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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遊戲 作者:吳思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上中: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僕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至四百兩)]上下:中級官員、僧侶[紮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二百兩 )]中等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紮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紮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下等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裏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製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據說堆積了黃金1。3萬多磅,白銀2。6萬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隻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當代人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麽?這要看怎麽說。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一萬二千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一千二百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一萬兩,夠他們贖八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兩銀子,也要一萬二千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裏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9。11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50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遺孀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430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髮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430萬,納稅人又會有意見:幹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買命計算之一
最典型的買命,即以錢換命,發生在綁票和贖票的交易中。關於這套規矩及其術語,蔡少卿先生在《民國時期的土匪》 中寫道:如果土匪綁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個大慈大悲的觀世音菩薩,這種行為就叫做“請觀音”。如果綁架到一個有錢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頭肥豬,稱之為“拉肥豬”。如果綁架到財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贖票的價格和付款時間的限製,匪首根據被綁戶的經濟狀況和具體要求評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綁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這年輕婦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種特殊的“快票”,即當天付款當天贖回。如隔夜再贖,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別快,索價比較低。贖票除用現金外,鴉片、糧食、武器、馬匹等均可抵償。
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沒有統一的規定,主要根據被架者家庭的殷實狀況,同時也隨時間地點之不同而有所變化。據陸軍少將錢錫霖1918年報告,“山東土匪搶架勒贖,動輒數萬元,少亦數百元。”(陸軍部檔1011,2,269)這個報告基本上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
時報也載,1917年,“濮縣鹽商薑振卿,因事赴聊,半途為匪架去,聲稱贖資六萬元。”(時報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東土匪毛思忠攻陷曹縣,架走紳民楊希儒等三家六人,各家屬邀公民李翔臣為六人之代表,赴毛思忠處求情。毛思忠雲:“汝來義氣可欽,看汝之麵,減去一萬元。回籍後速備軍費二萬元送來,即放六人去也。”(時報,1917年9月11日)。
山東土匪的搶架勒贖,後來發展為四處搶掠,逢人即架時,票價就降為“三百元,百餘元,十元即可,甚至無錢可繳者用雞子一百個亦可贖票。(時報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架票勒贖的情況,與山東土匪相似,“從前隻拉富戶,今則不論貧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陽地方的土匪竟揚言:“貧富都要,不值一雙鞋,亦值一盒紙菸。”(時報1927年7月31日)
1927年,洛陽城曾多次發生土匪綁架小商菜販城市貧民的案件。某日,“城中郭某,使子出城,負糧一鬥,歸至關鹽店地方,遇匪四人,欲架子去。郭子言:我家貧,架去亦不值錢,若要肩上麥,可以相贈。匪不聽,必強之去,時方午,郭子呼救,匪情急,乃亂刀將郭子砍死。
綁票術語,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吊羊、接財神、請豬頭、養鵝生蛋、票、肉票、架票、綁票、新票、彩票(富人)、當票(窮人)、土票(農民)、花票(女人)、水頭(票價)、壓水(說票者)、叫票(講票價)、領票(贖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質)、票房(拘留肉票之處)、票房頭(管票房的頭目)、葉子(肉票)、葉子官(看管肉票的頭目)、濾葉子(審問拷打肉票)、撕票(殺人質)。
我們詳細分析一下這種交易。
首先,所謂買命,譬如買兒童人質的命,意味著兒童的性命在土匪手裏,兒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運。土匪掌握了人質的性命,卻不在乎人質的生死,隻關心錢。人質的親屬關心孩子的生死,不那麽在乎錢。即使不算親情隻算錢,養育兒童的花費,兒童未來對家庭的貢獻,也是一筆可觀的大數,而對土匪來說,這個數字無非是綁架、看守和餵養人質的那些花費,感情更是扯不上。對同一條性命的估價如此不同,就是交易的基礎。
其次,票價差異巨大,因為肉票的價值確實不同——贖命者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不同。這一點無須解釋。不過這個道理隱含著一個邏輯推論:當平民百姓普遍貧窮時,綁票也會逐漸無利可圖,我們看到,票價在十年間下降了數十倍。這時候當土匪的風險依然,收入卻未必足以餬口了,土匪也就不能再當,大亂便可能轉向大治。真所謂物極必反。另一個推論是:所謂“吃大戶”,“劫富濟貧”,號稱也是一種道德,其實在經濟上這是合算的買賣。後來競爭激烈,生意不好做了,就要吃到小戶頭上。勢之所至,不得不然,非把經濟選擇說成道德選擇,未免有既當婊子又立牌坊之嫌。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裏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製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據說堆積了黃金1。3萬多磅,白銀2。6萬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隻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當代人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麽?這要看怎麽說。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一萬二千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一千二百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一萬兩,夠他們贖八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兩銀子,也要一萬二千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裏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9。11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50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遺孀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430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髮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430萬,納稅人又會有意見:幹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買命計算之一
最典型的買命,即以錢換命,發生在綁票和贖票的交易中。關於這套規矩及其術語,蔡少卿先生在《民國時期的土匪》 中寫道:如果土匪綁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個大慈大悲的觀世音菩薩,這種行為就叫做“請觀音”。如果綁架到一個有錢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頭肥豬,稱之為“拉肥豬”。如果綁架到財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贖票的價格和付款時間的限製,匪首根據被綁戶的經濟狀況和具體要求評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綁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這年輕婦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種特殊的“快票”,即當天付款當天贖回。如隔夜再贖,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別快,索價比較低。贖票除用現金外,鴉片、糧食、武器、馬匹等均可抵償。
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沒有統一的規定,主要根據被架者家庭的殷實狀況,同時也隨時間地點之不同而有所變化。據陸軍少將錢錫霖1918年報告,“山東土匪搶架勒贖,動輒數萬元,少亦數百元。”(陸軍部檔1011,2,269)這個報告基本上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
時報也載,1917年,“濮縣鹽商薑振卿,因事赴聊,半途為匪架去,聲稱贖資六萬元。”(時報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東土匪毛思忠攻陷曹縣,架走紳民楊希儒等三家六人,各家屬邀公民李翔臣為六人之代表,赴毛思忠處求情。毛思忠雲:“汝來義氣可欽,看汝之麵,減去一萬元。回籍後速備軍費二萬元送來,即放六人去也。”(時報,1917年9月11日)。
山東土匪的搶架勒贖,後來發展為四處搶掠,逢人即架時,票價就降為“三百元,百餘元,十元即可,甚至無錢可繳者用雞子一百個亦可贖票。(時報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架票勒贖的情況,與山東土匪相似,“從前隻拉富戶,今則不論貧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陽地方的土匪竟揚言:“貧富都要,不值一雙鞋,亦值一盒紙菸。”(時報1927年7月31日)
1927年,洛陽城曾多次發生土匪綁架小商菜販城市貧民的案件。某日,“城中郭某,使子出城,負糧一鬥,歸至關鹽店地方,遇匪四人,欲架子去。郭子言:我家貧,架去亦不值錢,若要肩上麥,可以相贈。匪不聽,必強之去,時方午,郭子呼救,匪情急,乃亂刀將郭子砍死。
綁票術語,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吊羊、接財神、請豬頭、養鵝生蛋、票、肉票、架票、綁票、新票、彩票(富人)、當票(窮人)、土票(農民)、花票(女人)、水頭(票價)、壓水(說票者)、叫票(講票價)、領票(贖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質)、票房(拘留肉票之處)、票房頭(管票房的頭目)、葉子(肉票)、葉子官(看管肉票的頭目)、濾葉子(審問拷打肉票)、撕票(殺人質)。
我們詳細分析一下這種交易。
首先,所謂買命,譬如買兒童人質的命,意味著兒童的性命在土匪手裏,兒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運。土匪掌握了人質的性命,卻不在乎人質的生死,隻關心錢。人質的親屬關心孩子的生死,不那麽在乎錢。即使不算親情隻算錢,養育兒童的花費,兒童未來對家庭的貢獻,也是一筆可觀的大數,而對土匪來說,這個數字無非是綁架、看守和餵養人質的那些花費,感情更是扯不上。對同一條性命的估價如此不同,就是交易的基礎。
其次,票價差異巨大,因為肉票的價值確實不同——贖命者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不同。這一點無須解釋。不過這個道理隱含著一個邏輯推論:當平民百姓普遍貧窮時,綁票也會逐漸無利可圖,我們看到,票價在十年間下降了數十倍。這時候當土匪的風險依然,收入卻未必足以餬口了,土匪也就不能再當,大亂便可能轉向大治。真所謂物極必反。另一個推論是:所謂“吃大戶”,“劫富濟貧”,號稱也是一種道德,其實在經濟上這是合算的買賣。後來競爭激烈,生意不好做了,就要吃到小戶頭上。勢之所至,不得不然,非把經濟選擇說成道德選擇,未免有既當婊子又立牌坊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