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軍閥韓復榘的做法更令人大開眼界。何思源在《我與韓復榘共事八年的經歷和見聞》中說,韓復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東地盤,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蔣介石釜底抽薪,拉攏韓的部下從內部瓦解他,又怕蔣介石布下圈套,使韓落入陷阱。


    何思源說,韓復榘怕自己軍政內部日趨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說要改革,不然就會垮台。韓復榘請梁漱溟到山東辦鄉村建設,他說:“我不會改革,請梁來替我們改革吧!”韓復榘邀青年黨來山東,最後又想和共產黨合作,都是從需要改革的心出發的。


    由此看來,為了收入的長期最大化,暴力集團的首領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敗。如此繼續走下去,暴力集團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麵,從人民的主人變成人民的僕人呢?


    我不清楚台灣的經驗應該如何歸類。在歐洲歷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購買自治權的故事,統治集團出售“自治特許證”相當於長期血酬的一次性徵收,出售主人權力也可以算作有償改革。在中國的歷史經驗中,不流血的主僕互換雖然並不罕見,但是,變成主人的卻從來不是“人民”。“人民”是什麽?中國人民主要是農民,農民是一盤散沙,一粒一粒,互無關聯。那時候既無人大,又無農會,數千萬互無關聯的沙粒如何變成主人呢?變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農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南贛擒斬功次疏》,《王陽明全集》,上,第32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版(美)安東。倫丁:《在土匪魔爪中,也在上帝手中》,《洋票與綁匪》第583頁《四川文史資料選輯》,第16輯


    劉文輝:《走到人民陣營的歷史道路》,《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陳光藻:《四川軍閥最後的一場混戰》,《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226頁


    姚雪垠:《長夜》,前言


    《溫江縣誌》,卷三,民政,戶口。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第10頁羅海鋼先生提出的一個問題對這段敘述很有啟發。他問:帝國的農民是如何形成的?


    史沫特萊:《偉大的道路》,第154頁,三聯書店1979年4月第一版,湖南人民出版社重印見陸軍部檔中處決的土匪出身職業統計,轉引自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46-48頁參見拙作:《探尋命價》


    轉引自戴逸:《簡明清史》,第205頁。以下敘述均參見該書第一章第四節,第三章第二節,第六章第四節 戴逸《簡明清史》第202頁張宸:《平圃雜記》,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7頁《清聖祖實錄卷三十》,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1頁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7頁《元史?耶律楚材列傳》


    《文史資料選輯》,第37輯,第208頁


    探尋命價


    命價問題


    鹹豐九年(1859年)舊曆九月十八日上午,鹹豐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長)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張答:“……大姓欺淩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麽?”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幹?”


    張答:“聞僱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這裏我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作者還給出了準確價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銀元)。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2。4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麽?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愛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隻要吃得起昂貴的藥物,愛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愛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的差異。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兩者餘缺相對,變化紛呈。


    官價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狠,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準,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麵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製訂時,這筆錢折合42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鹹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隻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 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 。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隻值一根草繩:上等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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