我估計,其實際成色還要打個對摺,折到3。5%上下——我們需要折掉“灰色時段”。
假如我們雇了一位公僕,每天八小時的上班時間,他用三四個小時陪過路的公僕喝酒打麻將,工資一分不少拿,該他打掃的垃圾卻堆積如山,這位先生的公僕成色有多少呢?打個對摺似乎並不苛刻。在打對摺的時候,我們畢竟承認公僕做了一些公益方麵的事。如果算得苛刻一些,考慮到過客的酒錢和賭資都攤到我們頭上,考慮到百姓與過客集團在時間和金錢方麵的衝突——在過客那邊越熱越紅,在百姓這邊就越冷越黑,兩者之間存在反比關係,那麽,公僕提供的那點“公益”應該被“公害”沖銷幹淨才對。
總之,“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更深一層的意思就是:縣官真成了一個“灰幫分子”。
海瑞憑藉一己之力與灰幫對抗,在長期的階級鬥爭實踐中,對灰幫的優勢和灰幫化的實現機製也有獨到發現。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出任“右僉都禦史總督糧儲巡撫應天十府”(近似江蘇省委書記)。在《督撫條約》中寫下了“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的結論之後,他針鋒相對地發布了一係列禁令,並嚴格照章辦事。海瑞甚至動用刑具,親自審訊借用工部勘合(建設部驛傳使用介紹信)的人,逼他交代介紹信的來歷。很快,官僚集團的抱怨和議論便瀰漫開來。
在眾人的攻擊之下,海瑞不得不向內閣諸公(近似政治局委員)寫信訴苦求援。他說,我所做的事情,並不是不可行的,也不是行不通的,“紛紛口舌,何自而來哉?何自而來哉?”他說,看看想想如今這些事情,真叫人百念俱灰。
海瑞“日與群小較量是非”,感覺到“窩蜂難犯”,不過一年就被迫辭職,再次驗證了蘇轍闡發的“君子鬥不過小人”的歷史規律 。在辭職之後的私人信件中,海瑞嘆道:“事與心背,奈之何,奈之何!百凡經理,垂成中止,可惜,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