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土匪種地未必等於當農民。王陽明筆下的土匪自己結寨種地,同時也擄人種地,把他們當奴隸或農奴用。蒙元統治集團和滿清八旗集團早期也做過類似的事,他們用擄來的人口建立了規模可觀的奴隸和農奴製度。


    亂世的農業生產者可能有多種形態,譬如軍屯,莊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態則有塢堡、山寨和土圍子,歐洲則有城堡和領主——都是眾多的農業生產者圍繞著一個暴力核心的社會組織形態。暴力集團的競爭和壟斷程度,對農業生產者的存在形態具有決定性影響。土匪要轉化為標準的中國農戶,無論是自耕農還是佃戶,都要以帝國秩序的恢復為條件,即以皇帝為首的軍政組織成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王陽明剿匪成功,恢復了帝國秩序,加大了當土匪的風險,提高了當農民的收益。於是,許多山賊下山投誠,轉化為農民,王陽明稱之為“新民”。


    民變匪


    第四推想與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變,隨著生產收益的減少以至消失,大量生產者將轉入暴力集團。


    朱德回憶說,(1921年前後)幾乎全中國每一省都處在軍閥部隊的鐵蹄下,農民的收成被踐踏得一幹二淨,成了一望無垠的黃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為了混一碗飯吃,成千上萬地當兵去了。


    如果部隊潰敗了,或者將士兵遣散了,這些士兵就淪為無業遊民。從民國檔案中可以看到,數以千計被處決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無業遊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農民。其中,無業遊民的比例在70%以上。


    這種排序,恰好是生產性收益遞減的次序:農民有地種,隻要不鬧天災人禍,就可能有一些生產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絕收,隻好“以身為業”,去幹苦力或者當兵,幹苦力掙的工錢還算生產收益,當兵已經被看作“賣命”。如果再失業了,生產性收益徹底斷絕,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無業遊民一無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資源,有搶劫能力者便淪為土匪。


    在選擇排序上,當兵優於當土匪,因為當土匪的前途不如當兵,收入的穩定程度也不如當兵,死亡風險卻極高。我根據關東土匪的下落估算過當土匪的風險,“職業死亡率”超過38% 。


    變法改製:從奴隸主到公僕?


    第五推想是對第一推想的延伸。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既然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那麽,當某種秩序帶來的收益超過舊秩序時,立法者和執法者也應該願意變法,提高或降低對掠奪對象的保護程度。


    降低保護程度的變法就不多說了,歷朝歷代推出惡法橫徵暴斂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級官僚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潛規則替換正式規則,也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我們這裏著重考慮更加重大的製度變遷,看看變法改製的終點能推至多遠。


    據《清世祖實錄》(清世祖即順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記載:“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同書卷二十說,入關以後,“俘獲人口,照例賞給登城被傷之人。”


    “血戰所得”之類的措辭表明,當事人確實有以奴婢為血酬的觀念。正如前邊提到的那樣,滿族統治集團最初就像土匪一樣掠人為奴。稍後,他們又像強盜一樣,以圈地的方式掠奪了15萬至22萬頃土地,分給八旗將士,讓奴僕為他們耕種。 主子對奴僕可以任意拷打虐待。這種製度安排對主子來說很痛快,操作起來既簡單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辦理。


    問題在於,奴僕可以偷懶,可以裝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還可能逃亡。順治三年(1646年),“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1649年,奴僕“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1654年,“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從血酬的角度說,大規模逃亡意味著“無以慰其主而勸有功,” 製度設計的酬報和激勵功能喪失了。不僅如此,圈來的土地大量拋荒,“歷年並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紛紛當了土匪,這種結果未免讓人生出雞飛蛋打的感覺。


    滿清統治者的初步反應是雙重的,有退讓,也有進攻。


    先說退讓。順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後,民間田屋不得復行圈撥,著永行禁止。”順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將前圈土地,盡數退還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擊復辟的圈地行徑:“比年以來,復將民間田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自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再說進攻。順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


    這些法規初看很奇怪。奴僕逃亡,換來的不過是一百鞭子並歸還本主,而隱匿者卻要被處死,還要沒收家產。被株連的鄰居和村幹部們也要挨一百鞭子,還要流徙邊疆。對逃亡者的懲罰,遠不如對被牽連者嚴厲。這種法規背後的計算是:奴僕像牛馬一樣是貴族立法者的財產,牛馬好不容易找回來了,總不能殺掉,那等於處罰財產的主人。而隱匿者卻是外人,無論處罰多麽兇狠,立法者也不會疼。


    對奴隸主來說,這確實是精明的計算。對天子皇帝來說,這卻是狹隘近視的計算。


    在滿清厲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類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軍攻占河南,“俘獲甚眾。軍還,逃者十七八。”於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資給者,滅其家,鄉社亦連坐。”這種處罰窩主的方式似乎比滿清還兇狠,達到了“滅其家”的程度。這時,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為皇帝另外算了一筆帳,他說,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裏去?何必因為一個俘囚,牽連處死幾十人上百人呢?


    當時,耶律楚材剛剛在中原建立賦稅體係,多一個百姓便可以多收相當於十幾元人民幣的稅,蒙元大軍的軍需就要依靠這些賦稅。為了那些二三流貴族的一點利益,破壞皇上的一片稅基,這種法律究竟對誰有利?


    於是,“帝悟,命除其禁。”


    幾經周折之後,滿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窩主免死,處罰減輕。同時又從根本上修改奴婢或農奴製度,規定不得虐待奴婢,毆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後來,租佃製漸漸取代了農奴製,逃人的問題自然也隨之消失。


    我猜,兩千多年前井田製被“初稅畝”替代,大量服勞役的農奴成了納稅的自耕農,這種大包幹式的製度變遷,便可以解釋為統治集團對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樣,這種解釋也適用於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業,放鬆官家對工商業的壟斷,容許民間工業發展等一係列的新政策。


    殺人和害人本身畢竟不是目的,要獲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創造條件讓牛羊長大,調動它們長肉和繁殖的積極性。根據血酬定律,同樣是劫掠,對象價值一萬元,或者價值一億元,血酬的價值可以相差一萬倍。那麽,創造條件讓對象發財,讓他們擁有幾十億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強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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