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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老師父說:“我們廟裏的規矩可與窯子裏不同。窯子裏妓女到了十五六歲,就要逼令他改裝,以後好做生意。廟裏留客本是件犯私的事,隻因祖上傳下來:年輕的人,都要搽粉抹胭脂應酬客人,其中便有難於嚴禁之處,恐怕傷犯客人麵子。前幾十年還是暗的,漸漸的近來,就有點大明大白的了。然而也還是個半暗的事。您隻可同華雲(引者註:廟裏的一位漂亮尼姑)商量著辦,倘若自己願意,我們斷不過問的。
“但是有一件不能不說,在先也是本廟裏傳下來的規矩,因為這比丘尼本應該是童貞女的事,不應該沾染紅塵;在別的廟裏犯了這事,就應逐出廟去,不再收留,惟我們這廟不能打這個官話欺人。可是也有一點分別:若是童女呢,一切衣服用度,均是廟裏供給,別人的衣服,童女也可以穿,別人的物件,童女也可以用。若一染塵事,他就算犯規的人了,一切衣服等項,俱得自己出錢製買,並且每月還須津貼廟裏的用項。若是有修造房屋等事,也須攤在他們幾個染塵人的身上。因為廟裏本沒有香火田,又沒有緣簿,但凡人家寫緣簿的,自然都寫在那清修的廟裏去,誰肯寫在這半清不渾的廟裏呢?您還不知道嗎?況且初次染塵,必須大大的寫筆功德錢,這錢誰也不能得,收在公帳上應用。”
這裏的老師父主動聲明不講官話,因為官話代表了正式規則,而正式規則是不能給當事的雙方提供利益的,私下說明的潛規則卻能在交易中為雙方創造福利。
這裏的“官話”與上一個故事稍有不同。在我的閱讀範圍裏,“官話”這個詞最早出現於明末的《二刻拍案驚奇》,其涵義近似如今的“普通話”。以“官話”比喻官方的正式規則,這種用法初見於段光清寫的《鏡湖自撰年譜》。到清末《老殘遊記》的寫作時代(1903年——1906年),這種比喻又擴展出泛指各種正式規則的意思,宗教界的正式規則也收在其中了。不過這麽說有點冒失:明清的宗教界也在官府的嚴格管理之下,宗教界的領導也有官授的品級,也用官授的大印,如同我們熟悉的處級道士、局級和尚一樣。即使當群眾級的和尚道士,也需要向官府報批備案,官府收了錢,發了度牒,和尚道士才算當上了。這樣說來,宗教界的正式規則早已染上官場規則的色彩,並不是後來擴展進去的。
還有一點提請讀者注意:老師父的實話透徹地分析了正式規則向潛規則轉化的成本和收益。如此一轉,廟就成了半清不渾的廟,虔誠的信徒不願意在此施捨了,正式規則所能提供的收益自然減少。這就是損失。為了補償損失,想在潛規則中獲益的人就要大大地寫一筆功德錢。倘若這筆錢給得少,不足以補償轉入潛規則的損失,誰肯放棄正式規則和官話呢?如果給得不少,那麽,在這種轉變中,當事雙方都是受益者,承受損失的是宗教界的清譽。當然這是整體利益的事,也是官府的事,本廟和本人先賺了才是要緊。
以上兩個故事都是不講官話的,也有堅持講官話的故事。譬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十回,講到一個在河道上把關收稅的小官,揪住四川學政(主管教育的副省長)販賣良家女子的把柄不放,咬定了官話,無論怎麽求情行賄都不改口的故事。這位小官倒不是什麽正人君子,學政過去害過他,他想報一箭之仇,所謂“官報私仇”。在那個故事裏,小官堅持說官話,同樣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規則體係,難得的是,他在得逞之時也解救了七十餘位姑娘。自然也有反過來的可能:如果他的脾氣不那麽大,收一筆銀子就改了口,他和學政就可以在潛規則中雙贏,倒黴的則是那七十餘位姑娘。
官話通常比較好聽,因為它所代表的正式規範考慮到了“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不太敢玩水。問題在於,水並不總能以洪水的形態出現,那是非常時期暴民造反的形態。當水被裝在缸裏,盛在桶裏,倒在碗裏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載舟覆舟的力量。這時候,官話不過是說說而已,當真去做便是自找虧吃,而多數人是不會自找虧吃的。於是,官話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就成了一個貶義詞,說官話者的形象難免受損。可是官場風波險惡,說官話不會讓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損也要說下去。
註:段光清(1798——1878年),安徽宿鬆人,官至浙江按察使,著有《鏡湖自撰年譜》,本文講述的故事來自該書鹹豐三年的記載。
縣官的隱身份
(明)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寫下了一項重大發現。如果套用孟子的比喻,“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那麽,海瑞發現的就是那一車柴火。奈何人們習焉不察,日用而不知,無人繼續闡發,竟使這項發現埋沒至今。
為了這車“柴火”免遭輕視,請恕我繞個圈子,先從這項發現的來歷說起。
一、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海瑞在福建省南平縣當教諭(近似縣教育局局長兼官校校長),寫了《驛傳申文》和《驛傳論》。驛傳近似現在的招待所兼郵政局,與教育並無關係,但是海瑞見那些往來的官員及其親友在招待所橫吃橫喝,用夫用馬,巨額負擔竟逼得百姓投河上吊,實在不忍不說話。他上綱上線地寫道,地方官為了獻媚於人,而使小民投河上吊,這是為媚人而殺人。
海瑞說,從正式規定和建國初期的實踐看來,百姓負擔根本不至於那麽重。他呼籲復古,嚴格照章辦事。他說,地方官認為照章辦事就會“不安於位”,就要丟烏紗帽,這是不正確的。他還舉出兩個例子,證明削減一些招待費未必影響仕途升遷。
寫下這些話的時候,海瑞43歲,進入官場不過兩年,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不夠深切全麵,甚至有“站著說話不腰疼”之嫌。三年後,海瑞出任浙江省淳安縣知縣,他有機會躬行自己的主張,嚴格照章辦事了。
照章辦事是什麽意思?譬如,按照當時流行的常規,顯要官員路過淳安,大概要用接待費二三十兩銀子,以糧價折算,在人民幣六七千元上下 。如果巡撫(近似省委書記)路過淳安,接待費要用去銀子三四百兩,將近十萬人民幣。而按照海瑞遵循的章程,一般官員的夥食費、下程路上的夥食費、下程用船用夫,合計不過五六錢銀子,約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幣。如果上司駕到,另加一隻鵝、一隻火腿,市價二錢銀子,再補充五六分銀子的蔬菜,合計不過二百元人民幣。中央的部級離退休幹部路過,也按這二百元的標準辦理 。海瑞說,這個標準足以保證客人吃得可口了。後來海瑞自己當了巡撫,以身作則,隻接受一般官員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幣的接待標準。
從六七千元砍到一百四五十元,從十萬元砍到二百元,將上司的既得利益砍得隻剩一個零頭,這就是海瑞的照章辦事。這種章程,誰看了都知道要惹是生非,果然,海瑞在淳安當知縣的四年裏頻頻惹事,其中還有兩個故事上了官修《明史》。
第一年。 總督(近似省委書記兼軍區司令員)胡宗憲的公子路過淳安,被淳安驛丞(近似招待所所長)的接待方式激怒,將所長倒吊了起來。
“但是有一件不能不說,在先也是本廟裏傳下來的規矩,因為這比丘尼本應該是童貞女的事,不應該沾染紅塵;在別的廟裏犯了這事,就應逐出廟去,不再收留,惟我們這廟不能打這個官話欺人。可是也有一點分別:若是童女呢,一切衣服用度,均是廟裏供給,別人的衣服,童女也可以穿,別人的物件,童女也可以用。若一染塵事,他就算犯規的人了,一切衣服等項,俱得自己出錢製買,並且每月還須津貼廟裏的用項。若是有修造房屋等事,也須攤在他們幾個染塵人的身上。因為廟裏本沒有香火田,又沒有緣簿,但凡人家寫緣簿的,自然都寫在那清修的廟裏去,誰肯寫在這半清不渾的廟裏呢?您還不知道嗎?況且初次染塵,必須大大的寫筆功德錢,這錢誰也不能得,收在公帳上應用。”
這裏的老師父主動聲明不講官話,因為官話代表了正式規則,而正式規則是不能給當事的雙方提供利益的,私下說明的潛規則卻能在交易中為雙方創造福利。
這裏的“官話”與上一個故事稍有不同。在我的閱讀範圍裏,“官話”這個詞最早出現於明末的《二刻拍案驚奇》,其涵義近似如今的“普通話”。以“官話”比喻官方的正式規則,這種用法初見於段光清寫的《鏡湖自撰年譜》。到清末《老殘遊記》的寫作時代(1903年——1906年),這種比喻又擴展出泛指各種正式規則的意思,宗教界的正式規則也收在其中了。不過這麽說有點冒失:明清的宗教界也在官府的嚴格管理之下,宗教界的領導也有官授的品級,也用官授的大印,如同我們熟悉的處級道士、局級和尚一樣。即使當群眾級的和尚道士,也需要向官府報批備案,官府收了錢,發了度牒,和尚道士才算當上了。這樣說來,宗教界的正式規則早已染上官場規則的色彩,並不是後來擴展進去的。
還有一點提請讀者注意:老師父的實話透徹地分析了正式規則向潛規則轉化的成本和收益。如此一轉,廟就成了半清不渾的廟,虔誠的信徒不願意在此施捨了,正式規則所能提供的收益自然減少。這就是損失。為了補償損失,想在潛規則中獲益的人就要大大地寫一筆功德錢。倘若這筆錢給得少,不足以補償轉入潛規則的損失,誰肯放棄正式規則和官話呢?如果給得不少,那麽,在這種轉變中,當事雙方都是受益者,承受損失的是宗教界的清譽。當然這是整體利益的事,也是官府的事,本廟和本人先賺了才是要緊。
以上兩個故事都是不講官話的,也有堅持講官話的故事。譬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八十回,講到一個在河道上把關收稅的小官,揪住四川學政(主管教育的副省長)販賣良家女子的把柄不放,咬定了官話,無論怎麽求情行賄都不改口的故事。這位小官倒不是什麽正人君子,學政過去害過他,他想報一箭之仇,所謂“官報私仇”。在那個故事裏,小官堅持說官話,同樣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規則體係,難得的是,他在得逞之時也解救了七十餘位姑娘。自然也有反過來的可能:如果他的脾氣不那麽大,收一筆銀子就改了口,他和學政就可以在潛規則中雙贏,倒黴的則是那七十餘位姑娘。
官話通常比較好聽,因為它所代表的正式規範考慮到了“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不太敢玩水。問題在於,水並不總能以洪水的形態出現,那是非常時期暴民造反的形態。當水被裝在缸裏,盛在桶裏,倒在碗裏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載舟覆舟的力量。這時候,官話不過是說說而已,當真去做便是自找虧吃,而多數人是不會自找虧吃的。於是,官話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就成了一個貶義詞,說官話者的形象難免受損。可是官場風波險惡,說官話不會讓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損也要說下去。
註:段光清(1798——1878年),安徽宿鬆人,官至浙江按察使,著有《鏡湖自撰年譜》,本文講述的故事來自該書鹹豐三年的記載。
縣官的隱身份
(明)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寫下了一項重大發現。如果套用孟子的比喻,“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那麽,海瑞發現的就是那一車柴火。奈何人們習焉不察,日用而不知,無人繼續闡發,竟使這項發現埋沒至今。
為了這車“柴火”免遭輕視,請恕我繞個圈子,先從這項發現的來歷說起。
一、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海瑞在福建省南平縣當教諭(近似縣教育局局長兼官校校長),寫了《驛傳申文》和《驛傳論》。驛傳近似現在的招待所兼郵政局,與教育並無關係,但是海瑞見那些往來的官員及其親友在招待所橫吃橫喝,用夫用馬,巨額負擔竟逼得百姓投河上吊,實在不忍不說話。他上綱上線地寫道,地方官為了獻媚於人,而使小民投河上吊,這是為媚人而殺人。
海瑞說,從正式規定和建國初期的實踐看來,百姓負擔根本不至於那麽重。他呼籲復古,嚴格照章辦事。他說,地方官認為照章辦事就會“不安於位”,就要丟烏紗帽,這是不正確的。他還舉出兩個例子,證明削減一些招待費未必影響仕途升遷。
寫下這些話的時候,海瑞43歲,進入官場不過兩年,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不夠深切全麵,甚至有“站著說話不腰疼”之嫌。三年後,海瑞出任浙江省淳安縣知縣,他有機會躬行自己的主張,嚴格照章辦事了。
照章辦事是什麽意思?譬如,按照當時流行的常規,顯要官員路過淳安,大概要用接待費二三十兩銀子,以糧價折算,在人民幣六七千元上下 。如果巡撫(近似省委書記)路過淳安,接待費要用去銀子三四百兩,將近十萬人民幣。而按照海瑞遵循的章程,一般官員的夥食費、下程路上的夥食費、下程用船用夫,合計不過五六錢銀子,約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幣。如果上司駕到,另加一隻鵝、一隻火腿,市價二錢銀子,再補充五六分銀子的蔬菜,合計不過二百元人民幣。中央的部級離退休幹部路過,也按這二百元的標準辦理 。海瑞說,這個標準足以保證客人吃得可口了。後來海瑞自己當了巡撫,以身作則,隻接受一般官員一百四五十元人民幣的接待標準。
從六七千元砍到一百四五十元,從十萬元砍到二百元,將上司的既得利益砍得隻剩一個零頭,這就是海瑞的照章辦事。這種章程,誰看了都知道要惹是生非,果然,海瑞在淳安當知縣的四年裏頻頻惹事,其中還有兩個故事上了官修《明史》。
第一年。 總督(近似省委書記兼軍區司令員)胡宗憲的公子路過淳安,被淳安驛丞(近似招待所所長)的接待方式激怒,將所長倒吊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